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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变化极大,但是随之而来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严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作为导致农村环境污染中的一大因素,是当今农村发展中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呈现出了数量种类增多、污染来源扩大、危害结果加剧等特点,而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我国相关立法不健全、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等因素外,还是“城市中心主义”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自身的公共性质而引发的“公地悲剧”几方共同作用的产物。面对这样的情形,只靠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活动已经不太足够,除了发挥政府在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中的作用以外还需借助农村居民的力量,然后配以完善的监管制度才能更为有效的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 农村 生活垃圾 垃圾污染

    作者简介:黄杰,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204

    一、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概述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问题是关系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作为当前阻碍农村发展的一种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尽快解决的地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已经日趋复杂化,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真正有效的解决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就要首先了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具体概念以及特点。

    (一)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概念

    要想了解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概念我们就以明确农村生活垃圾的概念为基础。对于农村生活垃圾而言我们可以认为它是在农村日常生活中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丧失了其应有价值的废弃物品。一般而言,农村生活垃圾是指除农业工业生产造成的固体废弃物之外的由农村日常生活活动所造成的相应废弃物,以农村生活垃圾、农田废弃物和牲畜排泄物为主。 因此,在了解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概念后,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概念,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或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所产生的丧失了其应有价值的废弃物品在与农村生态环境结合后由于其处理不当对于生态环境造成的相应的损害。

    (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特点

    而在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概念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可以继续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特点进行相应的了解,从而有利于分析出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现状,为解决从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提供更好的基础。目前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污染物数量与种类多。目前由于我国总体及经济形势向好,农村居民收入日渐提高,加上电商业的发达,使得农村居民购买力不断上升,在提高其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的副作用,日渐增多的农村生活垃圾就是其中之一。当今农村生活垃圾成分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以前生活水平低时产生的的厨余垃圾、畜牧排泄物和秸秆垃圾,开始出现电子垃圾与农村建筑垃圾。而且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与快递行业的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数量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

    2.污染来源广。曾经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来自农村的生活垃圾,但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城市垃圾处理出现了超负荷运转的局面,为了缓解城市垃圾处理的压力,大规模垃圾运到农村进行处理,这就扩大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污染來源。因此,污染物来源广也成为当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新特点之一。

    3.危害结果加剧。所谓危害结果加剧是指现阶段农村生活垃圾由于生活垃圾来源增多,使得等待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和种类超出了原本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处理的上限,导致未能及时处理的垃圾对周边环境造成了难以解决的污染。而且由于农村居民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缺乏正确的引导,使得不同种类的垃圾经常堆放在一起,造成复合污染并且在垃圾处理时由于垃圾混合发成反应形成二次污染。

    二、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现状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的并不顺利,未能取得应有的成效,农村垃圾污染问题依然是威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大难点问题。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虽然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制定了相应的法条,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太过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在现实生活中难以依靠法条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从实际执行层面来说,我国部分省市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进行了一些探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但是并没有很好的效果,反而暴露出了现今存在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问题出来。当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上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法律规定不完善

    法律规定不完善是指我国目前对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方面并没有较为明确和完善的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从国家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专门涉及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条款,对于农村环境的保护仅仅分散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法条之中,而且相关法律条款过于零散没有针对性,使得实际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问题的时候往往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提供借鉴和指导,从而导致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上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从而使得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作困难。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来说,部分省市虽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但是从实际执行的方面上看,这些政策只规定了乡镇政府对于农村生活垃圾具有治理的义务,但是并未规定政府在垃圾污染防治方面的具体职能,也未规定政府如何执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地方立法在相关层面的缺失导致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治理。

    (二) “城市中心主义”

