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共享单车致人损害问题的对策与相关法律规制 |
范文 | 卢欣可 王超颖 周潇敬 赵煊贺 师凤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人口激增以及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共享单车这一便捷、低碳的出行新方式受到市民喜爱。由于共享单车受众增加,由此产生的致人损害事件也在一段时间内层出不穷。本文根据损害情形的具体分类,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法律规制方法,为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 共享单车 致人损害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0-0592.2018.08.263 根据对共享单车致人损害情形的具体分类,针对每种情形我们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适应当前社会的相关法律规制方法。 一、共享单车致他人人身损害 (一)按照人身损害原因分类 1.单车自身原因 由于共享单车性能缺陷以及共享单车产品质量瑕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的责任划分,总体上应由单车运营方承担责任,如事故因用户故意损坏共享单车或单车供应商生产质量不合格引发的案件,运营方可先进行赔付再对责任方进行追偿。具体赔偿事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及《侵权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进行认定。 2.用户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损害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产品质量责任法》第二十六条,单车生产者应对单车质量负责,运营商应对单车用户进行合理告知和提醒义务。除此之外,用户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应规定,根据事故发生各方的责任认定进行赔偿。 (二)按照人身损害对象分类 1.共享单车致使使用者个人损害的情况 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用户的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进行认定和理赔。 车辆自身损坏,运营商未尽维护检修义务,或因单车本身性能、结構、特点等因素使得用户使用单车导致车辆难以控制,甚至存在潜在危险导致出现交通事故对使用人人身安全权形成威胁和损害的案件,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产品质量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六条进行认定。 2.共享单车致使用者以外的他人损害的情况 关于乱摆乱放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损害,损害人们的正常通行权,经营权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进行认定。 共享单车运营商及政府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在技术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定位和信用机制规制人们停放位置。同时,城市应投放适量的单车。共享单车在一个城市中的需求量是有限的,一个城市对于共享单车的容量也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放过多的单车势必会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影响出行。 《指导意见》规定,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主体,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投放机制,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老百姓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多方共治原则,发挥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合力,共同治理。 一是城市政府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设,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施,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 二是落实运营企业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引导用户规范停放。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积极探索电子围栏等管理,取得了一些经验。 三是加强对用户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 关于单车的先前用户不正当使用导致单车损坏及占单车为私有等行为对于后骑行人的安全权、使用权等权利的损害的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进行认定。 在关于儿童骑行及在共享单车带人的特例问题上,部分共享单车运营商采取了如下对策,如产品部门努力改善车况形状,尽量保证好装东西的前提下不宜坐人。而在安全问题方面,共享单车运营商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1)政府提供—些基础服务,运营商主动积极配合;(2)同时加强自身的运维手段,增设电子围栏,设置个人信用数据系统;(3)希望通过用户运营手段改善骑行规范,最终唤醒用户安全意识,构筑守法常识。 同时,推行实名制注册有利于查寻交通事故发生责任人,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不符合规定的人群使用单车造成交通事故。 《指导意见》规定“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目前,各主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新投放市场的自行车已用醒目颜色张贴了“十二岁以下儿童禁止骑行”等安全提示语。为落实好这项法律要求,需要企业和用户严格实施实名制,同时加强安全宣传,让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共享单车财产损害 (一)共享单车押金纠纷 部分用户在申请退还押金的过程中,遇到无法即时退还,甚至无法退还情形的案件,严重者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进行认定。 共享单车押金监管广受关注,央视“3·15”晚会也曝光了押金难退的现象。据315晚会揭露,截止目前,有34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并留下了超过10亿的押金退还难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副院长朱惠英今年提出了关于科学管理共享单车的建议。她建议,尽快制定和实施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鼓励免押金管理方式,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一是要尽快制定和实施第三方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从资质、限定、资金存管、履约担保、费用退还、信息披露、争议解决、制裁措施等方面加强立法监管。 二是要加强用户资金的安全监管,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 三是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四是鼓励免押金管理方式,收取押金对共享单车商家有利,但对消费者存在一定风险。可通过基于客户信用数据构建用户信用体系,直接与用户个人诚信值绑定,免收押金,可从根本上解决用户押金安全问题。 (二)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在调研过程中,对于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共享单车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技术上加强车辆资深的稳固性和结实程度,例如更换座椅材料,弃用海绵改用不會淋湿和刺穿的材料,增加安全性;运维上加强管理,及时排查更换残次车辆;法律上加大打击力度,雇佣曾任职于公安系统的有经验的人员。 共享单车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单车运营商对于损坏车辆应及时收回和修理,同时加强防范措施,减少车辆损坏的情形。公民应提高公民素质,自觉爱护车辆。 (三)独占共享单车的行为 由于共享单车本身价值较低,情节较轻,大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行政拘留,但若情节严重,则应上升到刑法的角度涉嫌以上的罪名。 根据实地调研,对于毁坏密码锁独占共享单车的行为,共享单车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技术改进,比如密码锁可以升级,加强破解难度,对于ofo是“一车一密码”的思路也会有所改进。在每一次技术投入实际生产之前都会进行大量试验,因而产生严重性错误致人严重损害是基本不存在的,在实际投入后产生之前未发现的漏洞,公司会根据需要及时、有效的进行商议并进行技术讨论,力争在保证共享单车安全、便捷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对于私藏车辆和损害车辆的情形,政府及社会要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自身素质,使其自觉正确合理使用共享单车,爱护单车,避免损害他人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同时更应加强外部监管:除法律规制外,通过信用评分制度和举报制度,严肃处理此类公民。 (四)非法谋取共享单车优惠的行为 对于利用黑客技术破解他人账户密码并登录的案件,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处理。 对于利用认证漏洞非法获取优惠及利用共享单车机械锁漏洞共享密码免费用的案件,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 此外,还有共享单车二维码侵权。 共享单车运营商要加强技术研究,提高运营网站系统的安全性,减少网络系统的漏洞,避免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和押金被盗用。政府及运营商同时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和辨认能力。公检法部门加大对诈骗分子的打击力度,从而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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