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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农户利益共享机制与有效制度研究
范文

    [摘 要]文章从农产品供应链结构与农户获得价格形成机制的分析中透析了农户获得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子,进而展现这种价格形成机制与农户利益共享之间的显性与隐性关系,从基于农户利益共享视角的产业链治理框架中,推导出价值、关系、距离、“价值+關系”等四种治理途径。在有效制度的研究方面,文章重点突出产业链视角下的利益共享机制,与国内研究集中在政策维权视角下利益共享研究不同,主要考虑市场—产业链—政府三者对于这种利益共享机制的系统性影响,特别强调市场机制与产业链内部结构对于利益共享的影响,建议政策安排要遵循系统治理、多主体治理、农户受益三项原则。

    [关键词]农产品供应链;供应链治理;农户利益共享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2.239

    1 问题的提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系统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共享发展是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共享发展,即是要让广大的人民群众融入到整个改革进程中,共享改革成果,达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工作目标。“三农”领域推进共享发展的举措上,除了要推动结果的公平,加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更多地惠及农民,更为重要的是推动程序的公平,通过制度创新,提升农民在市场中的议价能力,让其在初次分配的市场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分成。农产品的供应链所实现的是从生产到销售的“价值”增值过程,而从生产到销售之间的价格(成本)差,是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分成基数,而农民究竟获得多少的分成,主要受限于供应链的结构与内在的关系。国家的政策层面,通过要素补贴、合作社扶持、发展互联网农业、推动农村物流业、农超对接等形式增强农民导入市场与议价能力,本文从更为系统的层面来讨论供应链的结构与价值增长流程中如何建构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农户获得更多共享收益的问题。

    2 文献综述

    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农户与其交换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以均衡价格机制来确定。事实上,这种分配机制中,往往存在着市场失效问题。Montserrat Costa-Font,Teresa Serra and J.Maria Gil,Anna Gras(2009)[1]发现西班牙加泰罗尼亚(Catalan)地区的葡萄门市价格(farm-gate price)下滑,而当年葡萄酒的价格却保持稳定,且略有增长价格下降后,供给数量的剧增(单位价格下降后,以产量的增加而保证总体收入低的稳定),进而导致价格的进一步下降。,该论文运应用德尔菲法(Delphi)分析了其中原因:过量的生产(excess production)、市场结构的缺陷以及不完全的(纵向)价格传导机制。过量生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市场结构的缺陷与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同时,过量生产也会导致这种缺陷的加剧,而形成一种恶性的循环。就市场结构而言,农民以散户形式存在,合作社的实际议价能力较弱,市场主体的力量不均衡,分散的农民为了出售农产品,彼此之间压价出售。从价格的纵向传导机制而言,合约机制的缺乏,纵向一体化的不成熟,垄断“客户”的下游企业获得“不正常”利润。我们以市场机制(即,供应链各个流程的增值情况)为基础,以供应链结构为框架,来探讨农户获得利益共享的内在机制,我们从三个方面概述这一系列的研究。

    2.1 供应链的价值实现(价格传导机制)与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

    农户价格获得是以其终端消费价格为参照,而消费价格的形成是由最终交易的消费市场决定,农户获取的价格则来自供应链的传导机制(农户大多数情况不与终端消费者发生关系),中间环节越多,农户的分配相对则较少。Amit Sachan,B.S.Sahay and Dinesh Sharma(2005)[2]在研究印度农产供应链研究中指出中间商(intermediaries)占有大量本该农户所得的利润,60%~80%的消费者支付价格流向中间商,同时这种结构导致了低效,消费者支付价格高(门农场市价格高3~4倍,而这一价格在发达国家只有1.5~2倍),不利于信息的流动。印度奶业部门的实践,则说明结构性的调整(供应链环节的合作)能提高绩效。减少中间的环节,对于农户而言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Rob Lawson and John Guthrie,Alan Cameron,Wolfgang Chr.Fischer(2008)[3]研究了新西兰的“农民市场”,即由农民直接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模式,论文关注了农民的合作模式。

