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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制作现状分析及改进建议
范文

    陈伟东 盛 婧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对不起诉,指的是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是不予起诉决定的文书,作为一种相对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文书,其在功能上类似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承担着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分析案件证据以及陈述不予起诉理由的任务。但司法实践中,该类文书因格式简单、说理不足、证据分析不透等问题,不能完全反映相对不起诉的特点,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引发了不必要的信访和申诉,因而亟待根据相对不起诉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功能。

    关键词刑事诉讼 信访 申诉 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186-02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性质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除了具备一般法律文书所具备的规范性、客观性、公开性、效力性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两个特殊属性,因而体现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于其他法律文书的差异。

    (一)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体现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过程

    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在这个程序中,检察机关实际上起着一种裁判的职能,体现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自由裁量过程的体现系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重要特征。基于裁量的特征,相对不起诉决定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犯罪事实及情节的客观全面,是自由裁量的基础;2.证据全面充分,是自由裁量的依据;3.综合诉讼当事人及辩护人、代理人等各方意见,是自由裁量的本质特征;4.证据分析合理、法理阐述相对不起诉的理由,是自由裁量的必然结果。

    (二)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应当体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内涵在刑事实体上表现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程序上表现为:快速办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相对不起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方法和手段。检察机关通过相对不起诉终止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法院审判,达到比法院审判更好的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因此,相对不起诉是对犯罪嫌疑人有罪前提下的从宽处理,在相对不起诉书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根据刑诉法、刑法的规定,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令其具结悔过,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2.应当阐明对其从宽及挽救教育的目的,促进其回归社会并回报社会。

    二、目前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侧重案件事实,酌定情节凸显不够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所载明的案件事实,是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的事实,目前绝大部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在事实部分的制作上,都几乎同于起诉书对事实部分的制作,内容局限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法定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等,而对于酌定的量刑情节,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的认罪和悔罪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却鲜有提及。从相对不诉的本身特点而言,这些酌定的情节却往往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诉决定的原因所在,也因此应该成为描述的主要内容,该部分的缺失导致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逻辑基础无法展现。

    (二)证据分析不足,忽略情节轻微证据

    证据部分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不可缺少的重点内容,是对依法审查查明事实的支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部分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一是目前大部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证据部分的制作仅体现在证据名称的简单罗列,或者是非常简略的说明,缺乏对证据的分析,证据的证明内容未能详细阐述;二是未能在证据部分反映检察机关认定情节轻微的证据,缺乏证据支撑的“情节轻微”很难让案件的当事人心服口服。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单薄的证据罗列容易使得定罪的依据看起来不够充分,缺乏严谨性;而情节轻微的证据的缺失,又无法反映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事实依据,缺乏严密性。

    (三)释法说理不够,不诉决定缺少说理性

    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大体是由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包括证据)、结论三部分组成,对于案件的当事人而言,第三部分无疑是最为关注的,但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这部分的内容往往只在援引对应刑法罪名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等寥寥数语后直接得出结论,省略了做出相对不诉决定的理由阐述、推理过程。过于简略的结论部分对于非法律人士的案件当事人而言无疑是晦涩难懂的,案件当事人无法从这份文书中找到其所想要知道的内容,为何构成犯罪?为何作出不起诉决定?由此产生的不理解也容易导致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

    (四)诉讼当事人意见空白,裁量过程不够明朗

    检察机关在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都非常谨慎,一般都是允许案件相关当事人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同时赋予被害人知情权及一定的程序参与权,让其了解相对不起诉的原因,并争取被害人的同意,但该过程未能在现有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反映,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也未能体现,因此无法体现检察官自由裁量过程的严谨性和依据性。

    (五)法制宣传缺失,教育功能未予体现

    相对不起诉是基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从有利于对其教育改造的角度出发对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而确立的相对不诉权,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而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格式单一、结构固定,使用法言法语,缺少法制宣传的内容,缺少情理的阐述,无法体现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教育感化,也因此很难达到检察机关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初衷。

