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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终结,当庭宣告或定期宣告判决时所作的记录。既客观反映宣判活动,亦可为复查案件提供依据。其结构由概况、审判人员宣读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结尾签署四部分组成。概况有案由、宣判时间、宣判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到庭当事人等项,刑事案件如检察人员出庭,则增填出庭人一项。概况记法及应注意事项与开庭笔录同。审判人员宣读判决一项,当庭宣读判决书全文的,应着重记判决结论; 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应详细、全面记载。宣判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分别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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