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专卖制度下的竞争:关于我国卷烟市场竞争状况的实证分析 |
范文 | 胡润强 摘要:本文对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卷烟市场存在的竞争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具体分析了我国专卖制度对竞争的限制、卷烟市场存在的两类竞争形式以及国际控烟新形势对我国卷烟市场竞争的影响。 关键词:卷烟市场;竞争状况;实证分析 一、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对竞争的限制作用 我国于1982年决定实行烟草专卖制度,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烟草专卖制度加以明确,并成立专门的专卖机构加以实施。1983年颁发了《烟草专卖条例》, 1991年进一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7年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卖法实施条例》。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对烟草行业实行完全的国家专卖制度,对烟草制品的原辅材料以及机械供应、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和进出口贸易实行国家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通过各级烟草专卖专营机构实行以许可证管理和计划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垄断经营管理。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无疑是参照了古今中外的经验。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用途单一而且对人体健康有害,自其从美洲传播开来以后就备受争议并受到严格管制,各国大多是通过高税收实行寓禁于征的手段以及通过专卖管理等严格的控制制度和措施的办法实行限制其生产和消费。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通过限制市场竞争,也对烟草生产、流通及消费起着较为明显的限制作用。 (一)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控制,严格市场准入,对外来竞争者起到严格的限制作用。《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雪茄烟由烟草公司所属烟厂统一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专卖法》总则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又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这种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活动实行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严格的准入许可门槛,通过市场准入的限定,有力地限制了外来竞争者。对包括卷烟、雪茄烟在内的各种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其他任何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不能成为合法的烟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给予取缔的。 (二)实行卷烟产量指标的计划管理,限制了卷烟产品的生产总量,从控制供给的角度对卷烟市场的产品和价格竞争行为进行了限制。《烟草专卖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结合市场销售情况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全国烟草总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向省级烟草公司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结合市场销售情况,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由以上规定可知,由于实行计划指标严格控制的体制,作为合法卷烟生产企业生产多少卷烟、生产什么卷烟都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想生产什么规格和品种就生产什么规格和品种,想生产多少数量就生产多少数量,从而进一步控制了卷烟生产厂家利用产品竞爭策略的行为。另外,通过计划控制对进入卷烟市场的产品供给规模进行限制,控制了供给总量,按照供求规律,各厂家使用价格竞争的行为也就相应的受到了钳制。 二、在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情况下卷烟市场存在的主要竞争形式及其影响 尽管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对卷烟市场的竞争的起到了较大限制作用,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影响造成卷烟市场仍然存在激烈的竞争,这些竞争主要包括专卖体制内的竞争和专卖体制外的竞争两种形式。 (一)专卖体制内的竞争及其影响。专卖体制内的竞争主要指烟草行业内众多合法生产主体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卷烟生产厂家之间,包括生产计划指标和市场份额之争,通常运用产品(品牌)、价格、促销(广告、人员)、公共关系、权力等营销策略实现。我国烟草行业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是在原先卷烟市场放开、分散的基础下实行的,即使明确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专卖制度之后,由于在实行政企合一的情况下烟草行业基本上沿袭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模式,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还是不彻底不完善的。具体表现在行业内依然存在众多分散具有独立利益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卷烟生产领域,存在众多的独立的卷烟厂,每一个卷烟厂都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在专卖制度的大剧院里,分别就象一个个独立的表演剧团,各有各的节目,各有各的表演,你方唱罢我登台,彼此之间为了市场、为了利润撕来杀去,激烈竞争。而卷烟计划管理体制的限制,又导致竞争没有多大效果。因为在卷烟生产计划固化的管理体制之下,企业无论强弱,只要有一定的卷烟生产指标,即使生产的产品没有市场,但通过出卖计划指标,一样可以生存,不可能实现强者益强,弱者淘汰的效果,在竞争的过程中并不会出现最后的英雄。因此,这种竞争,固然增加了满足顾客的生产能力,但是,却造成了行业内多头主体林立,生产与经营分散,行业缺乏整体合力。