    三、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书改革的建议

    (一)首部

    根据高检颁发的不起诉决定书的范例,从首部来看,其所应载明的内容与起诉书所载明的内容是一致的,但鉴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其本身的特殊性,其首部所记载的内容应适当的有其自身的特点,首部所载明的信息可以与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具有呼应性,比如,对于身份的记载,可以具体一些,比如学生的所在年级,具有单位帮教条件的,可以在首部突出其工作单位、职位等信息,另外,对于家庭有特殊情况的被不起诉人,是不是可以考虑将其家庭情况写入不起诉决定书的首部?而对于前科情况的记载,以往只包括受过刑事处罚的纪录,建议把接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也载明,如果没有受过任何处罚,可以表述为:“无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被不起诉人的一贯表现以尽可能的全面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案件事实

    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案件事实部分建议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基于定罪的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是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实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内容、细节不宜写入,否则容易引发案件当事人的质疑,影响该份文书的权威性,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而检察机关未予认定的事实应该予以注明。二是增加对检察机关认定的反映犯罪事实轻微的情节的内容,包括法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包括该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其他特征,这也是此次相对不起诉文书改革的重点之一,犯罪情节轻微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根据所在,以往的做法是承办人将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几点理由、特征写在审结报告、检委会的讨论报告中,而在正式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不予详细阐述,这种做法不利于当事人对案件的真正了解,也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从司法透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应该把该情节全面的在文书中反映。具体的可以将这部分内容在基本事实下另起一行,以“另查明:如:被不起诉人已做赔偿等”的形式予以说明,当然该情节也应该是有证据予以支撑的。

    (三)证据

    证据部分的改进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叙述上,改变以往只对证据进行简单罗列或者简要说明的方式,鉴于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作为相对终极裁定书的特定属性,对证据进行概要的证明内容的说明,写作方式应该参照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证据排列有序,证明内容清晰明了;二是相应的增加对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该部分的证据可以放在证实基本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以一种较为集中的方式体现,同样也应该对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和分析。三是增加犯罪嫌疑人、单位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公安机关的意见的相关内容,以全方面的反映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展现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透明度与公正性。

    (四)结论

    不起诉是案件审查的结果之一,具有相对终止诉讼的效力,从实体上对公民的权利做出了裁判,因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还是公安机关都需要了解做出这一结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和检察机关的适用过程,这部分内容就应该由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结论部分予以体现。因此,结论部分的撰写应该是整个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精华所在,也是本次文书改革的重要部分,要改变以往程式化的书写,而更多的体现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整个逻辑推理过程,增强文书的说理性以及说服力。基于之前已有的事实和证据,加上现有的法律规定,采取三段论式的写作方法。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将这部分内容放于认定已经构成犯罪之后,最终处理意见之前,承上启下;二是说理的内容应该与之前所载明的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与证据相呼应,同时说理分析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符合逻辑规则,做到逻辑严密,分析透彻;三是说理不应仅停留于法理、事理的分析,应该结合个案的特点加入情理的部分,以理服人、用情感人,情理交融,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其中,给当事人普及法律教育的同时,更用道德的力量另其信服,同时也让公安机关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原因。在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同时也展现了检察机关严谨、缜密的司法过程和工作作风。

    (五)附项

    附项是指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尾部所附加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建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和教育内容,一般的起诉案件都是通过庭审的机会当庭对被告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鉴于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做出意味着诉讼过程的相对终止,因此法制宣传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具体可以采取“检察官寄语”的方式,针对个案的情况,使用平和、亲切的语气,以被不起诉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结合案件的特点,从被不起诉人所应该接受的教训以及改正的方向、对未来的期望等角度对其进行教育。二是附加相关法律条文,首先是列出被不起诉人已经构成犯罪的罪名法律条文,其次是将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条文列明,对案件当事人普及法律教育的同时进一步体现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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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