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刑满释放人员领取社会临时救助的实践与困境 |
范文 | 盛阳 摘要:刑释人员由于和社会暂时性脱节,会由于自身能力及社会标签化问题在融入社会时受阻。针对刑释人员面临融入社会的困境,临时救助政策中救助金的发放就可以为其再社会化提供一个较为有效的过渡性帮助。但是,临时救助金政策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发放对象过于广泛、实施不到位等。如上问题的解决,可以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居民的生活更加幸福。 关键词:刑释人员 临时救助 社会标签化 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6.8;D632.1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刑释人员是指在监狱服刑期满释放的人员。根据2010年的相关数据的统计,我国每年约有60余万人刑满释放,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如何再次融入社会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他们在监狱服刑期间一直都处于基本与社会隔离的状态,与社会发展脱节,其中大部分人的文化水平并不高,谋生能力有限,出狱后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往往会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加之社会上普遍对这类群体有标签化的认知,他们往往处于被排斥和被歧视的境地中,很容易使他们产生排斥心理,从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刑满释放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这也是一个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综合参与的系统化体系,是社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刑释人员的回归保障机制是帮助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有效催化剂。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于自身而言,有利于其享受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找回自己的人格尊严;于社会而言,有利于社会结构的恢复,社会关系的稳固;而对于国家而言,更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以往的文献研究中,对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社会救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和制度等宏观体系的构建上。但事实上,过程中的“程序正当”问题往往关乎刑释人员救助制度是否能起到其帮助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作用,过于松散地允许刑释人员领取临时救助会使刑释人员丧失自我奋斗的动力,而过于严苛会加大刑释人员融入社会的阻力,同样也会带来消极影响,由于刑释人员的临时救助制度在我国还不够成熟,实施过程中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从刑释人员领取社会救助的过程角度理解其合理性与必要性,并针对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2 刑释人员领取社会救助的实施 目前,W市刑释人员领取社会救助遵循这样一套程序:在犯人服刑期满释放后,监狱方会给其出具一份“释放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留由监狱存档,一份由刑释人员所处辖区的派出所存档,一份由犯人自己保存。在释放证明书上需要盖有司法局的公章,之后刑释人员本人需要拿着这份证明书到所辖的户籍地的司法处进行登记,最后才能将这些材料交由所在社区进行登记与户籍核实,并由社区将刑释人员的资料上报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进行留档,并进行临时救助的办理与发放。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刑释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领取一种社会救助,例如,一个人在领取临时救助金的同时不允许申请低保,同一大类社会救助中也只能选择一种进行申请,例如申请了刑释人员临时救助的人就不能够再申请教育临时救助,政策的此番设置也是为了避免由于救助金额过高致使受助人对社会救助产生依赖,从而丧失自己奋斗的动力。 根据《W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一位刑释人员除了能够按月准时领取670元的临时救助补贴之外,还应当在节假日受到社区工作人员的电话慰问以及实物上的(例如月饼、菜肉等食物,对于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更高标准的实物帮助)补贴。在平日里,工作人员也应当常常和该社区辖区内的刑释人员进行定期的交流与访谈,帮助刑释人员纾解由于社会排斥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刑释人员领取社会救助存在问题 3.1利用政策漏洞多次入狱骗取救助金 根据笔者对社区与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得知,受助者在同一段时间内只能享受一种救助政策,在领取刑释人员临时救助金的同时不能领取其他种类的临时救助金,也不能领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类型的保障金。刑释人员的临时救助金水平是根据W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水平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保障刑释人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同时,激励他们寻找工作,努力融入社会。 但是,刑释人员的临时救助金是普遍向全体出狱人员发放的,不因入狱次数和自身家庭状况而做出调整。因此会出现有刑释人员利用该政策的这一漏洞“多次入狱”,即出狱后领完六个月的临时救助金就再次犯罪入狱,出狱后再次领取救助金,工作懈怠,消极融入社会。以S社区的吴某为例,吴某曾三次入狱,每次出狱都可以领到六个月的临时救助金,在领完救助金的一至两个月之内会再次锒铛入狱,出狱之后再次进行这类领取救助金的恶性循环。