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和行为。近年来,同性恋权利运动不断高涨,群体人数逐年增多。与之而来,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同性恋群体权利的现象。本文通过对同性恋群体的研究,揭示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更好的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同性恋 成因 自我认同 权益保障 作者简介:姚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181 一、 同性恋的基本概述及其成因 同性恋是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而具有这种性倾向的个体称为同性恋者。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 据史料考证,“‘同性恋一词是由匈牙利精神病医师卡罗利·班科特(Karoly Maria Ba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柏林内科医生赫什菲尔德使它在德国流行开来,而性学家蔼理士(Havelock Ellis)将其引入英语世界。” 其英文写作为:homosexuality。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有很小的部分,但其绝对人数不少,并且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3%-4%之间,具体到中国,同性恋者就有3900万-5200万左右,这还只是一个保守数字。如此庞大的群体,我们必须重视,其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对于同性恋的成因,学者们并未得出统一的结论,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同性恋是由先天决定的,这种先天主要指生理因素,即遗传因素、荷尔蒙因素和大脑结构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生理结构上是存在差异的;虽然同性恋者在认识自己的性倾向上会有年龄阶段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因素先天决定了同性恋倾向的形成;第二种观点强调同性恋受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环境因素主要指成长环境、家庭因素、受教育程度、社会环境等;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同性恋的成因并不是由单个因素决定,它是遗传因素、后天教育、环境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这三种观点中,绝大多数心理学家、科学家、医学家赞同第一种,认为同性恋是先天的。美国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APA)发表的一篇科学文献表明:同性恋无法被矫正,性取向也无法改變。 二、 同性恋在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发展 各国对于同性恋的看法因历史背景、社会发展程度、教育情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不同,人们对于同性恋的看法或赞同或排斥、或支持或反对、或褒奖或贬低。在4000年前的古埃及,人们把同性恋看成是非常美好的行为,同性恋者受到人们的仰慕和爱戴。玛雅文明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存在,是人的一种天性。而在罗马帝国时期,同性恋是不被接受的,同性恋者受到了严厉的抨击和阻挠。此后,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之后,这种迫害更为严重,规定对同性恋者一律判处死刑。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同性恋者不能生育后代,这违反了既存价值观念。在西罗马帝国时期,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迫害、同性恋者在一种压抑的氛围中度过。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再到19世纪工业化初期,西方国家一直将同性恋视为刑事犯罪,1861年,英国将鸡奸罪的死刑法律废除,改为10年有期徒刑或者是终身监禁,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接受了同性恋行为,接纳了同性恋者,而是英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将死刑从200种减到4种。18世纪中晚期,法国仍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因美国之前是英国的殖民地,也受到英国对于同性恋政策的影响,对同性恋行为采取打击策略。西方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这一政策一直持续到了希特勒时代,当时纳粹军队的集中营里关着很多同性恋者,该纳粹军队法律规定:同性恋者无一例外全部枪决。到了20世纪60年代,虽然一些国家不再对同性恋者处以刑罚,但人们并没有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行为,他们将同性恋视为与狂躁症、抑郁症等类似的精神疾病。直到1973年,美国心理学协会和美国精神医学会才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系统中去除。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将同性恋从疾病名册中去除,它不是精神病态或生理疾病,也无需接受任何形式的治疗。 就中国来说,据文献可知,对于同性恋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尚书》。《尚书·伊训》中的一段话,提到“三风”,“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墨”,“三风”之一即为“乱风”,其一是“比顽童”(娈童)。这表明商代贵族中已有类似同性恋的现象。 中国古代法律对同性恋行为进行处罚的记载最早出现于北宋时期。宋代周密《癸辛杂识后集》“禁男娼”条所载:“闻东都(北宋)盛时,无赖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 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制度不完善,对同性恋行为也没有具体的惩处措施,直到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规定了“流氓罪”这一罪名,当时很多同性恋者多以“流氓罪”定罪。“流氓罪”是一个“口袋罪”,其犯罪构成不明确,故1997年新刑法废除了“流氓罪”。2001年,中华精神科学会推出的第三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CCMD-3),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分类中删除,不再将同性恋看成是一种疾病,这意味着同性恋在中国大陆实现了“非病化”。 2001年德国法律允许同性恋人士结为“同性伙伴关系”,这种关系被视作德国家庭形式的一种,其权益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2015年6月26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是一项人人皆有的权利,全国范围内的同性夫妇都有权结婚,这意味着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2016年12月26日,台湾立法院初步审议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将“民法”第972条原先的“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保留,新增“同性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订定”条文。