    现如今,部分政府机关还保存着“城市中心主义”的思想,这也是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原因之一,从而导致城市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有了较大的差距以及“垃圾下乡”局面的产生。 比起城市的垃圾处理设施来说,大部分农村并没有构建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体系,这就使得农村先天性的就不具备较好的垃圾处理能力,而且对于目前城市垃圾处理超负荷运转的情况,政府为了保障城市经济的平稳运转从而将城市垃圾运到农村处理,以危害农村生态环境的代价来保障城市经济的发展。这极大地增加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压力,并且易造成二次污染的产生。与此相对应的是农村发展建设中由于环保自己投入的不足往往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支持相应的环境保护机关的设立,而且面对城市垃圾的进驻也往往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面对如今的垃圾围村现象,农村居民不仅仅会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个人健康也难以得到保障,而这些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解决与补偿。这些表明“城市中心主义”已成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剧的一大诱因。

    (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公共属性造成执行困难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防治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的一大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的公共属性。面对整个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仅靠政府进行末端治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农村居民从源头上加以规制。但是每个人都存在着利己的思想,面对属于公共事务的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时候,总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或推脱认为别人会做,这就导致在实际中其实很少有人会真正的为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做出努力。 这不仅仅是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的问题,而是利己思想的影响下,居民难以真正地意识到其自身作为农村社会集合体的组成之一,是农村生态环境利益的主要享有者同时也负担着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利益的责任,治理垃圾污染不是别人的事,而是自己的“家事”。而且由于治理工作的公共属性,其取得成果之后获益的也不仅仅只有自己,还有同村其他居民甚至外村居民,当农村居民付出代价治理污染的时候其他居民会无偿分享到利益,这更削弱了居民参与的意愿,从而导致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具体执行的时候难以得到从村居民的正向反馈。

    三、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地方立法

    当今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已经成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中必然面对的一个问题,而我国目前对于该问题的并未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因此,要想真正的解决该问题还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予以规制。但是在现实之中,各地农村差异巨大要想通过专项立法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以目前的现状而言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通过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法规,针对不同种类的垃圾提出不同的垃圾污染方案,发挥政府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上的作用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从而改善农村的生态环境,形成高效实用的垃圾污染法律体系。

    (二)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组织结构体系

    目前,生态环境建设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政府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基层乡镇的工作重点。要在“城市中心主义”思想下正确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从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就要建立农村基层环境管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构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发挥专门机构的科学指导作用,使其发挥其专业性优势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问题。首先,要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组织,通过该组织一方面可以与城市垃圾管理机构达成共识,为农村处理城市垃圾寻求相应的补偿从而用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该组织来正确引导农村居民进行正确的垃圾处理从源头上削减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概率。其次,要建立农村垃圾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由于目前法律未规定农村政府该如何承担生活垃圾污染治理的义务,因此部分政府对此并不重视,加之基础设施不健全。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部门,一方面可以监督政府认真执行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监管找出治理工作中的缺失。最后,建立垃圾防治宣传小组,通过向村民传达正确的垃圾处理知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的产生。

    (三) 加强农村居民自我治理能力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工作中“公地悲剧”的现象存在,所以要想真正的发挥农村居民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最主要的就是提高农村居民的自我治理能力。首先,要转变农村居民的思维方式。对于當前农村居民而言,空谈环保意识有些不切实际,但是可以从其生活环境着手。农村居民作为农村社会的组成部分,天然享有农村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变化较为敏感。目前垃圾围村的现象较为普遍,农村居民因此深受其害,所以从居住环境的改善角度而言促进居民进行垃圾分类与定点处理工作能够更容易得到居民的认可。其次,形成垃圾处理村民自治管理组织。面对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单靠政府得知作用是不够的,而要充分发挥农村居民的力量就需要将其凝聚在一起。由于农村多为熟人社会,所以能够更好的建立起相应的垃圾处理村民自治组织。这可以通过以村中具有威望的人为引子,从而构建出垃圾处理自治组织的雏形。最后,构建奖惩机制。对于积极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的居民予以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对于属于治理的村民予以舆论上的监督处罚,从而形成良好的农村居民参与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风气。

    注释:

    李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7.

    穆应天.我国农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研究[D].河南大学,2018.

    李景香.我国农村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28):214-218.

    李彬.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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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