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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范文

    李 智 黄 飞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我国占总人口约7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本文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的基础着手,并从明确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87-02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我国从1986 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历了 20 多年的时间。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还存在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积极推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好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现状

    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探索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6年开始,民政部根据“七五计划”关于“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的发展目标,开始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第二阶段是1991年国务院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并于1992年印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确定了“从我国农村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坚持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坚持农村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方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相关工作。第三阶段是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为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相继颁发了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步从民政部门并入劳动保障部门。截止到 2005 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00多个县级单位、2600 多个乡镇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参保人数共计5400 多万人(与2003年基本持平),基金积累总额为310亿元,当年有301万人领取养老金。

    (二)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以家庭养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养老模式的供给能力弱化。在历史上,农村的养老保障是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急剧变迁、人们养老观念的转变以及劳动人口的流动,家庭养老的保障能力日趋弱化。一是农民人均收入整体水平不高,弱化了农民家庭养老保障的供给能力。同时,由于广大农村人多地少、农业比较收益低、以及相关的体制和政策等原因,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在个别地区有下降的情况。二是老年人口快速增长,加重了家庭养老的压力。据统计,2000 年我国 60 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重已经达到了 10%以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由于我国长期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加速了未来几十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再加上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迁移流量流向的顺势外推,使农村人口老龄化的水平和增长速度均高于城镇。三是农村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进一步弱化了家庭养老能力。据统计,在农村有20%左右的老人生活在空巢家庭之中,而且这一比例还会随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不断上升。老年空巢家庭的出现和增加,加重了空巢老人的劳动负担和家务负担; 增加了其情感上和心理上的孤独与寂寞感; 加大了空巢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代沟,空巢老人处于“照料真空”之中。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结构调整,削弱了土地养老的功能。据统计,从1978年到 1998年的20年间,我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 91.5%下降到 57.2%,其中纯粹农业收入仅占农民家庭总收入的42%。而伴随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断上升,导致农业的投入产出进一步下降,加之人均耕地面积过小,规模效应无法形成,许多地方农民种地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亏损。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同时还必须看到,城市的加速扩张必将侵占原本紧张的耕地,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传统的家庭农业经济投入产出比较低,加之自然灾害的风险,以及经济全球化使中国农业经济受到来自国外发达农业的冲击,更增加了农业风险。因此,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民完全依靠土地养老的选择难以收到实效。

    3.农村集体经济整体实力不强,且有下滑趋势,导致了集体养老功能弱化。集体养老是一种借助明显大于家庭范围的集体力量养老的方式,通常指在较小的区域范围内,集体组织为区域内具备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或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基本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或村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获得。然而由于广大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极不平衡,集体经济的整体实力不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基金很难提取。

    4.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的农保部门大都依据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由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法规已经落后于实践,各地方政府只好各自为政,确定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的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而且由于经费不足等原因,缺少对职工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团队的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导致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此外农村养老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滞后,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利用现代网络技术高效管理养老保险业务。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还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在基本方案中也没有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

    6.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管理水平不高,保值增值能力差。按国际惯例,社会保障基金应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从而保障养老基金的“三性”。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养老保障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集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管,再加上缺乏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人士,致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安全性难以保障。此外,在保值增值方面,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专业的投资人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采取了存入银行的方式。这种方式看似安全了,但是易受银行利率下调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回报率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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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4:3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