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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法制现代化内涵的若干思考
范文

    张争先

    摘要法制现代化既是法规的存废与完善,更是法治精神的确立,即在法调控下实行社会良性运行,最终实现权利的全面维护、民主的切实保障和正义的无限扩张等。

    关键词形式本质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46-01

    法制现代化是上世纪以来,不同国度法律改革共同追求的态势,它昭示着法律文明成长的时代精神。它不仅是形式、内容的时代更新,更是本质内涵的突破与飞跃:集中体现在以人为主体时代精神得到进一步尊重与维护。

    一、法制现代化的形式层面

    法制现代化首先离不开完善、和谐的法律体系。完善才能有法可依;和谐才能协调与统一,否则,即便法律部门再完善,但其互为冲突,缺乏联系,最终将破坏整个法律体系,正如马克思所言“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因此,完善、和谐的法律体系是衡量与评价形式层面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指标。

    此外,规范的法定程序是该层面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律能否准确适用的基本条件。只有通过该环节,才能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至鲜活的实践。强调法律适用过程的程序性,目的是克服程序不公,实现个人和群体在司法过程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与透明,以便各主体更好地预知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程序环节虽然属于形式要件,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雨果在《特别法庭》一书中所言“他们坐在黑暗中说‘我们在审判”。很容易理解,像这样司法程序谈何正义与公平,其后果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只有司法程序做到规范,民众才能相信自己与他人处于法律的同一起跑线,而这一起跑线固定不可逾越。由此可知,规范的法律程序,一方面是法律适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外在尺度。正如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

    二、法制现代化的本质层面

    法制现代化的本质内涵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运作,最终成就法律潜在本质、内在目的及价值取向。综观世界法制变革的共同命题:维护权利、张扬正义等是法制现代化的本质标尺。

    权利,首先完整地出现在资产阶级斗争宣言中,并被系统成为一种理论。它被资产阶级作为口号利用的同时,也受到民众的拥护,因为它符合民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正义的追求与人性的解放。权利虽然具体含义多样,但总体而言,它与法律密不可分。一部法律的本质是否先进,是否经得住时间考验,一个重要尺度即是否体现民众权利。在人治社会,享有权利的是少数,法律更多是对专制的服从,其结果必然遭到多数人的唾弃。

    作为法制现代化本质内涵之一的权利,能否得到真正维护在我国意义深远。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与完善中,它的竞争有序离不开确立市场竞争主体的自身权利。很难设想没有权利作支撑,如何开展竞争?“然而,在权利制度、权利观念十分贫瘠的中国要开启一个以拓展权利为主导的法治秩序,既要有本土主体的原创精神,更有赖于在开放中借鉴他国经验……;另一方面,以普遍权利为主要目的法治对中国固有社会而言,虽不能说是一种彻底的改变,但至少是一种主要精神的改变”。权利并非抽象不可掌控,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权利?是扩大抑或减少应有的权利?二是在不同范围的权利矛盾时,法律能否定分止争?既然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文明前进,它理应扩大公众权利。尽管有迂回和曲折,但总体而言,我们正朝该方向迈进。

    作为法制现代化本质之一的正义,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崇高的价值内涵,常被演绎为公平、合理等。就本质而言,它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尽管不同阶层对正义的理解各异,但它有人们共同接受的核心——公正、合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极“左”思想影响,人们更多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正义性,但事实上,它始终存在。当前,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理应大力张扬这一本义。“正义对法律进化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目的,作为区别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驱力,任何实在法律制度都或多或少在统治者口头上承认正义为其目标。不管统治者愿愈是否,正义作为社会价值,始终是衡量法律良恶的标准”。

    三、法制现代化内涵的核心 ——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基本要义是将人作为中心,把人看作理念、行动和制度主体。从法的运作层面来看,以人为本主要体现在立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中的人主体地位,而非片面强调形式完美,最终毁坏法治精神。

    法制现代化内涵的形式、本质两层面解构,为我们法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思路,如果以内外圆来分别表示它们的本质和形式,那么它们共同圆心或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并以此围绕和旋转。纵观我国历史上法律变革成功与失败的教训,其根本规律就是能否以人为本,能者成功延寿,逆者英年早逝。因此,以人为本也就成为我们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基本动因。法制现代化终结目标是实现法治,它与以人为本为核心的法制现代化内涵是统一的,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的良性运作、而这一切正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 金鑫,徐晓萍.中国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 江泽民.十六大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

    [4] 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一与苏力先生对话.法学研究.1997(6).

    [5] 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杜.1972.

    [6] 周永坤,范忠信.法理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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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2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