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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
范文

    金东升

    [摘 要]公司的决策活动与经营理念,均由大股东商议后执行,很少参考小股东的意见,且意见下达时间通常较为迟缓,小股东对于公司公务执行的进度了解尚且不够深入,更无从谈及参与或意见输出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活动的范围受限,难以自我行使股东权益,近年来已经受到了社会关注,并通过立法修正,逐渐地得到改善,然而在当前的立法现状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仍旧有着层层壁垒,文章从法理的角度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0.27.067

    1 引言

    我国目前一些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执行举手表决、投票表决的形式来决定公司的发展路徑,因此大股东几乎能够操控公司的发展,而并不关注小股东的想法,中小股东无法在商讨公司问题时发声,导致部分大股东“割韭菜”,滥用职权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优化经营环境,完善治理体制,应从法理视角分析当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而后给出保护建议。

    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2.1 决策权立法现状

    除公司的董事会之外,还应设立监事会,尽管公司还有监事会,但监事提出临时召开会议,则可以临时召集股东进行会议商讨,当然该法案对股东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可以召开会议的基本原则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召开,相对的股东代表1/10以下表决权则不可随意召开会议。

    2.2 累积投票权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第1款中对累积投票权做出了相应规定,使得中小股东可以将自己所持的股份进行累积集中,最后由大家商议,或者由大股东争取,分析利弊后,走进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董事候选人的阵营,助力真正能够为中小股东谋权益的大股东当选,而后大股东也可以反过来帮助曾经帮助了自己的中小股东发言,一股一票的制度下,中小股东的票虽然比较零散,看似派不上用场,但经过“以少聚多”后,中小股东的票数加上支持者本身的票数,通常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董事会上产生压倒性优势。这样的形势下,中小股东就成了董事候选人争取的对象,他们的立场反过来被重视,使得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得到了平衡。

    2.3 知情权立法现状

    为避免出现大股东商讨知情、隐瞒不通知中小股东、私自执行公司决策的情况,《公司法》第34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东均有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决策、财务报告等的知情权,不论是参与会议的大股东,还是未参与的中小股东,在这个方面均一视同仁,这就使得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是平等的,若中小股东认为大股东隐瞒不报,可通过联合或自主查询相应报告、手册、记录的形式去了解,公司的信息在所有股东面前均透明化展示。

    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分析

    3.1 决策权之法理分析

    决策权有效地避免了大股东以绝对权力伤害中小股东的情况,但同时当公司早已经形同虚设,“金玉其外败絮其中”时,中小股东只能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一点点蚕食,甚至被迫负债、资金套牢等。如当公司经营上出现困境,中小股东已经无法再获利时,可以结合《公司法》第183条,集合10%以上的股东表决权请求人民法院将公司解散,但实际情况下,股东之间的矛盾较多,企业经营环境复杂,中小股东决策权的施行就困难重重,只能看着自己的利益消失于时间之下。

    3.2 累积投票权之法理分析

    累积投票权本身使得一些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小股东手持的股份也可以具有决策影响力,但实际上分析《公司法》发觉这一条权益说明中,采取了“可以”这一关键词,也就是说企业也可以不采纳此条意见,在这种非强制性施行累积投票权的情况下,大股东可能集结起来,使得中小股东的投票如同“打水漂”,在大股东的操控下,中小股东的票数忽略不计,其受重视度也微乎其微。

    3.3 知情权之法理分析

    股东知情公司的一概运营与财务状况,是股东比较常规的一种权利,然而从法学的角度出发,部分小股东在查询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其查阅的信息与实际施行的情况有所出入,他们并非想要查询就能够找准资料,这就导致中小股东知情的信息与实际的信息不对称,中小股东所谓的“知情”也聊胜于无。

    4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4.1 完善决策权

    中小股东在一定的环境下无法获得收益时,其若是能够自由退出公司,将股权转让,那么中小股东还能够及时止损,现实中部分大股东通过虚设财务信息,假意制造未盈利状态,使得大股东分红,而中小股东不明所以无法获得分红,中小股东即使想要转让股份也受到了种种限制,导致中小股东被套住,《公司法》若是能够增设市场调查,通过中小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让中小股东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而不是被压缩的价格售卖股份,自由退出,那么中小股东尽管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也能“抽身”。

    4.2 累积投票权增设

    对原有的累积股票权施行项目增设,使得中小股东能够抱住大股东的“大腿”,找到能够保障自己权益的代表人,将许可的要求修订为强制执行模式,让中小股东在相应决策上也有自己的投票意志,使得投票累积制度成为必需制度,公司在选举中,必须要整理中小股东的意见参与讨论,尽管中小股东的集成票数仍旧不能与其一大股东抗衡,但也能够据此体现出中小股东参与的公平性,使得中小股东对于公司任命有参与感。

    4.3 扩大知情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均应拥有公司信息知情的权益,部分公司的中小股东较多,若是无时限反复查询信息,反而导致信息泄露、信息被篡改、信息丢失等发生率增加,因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文规定,在每月进行财务总结后,将信息统一发送到中小股东的邮箱等账号中,而在每个季度、每年年终进行财务汇报后,也定时定点的将一应账目发送给股东,且允许股东提出质疑,选择出股东代表查询账目,确定账目的准确性,这样一来,使得大股东与小股东的知情信息差距缩减,同时中小股东可以对账目等进行再次检查,股东代表收集中小股东的意见,进行总体的整理分析,向中小股东说明,也避免了中小股东在查账方面与公司活动产生的矛盾。

    4.4 增加诉讼权

    考虑到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远远超过中小股东,大股东存在侵害公司权益,如挪用公款以私人应用时,小股东也应有提起诉讼权,中小股东可以监督大股东的行为,若发现大股东滥用职权,将公家利益据为己有,则小股东可收集证据,参与公司治理,提出否决意见。应从法理角度对于股权结构、股权分配等进行制约,形成良性的分配体系,在相应情况下,可酌情设置股东的权益、持股比例上限。

    5 结论

    综上所述,中小股东权益仍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保障,从法理角度出发,给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保护伞,但执行中仍旧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中小股东权益难以从根本上、整体上获得保护,“保护伞”也有“漏雨”的时候,在真正“下雨”时,法律应观察中小股东是否被“淋雨”,何处存在“伞洞”,而能够进行修补,对大股东的越权行为等施行监督,制约大股东滥用职权,迫使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发生,使得中小股东可利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权益得以落实。

    参考文献:

    [1]梁敏,李海燕.新编经济法实用教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8.

    [2]汤欣.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论公司法的性格强行法抑或任意法[J].中国法学,2019(1):54.

    [3]张民安.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探析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J]. 民商法论丛,2018(9):21.

    [4]崔焯城.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障问题浅析[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7(3):7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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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