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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范文

    摘 要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是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价值的重要力量,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着案多人少,辩护质量较低、律师资源分布不均等问题。公设辩护人具有公职性、专职性、全职性及专业性等特征 ,有助于其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有助于实现贫困者律师辩护权。因此,本文认为建构我国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公设辩护人 辩护服务 质量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项目,项目编号:2016087。

    作者简介:张旭升,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374

    在我国,公民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另外,《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也明文规定: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本文基于L市近几年刑事律师援助制度的现状,试图揭示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在维护被告人辩护权方面的不足之处,探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可取之处,以期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一、 L市刑事律师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 刑事援助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区差异性较大

    表1:近五年L市部分区县专职律师数量情况(单位:名)

    由上表可知,L市区的刑事援助律师资源多于县区,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状,律师资源分布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L市总体的法律援助质量。在我们的实证调查中,B地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少,但是专职律师多,F县和G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多,但是专职律师却很少。需要提醒的是,专职律师的多少是基于当前各地区相比较而言的,总体上,L市专职律师还是非常紧缺的。

    (二) 受案数量增多,专职律师资源欠缺,矛盾突出

    从表2数据情况清晰可见,尤其是2013年1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受援适用对象扩大的修改司法实践中效果明顯,L市在2013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比2012年增长了近一倍,在案源激增的形势下,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数量却没有明显变化且数量过少。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势必会越来越多,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需求会越来越大,案多人少的供求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表2:近五年L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和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情况统计

    (三)刑事援助律师补贴过低且发放不及时

    表3:2016年L市部分区县刑事援助律师补贴标准(单位:元)

    根据上表L市的补贴情况来看,律师补贴普遍较低,除了市本级1500元之外,其他地区基本都在500元左右,经费不仅偏少,其中的大部分还时常被拦截、挪用或用于管理经费上以至于补贴经费发放缓慢。在我们的调查过程中,有的律师还要自己承担一些费用,入不敷出,因此其积极性很难提高,愿意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数量少,并且援助质量不高。

    (四) 刑事辩护服务质量低

    由图1和图2可知,大多数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由青年律师办理,青年律师进入律师行业晚,本身阅历较浅,职业经验较少,势必会影响援助质量,这是不可否定的现实问题。而且大部分援助律师对受援人态度冷漠,对办理援助案件持比较消极的态度,缺乏办案积极性,再加上自身水平有限,因此公民的辩护权很难得到很好的维护。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对我国的可借鉴性分析

    公设辩护人制度,是指政府机关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在刑事案件中,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援助制度。政府作为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主体,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促进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公设辩护人制度的设立是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规律的,目前,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是非常成熟的法律制度,在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我国应该以当前刑事法律援助为基础,结合目前中国现状,试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设辩护人制度,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平衡律师资源,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及时性

    在律师资源区域性分布不均的现状之下,通过建立中国式的公设辩护人制度,在一定区域之内进行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或者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刑事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之中,可以较好地满足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实践的需要。当前刑事援助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缺乏一个统一的公权力机构对其进行合理分配和有效管理,通过国家统一设立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给予刑事律师公职身份,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国家对其有效直接的管理,实现律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承担刑事法律援助责任与义务的体现。

    (二)有助于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律师队伍,更好维护公民的辩护权

    结合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来看,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是由缺少案源,经验不足的年轻律师承接的,难以保证服务的质量。为了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有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质,制定法律援助规范性文件,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努力为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提供合格人力资源保证,把好刑事法律援助办案的“入门关”。当然,正义感和奉献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所有的法律援助律师,无论是专职律师还是社会律师,都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有高度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在生命和自由面前,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敢于尽最大努力去保护弱者,从而为促进法治进步添砖加瓦。

    (三)公设辩护人制度能有效的解决案多人少的情况,缓解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补贴不足的现状

    刑事援助律师转变为政府的公职人员后,专门负责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问题。其次,作为公职人员固定领取薪金,使得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具有可控性和可预测性。在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初期,政府可以参考以往法律援助经费的拨款情况,结合当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和案件数量,立足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现状来决定最低法律援助经费,这样也更利于政府規划长期的刑事法律援助财政计划。

    (四) 实行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助于有效维护公民的律师辩护权,提高辩护服务质量

    当前我国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机构指派的社会律师; 另一类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有学者指出,这两支队伍虽有不同特点,但他们一般都比较缺乏办案经验,业务能力不是很强 。律师辩护权有效性是刑事法律援助更高层次的追求,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甚至是生命权,因此,对作为刑事辩护人的能力要求更高。公设辩护人应当是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来担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要求必须通过公设辩护人考试,或具有法官或检察官任用资格,或通过律师考试并执业三年以上。同时公设辩护人在长期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接触大量案件,其专职性与专业性是社会律师兼职法律援助律师所不能达到的。

    三、结论

    根据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援助现状来看,多数承担援助案件的律师办案经验不足,职业素养不高,而有经验有资历的律师不愿意承接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律师辩护的质量,真正将宪法中“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的规定落到实处,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应该立足于当前刑事法律援助,结合目前中国现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设辩护人制度,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注释:

    谢佑平、吴羽.刑事法律援助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建构,以新《刑事诉讼法》第 34条、第267条为中心.清华法学.2012(3).

    沈宜生.法律扶助制度之研究———以英国法律扶助制度为本.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 .127 .

    顾永忠.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与解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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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