    2.2 供应链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

    从逻辑上来说,利益共享机制归因于利益主体间的关系结构(Relation structure),依存度、紧密度强则能较为公平地分享利益。Yolanda Polo Redondo,Jesu s J.Cambra Fierro(2005)[4]供应商与客户之间通过交流、互相、合作的方式,建立以承诺(commitment)与满意为标准的长期稳定关系,这种关系,提高了违约的机会成本,能够促成双赢。Xavier Gellynck and Adrienn Molnar(2009)[5]将供应链各主体的关系归纳为:现货市场(spot market),非合约性关系,合约关系,基于关系的联盟,基于公平的联盟,纵向一体化等五个方面。对于农户而言,现货市场的交易为主,这就导致了这种利益关系的失衡。Xiaoyong Zhang and Lusine H.Aramyan(2009)[6]以中国的供应链为例,进行深化的研究,在分析上述几种关系的基础上,应用制度经济学方法,提出市场治理、三方治理(新古典学契约)、双边(联合)治理(关系契约)三种治理结构在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中的应用。市场的治理在很多时候是失效的,双边治理,需要强化农户与供应链中的直接关系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强”关系,而三方治理则需要有政府、NGO等第三方组织在场。供应链各环节主体间关系结构“再造”可以促进一种新的利益共享机制的形成。

    2.3 消费偏好、品质属性与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

    在食品危机肆虐的时代,消费者群体的需求变化倾向(consuming trends)。Costanza Nosi and Lorenzo Zanni(2004)[7]指出消费模型的轉化中修正供给模型。消费者消费偏好的改变,对于供应链内部的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供应各主体之间保持密切的互动,这为农户的利益共享带来新的契机。Marcus Mergenthaler,Katinka Weinberger,Matin Qaim(2009)[8]基于对于越南园艺出门的计量分析,强调发展中国家需要应对国际及国家内部城市区域消费者高质量产品的需求动向作出恰当的调整,需要改善行业链各环节的合作,包括处于上游的农民。Ruerd Ruben,Ruerd Ruben,Hualiang Lu(2007)[9]通过对泰国曼谷与中国南京的超市采购机制(procurement regimes)的研究,揭示从交易成本而言,从首选的供应商(preferred suppliers,即种植农户)比批发商要低,基于消费对商品品质需求提升的现实,超市采购渠道需要由批发商转向种植农户,并寻求一种更为紧密的合作方式,以达到双赢的目的。

    消费偏好的商品实现,体现在农产品特性上。品质属性的实现,则依赖于供应链主体之间的合作。James R.Northen(2000)[10]指出消费者所关注的品质属性(quality attribute)主要包括产品属性(product attribute)与处理属性(process attribute),产品的内在品质属性,诸如口味、色泽、营养成分等因素则是由最初级的生产者所决定,外在的如加工工艺,包装等则由供应链的其他环节完成,这些品质属性是一体的。Egil Petter Strte(2008)[11]提到发展食品的多样性来提高其附加产值,文章以“传统-有机”,“无产地要求-本土化”两个维度,划分了四类产品:标准化食品、本地食品、有机食品、本地有机食品。这种产品特性与供应链的供给模式之间关联,相对于农户而言,提供本地有机食品则供应链对其依托度更加大,则对其利益共享有利。

    3 研究框架与理论建构

    综合上述的文献,我们可以从价值(V)、关系(R)、距离(D)三个维度来描述供应链的内部结构,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又可以是相互融合促进的,本文在这三个维度上,再增加一个“价值+关系”的维度,来研究价值与关系的融合效应问题,见下表。

    3.1 价值(V):扩容效应,增加供应链内可分配额度

    产品从“地头”到“餐桌”的供应过程中,不同的供应链所能创造(实现)的价值有所不同,即供应链的实际“产出(增值)”是不同的。以价格来计算,则是终端的销售价减去农户生产成本的差额,即可供供应链各参与主体之间分配的收益总额。在供应链内部的价值剩余越多,则可供分配的收益额度也就越大。如果暂且不考虑供应链内部的运作成本,则终端消费者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决定这个价值的大小。

    消费者对于某些产品的需求很大程度上受该类产品的某些品质特性影响,具有某类品质属性的产品(如绿色食品、创新产品),消费者更加愿意购买,也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特定品质属性的产品对农户种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基于对该类产品的依赖也提升了农户在整个供应链中的议价能力,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增值量加大,分成比例加大)。但是很多品质是难以用感官来判别,需要由官方或者专业机构对于农产品的品质进行认证,以提升品质识别度,同时要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打造区域农产品的公用品牌来提升产品的品质识别(胡晓云等,2010)[12]。

    3.2 关系(R):合作效应,以横线与纵向协作提升农户议价能力

    供应链有各类利益相关者组成,其关系包括横向、纵向、外围三个方面。横向主要是同一供应链环节上各主体的关系,如农户之间的关系;纵向则是不同供应链环节之间的关系,如农户与批发商,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关系;外围主要是并不直接介入供应链环节,但是作为供应链的支撑体系,如物流企业、信息服务企业、电商平台等。各主体之间的收益分配机制,如果从公平的角度上来说,则应是根据各自对于供应链价值创造的“贡献”率进行分配,而这种“贡献”是很难度量的。现货市场,所采用的策略是在有限理性前提下的“议价”,在接近于彼此心理价位的区间内实现均衡,而事实上作为散户的农民其议价能力相对较弱,其所能获得的收益相对较少。所以横向上,农户之间以合作社形式的关联,以及纵向一体化上的关系整合,可以相应提升农民的议价权。

