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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农产品进项税凭票抵扣方式
范文

    朱玉纯

    [摘 要]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凭票抵扣,一种是核定扣除。实施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只需要按照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即可得当期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凭票扣除相对复杂,抵扣方法多种多样,文章主要对凭票扣除方式进行深入解剖,详细分析农产品进项税到底如何抵扣,希望能对会计实操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产品;进项税;凭票抵扣

    对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只需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额即可。而对于未纳入试点范围,需要凭票抵扣的纳税人来说,情况要复杂得多,农产品的来源不同,去向不同,进项税的计算也不同。实务操作中,一些财务人员对凭票抵扣方式理解不透彻,导致会计核算不正确,或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有必要对政策中的凭票抵扣进行全方位的梳理。

    1 农产品凭票抵扣的一般方式

    2019年3月,国家出台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新政策,即财税〔2019〕39号文,从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适用9%的税率(扣除率),并对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在领用时,加计扣除1%。企业购进农产品,可以用于抵扣的“票”,一般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

    (1)凭票直接抵扣。可以凭票直接抵扣的情况有三种:一是企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非免税农产品,收到对方开具的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企业从国外进口农产品,按9%税率缴纳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企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采购免税的粮食和大豆,收到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前述三种情況,在申报增值税时,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认证比对后直接抵扣。

    (2)凭票计算抵扣。凭票计算抵扣是一种特殊的抵扣方式,这种方式仅存在于农产品领域,是由农业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国家对“三农”大力扶持,在税收上也有优惠政策,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直接免征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制定的是传导形式的机制,企业购进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在销售的时候进行扣除。国家免了前方的税,如果没有政策上的特殊规定,会导致后方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从而多缴纳增值税,整体来看就变成了税负转移,并非仅仅是扶持农业了。所以凭票计算抵扣的政策应运而生,既免除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增值税,又让下游企业可以有据抵扣进项税。

    凭票计算抵扣一般也分三种情况:一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非免税农产品,取得对方按3%的征收率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金额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是从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农产品,因对方不具备开发票的条件,可以由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发票上的买价乘以9%计算扣除;三是从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收到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发票上的买价乘以9%计算扣除。在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①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免税农产品(如流通环节的蔬菜和鲜活肉蛋),对方享受免税政策的,则收到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这是因为国家政策只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给予免税优惠,而对于批发零售环节的纳税人,若上游企业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则下游企业无法再抵扣进项(因为上游企业,并未缴税),否则就会产生双重优惠。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非免税农产品,必须是取得对方按3%的征收率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计算抵扣,收到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领用,而且只能开给农业生产者个人,即通常所说的农民,不能开给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体力劳动的特性,决定了每笔业务在金额上不可能太大。收购单位需要在备注栏需要备注销售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地址,地址要具体到乡、村、组。有多个出售人或有多笔业务时,不能汇总开具。

    2 凭票抵扣的特殊情况: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

    (1)加计扣除。若企业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在领用当期可以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计算公式如下: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税率或者扣除率计算的抵扣税额×领用数量/购进数量÷9%×1%。例如,2019年7月15日从农业专业合作社购入黄桃5000kg,取得销售发票,注明收购价款为30000元。假如当月领用3000kg黄桃,用于生产黄桃罐头。

    购入黄桃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9%=2700(元)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9%扣除率抵扣税额=2700×3000÷5000=1620(元)

    当期可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1620÷9%×1%=180(元)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①在生产领用时计算的允许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基数不是领用农产品对应的生产成本,因为该生产成本是将进项税考虑进去之后,倒挤出来的数,是不含税的金额,而计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的基数是含税买价,是含税买价按领用比例计算得出的数额。

    ②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扣除。”

    (2)加计抵减。根据《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在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①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餐饮行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政策中所说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并不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来定的,而是按照在规定的期间内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销售额的占比确定的,即提供邮政服务、现代服务、电信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数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②该加计扣除部分的税额的计算基数为购进的农产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转出应缴增值税时,仍然按照抵减前的金额转入应缴税费—未缴增值税,缴纳税款时,按抵减后的金额贷计银行存款,差额计入其他收益。

    ③加计抵减政策是一个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当前截止日是2021年12月31日。到期是否会续期,要看具体政策。加计抵减额是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得到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是直接从销项税额中抵减,也不能从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所以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该加计扣除部分,剩余部分只能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

    3 结语

    国家不断出台减税降费政策,增值税税率几经调整,农业作为一个特殊领域,农产品进项的抵扣方式也较为特殊,需要全方位把控农产品的来源去向,以及所取得的凭证,才能真正做好进项税抵扣的相关处理。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EB/OL].http://www.hb-n-tax.gov.cn/hbsw/jingmen/tzgg/sjtzgg/29687.html.

    [2]费琳琪.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财税处理[J].中国农业会计,2019(4):62-64.

    [3]吴静英.浅谈农产品进项抵扣方式与会计核算[J].全国流通经济,2019(17):189-190.

    [4]陈育红.餐饮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变化[J].会计师,2018(23):38-39.

    [5]庞思诚,刘霞.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解读[J].中国税务,2019(4):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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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