小名释大名
小名释大名训释词语的方式之一。也叫“别名释共名”。即以表示个别事物的词语解释表示该事物类属的词语。这种训释方式往往用来说明某词语在文句中的具体所指。如《诗·大雅·板》:“出话不然,为犹不远。”《毛传》:“话,善言也。”“话”有善、恶、中性等不同类别,《毛传》以小名注明诗句中所指的具体范围。又如《周礼·天官八·典枲》:“典枲掌布缌缕纻之麻草之物。”郑玄注:“草,葛、之属。”“草”为大名,类别甚多,郑注以小名“葛”“”注明其所指。 又如《尚书·舜典》:“予击石拊石。”伪孔传:“石,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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