    改善供应链中各主体关系是促进农户分享的一个重要机制,通过农户自身的组织化提升其议价能力,从中间商环节争取更多的利益共享,同时通过政府与NGO组织,强化农户的利益保障机制与维权机制。具体可以包括如下三个方面:①农户的组织化,农户成立合作社、协会,以协会的形式与下游的批发商进行谈判,相比较散户而言,合作社能够促成规模效应,既能对于价格进行有机的保护,同时能够节约交易费用;②合约的稳定性激励,农户与下游批发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以短期的合约转向中长期的合约,以基于双方对于稳定性的期望而建立相对稳定的合约关系;③订单农业的强化。订单农业的优势在于稳定“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能够维护农户与企业之间整体的利益,订单农业相当于形成一个“联盟”,而从结构上说“农户+合作社+企业”的模式对于农户的利益维护会更加有利。

    3.3 距离(D):精简效应,合理减少供应链环节来增加共享比例

    从田间到餐桌,供应链有生产销售的诸多环节,在供应链所创造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供应链环节越少,各主体之间所能分配的份额就越多。直销是供应链距离最短的一种形式,生产者直接销售给终端消费者。近年来农产品电子商务越来越被重视,互联网技术已经重构了整个供应链体系(蒋倩,2016)[13],但是农产品的电子商务只是媒介与途径,本质上农产品的供给还是依靠于供应链,传统的实体渠道,其进入与退出的成本相对较高,稳定性上要优于纯粹的网络渠道,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供给,所以线上线下(O2O)模式相对合理。

    供应链环节的再造,即缩短农户进入市场的流程。对于简单处理后能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则要尽量减少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的环节;对于需要深加工的农产品,也需要减少中加环节,尽量让农户直接供应给加工厂,或者发展纵向一体化,由合作社组织加工销售。目前,主要有两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①拓展农户市场导入渠道(农超对接、农产品电商),农产品的电商,入门的门槛低,运营成本也相对较低,但是其导入市场同样要遇到营销问题,并不会一旦触网就万事皆备,农产品的电商只是渠道,还是要依靠于相应的商业模式进行运作,且生产一线的农户来说还存在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的困境,不能很好地应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所以从农业的整体发展上来说,实体供应链的发展依然是推进共享发展的重要渠道。②推进纵向一体化(即:推进生产加工销售一体龙),农户以合作社的形式,将原来外部的环节内部化,生产加工销售都有合作社完成,产品直接销售给末端的经销商或者终端消费者。

    3.4 价值(R)+关系(D)

    不同的供应链的价值创造,与其关系结构之间也是密切关联的。有研究指出,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与其组织形式也是密切相关,外部是市场(监管体系)对于农产品的安全要求高,则供应链之间的关系会相应地密切(汪普庆等,2009[14])。如同我们制造一般的产品,只需要向市场采购相应的原料用于生产,而当我们要制作创意产品或者定制产品的时候,则需要与相应的上游企业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需要有更多的沟通与交流。

    社区支持农业(community-supported agriculture)的形式从国外传入中国,在中国也有一些尝试,但是整体的推广存在一定的难度,这里的原因有消费观念的问题、产品价格的问题,而更为重要的关系是,这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上的持续创新,让消费者能够在农场的场景中获得更多的体验与受益,所以这些项目的创意能够维系良好的关系,这个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共享经济日益被重视的今天,如何将终端消费者融入到生产过程之中,在参与过程中获得更好的价值体验,对于农户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共享收益。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4.1 研究结论

    一是供应链中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必须置于一个系统的供应链结构与价值增值环节中进行通盘的考量,在不同的供应链结构中,政策因素介入的环节与形式也应该有所不同。二是政府的政策介入要以市场规律为基础视角,以供应链关系为主要突破口,进行系统性创新,采取不同的政策安排,进而提高政策的有效性与针对性。三是从整体方面而言,农户利益共享的改善主要有两个途径:提高产品增值量;提高分享的比例。提高产品增值量,即实现更高的销售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各主体分享比例不变情况下,农户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提高分享比例,则是在价值量不变的情况下,农户分得更多的收益。当然,既提高增质量,又提高分享比例则更好。四是政策创新的微观层面来考量,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维度:①提高农产品的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在古典经济理论中,限价政策对整体福利是有损害的,长期看对农户与消费者都不利。本文主张利用市场化规律来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如:政府支持品质认证来促进某类产品的增收。②产业链结构的再造,即通过调整农户所处的产业链结构来保障农户的利益,如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物流业,扶持农产品的直营店建设等;③政府及其他支撑体系为农户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健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完善农户维权体系,发展农业合作社等。政策安排要从这三个方面去着力。

