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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实施新《水污染防治法》公司的责任
范文

    黄雪锋 吴 晔

    摘 要: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中公司之责任设定,并未作出实质性变更,虽有一定进步,但仍有瑕疵存在。本文在对水污染防治中公司责任的初步解读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水污染 公司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一、水污染防治之公司责任概念及立法现状

    (一)水污染防治之公司责任概念。

    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水污染防治主体,即水污染防治之义务主体,具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三类。《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中,有关于上述三个主体之义务抑或职责的具体规定;其中,第5条和第8条为有关“人民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及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设定,第10条则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之水环境保护义务”。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第10条中的“任何单位”就是指“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公司此种现代企业的普遍存在形式,也就应当是水污染防治主体之当然成员之一。

    水污染防治之公司责任主体责任,就是指公司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所应当承担的以控制工业污染为核心的保护水资源义务。

    (二)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为《水污染防治法》,配套的法律法规有《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新《水污染防治法》与旧法及《环境保护法》之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新法第3条将水污染防治原则确定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清洁生产,而《环境保护法》只是寄托于“末端治理”;其二、新法第5条确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而这也是《环境保护法》所欠缺的;其三、新法第15条确定了“水污染防治区域统一规划”制度,是对修改前旧法的创新。

    虽然新法进行了一定的制度创新,但仍有一些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困境存在。其一、《环境保护法》作为《水污染防治法》的普通法和上位法,显然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当作为特别法的《水污染防治法》不能解决一些现实争议性难题时,其也无法从《环境保护法》那里寻找到补偿方法。其二、对地方官员实行环保目标问责制是否可行,尤其是当官员之业绩考核与环保责任产生冲突时,此环保问责制之实现可能性存在很大的疑惑;同时政府与政府之间如何合作,水污染防治区域统一规划如何实现,都因根深蒂固的地方保护主义变得遥遥无期。

    二、完善水污染防治之公司责任的几点建议

    (一)公司决策作出之利益衡量。

    公司经营者在作出一项重大决策时,不仅需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判断标准,还需考虑公司所需承担的水污染防治责任;而且此种责任考虑也应当归结为环境成本,以纳入到公司成本与效益估算体系中。公司经营者需将产品生产所需耗费的自然资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会造成的环境污染、可能会遭致的行政处罚以及产品本身可能对人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作为成本估算对象,计算出传统成本管理中未计算出的环境成本。其中,中国冰箱业巨头海尔集团早在1990年就开始研究无氟冰箱;而当时国内冰箱业受“蒙特利尔议定书”(减少CFC产品出口)影响,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出口40万台下降到了1993年的20万台。厚积而薄发下的国内冰箱业在1994年开始复苏,1994年冰箱出口达到40万台,2000年出口台数突破180万,成为世界冰箱业第一生产国;而这与海尔集团为首的国内企业转变战略思维、与企业决策中引入环境成本考量,是密不可分的。

    (二)公司清洁生产机制的推进建设。

    《清洁生产促进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重点内容包括两个部分,即第二章“清洁生产的推行”及第三章“清洁生产的实施”。而在这之前,我国已经开始在全国十个城市五个行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到2001年底,全国试点企业已达700多家。但从现状看来,公司清洁生产仍只停留在减少污染物排放上面,并没有实际推行清洁生产的最终目标实施;也就是促进不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产品生产、流通及消灭全过程与环境相生相融。原先的“污染末端处理”模式仍在延续,清洁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并没有得到实际落实,从源头进行污染控制才是公司今后推进国内与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所在。而且清洁生产机制的推进,不仅能树立企业在民众心中的良好形象,更能使企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避免遭受绿色壁垒下的“平等歧视”。

    (作者:黄雪锋,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行政法学;研究方向:经济行政法;吴晔,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管理法)

    参考文献:

    [1]周珂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吴椒军著.论公司的环境责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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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6: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