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席文波
【摘 要】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在注重物质生活质量的同时,开始意识到了文化的重要性,保护文化多样性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关注热点。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是文化宝库中璀璨的珍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一个重点。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多样性
中图分类号:F5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5-0232-0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关注的热点,很多国家都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很多努力。经过了努力和挫折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知识产权才能使它更好地得到保护。本文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希望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一些借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经历了“无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遗产——民间创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系列的演变。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一是非物质性,这个特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是抽象无形的“非物质”,只有通过人或物的表达才能展现和体现出来,和物质遗产不同的是它脱离了对物质材料的依赖;第二个是活态性,在代代身口相传中人类对它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叠加;第三个是传承性,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长河中,被后代代代相承,在传承过程中始终保持着质的稳定性;第四个是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传承于民间的民族文化的精华;第五个是社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传承、创新的过程中,始终离不开人类社会,社会实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肥沃的土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当前的世界市场经济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西方文化的入侵导致了很多传统的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人们遗忘,有些甚至濒临灭绝。而那些具有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公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知识产权之后,从中获得了很多利益,甚至对文化形成了垄断,对保护文化多样性十分不利。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保持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创新,具有历史传承价值、审美艺术价值、科学认识价值、社会和谐价值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带给人们心灵享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分为著作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和商标权保护模式等几种。
著作权保护模式主要是对我国的一些传统古老的民间文学艺术和表演艺术在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框架内的无限期的保护;专利权保护模式主要针对的是那些独特且难以模仿的传统手工技艺;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是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那些传统工艺、独家配方、绝活等只有少数人或少数行业知晓的技术信息或经济信息;商标权保护模式用于商业开发中的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模式主要是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彻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主要包括社群和传承人。社群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的享有主体,社群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一定的实际贡献、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自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相对固定的人的集合。而传承人则是指那些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程度的熟练掌握的具有代表性的人。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署名权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主要是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社群的精神权益;修改权虽然是为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拥有这项权利。对于那些非正当行为且不尊重社群的精神权利的人,非遗权利主体有权追究他们的民事责任;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被不适当或损害性利用;发表权是指非遗权利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将非遗内容公开。
财产权利的赋予只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但财产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集合体,在以利益分享为宗旨的前提下,也要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和正当利益。
(四)知识产权保护中要注意的事项
学术界一直以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路径颇具争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是个很好的建议,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私权的排他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性有着难以调和的冲突。面对这些问题,学者们在制度构建时要充分注意到以下几点:
第一点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想获得私权保护,就必须依据“行政认定”。因为行政机关一方面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成熟,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当权利,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更好发展;第二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地位的保证。这样做,是为了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被非法使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散发本应有的光芒,发挥其正确的作用;第三点是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特点,如果采取单一的保护模式,并不能达到真正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而多样的保护模式,既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可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受到那些不正当竞争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后一点就是要注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受到现代社会的侵蚀而失去了本身所拥有的意义和价值,不能仅仅为了利益,目光就变得短浅。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被人们所认识和利用。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的特性而不能被完整保存下来,因此,就需要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畴之中。对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说,由于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创作者无法确定,因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我国应当重视社区或族群作为知识产权主体的权利,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有适度的原则,不能强制性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这样只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活力,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和发展。
四、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对它的保护既可以弘扬我国的优秀文化,同时也有利于促进世界文化的多样性。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危机越来越大,我国愈加重视对它的保护。经过学术界的探讨和实践,人们认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进行保护,但目前这一想法在实践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想法上也有一些不成熟的地方,因此,它还需要所有人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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