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解决的思路与建议 |
范文 | 柏巍 关键词农村社会矛盾 新时期 乡村治理 三治结合一、准确把握新时期乡村治理理念 健全“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新时期我国优化乡村社会资源配置,维护乡村社会有序稳定发展,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這也是包括政府、乡村社会组织和村民个人在内的,以实现乡村整体发展利益为目的,对乡村发展各项事务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和调控的动态过程。构建乡村治理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并不是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简单相加,需要准确把握新时期乡村治理的要求,深入理解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理论机理和实践价值和意义,这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成乡村社会转型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 (一)构建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 十九大报告首次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适应新时期乡村治理和乡村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它实现了乡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满足了广大村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同时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地生根的重要实践。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在中国人口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同时,从“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运行和构建上来看,需要广大乡村居民的广泛认同和参与,在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过程中,应多从制度设计层面保障乡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乡村社会突出矛盾,维护乡村社会公平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广大乡村居民的积极性,转变其被管理者的角色,使其充分参与到本村事务的治理活动中,成为乡村治理活动的主体,进而实现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激发乡村社会和谐发展内生动力的源泉 新时期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基础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理念正不断发展和延伸。自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法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虽然各自独立存在,但是又紧密联系,缺一不可。三种治理方式依据不同地方的实际情况,乡村治理方式的着力点也应有所不同,应结合不同乡村发展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共同形成乡村治理融合、统一的有机整体。 实践中,乡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形式,能极大程度地保障村民在乡村治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多元化趋势,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先富村民与贫困村民之间、普通村民与脱贫村民之间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加剧,这些矛盾冲突的妥善化解需要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来实现。大量实践表明,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单纯的自治是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纷繁复杂的各种现实问题。为了摆脱这一困境,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能极大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同时也能让广大村民获得普遍的认同和配合,激发村民参与自治、信仰法治、尊崇德治,共同构建农村的社会理性,促进乡村社会向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三)构建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是满足新时期广大农民现实需求的保障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总体布局的实施以及扶贫攻坚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我国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好的成绩和趋势。与此同时,乡村居民的思想意识和需求也发生着变化,农民对新时期乡村治理的要求提高,对自身生活环境和权益保障需求更加迫切,对基层民主的实现更为渴望。因此,需要构建完善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注重顶层设计的同时,更要注重制度、方针的实践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坚持以人为本、乡村发展以农民为中心的理念,带动乡村居民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新格局。二、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正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治理同样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困难与挑战。新时期农村社会面临着乡村发展带来的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些仍然是固有问题的转化和变化。如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一直都是乡村治理的重要课题,分析新时期、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的产生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治意识缺失。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当前乡村社会的法治化治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较低,缺乏对党的政策理论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深入学习领会,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规范的了解和运用能力明显不足,在工作和处理问题过程中主观意识强,把握事物客观发展规律能力弱,很多矛盾问题能依法解决的不依法解决;另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遇到问题解决不了,就聚众闹事、上访,甚至用暴力解决问题。 其次,逐利思想严重。随着乡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乡村之间出现发展不均衡的情况,同一个村内部成员之间也会出现贫富不均,有的地方贫富差异很大。部分群众为了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做出违反道德甚至法律的行为,对抗乡村的改革发展。有的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或亲属利益欺上瞒下,不依法、不公正处理乡村事务,导致村干部在群众中威信降低,极易产生群众对立、不满情绪,进而发生群体性事件。 最后,村干部工作方式单一。乡村社会矛盾是随着乡村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不断变化的,乡村治理活动中基层村干部总是喜欢用固有的、单一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去处理不同的问题,工作上不积极创新,工作方法过于简单。并且有些工作和情况处理不及时、不彻底,对各方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协调不力,长此以往,很多矛盾、冲突就会陆续升级,引发各种上访、闹事等情况发生,给上级部门带来压力,加大行政成本。 新时期“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其主要的目标就是去除旧的、传统的乡村治理中的陋习和思想,全面实现和满足新时期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全面构建符合新时期我国乡村发展规律的和谐、稳定和理性的乡村社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应当从治理的主体、治理的方式和手段入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完善,激发乡村治理主体的积极性,规范乡村治理职权的行使,以法治为主导,推进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开展。 第一,落实法治教育宣传,提升乡村治理参与者法治素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理念的進一步深入,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越来越多地融入法治因素,这不仅国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求,也是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迫切需要。因此,从强化公民法治素养的角度,应加强和落实普法宣传,教育群众自觉守法、遵法,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为常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法律常识,学会理性思考。同时,应通过学习和考核提高乡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定期开展法治教育培训班,培养基层干部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刻领会权责统一、法律至上思想,使乡村干部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做到不失职、不推诿,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思考和解决问题,培育法治信仰,对违法违纪或者破坏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坚决抵制。 第二,完善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构建依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乡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等相关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规范行政调解程序,使其公开化、具体化,在实践中有可操作性。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现代化建设,提高仲裁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能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重点加强乡镇和村组的调解委员会的建设,提高调解人员业务素质和法治素养,通过制度设计衔接,使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等调解方式有机结合起来。 第三,着重加强乡村精英的素质培养。在我国很多地方的乡村都存在着乡村精英和“乡贤”,农民群众基于熟人情结的最普通的“信任”,使得乡村精英和“乡贤”往往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能更有效、更全面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应着重加强村域精英的道德品质培养和法治素养,通过教育和考察培训,提升他们在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时的能力。当村域精英们都认为运用法律规则比原来依据人情礼俗处理矛盾纠纷更公正时,信任他们的群众也就自然而然地会将法律的规定视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第四,落实乡村依法行政监督工作,推进法治建设的考核和评价。明确农村法治建设责任人职责,针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村一级应当每年向乡镇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本村法治建设情况和下一年度法治建设计划。明确村一级法治建设任务,建立健全村民对本村法治建设工作的评价体系,保障和加强民主监督,乡镇政府应组织专项督查,坚决查处乡村治理活动中违法用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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