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标准

何茜
摘要:现阶段我国美术剽窃方面的裁判工作理论支撑不足,对美术艺术创作领域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性影响。因此对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认定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能够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提供相应的指导。本文将美术作品的表达和实质相似的认定作为研究对象,力求能够为美术作品剽窃维权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
关键词:美术作品 表达 实质相似 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社会大众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在各个领域人们的维权意识日渐提升,特别是在著作权维权方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情况,便能够发现法律制度的建设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与当前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方面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因此要结合美术作品的表达和实质性相似认同进行系统研究,争取能够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维护提供相应的理论参照,保证维权工作的开展。
1 美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
美术作品的表达形式对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认定产生着一定的影响,因此要想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形成更为明确的认识,就应该对美术作品的主要表达形式进行分析和探索。系统研究表明,对美术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研究,可以从内部形式和外部形式两个方面进行细化解读。
1.1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
美术作品的内部形式就是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的构图,也可以说是美术作品的整个组织架构,在我国国画理论中称之为画面的布局。美术作品的内部表达形式是作品的骨骼,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通过点线面的有机结合完成基础骨架的创作,能够为美术创作奠定基础。美术作品创作受到人主观性的影响,因此对于所要表达的作品内容,不同的人对同样一件物品或者景色的构图思路一般会存在明显的差别。所以在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往往会对组织结构的相似性进行重点考察[1]。以“重庆大轰炸”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为例进行分析,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如果作品的整体构图和在刻画方面所使用的手法存在相似性,就能够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而取景的角度则一般不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表达形式,因此不能为案件的裁判提供参考。
1.2美术作品的外部表达形式
美术作品的外部表达形式涉及到多方面的内容,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应该结合不同方面的内容进行系统的分析。第一,物质材料方面。在美术作品中涉及的物质材料一般具体指在绘画创作方面所使用的材料,不同作者所擅长的材料不同,但是由于材料的选择不存在太多的智慧性,因此不将选择材料作为智慧成果。但是在实质相似的认定方面,如果不同物质材料转换,但是作品相似性较高,即如果油画作品和版画作品相似度较高,即使材料发生了变化,也认定侵犯了美术作品的演绎权。总之物质材料的差异不能简单地认同不属于侵权行为,还要配合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第二,抽象词汇。在美术作品中涉及的抽象词汇往往指画面中的冷暖色彩、光线的深浅明暗以及线条的粗细不均等,美术作品中蕴含的抽象内容一般相对丰富,但是抄袭人在剽窃时不一定要将抽象词汇全部抄袭,如果仅仅对个别地方进行抄袭,就难以在侵权认定方面做出准确的判断。针对抽象词汇相似方面的考察也是判断美术作品侵权问题的难点。第三,形象词汇。形象词汇是美术作品外在表达的重要形式,在研究中往往将其划分为抽象和具象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抽象形态方面的三角形、圆形等相对规则的图形以及各种不规则的形态,具象的形态则主要以人物和山水为主要代表,在写实类的美术作品中具象词汇的影响相对较为广泛[2]。一般情况下形象词汇的应用对美术创作者的艺术修养要求相对较高,并且绘画者只有经过深思熟虑才能进行形象化的创作,因此在形象语言中带有创作者的个人风格。所以也会将形象词汇作为分析是否侵权的参照依据。
2 美术作品中实质相似认定问题的判断
为了对美术作品侵权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往往会针对实质相似的情况进行判断,在认定实质相似的基础上,做出侵权认定,所以必须加强对美术作品中实质相似认定问题的研究。
2.1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的主体
美术艺术创作的发展需要美术作品保护工作的支持,只有抵制非法抄袭,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够让艺术创作者们踊跃创作,保证美术艺术创作的发展成效。因此要从艺术家创作的角度对美术抄袭侵权认定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我国著作权法中相关条款对美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论述,认为美术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一件好的美术作品,其价值是有作品本身和欣赏者所赋予的。美术作品的创作者在对美术作品进行创作的基础上,只有借助鉴赏主体完成对作品的鉴赏,才能够真正彰显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所以在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进行判断的过程中,要从审美能力角度进行分析,将大众审美感官和专业人士的鉴定作为重要的参照标准[3]。应该认识到美术作品不仅是供专家欣赏的,还要为社会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在认定美术作品实质相似的过程中,要想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判断,就应该从专家意见和一般理性观察者角度进行细化解读,将专家和一般理性观察者作为对象,在综合考察多方意見的基础上进行判断,避免过度专业化的情况影响判定客观性。
