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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社会现代化进程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当代变迁
范文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碰撞、冲突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从而得出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当代变迁问题的具体原则,并提出相关建议,以实现在社会现代化进程下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 少数民族 习惯法 国家法

    作者简介:许梓蓼,云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族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20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

    (一)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发展

    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发展中,各少数民族之间逐渐形成了适用于本民族、本地区内部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规定的良性社会秩序,从而产生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从原始社会时期就已存在的一种公共的社会秩序,再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时期,民族概念的出现,社会习惯法的逐步产生,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各民族地区得到了快速传承和发展壮大。最早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产生于生产与婚姻领域,如今,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的领域已经逐步扩展至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对于维系少数民族聚集地地区稳定和谐,推动当地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点

    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又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自然形成的,其很明显地会和本民族自身发展实际和发展特点相结合,体现本民族的文化意识,从而呈现出仅属于本民族特有的“民族味道”,这使得少数民族习惯法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本民族内部或相对有限的民族村寨内。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是一种法律规范,对人们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作为一种自然形成的习惯法,对每一位当地民族聚集群落成员而言,又属于一种道德规范。因此其具有“双重”约束力,能够较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三)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通过研究各少数民族聚集地的习惯法,特别是西南不同民族的民族习惯法,不难发现,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广阔,其基本与国家法内涵、本质、精神相通。主要分为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民事领域包括物权、债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刑事领域主要包括各类具体的犯罪行为与相应的处罚。

    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碰撞和融合

    (一)经济领域的碰撞和融合

    一方面,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促进公益事业的基础上重视保护生产、保护所有权,努力追求分配上的相对公平。这与社会现代化进程下国家法,特别是以民法为代表的调整私权利的有关法律中强调对平等主体的财产权利的保护相契合。例如,赫哲族习惯法规定,在猎获物的分配上,无论猎获物多少,出猎者都平均分得一份;捕获猎物后,如果已将猎物背起来,后来者将无权要求分配,如果是赶上来时,猎物尚未背起来,则应当分一部分给追兽的人。这一习惯法充分体现了在生产方面,保护生产;在分配方面,又努力推动相对公平,这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正视,某些少数民族群居区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状态下,经济发展还处于较为原始和低级的模式状态。例如西盟阿佤山区的佤族以及聚居在云南景洪基诺山的基诺族,其少数民族习惯法还基本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阶段,强调氏族公有制,这严重阻碍了当地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伴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当地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吸收了现代国家法的某些精髓,这也最终促进了当地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二)政治领域的碰撞和融合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国家法所强调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观念和思想正逐步融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某些少数民族习惯法中封建迷信、神权至上等落后的政治形式,保证了少数民族集体政治平等权以及参政权等各项政治权利。

    然而,少数民族习惯法所保留的某些传统的观念,又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较难推行下去。比较典型的就是云南文山市红旗办事处旧平坝上寨壮族自然村“抽签”选任村干部的当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矛盾问题。旧平坝上寨村這种抽签选村官的做法一直持续至今,村民们早已将其视为全寨人的习惯法,当地政府虽三令五申强调,要坚持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民主选举,也分别于1994年和1998年两次进行了民主选举,却均以失败告终。而当其在实践中选择尊重习惯法规则后,则最终促进了当地村务管理的良好实现。由此而看,虽然国家法在某些方面的确具有原有少数民族习惯法不可比拟的先进优势,但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将少数民族习惯法强行与国家法相并合,生硬地改变延续已久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而应该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前提下,给予当地居民更多的选择空间和选择自由,真正让当地居民自主选择有利于其政治生活发展的具体法律和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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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