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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雅典直接民主制的反思
范文

    任婵娟 石洪国

    摘要直接民主制最早在古雅典变为现实,其实现的具体方式包括权力机关即公民大会的设置及运行,民众的民主意识、监督制度的设立、陪审法庭、轮流执政制度等构成一系统的直接民主制度;其对几千年后的中国村民自治民主有深远的影响,诸如村民会议、村民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方面都与古雅典有极其类似之处,诚然,也有共同的缺陷以及现代村民自治自身的弱点。

    关键词雅典 直接民主 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265-02

    一、直接民主制度

    所谓直接民主制度,“就是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①

    (一)公民大会

    雅典宪法规定,凡属于国家机关雅典公民都有权参与管理,凡属于国家大事雅典公民都有权参与政策,一切管理和政策活动不需要别人代表,而是公民自己以完全独立的主体直接参与。而公民大会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就是这种直接参与制的最集中的表现之一。公民大会拥有对国家大事的讨论和决策权。它要解决的问题包括:战争和和平,结盟与解盟事项;制订新的法律;听取国家最高行政官员的报告并审查其政绩,决定对其的惩罚亦或是奖励;确定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和罢免、评定军功等。而500人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也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提交议案、主持会议等日常事务。②由此可知,雅典从体制上保证了公民群体在雅典国家的主人翁地位。正如伯利克里所说的“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有所作为,就会被推选担任公职,这不是一种特权,而是对功绩的补偿。贫穷不是障碍,一个人无论出身多么寒微,都能把他的国家造福。”③

    (二)监督制度

    官员从始至终要受到公民的严格监督。官员在任职前,其资格皆须经审查,每个官员在任职期满后,还要由专人对其在任职期间的活动和帐目进行审查。特别指出的是,陶片或贝壳放逐法,这一制度针对那些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利益、侵犯公民权利的官员而实施的。在公民大会上,每个人用陶片或贝壳写上他认为应该被放逐的人的名字。随之即可放逐。在陪审法庭审理此控诉时,该项法令便暂停实行,如果陪审法庭对该法令作出否定性的裁决,该项法令便被撤消。④

    二、直接民主制评析

    由上文可知,古雅典创造了同时期巨大的辉煌,同时最后却不无可惜的走上了灭亡之路,这所有的一切与直接民主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现对其简要分析如下。

    (一)实施直接民主的民主意识

    雅典的民主意识强烈,亚里士多德说过“公民是自己的主人”。雅典人可以完全独立的主体存在于城邦社会之中。他们在行动上是自由的。他们有强烈的群体意识和参与意识。城邦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少数服从多数”是雅典人普遍遵循的一个原则。亚里士多德说:“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多数人的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⑤

    对直接民主制的优越性的论述笔者并不想做过多的阐释,雅典的直接民主制曾经带来过无比的辉煌,就是时至今日,雅典民主的许多理念仍为今人所推崇所引用所借鉴。而中国广大农村的村民自治也在如火如荼的发挥它的功能与作用。但是,在人们都在歌颂的同时,应看到它的潜在的危险性。本文把笔墨着重于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并不在于否认它的存在,而在于通过分析,把其的反面加以最大限度的限制。毕竟雅典最终却是它的引以为豪的直接民主制偏偏把它葬送掉,而中国农村的直接民主依然存大而且很长久存在下去,为避免重蹈雅典之覆辙,有必要对直接民主制固有的缺陷和实践操作层面上的不当加以分析,才是其实际意义之所在。

    (二)实施直接民主缺乏程序上的保障

    1.缺乏自我纠错机制

    由于它是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普遍原则,任何决策都是如此决定成形,决策和意见一旦成为多数而获得通过就没有改正的机会。若是正确的自然没事,但是如果是错误的话,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直接民主在价值上缺乏认同感,不能尊重社会成员的多元价值需求,由于直接民主是一种一元而非多元的民主,而殊不知“正是因为多数意见会不断地遭到一些人的反对,我们的知识和认识才会有进步,在人们形成意见的过程中,完全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在一种意见成为多数意见时,它已不再是最优的意见,因为在这个时候,一些人的观点有可能已经发展到了超过多数所能达到的水准。”而中国在此方面并没有比雅典“逊色”,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革命委员会”、公判会、这种“大民主”否定党的领导,无视国家法律,践踏人身权利,破坏社会安定,给我们的国家带来严重的灾难,它固然算不上民主,只不过是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而已。但也是人们追求直接民主的一种变态。

    2.在实际操作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机制

    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民主,但它却不能保证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在雅典的公民大会上发言顺序已成定式,往往要论资排辈,最先发言者一般是职位高的人,他的发言也最具有权威性。然后是年龄较高有威信的长者。至于一般百姓的发言,如果没有多数人的响应,恐怕很难有什么号召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百姓对出席公民大会便不太感兴趣。⑥据统计,经常能出席公民大会的人并不多。

    (三)直接民主易受个人的蛊惑

    在古雅典,一个有威望的人要想实现自己的政见,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有极好的口才而无须其他。这点是绝大多数人所迷惑不解的地方之一。

    如雅典最著名的政治家伯里克利凭借个人魅力和政治远见,能够引导民众理智决策,使城邦统治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他的领导才能达到了后人难以企及的高度。但是演说术如果是被一批富有野心的政治家利用,而民众又容易感情用事,进而被迷惑采纳之,则会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正如当时的政治家摩斯提尼直言不讳地说“现地的演说,都是群众想听什么就说什么,怎么能让群众高兴就怎么说,全然不顾城邦的利益得失。”⑦

