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结构的思考 |
范文 | 摘 要 劳动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制度在劳动法领域的典型应用,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益诉讼。鉴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社会上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利益的现象,而劳动者在强大的公司面前普遍处于弱势地位,故依据我国现有的国情加强劳动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缓。 关键词 诉讼 公益 障碍 建议 作者简介:范遵国,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146 一、劳动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劳动公益诉讼的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雇佣单位所有制呈现出多元化和利益分化的趋势,劳动用工主体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组织。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涌入劳动者市场。在这样的大环境中,雇佣单位处于优势的买方市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表现如下,一是在就业领域中,歧视现象一直存在而且愈发严重;二是劳动者的就业环境恶劣;三是在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在劳动公益诉讼上的法律空缺,和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或就业环境的限制,往往难以通过自己的力量寻找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刻不容缓。 (二)公益诉讼及劳动公益诉讼的含义 1.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的概念其实是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公益诉讼可以定义为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每个普通公民都有权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定义没有一个共识。有两种观点是为大家所认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组织、个人和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力,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诉讼,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裁决。通过比较两种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主体和对象都有不同之处,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主体和对象行为都有相对特定的限制,然而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主体应该泛指整个公民群体。 2.劳动公益诉讼的界定 我们可以把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劳动公益诉讼这几种主要类型,这主要是依据于它们所针对的诉讼对象和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不同来作出的区分。 3.劳动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多元化,公益诉讼的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就是原告的多元化。 (2)目的的双重性,一般情况下,公益诉讼成立需要两个前提:一是某违法行为事实上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伤害;二是该违法行为虽然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3)内容的公益性,我们都知道,公益诉讼的本质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诉讼程序的经济性,既然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同时又具有原告多元化的性质,那么,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组织都有资格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4.劳动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异同 公益诉讼包括多种类型,比如: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他们具有公益诉讼的共同性质,比如:公共性、公益性和防御性等。但是由于主体和内容的不同,他们也是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被诉讼行为的不同、诉讼主体不同以及相应被诉讼对象不同等。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范畴内,特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和个人,对于违法民事经济法,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潜在危害的行为进行诉讼,提交人民法院,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的形式对该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特定的国家机构、组织和个人,对行政主体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潜在危害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提起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确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在经济市场中,劳动者通常是处于弱势地位,在雇佣中,支付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先劳动后付工资的模式。这样的模式使得无形之中雇佣方成为相对强势的一方,于是其无视劳动者的应享权益,并且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显得疲软无力,主要有如下的表现: 1.劳动行政规制能力的不足。 2.劳资协商机制的停滞。 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缺乏。 (二)我国确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1.法理基础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是近现代法律的思想基础,权利本位是近现代法律的最高理念。然而,随着社会整体大生产的出现,自由资本主义逐渐发生转变,垄断资本主义慢慢成为市场经济主流,不少传统私法观念逐渐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团体主义的思潮逐渐成为其中一种趋势。其中主要对三大原则进行修正,包括:过失责任、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 2.方法论基础 挣脱一元法益主体框架,探索多元框架。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的利益。在传统诉讼法律观念中,原告必须是遭受侵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直接或者间接归属者,但是社会劳动者公众法益的归属者是社会劳动大众,这是一个不明确的对象,倘若我们坚持传统的诉讼观念,很难适应当前的社会复杂关系的需要。我们应该彻底突破仅仅只有诉讼利益的归属主体才具有成为具体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方资格的传统思维模式,主动地采取利益主体和诉讼主体的二元甚至多元的区分。 三、构建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障碍 (一)执法不严 执法不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顯著问题。产生这种问题的深层原因有很多。首先是因为执法资源的不足。其次是因为执法理念的偏差。最后,官商勾结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个利益集团的形成,比如会对普通劳动者造成较大的伤害,对于劳动者的保护的司法实践力度自然会大大降低。 (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不完善 上文提到,一裁两审的单轨制是我国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 此种制度并不能够很好地支持与维护劳动公益。首先,现行的制度要求劳动争议双方需要直接当面进行沟通解决问题,但是现在的劳动关系往往存在强烈的雇佣关系,而且明显一方强于另一方,并且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双方需要当面进行沟通是非常不合理的。再者,当前的劳动争议诉讼要求必须是利益直接相关者才能参与诉讼过程中,并且其只能够代表其自身的利益体,而不能够代表一个群体进行诉讼,这样的限制使得群体的公共利益保护更加困难。最后,即使在某些案例中,群体利益可以进行诉讼保护,但是由于整个诉讼程序的过于复杂,相应的成本过高,导致很多劳动者不愿意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集体谈判机制不健全 集体谈判是自由经济市场环境下产生的一种机制,它可以很好地帮助部门劳动者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我国也慢慢形成了独特的集体谈判机制。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长期的传统谈判意识,并不能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原因其中一个是在于我国现行的工会体制不合理。 我国的工会组织已经不同于一般的工会组织,其本质上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机构:所以结果是工会的真正领导者往往是政府机构直接下派的人,而非民主选举所得。所以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的工会其本质并不能够成为工会。 四、构建我国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立法保障 基于大量的司法判例积累,在法律层面中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最终以立法方式明确私人力量为维护社会经济公益而向法院起诉的程序性权利,这是美国所谓的“私方司法长官理论”。这种由判例到立法的过程值得我国去学习借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与美国的司法判例极为相似,当然由于我国没有这方面太多的经验,一步到位的做法较为困难,所以我国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确立这一规则,并逐渐积累经验,通过司法解释逐步扩大原告主体的多元性,最后再将我国的劳动者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 (二)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 1.工会 为了实现工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我们应当赋予工会参与劳动公益诉讼的权利。首先,工会成立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工会组织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能够代表职工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最后,由于其天然组织优势,工会组织往往比劳动者个人在诉讼方面具有优势,当劳动者个人受损害较小时,劳动者作为个体,势力弱小,难以实现对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如果工会能够摆脱一些弊端,正常地运作,是可以实现对于个体弱势的弥补。 2.检察机关 虽然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和专业性,但是检察机关作为主体代表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许多现实优势。首先,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检察机关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同时,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我国检察机关也作为一个法律监督人存在于司法体制中。再者,检察机关具有不同于普通政府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最后,检察机关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符合社会对于公平公正的认知,可以更好地为大众所接受,从而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3.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主要的职责就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作为劳动公益诉讼的主体,首先,在接受到个人、工会和检察院的建议时,劳动保障部门应该积极地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并且进行相应的措施,迅速行使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包括行政处罚权等。同时在面对保障部门无法制止的损害劳动公共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公益诉讼,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公共利益。 (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一种特殊例外。由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劳动争议案件, 普遍存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现象,从而导致其无力举证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在劳动法中,考虑到实质公平的原则,我们也应当借鉴民法中的有关做法,实行有利于原告的做法。 在劳动公益诉讼中,劳动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在寻找司法救济时往往处如劣势,为了更好地弥补双方存在的天然势力差别,在公益诉讼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具有现实意义。 (四)实行有利于原告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 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建立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承担机制至关重要。按照国际惯例, 原告可以免交纳诉讼费用。我国也应该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 适当地减轻人民群众提起劳动公益诉讼的费用,并且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 (五)建立建设原告奖励和激励机制 最后, 必须要逐渐建立完善的原告奖励制度。由于劳动公益诉讼的原告实际上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许多人会因为事不关己而不愿意主动发声,导致许多有损劳动者公益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揭发,为了更好地调动原告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应该设定相应有效的奖励措施。 参考文献: [1]唐开元.论劳动权保障中的公共利益.社会科学家.2008(12). [2]马奉南.试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研究.2002(10). [3]苏家成、明军.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00(10). [4]骆正权、曾于生.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33(1). [5]蔡红、梁远. 也论行政公益訴讼//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10). [6]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法商研究.2008(6). [7]陈阳.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及其限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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