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的重构
蒋凌霄
摘要:站在美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发现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关于1787年宪法的激烈争辩正是美国发展的关键时刻。正是这一场辩论重构了美国,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构建了一套联邦和州分权,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双重分权的政府结构,明确了权利法案的内容。这一切扫清了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为美国迅速发展为资本主义世界强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结构;权利法案
美国,作为苏联解体后地球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在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都处于全世界的领先地位。一个建国至今不过224年历史的国家,其取得如此成就的原因何在?我们追溯美国发展的历史,绕不开建国初期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的辩论。可以说,正是这场关系美国前途命运的辩论重构了美国,确立了美国的联邦体制、重塑了联邦与州的关系、组建了新的国家机构、通过了权利法案,为美国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在新宪法的讨论过程中,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对于在新宪法框架下如何更好地建设一个“建立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安宁,巩固公共国防,促进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以及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安享自由和幸福。[1]480”的国家展开辩论。两派辩论的范围极其广泛,涉及到建国原则、政治思想、国家机构、权利法案等方方面面。本文仅从国家结构形式、政府结构、权利法案三个方面聚焦双方讨论的重点,以期窥见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不同的政治思想主张。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这场辩论,影响极其深远,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1791年《权利法案》是这场辩论的成果。这场辩论重构了美国,使美国迅速摆脱了松散的邦联制国家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结构形式,重新明确了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使权利法案深入人心,让分权制衡理念、人民共和思想、公共善好精神始终回荡在美国历史的上空。
一、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论战的历史背景
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起了邦联制的国家,但是,邦联制的国家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其弱点开始显现出来,政治上的松散状态无法形成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稳定统治秩序,保护国家利益与主权。在内政问题上,邦联制政府在组织机构上没有独立的行政和司法部门,在重大权力行使上,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铸币、举借外债等均须得到13个州中至少9个州的同意,邦联内部派系斗争激烈。在外交问题上,刚刚独立建国的美国面临英国的再次殖民,海上贸易争端频发。邦联议会及其下属的外交、财政、陆军及海军等几个委员会在处理内政外交问题时力不从心。1786年马萨诸塞州爆发的谢斯起义使美国的统治者迫切要求强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完善资产阶级统治制度。
正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1787年5月25日,来自12个州的55名代表齐聚费城参加制宪会议,并通过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但是,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必须至少有9个州批准同意才能在全国生效,而当时美国各社会群体对新宪法态度迥异。支持新宪法者自命为联邦党人,而称其辩论对手为反联邦党人,两派围绕宪法和共和政府的性质、分权制衡、众议院、参议院、总统、司法权以及权利法案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正是这种争辩增进了公众对宪法的认知,使民主共和、三权分立、权利自由等思想深入人心,成就了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统治制度体系。
二、国家结构形式:从邦联制国家转变为联邦制国家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关于国家结构形式辩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联邦制政府还是維持一个松散的邦联制政府。1789年3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生效,标志着美国从一个邦联制国家转变为联邦制国家。这种转变重塑了联邦与州的关系,一举改变了邦联体制下美国在内政外交上的弱势地位,意味着美国从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变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联邦政府。
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立联邦地位高于州的地位。《邦联条例》下奉行的是“州权优先”原则,邦联政府权力极其有限。根据《邦联条例》第二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以及所有权力、管辖范围与权利,本邦联召集邦联议会明确授予给邦联政府的例外[1]474”,这表明各成员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而存在,邦联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州权,受州权的制约。《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则规定:“宪法以及为贯彻宪法而制定的联邦法律、联邦授权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所有条约,是联邦的最高法律。每一个成员国的法官都受其约束,各成员国的宪法或法律,如与它们发生冲突,都应以最高法律为准[1]489”,这事实上在法律层面确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二是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予联邦的权力,本宪法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1]491”。根据本规定,联邦享有“列举的权力”,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国会享有的权力,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了联邦总统的权力范围,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联邦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州政府享有“保留的权力”,关于州的权力,宪法没有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
二、国家组成机构:从单一的邦联议会转变为三权分立制衡的国家机构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关于政府结构辩论的焦点在于到底是建立一个复杂制衡的政府还是有限负责任的政府。联邦党人发现,外部保障并不能维持各部门权力分立,因此要通过调整政府内部架构,让各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使其各司其职、各居其位。反联邦党人出于对政府行为的担忧,认为政府应对人民负责且有限权力。
邦联体制时期,邦联议会及其所属成员国委员会是联盟所有权力的唯一行使机构,享有宣战和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掌管邮政、调整各成员国关系等权力。事实上,各成员国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享有征税、征兵和发行纸币等权力。邦联议会这种松散的组织形式无力应对美国国内外复杂的形势,势必需要改革。联邦党人在思考如何设计一个适当政体时考虑了三个原则:一是“如何把政府所必需的稳定性和能力与共和国及自由赋予个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结合起来[1]199;二是合理划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界限;三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原则。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联邦党人设计出联邦与州,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双重分权体制。“在美利坚合众国这样的复合型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被成员国和联邦两级政府切分,然后再在两级政府之下分别把权力分配给不同的独立部门。因此,这样其实是为人民权力提供了双重保障[1]285-286”。
三、权利法案:从个人权利的保留到授予
由于《邦联条款》是邦联政府与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盟约,里面并未涉及个人权利约定的相关条款。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邦联条款》不承认个人权利的存在,正如反联邦党人所强调的“没有被明确授予的权利都为人民所保留”。通常认为,反联邦党人的主要遗产是《权利法案》[2]119。联邦党人认为“权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因为事实上,宪法的整个计划就是一部权利法案——人民选择其应该如何被统治的宣言。[2]126”为什么反联邦党人如此执着地追求个人权利在宪法中的体现呢?反联邦党人对《权利法案》的执着体现的是对总体政府权力和结构的担忧,是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的追求,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至第十条正是反联邦党人这种主张的体现。反联邦党人认为“人民对其自然权利的完全拥有和享有,只有两种失去它们的方式,要么是出于自己的同意,要么由于专制…因为人民,既有能力又时刻准备着去抵制最高权力的侵蚀[2]127”。
因此,《权利法案》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普通法程序權、良心自由和新闻自由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约定能在人民脑海中建立起一套体现公平正义的真理和原则,服务于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篡权和专制,形成对总体政府的有效制约。
四、结语
在这场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历史对话中,我们通常认为反联邦党人是这场辩论的失败者,而联邦党人则尽享“建国之父”的荣光。其实不然,尽管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如何从宪法层面构建一个优良政府存在分歧,但其最终都是为建设一个自由民主幸福的共和国而努力,《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权利法案》正是两者思想碰撞的火花。因此,两者都是美国国家重构思想的贡献者与实践者,理应受到同等礼遇。站在美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我们发现这场辩论正是美国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随着《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与《权利法案》的生效,美国扫清了美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障碍,赶上了工业革命发展的快班车,领土逐渐由大西洋沿岸扩张到太平洋沿岸,从一个内贫外困的邦联制国家迅速发展成为资本主义世界强国。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重构后的美国政治体制也面临一系列问题: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的对立与分歧,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分权,使美国在很多重大事务上难以达成一致,从而弱化了国家的行政效率,资本左右政治将美式民主带入了困境,种族主义的藩篱至今仍然影响深远,这一系列政治体制的问题将是每一个美国政治家必须面临且亟待解决的难题。
参考文献
[1]﹝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著,杨颖玥、张尧然译.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10.
[2]﹝美﹞赫伯特.J.斯托林,汪庆华译.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