我国烟草行业即使到2000年仍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卷烟工业生产企业151家,并没有比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时的1982年减少多少,而且 90%以上仍然还是小规模、年产量低于10万箱的工厂。与此相对应,卷烟品牌仍然还存在多而分散、生产量小、竞争力不足的问题。我国卷烟品牌最多的时候有将近2400个,大部分是地域性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全国性品牌寥寥无几。这种状况,与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的宗旨是有一定的偏离的。 (二)专卖体制外的竞争及其影响。烟草专卖体制外的竞争是指在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体制的形势之下,由于卷烟生产经营有利可图,致使社会上一些不法单位和人员无视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专卖管理的要求、冲破专卖体制的限制进行违法卷烟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对合法卷烟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竞争。主要包括“假、私、非、超”卷烟即非法生产假冒卷烟、走私卷烟、非法流通卷烟、超计划生产卷烟对合法卷烟生产经营的冲击,其竞争集中在卷烟市场流通领域表现出来。 1.非法生产假冒卷烟。在严格的许可证控制之下,卷烟生产的高利吸引了部分唯利是图的单位和个人企图冲破专卖制度的约束进行非法卷烟生产,在各级专卖管理执法部门的严格管理的情况下,这部分生产者通常都是非公开进行生产,并主要假冒合法厂家生产的卷烟品牌,通过地下销售网络暗地里通过用各种手段进行销售。这种非法竞争往往对合法生产经营的厂家、商家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对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冲击。 2.走私卷烟。在我国严格的专卖制度保护之下,境外烟草公司生产的卷烟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受到严格限制。境内外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一些跨国烟草公司为了获取暴利,扩大占领我国巨大的烟草市场,千方百计通过非法走私的渠道将卷烟进入我国进行非法竞争,对我国烟草市场的造成冲击。在我國实行烟草专卖体制后一些特定时期,走私卷烟曾经造成相当严重的影响。 3.非法流通卷烟。在控制市场销售渠道的情况下,一些卷烟厂家和烟草公司与卷烟经营大户相互勾结进行不规范运作造成卷烟产品漫天飞,没有按照指定地域销售的规定进行销售,脱离了专卖管理规定的轨道,造成对正常卷烟经营的冲击。 4.超计划生产卷烟。由于存在计划指标的严格限制,一些卷烟生产厂家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会突破计划控制生产卷烟产品冲击市场。另外,由于在地方政府保护之下,一些以前存在的计划外卷烟生产厂家不顾国家规定继续进行生产,甚至一些地方在实行专卖制度后继续不顾规定设立烟厂生产产品冲击市场,造成对正规生产厂家的不当竞争。 以上体制外的非法竞争不仅会对卷烟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扰乱,也对我国实行的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严重冲击,是破坏烟草专卖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严重影响我国烟草行业的正常发展。 三、国际国内控烟新形势对我国卷烟市场竞争的影响 烟草作为人类生存非必需的一种特殊嗜好品,由于其对健康的危害性,自在世界上流传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限制则是在近年才开始的。这种限制,必将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卷烟市场造成重大的影响,对我国卷烟市场竞争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2003年5月召开的第56届世界卫生大会上通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于2005年2月正式生效。我国于2003年11月成为该公约的第77个签约国,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批准了该公约,同年10月我国正式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书,2006年1月份公约正式在我国生效。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持续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公约要求对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世界烟草的生产、销售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从竞争的角度来说,公约对烟草价格与税收、包装和标签、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烟草制品信息披露和履约报告、烟草产品责任、采取措施减少公共场所被动吸烟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卷烟包装要求、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禁止或限制以及烟草制品信息披露的规定,将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陷入同质化危机,丧失相互竞争能力。 但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等方面进行严格控制的要求,既是对我国烟草企业的一种限制,从另一方面来看,又可以有效遏止跨国烟草公司对我国烟草市场的渗透,防止烟草市场出现外烟泛滥的现象。无论对外国烟草产品还是外国烟草企业,都可以按照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加以限制。对烟草专卖体制外涉及的非法生产假冒卷烟、走私卷烟、非法流通卷烟、超计划生产卷烟行为,也可以依照《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进一步严加打击,以进一步维护我国的烟草专卖制度。 四、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市场的竞争得出如下结论: 1.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从多个方面对卷烟市场的竞争起到限制作用。 2.我国卷烟市场的竞争主要包括专卖体制内的竞争和专卖体制外的竞争。在现行条件下,卷烟工业主要面临体制内的竞争无效性的问题,而商业方面则面临体制外非法竞争的威胁。 3.控烟对烟草行业竞争的影响是可以进一步限制烟草市场的竞争。 4.对策:对体制内存在的竞争无效性问题,要采用体制创新的办法加以消除;对体制外的非法竞争问题,通过加强专卖管理加以打击取缔,以进一步维护并完善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烟草行业健康发展。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