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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诉审查才制作之技巧
范文

    李 勇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7项,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

    “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

    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8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

    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体综合法。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6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无一字无证据

    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寨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二)使用法言法语规范化

    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三)语言简洁明确

    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置到龙潭监狱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受害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帐,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伤害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殴打,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伤害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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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0: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