截至2017年4月,共有遍布除亚洲外其他四大洲的40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承认了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指一种类似婚姻的民事状态,其目的是保障同性恋伴侣拥有和异性恋伴侣同等的权益),其中有22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婚姻: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岛、阿根廷、墨西哥城、乌拉圭、巴西、丹麦、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首都领地、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卢森堡、斯洛文尼亚、美国;另外18个承认同性恋的民事结合合法化的国家与地区是: 德国、芬兰、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捷克、安道尔、瑞士、墨西哥科阿韦拉州、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匈牙利、奥地利、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列支敦士登、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马耳他、克罗地亚、爱沙尼亚。 三、我国同性恋群体所面临的问题 (一) 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自古以来,我国的传统家庭模式就是“一夫一妻”,“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等。无论是基督教的《圣经》还是我国的传统文化,生育和传宗接代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虽然现在社会有些人选择做丁克家族,但不可否认的是,孩子仍然是制约同性婚姻发展的一个障碍。因此在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下,许多同性恋者基于各种压力,最终选择了自己本不愿意的婚姻,履行了生儿育女的义务。 (二) 民众对于同性恋者本身抱有偏见 现如今,虽然同性恋不再被认为是一种精神疾病,虽然同性恋的人数很庞大并且在逐步增加,但一个社会中异性恋者还是占大多数,今天,有一些异性恋者能够接受并理解同性恋群体,但还是有一部分人对同性恋抱有偏见,反对同性恋者往往持有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同性恋令人反感,自己不能接受,会造成性病的传播且会对孩子的认知产生不良的影响。他们的这种看法是受到旧有思想的影响,确实在过去,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没有现在这么包容和理解。 (三) 同性恋者缺乏自我认同 同性恋者自我认同是指认识和接纳自己的同性性倾向,并以同性恋者的身份组织个人生活,与社会发生积极的互动。自我认同对于维护同性恋者的身心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卡斯的模型中提到,自我认同是发现自己性倾向的本质的过程,认同形成后将终生不变。 目前,我国同性恋者往往自我认同不足,他们不能正视自己的行为,为此非常苦恼,认为自己存在心理疾病,有的甚至去看心理医生。同性恋群体也缺乏科学认知,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才会形成坚定的同性恋者,而他们往往并不知道,这就使一些尚不完全坚定的同性恋者有一种自我否定的情绪,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社会稳定的。 (四) 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同性恋群体作出相应的立法保护,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行为,对于该群体的立法在我国仍然处于缺失状态,但现实是存在这样的一个群体,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规制、保护他们的行为,这显然与宪法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精神不符,并且也会影响该群体的自我认同。 四、同性恋群体权益保障的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他们在法律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规定应当得到贯彻和实施。既然强调一律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不能存在性倾向的歧视,为此我们还应该制定《反歧视法》,任何人都不应被歧视,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来更好的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完善《收养法》,因同性恋者无法生育后代,但有些同性恋情侣又希望有孩子,虽然我国早已颁布《收养法》,但并没有同性恋收养的相关条款,完善该法,允许符合要求的同性恋者收养孩子,使他们能够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子女。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加快推进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对当前婚姻法加以修改完善,允许同性结婚并赋予他们和异性相等的权利。 (二)提高公民的性教育,创造和谐、包容、尊重的社会环境 同性恋并不是病,如前所述,全世界已有40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承认了同性婚姻与民事结合,并且这个数字还有不断攀升的趋势。从小到大,我们几乎很少接触相关的性教育知识,虽然近期有了一些儿童性教育课程,但因家长反映尺度太大也一直遭受诟病。家长要转变思想观念,引导孩子正确认识同性恋。媒体也要积极推出相关性教育节目,引导公民将同性恋看成是生活的一种常态,改变人们传统的思想观念,创造人人平等,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制 我国的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养儿防老”,但同性恋者无法生育是事实,二者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人们认为年老之后无人照料是一件很悲伤的事情。而西方国家不这么认为,他们很少依靠自己的孩子,一方面是观念的原因,還有一方面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非常健全和完善,能够对自己未来的生活起到保障。因此,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加快建设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势在必行。 五、结语 同性恋者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保障。这不仅需要政府、媒体的努力,还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接纳他们、尊重他们、包容他们、体谅他们,不要戴着“有色眼镜”去看他们。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这需要我们有耐心、有恒心。同性恋者也要积极努力,正视自己,相信自己。我们相信,他们的权利会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注释: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1. [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著.胡颖翀,等译.性学观止.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378. 谈大正.同性恋的历史及其伦理法律嬗变.中国性科学.2011(4).54. 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宋元笔记小说大观·癸辛杂识后集([宋]周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5756. 杨玲、谢远俊.男同性恋者自我认同发展的质性研究.中国性科学.2011(5).42. 徐德宇.论同性恋的法律地位认同.法制与社会.2016(24).175.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学论坛.20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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