    4.2 政策建议

    遵守三项原则:一是系统治理原则,即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来实现治理目标,考虑政策的横向协调与纵向延续,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二是多主体治理原则,即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导入不同的治理主体,对于公共产品则由政府供给,对于准公共产品,则由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NGO等组织供给,政府给予政策与资金上的支持;三是农户受益原则,农户相对比较分散,其争取财政资源的能力较弱,很多财政扶持都流向供应链的其他环节,所以政策制定中对于该政策的评估要从对农户的利益角度出发。

    推进四大举措:一是支持农产品的市场品质识别。政府鼓勵与扶持第三方机构对地区的农产品进行品质认证(如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等),提高农产品的市场识别;政府鼓励与扶持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让符合种养标准的农户共享该品牌,提高其市场的识别度。二是支持农户的市场导入。政府通过引进与扶持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大农户与超超对接、农户与菜场的对接、农户与批发市场的对接,农产品与直营店的对接,减少中间商的环节;推进农产品电商的发展;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并进行有关市场与营销指导;培育农产品经纪人。三是支持农户的合作组织。鼓励与扶持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降低生产成本,改善产品的品质属性,提升农户的市场议价能力;鼓励与扶持合作社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纵向一体化。四是支持农户合约的法律维权。推进农产品导入市场的合约化,加大对中间商、销售商违约的监管,在“农户+合作社+龙头企业”模式中切实维护农户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Montserrat Costa-Font,Teresa Serra and J.Maria Gil,et al.Explaining Low Farm-gate Prices in the Catalan Wine Sector[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Wine Business Research,2009,21(2):169-184.

    [2] Amit Sachan,B.S.Sahay and Dinesh Sharma.Developing Lndian Grain Supply Chain Cost Model:A System Dynamics Approach[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vity a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2005,54(3):187-205.

    [3] Rob Lawson and John Guthrie,Alan Cameron,Wolfgang Chr.Fischer.Creating Value Through Cooperation:An Investigation of Farmers Markets in New Zealand[J].British Food Journal,2008,110(1):11-25.

    [4] Yolanda Polo Redondo,Jesu s J.Cambra Fierro.Moderating Effect of Type of Product Exchanged in Long-term Orientation of Firm-supplier Relationships:An Empirical Study[J].Journal of Product & Brand Management,2005,14(7):424-437.

    [5] Xavier Gellynck and Adrienn Molnar.Chain Governance Structures:the European Traditional Food Sector [J].British Food Journal,2009,111(8):762-775.

    [6]Xiaoyong Zhang and Lusine H.Aramyan.A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upply Chain Governance:An Application to Agri-food Chains in China[J].China Agricultural Economic Review,2009,1(2):136-154.

    [7]Costanza Nosi and Lorenzo Zanni.Moving from“Typical Products”to“Food-related Services”:The Slow Food Case as A New Business Paradigm[J].British Food Journal,2004,106(10/11):779-792.

    [8] Marcus Mergenthaler,Katinka Weinberger,Matin Qaim.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s and Access to International Markets:the Case of Horticultural Processors in Vietnam[J].Supply Chain Management:An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9,14(15):359-368.

    [9]Ruerd Ruben,Ruerd Ruben,Hualiang Lu.Vegetables Procurement by Asian Supermarkets:A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J].Supply Chain Management:An International Journal,2007,12(1):60-68.

    [10]James R.Northen.Quality attributes and Quality Cues:Effective Communication in the UK Meat Supply Chain[J].British Food Journal,2000,102(3):230-245.

    [11]Egil Petter Strte.Modes of Qualities in Development of Speciality Food[J].British Food Journal,2008,110(1):62-75.

    [12]胡曉云,程定军,李闯,等.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价值评估研究[J].中国广告,2010(3):126-132.

    [13]蒋倩.“互联网+”背景下农产品供应链优化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2016(15):171-173.

    [14] 汪普庆,周德翼,吕志轩,等.农产品供应链的组织模式与食品安全[J].农业经济问题,2009(3):8-12.

    [作者简介]李锋(1980—)男,汉族,浙江宁波人,供职于中共宁波鄞州区委党校。研究方向:区域公共政策、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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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