2.2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质的标准和量的标准
分析两个美术作品是否具有相似性,并不是对两个作品的实质内涵进行对比分析,而是要将被告使用或者与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的部分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系统研究,判断其是否在原告作品中形成实质性相似。通常情况下,对两个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需要从质的标准和量的标准两个方面进行论证。如果在美术组评品中不能使用准确的数字对作品中量的抄袭问题进行判断,那么就应该从质的抄袭角度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从这一点能够看出,在非文字类型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中,质的重要性更为明显,只有借助质的判断,才能进一步增强实质性判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证判断结果,为判定作品是否抄袭提供重要的参照。
一是从量的标准角度进行研究,抄袭的数量能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判断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况,著作权法针对量的标准进行限定的过程中,不要求达到百分之百相似的标准,只要两个作品能够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判定存在侵权行为,作品细微处存在的差异不影响实质性相似方面的判断。二是从质的标准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如果抄袭的部分在原作品中相对重要,是核心组成部分,那么即使抄袭的数量相对较小,仍然可以认定两个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进而作为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依据[4]。在此处,“重要”具体指在美术作品的表达方式方面,如果丧失这一点,作品的精髓神韵就无法体现。
2.3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对于“创”的要求
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也是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参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却并没有针对“创”所应该达到的标准进行系统的明确。在美术作品的定义方面,著作权法高度重视作品的审美意义,实际上也体现出在独创性要求方面对“创”提出的高标准。在认定两个美术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过程中,要对“创”进行判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
第一,对于要求判断两个作品中单个要素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现象的,对相似程度的要求一般相对较高。这一情况是在判断中对质的标准和对量的标准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两个作品之间形成了形象词汇的相似,并且相似程度相对较高,就可以判定为实质性相似,如果相似程度偏低,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更为系统的考察[5]。
第二,对于要求判断两个作品中存在多个要素之间实质性相似问题的,则对相似程度的要求往往偏低,对相似的要求也不苛刻。这一认定方式能够有效避免美术艺术创作领域出现为了“创作”而东拼西凑,将多个元素进行结合的现象。在美术语言体系中,由于涉及的内容复杂、鉴别难度大,因此如果法律规制不够严格,就会对创作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制约美术艺术创作的发展。
第三,应该将要素的对比分析和整体感觉的对比分析进行有机结合,实际判断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要素相似,还要结合专家意见以及一般理性欣赏者的意见对整体感觉进行分析,在综合考察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争取做出客观的判断,实现对美术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为我国美术艺术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6]。
3 结束语
在当前我国美术艺术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实现对剽窃问题的有效控制,对创作者合法权益加以维护,成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美术作品实质相似认定工作的研究,并引导美术工作者独立创作,争取能够实现对剽窃和抄袭情况的有效控制,为美术艺术领域的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增强我国美术艺术创作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杨雄文,王沁荷.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J].知识产权, 2016(1):44- 50.
[2] 朱梦笔.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论析[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7,39(5):79- 85.
[3] 王沁荷.美术作品的抄袭认定研究[D].華南理工大学,2015.
[4] 许波.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视角[J].知识产权,2012(2):28- 34.
[5] 朱梦笔.视频游戏的性质及其实质性相似认定[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17, 37(4):62- 67.
[6] 杨雄文,王沁荷.美术作品的表达及其实质相似的认定[J].知识产权, 2016(1):4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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