    三、中国村民民主与之比较

    我国的民主制是根据中国的国情采取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形式。而直接民主在我国最明显的体现是广大农村实行的村民自治制。

    (一)民主决策

    中国农村在日常生活中权力的行使和雅典有异曲同工之妙,在雅典,如上文所述,是由全体公民在公民大会上来行使权力,而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却是由全体村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一是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另一种是户代表会议,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形式来管理村中事务。村民会议讨论的是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务,村民代表会议虽也为一种局部村民参加并讨论村内事务的权力机构。但是其往往是根据村民会议的授予,必须向村民会议负责。但中国农村无论是实行的上述的哪种形式,都没有脱离开雅典直接民主决策的思想。即在细枝末节上虽有些许的粉饰和变化,但与雅典相比并没有实质的改变与突破。

    由此可知,不管雅典公民大会的功过与否,也不管其是单一的追求形式民主还是具备了实质民主暂且不谈,但其开公民参与之先河,对几年之后的现代中国还有如此之大的影响,以及与同一时期的寡头政体和东方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来说无疑不是一大亮点。

    (二)民主意识

    虽不得不承认中国毕竟是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是几千年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民主意识可谓是薄弱之极,但对自己进行全面分析以后,我们应可说现在中国农村的民主意识较之以往任何时代是最强盛时期。关于中国农民民主意识的强弱问题,现在学者有较大的分歧,但笔者认为中国农村并不乏民主意识,试想中国农村村民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制,使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开始,中国的村委会制前身也是在广西等地农村中已有之而后才在各地推广开来的。由此就不能简单的说中国农村自我管理的意识淡薄,更何况,许多事例证明民主意识并不和经济条件成正比例关系。一个村民或许不能对国家层面上的民主运作做出正确的判断。正如约翰密尔所说:“即使一个人由于文化不高,不能对一个议会候选人的合作条件作出很好的判断,也没有必要实行间接选举,因为他只需要私下问问他所依赖的人该投哪个候选人的票就行了。”⑧

    由此,中国农村和古雅典相妨,都有着强烈的民主意识,这些内在的意识驱动着他们自愿实行直接民主,而达到管理自己城邦及村庄的目的,这无疑是实行直接民主的思想条件。

    (三)民主监督

    中国村民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与雅典不同,雅典是由权力机关即公民大会对所有的官吏进行的监督,而且是通过诸如陶片或贝壳放逐这些并不理性的方法来进行淘汰官职。而中国显然比之要进步许多。其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上文提到的召开村民大会或是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及其组成人员每半年或年终向村民或村民代表报告工作。报告其对村民大会上决定的事项完成的情况,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让群众进行民主评议。二是制订村委会干部守则等规章制度,在召开村代表会议时对干部进行评议,并监督村干部是否带头自觉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是否违反村民自治章程。三是实行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这几种方式很好的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使中国农村的各项工作都如常的进行。

    但是,中国农村民主监督上存在的问题本质上和雅典是一致的,也是在权力机关即村民大会上出了问题。由于村民大会组成人员的不断减少与流失,能代表村民意志的村民大会却在现实生活中被应该是村民大会的执行机关的村委会所取代,往往是村委会的领导或个别人员操纵村民大会,加之利用村中现在的宗族势力等的干扰,使村民大会有时形同虚设。与雅典相比,其自己的一个特点就是村民自治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却往往受到上级国家机关的控制与干扰。让民众对其信任指数降低。缺乏监督的权利不是权利,雅典之所以会灭亡,这点不能不说是一个导火索,而中国村民自治中这个环节恰也是软肋之所在。

    直接民主制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就像是蛹的破茧成蝶,在其华丽转身的同时不能忘却它的毒性。古雅典所实施的直接民主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主,因为它毕竟是在几千年前的一种探索和雏形。所以才在后来的实践中又出现了间接民主(代议民主),以及现在的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结合的形式,但是现在的直接民主并不是对古雅典直接民主的简单回复,它是更好一层的民主,但是,直接民主也有像前文所说它自身存在的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所以我们在加以运用的过程中,要掌握好尺度,把其反面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而把其完美之处尽量发挥到极致。

    我们在比较雅典民主的同时,既要看到它给我们带来了民主的众多理念,做为民主制度的标本而载入人类的史册。其成败都给我们以很大启示,在我国的村民民主实践中可以看出既有对雅典民主的继承又有所创新,当然,也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困境,但我们不能就此说直接民主的不适用,而是要加以分析和寻找出路,邱吉尔说过“不要以为民主制就好,它一点也不好,但没有它将更糟。”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言,民主制只是人类众多制度中的一种,民主也有内在的局限性,不是万灵药,不可能解决人类的所有问题,但没有民主,就没有我们的社会主义。所以,我们在肯定村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制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和局限,我们在借鉴雅典民主的同时,也要警惕历史上的悲剧重演。

    注释:

    ①顾准.顾准文集.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②吴于廑.齐世荣.世界史·古代史.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③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④⑤亚里士多德.雅典政治.北京:三联书店.1957.

    ⑥蒙振祥,叶晓川.雅典的民主制度及其局限.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

    ⑦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⑧J·S密尔.代议制政府.北京:商务印务馆.1982.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三联书店.1997.

    [2]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8.

    [3]乔·萨托利.罗克利,阎克言文译.民主新论.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4]柏拉图.理想图.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陈晓伟,曾雪梅.论直接民主的有限性与渐进性.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2007.

    [6]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上海:三联书店.1998.

    [7]马克斯·韦伯.经济和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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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