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收入准则“五步法”在EPC合同中的应用探析 |
范文 | 范陈秀 摘 要 本文以E公司为例,探讨新收入准则“五步法”在EPC合同中的应用,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相关企业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新收入准则 “五步法” EPC合同 一、引言 E公司近年来转型升级谋发展,通过小额持股陆续涉足BOT/PPP项目投资。E公司作为大型国有勘察设计企业,通过投资拉动效应,开展ECP总承包项目,具有技术资源优势。 随着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和应用,EPC总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计量的变化預计对E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以下通过一个具体例子来讨论新收入准则模型在EPC总承包项目中的实际应用。 二、实务案例具体应用 E公司(承包商)中标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发包商),发包的某高速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项目,部分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承包范围 K71+800^K87+000范围内临时工程、路基工程(含防护排水及附属工程)、桥涵工程、互通工程、沿线设施工程、绿化工程等设计(含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主要工程物资、设备的采购与安装等全部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包括上述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 (二)合同价款及构成 暂定总价8亿元,采用总价承包方式,作出两点约定。一是除指定情况外,不得调整合同价款;二是勘察设计费另行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本合同不收取勘察设计费。 (三)建设工期 发包商在合同中约定了计划开始工作时间和工期(660日历天)。 (四)履约情况 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发包商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调整进度款支付比例与支付时间。 (五)进度款支付 无预付款;按月支付进度款,承包商按当月单家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金额的85%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量核增在竣工决算后与竣工结算款同期支付。 (六)工程期限责任期 期限为2年,自实际竣工日起算。期间工程质量问题所需一切维修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七)知识产权 发包人拥有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勘察成果、勘察资料和文件的知识产权和相关财产权利。 (八)违约与奖励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1日历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签约价格的10%;工期每提前1日历天,发包人给予承包人5万元奖励,但不因此增加其他任何费用。 三、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应用解析 新准则下收入确认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简述为第一步识别合同,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价格,第四步分配价格,第五步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规范收入确认,第三步和第四步规范收入计量。实务中第二步与第五步是关键。合同结合案例具体应用如下。 (一)识别合同 收入确认的基础是合同,因此识别合同是收入准则新模型的起点,只有合同满足准则条件时,才能确认收入。实务中承包商与发包商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大多以住建部下发范本为蓝本,是根据双方共同需求订立的,能够约束双方权利与义务。结合案例中合同条款描述及准则要求,判断该合同是否符合“合同”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下的勘察设计费另行签订合同,单独支付。但是勘察设计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是基于同样的商业目的并为一揽子交易而签订的,而且合同业主是相同的,在相近时间先后签订的,按照准则要求,两份合同应进行合并。 (二)识别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提出“履约义务”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服务承诺。基于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评估合同条款,只要符合“可明确区分”的条件,就应以“履约义务”为单元,分别计量,分别确认。因此第二步是对于EPC总承包项目收入确认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EPC总承包合同是提供设计施工总承包的特殊合同,既包含提供设计劳务,提供施工劳务,也包括销售商品。因此可能识别出一个服务承诺,也可能识别出多个服务承诺。那么如何识别出单项履约承诺呢? 按照上述要求,逐项识别服务承诺是否可区分。 工程设计服务(含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有清晰定价,设计变更服务的价格也提供计算依据,可以反映单独售价。此外其他设计公司也可以完成设计服务,故设计服务可以认定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临时工程、路基、桥涵、互通、沿线设施及绿化工程:每项均有行业惯例的竣工试验和验收标准、报价清单,因此可以识别为一个单独的履约义务。 工程主要物资及设备采购、调试、安装:工程主要物资设备的采购属于销售商品服务,有清单报价及物价变动的价格调整依据,可单独识别为一个履约义务。设备调试及安装不可明确区分,因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现设备需要作出重大修改或调整;设备和安装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应当将设备的采购与安装合并为一项履约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服务,按照行业惯例属于保证性质保修,明确了发包商和承包商各方的权利义务,应与对应工程合并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三)确定价格 EPC总承包合同的交易价格,按照行业惯例签约合同价格。旧准则下,交易价格等同于签约合同价。新准则明确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的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给发包商的对价等都会影响交易价格的确定。在本案例中,合同暂定总价6亿元,结算方法采用总价承包模式,并约定除合同指定情况(如项目批复概算调整的费用、经发包方董事会批准调整的费用、合同各类设计变更、工程变更产生的费用)外,不得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条款约定按激励约束考核办法支付奖励款,视为合同的可变对价;合同条款约定建设期为660日历天,支付期限为1年以上。E公司还需要考虑重大融资成分即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四)分摊价格 通过步骤二已识别出本案例包含多项服务承诺,因此按照准则要求,应按照特定方法,把步骤三确定的交易价格分摊至每一项单项的服务承诺。同时通过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应收账款、合同结算等科目进行核算、列报并进行披露。 (五)确认收入 收入准则新模型的终端是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明确提出收入确认时点判断因素是控制权转移。控制权的转移可以是某个时间点,也可以是某一时段内。因此第五步是整个EPC总承包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重难点,一是在于难于判断控制权转移属于时期型还是时点型,二是难于确定履约进度。 结合合同条款及第二步识别履约义务,依次判断E公司提供EPC总承包服务属于哪类履约义务。 第一,提供的设计服务,产出的成果是具有高度定制特质的各类图纸、报告、说明等,因此设计服务显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第二,提供的施工合同,是承包商按照发包商指定的工程地点范围及特定的要求建造资产的,因此发包商可以在履约期间控制承包商在建的工程。 此外,在实务中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有权就以上两项服务,累计至今已提供服务,承诺部分收款,即具有合格收款权。因此上述两项履约义务可以确认为时期型履约义务。 第三,提供的工程物资采购及安装合同,主要工程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属于销售商品服务应当在发包商取得商品控制权时,进行收入确认。 第四,提供的质量保证服务。工程全部结束后,承包方提供相应设施的技术支持或运营维护,属于质保型保证,满足“企业在履约的同时获得并消耗由企业履约所提供的利益”,按照规定也属于时期型履约义务。 四、如何应对收入准则对EPC项目核算的影响 EPC合同特性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计量和确认的复杂性,对财务人员带来的挑战是直观和紧迫的。这要求财务人员要走出传统财务核算的舒适区,逐步从记账会计转变为业务会计、管理会计;逐步从财务核算的后台走向合同谈判的前端,参与对企业交易行为和方式的专业判断;并掌握分析业务、分析合同条款的技能,真正做到业财融合,辅助企业进行决断。 (作者单位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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