这对他本身的再社会化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没有任何帮助。 3.2自身家庭条件较好,不需要救助金 刑釋人员的临时救助金是面向所有符合“刑满出狱”要求的人员发放的,在实施过程中,并不像生活最低保证金的发放一样对受助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详细的核实,因此,可以说工作人员对刑释人员的家庭背景的了解并不深入。这在实际执行救助金发放的过程中即会出现户口上自己居住,实际上和家人同住的现象,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差,却依然可以领取临时救助金的状况。据笔者对J街道办事处的刑释人员的相关档案整理以及对负责人的采访发现,姜某就属于此类情况,姜某借住在自己的表亲家,生活水平并不差,整个家庭每人的月平均收入甚至高于W人均工资的平均水平,却依旧可以领到救助金,这对政府的财政以及社会资源无疑是一种浪费,也会对刑释人员寻找工作、重新融入社会产生消极的阻碍,对刑释人员本身的再社会化以及社会秩序的改善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3.3心理需求满足较少 心理需求是刑释人员在融入社会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心理需求的满足与否会直接影响刑释人员的心态取向是积极还是消极——是选择改过自新还是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在S社区中,刑释人员几乎没办法去参与社区棋牌室的集体活动,在楼下聊天的人群中也更没有他们的身影,据工作人员介绍,刑释人员在社区中几乎是独来独往的,虽然社区工作人员会去和刑释人员定期聊天,了解他们的生活近况与生活上的需求,但是次数很少,并且该社区只有一位工作人员主管刑释人员的事务,数量的稀少导致刑释人员无法得到应有的关心。 同时,政策中所提倡的就业培训本该成为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突破口,但是对于这个问题,S社区和其所属的J街道都给出了模棱两可的答案,也就是说,并没有一个确切的部门在组织就业培训,对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可谓是难上加难了。 4 对策建议 对于一个尝试重新融入社会的刑释人员来说,经济保障和心理慰藉缺一不可。只有外来的心理慰藉不仅不能够解决刑释人员的社会排斥问题,还会让刑释人员根本没有办法迈出融入社会的第一步,让本就艰难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而贫穷本身就会带来新一轮的社会排斥,陷入贫穷与社会排斥的恶性循环;调查显示只有经济保障而缺乏心理支持会导致刑释人员依赖救助金,社会排斥也会让刑释人员丧失自己努力奋斗的精神,其结果还是难以融入社会。经济来源是一个人生存下去的基本保障,而心理慰藉的程度足够与否则影响着刑释人员的生存动力,只有双管齐下,同时满足两种需求,才能够形成良性循环,保障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在S社区的临时救助实践中,刑释人员的经济保障(救助金的发放)和心理慰藉(心理疏导与社会认同)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4.1根据入狱次数调整临时救助水平 现行的刑释人员临时救助制度,不论入狱几次,出狱后都可以享受六个月的临时救助政策的帮扶,这给了一些刑释人员空子可钻,一直处于“犯小罪入狱,出狱领救助”的恶性循环中,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一种威胁。 如果根据入狱次数的增加,逐渐减少临时救助金的发放,例如,首次出狱即可领取为期半年每个月670元的救助金,二次出狱则只能领取为期半年,每个月570元的救助金,以此类推。亦或是可以随着入狱次数的增加,逐步缩短救助金的发放时间,例如,在第二次犯罪出狱后,只为其提供为期五个月的救助金,依次缩短。这对刑释人员本身也是一种倒逼机制,犯罪次数过多便无法再次领取刑释人员的救助金,无法“吃老本”,这就有利于刑释人员会主动远离犯罪,避免再次入狱,以免出狱后失去生活来源。因此,在出狱后,刑释人员便不得不努力寻求就业岗位,以此获得经济来源与生存条件。 4.2严格对于刑释人员家庭状况的调查 当救助金进了那些家庭条件本就不错的刑释人员的口袋,那么救助金也就失去了自身“临时救济”的功能。为了避免这一浪费财政款项现象的出现,临时救助金的发放机构及工作人员可以借鉴现今低保发放的审核制度,实现房产、户籍等相关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一个共享信息库,核实刑释人员的实际生活状况是否真的需要领取临时救助金,或是和低保发放的部门合作,利用已有的信息库中的信息进行筛选,将那些居住条件优良、生活水平较好的刑释人员剔除接受救助金救助的行列,把救助金交到真正需要的刑释人员的手中。 4.3加强对刑释人员的就业培训 就业是使刑释人员与社会产生互动,并获得社会认同的方式,是解决经济保障与心理慰藉困境的一个良方,一个有工作的、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的社会人不仅会受到交际圈内的社会认同,也能够获得长足的经济来源保障生活,使生活进入良性循環。 因此,政府应该制定细化的政策法规,由民政局牵头拨款,积极引入社会资源,通过街道集中各个社区的有需求的刑释人员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使得那些就业困难的刑释人员能够习得一技之长,增加其找到工作的机会。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宣传,运用新媒体等资源减少社会上的人们对于刑释人员的标签化认知,为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的道路上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 袁梦.大治安视野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 戴熙芸.江西省刑释人员继续社会化问题研究——以江西省女子监狱为例[D].南昌大学,2015. [3] 胡仙贵.临时救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民政,2013(3):37. [4] 王瑞山.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困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5,24(4):69-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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