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

林鹏飞
摘 要:随着法律社会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人们越来越重视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经济市场,需要用和合同、法律条例来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形成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本文首先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进行简单介绍,然后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进行理性分析,最后对合同债权损害的法律救济进行分析,为大家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债权;损害行为;法律责任
我国的《合同法》自实施以来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行为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的手段约束合同双方的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得不用《合同法》来寻求法律保护。通过合同,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化,实现债权真正意义的完成,调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欺诈以及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发展。因此,本篇文章就针对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以及对合同债权损害法律救济分析进行探讨。
1 对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法律认识
合同债权的定义是:在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一方当事人也就是债权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也就是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特点是:这种行为在合同的基础上才能存在,具有相对性,不具有社会公开性。
对于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问题,《合同法》中规定,对于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其中,行使的权利应该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内,也就是合同债权范围;损害就是合同债权的损害;损害行为人指的就是合同中的债务人;赔偿损失包括因债务造成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对于其他损害合同债权问题,比如,会计师事务所为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先都债务人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在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理解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损害合同当事人债权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
2 损害合同债权行为的理性分析
损害合同的债权行为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违约行为。
1.有关合同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行为
第一,合同债务人直接的违约行为。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体现在,一是直接违反合同规定的内容,二是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害。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对合同的债务不兑现,这也就构成了合同债权的侵权。债务不履行,在性质上属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但是不能把所有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理解为债务的不履行。比如,延迟支付与在性质上与侵权行为相同,但是延迟行为侵害债权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不能适用在侵权行为上。所以,依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该作为违约处理,而不能作为侵权处理。这种情况属于责任竞合问题,受害的一方应该依据违约责任提出诉讼请求,
第二,合同债务人间接违约行为。比如,债务人不讲信用,“一物二卖”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其责任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责任财产等行为;债务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意与第三人办理财产低压或者隐匿责任财产行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对其他人造成侵害行为等。以上这些行为对义务的履行与直接的关联性,也是损害债权的因素,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和延有直接影响,都应该归于违约行为范围内。
2.合同债务人损害合同债权的行为特点
第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违约行为,是在形成合同以后,在合同相对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行为,与合同的关系有不可分离性。
第二,上述讲到的各种违约行为,会使合同债权不能实现,所以债务人是损害债权的直接行为人。
第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性。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一方面体现出合同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损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行为,从性质方面来讲,是这两种行为的竞合。即属于合同特别法中规定的违约行为,又有一般侵权法中规定的违约行为。
第四,具有民事责任负担的全部性。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债务人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从上述的这些特点中可以看到,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损害是建立合同关系的基础上,直接理解为违反合同的义务规定。总体来讲,广义上理解为侵权行为性质,狭义上理解为违约行为。
3 对合同债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分析
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中的规定,债权的损害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合同债务人违约行为损害合同债权的法律救济分析
《民法通则》中讲到,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与约定条件不一致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履行或者通过补救措施来实现,同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法》关于债权受到损害问题做出救济规定,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义务与约定条件不一致的,需要承担继续履行、通过补救措施解决或者直接赔偿损失等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特点,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包括赔偿问题,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范围。
2.对债务人行驶到期债权、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损害合同债权的法律救济分析
《合同法》中讲到,由于债务人怠于行驶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带位行驶债权,但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对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低价转让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专转让资产,债权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对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中提到的债权人指的是合同约定中的债权人。因此,上述讲到的债务人怠于行驶到期债权、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低价转让的、无偿转让资产以及放弃到期债权等行为,都是早合同债权形成事实以后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这些行为也属于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一张保全措施,是对债权人的债券一种保障性救济。
3.债务人与其他人办理财产抵押合同、逃避债务等损害合同债权的法律救济分析
如果是债务人通过与其他人办理财产抵押合同来逃避债务的行为也应该理解为合同债权形成事实以后。根据法律规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取消合同的有效性。这里讲到的第三人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关系为债权人。如果合同确定以后,债务人是恶意的与他人办理财产质押、抵押,以逃逸债务损害债券的,债权人有权利请求法院确定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无效性,将财产恢复原来状态,以保证债权不受侵害。
4.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注册虚假资料损害他人合同权利的法律救济分析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虽然会计师事务所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出具虚假资料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该进行责任的承担,在民事责任上,首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剩余部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补充性和后位性,由于出具验资证明缺乏真实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5.投资人出资不到位,其他人处分债务等行为损害合同债权的法律救济分析
投资人出资不到位形成的相关财产,其他人没有合法依据来处理债务人责任财产,所涉及到的这些财产应该由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其他人不能占有这些财产。这种行为会对债权造成一定的损害,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财产数额认为内,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出资不到位的行为应该在合同债权成立之前作出的行为,违反了出资的法律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张静静合同债权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探讨[J].人民日报,2013(03)
[2]王文娇试论合同债权损害的法律救济分析[J].北方日报,2013(08)
[3]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J].民商法律网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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