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经济新常态下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考量分析 |
范文 | 郝轩 [摘 要] 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对小贷行业后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结合《条例》内容,从陕西户县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的分析出发,总结了十年发展过程中取得的成效,针对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明确身份定位,提升监管效能;探索差别化政策支持,助推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市场融资能力;加强内控管理建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快推进信用评级和接入征信系统,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2006年,西安市大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和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公司在户县成立,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全国五个试点省区首批七家小额贷款公司之一,从此拉开了户县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助微、蓬勃发展的帷幕。十年发展中,户县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县域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较高市场认可度,社会反响良好。截至2016年末,陕西省户县共有小贷公司4家,从业人员60余人,注册资本金合计超2亿元。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小贷公司及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有望解决小贷公司存在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内部管理薄弱、违规经营现象等问题,对小贷行业后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十年发展状况 (一)弥补县域三农信贷投放不足,有效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十年间,在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源向大中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集中情况下,具有强烈创业和发展意愿的县域“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产生巨大反差,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空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后,以其机制灵活、贴近农民、数额较小、手续便捷等特点,提供及时有效的信贷产品,弥补了县域商业银行对“三农”和小微企业支持的不足。截至2016年末,户县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1.44亿元,是2006年末贷款余额的9.42倍,其中农户、小微企业合计贷款余额占小贷公司贷款余额比重高达85%以上。十年发展中,户县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超10亿元,主要用于经商、农产品加工和种养殖业,为“三农”经济发展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在微型金融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产权最为清晰,数量增加最快,使其成本效率能够代表当前中国商业化微型金融机构的效率。户县小额贷款公司实行股份制管理,产权机构比较清晰,分红回报率高于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更多的自然人以入股形式参与进来,有效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渠道。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吸收民间资本,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融资开始向阳光化、合法化转变,民间资本通过参股小额贷款公司为大量的民间金融提供合法的金融供给,进而达到满足县域“三农”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数据显示,2006年户县第一批成立的2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合计为4300万元,十年发展中历经多次增资扩股、机构新设。截至目前,4家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已达2.17亿元,有效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并為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奠定了资金基础。 (三)推动行业充分竞争,促进县域经济增长 市场容量、市场竞争主体数量和市场的管理程度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主要因素。县域金融竞争程度低的根本原因是前些年国家对县域金融市场进入的严格管制和过多的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县域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的产生,打破了农村信用社在户县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格局,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业务重点调整后形成的“三农”及小微企业的小额信贷真空,促进了户县金融行业竞争氛围的形成,推动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充分竞争,加快了市场化资金价格机制形成,规范了当地的金融秩序,促进了县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水平提升。截至2016年末,户县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和人民币贷款余额为295.19亿元和78.28亿元,分别是2006年末的4.43倍和1.98倍。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不断增强,户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也得到不断提高。数据显示,2016年户县预计实现生产总值162.6亿元,是2006年的2.74倍。 (四)专注民生领域业务开展,推动县域普惠金融快速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以来,尊重市场需求,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专注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在促进农村信贷市场发展、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同时,也推动县域民生普惠金融的不断发展。同时,在小额贷款公司民生领域业务不断拓展的背景下,辖内金融机构也逐步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征,不断创新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民生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联保贷、助保贷、公司+农户+银行、订单农业的基础上,相继推出了“公司+农户+股份”的土地流转新模式、“园区管委会+银行+园区内企业”的“园区贷”信贷产品,增强对民生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和服务水平提升。据统计,目前户县已有20余户企业通过“助保贷”、“园区贷”获得信贷支持近3亿元,贷款企业满足率达到90%。 二、经济新常态下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法定金融身份未确认,经营成本较高 从本质上讲,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贷款发放业务,应属于金融企业,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未能明确其实质金融身份。而《条例》也仅从监管的角度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正式放贷人的身份,并未真正完成小额贷款公司法律与税务角色的定位。普通工商企业的性质将继续使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监管和税收征缴等方面不能享有金融企业的相同条件,日常经营中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五种以上税费,税收负担过重。同时无法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取得低成本资金,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甚至可能会因金融的高风险属性而失去生存能力。 (二)改制村镇银行热情不高,发展方向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之初就定位于“小额、短期、分散”这一细分市场,丰富信贷市场层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2009年6月,银监会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银监发〔2009〕48号)中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这也是之后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蓬勃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改制村镇银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原股东的公司控制权必然丧失,所以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的意愿并不强烈。同时,一旦成功改制村镇银行,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产品灵活性等方面的优势将必然丧失。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是转制为村镇银行,还是继续做专业放贷人或升级为专业放贷的金融公司,目前在政策层面目还没有清晰地路径规划,各小贷公司的股东也持观望态度,这也必将影响小贷公司的后续发展。据了解,户县四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均维持现状,没有改制村镇银行的计划。 (三)资金来源渠道不足,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较大 融资渠道狭窄、后续资金不足一直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瓶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但实际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的比例非常低,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影响其稳健经营。据了解,十年间,户县仅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向国开行进行融资,累计融资额为6000余万元。截至2016年末,户县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为零。《条例》中尽管逐步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的限制,给其留下了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资金来源通道,但这些通道资金成本已接近或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在这种以贷放贷的高息模式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安全经营无法得到根本保证。 (四)股权结构的逐利性导致业务经营偏离政策设计初衷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完善农村金融市场,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東大多数是由自然人组成,股权结构的逐利性要求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低盈利性矛盾,导致在实际经营中小贷公司出现信贷非农化现象,业务经营偏离了政策设计初衷。一是信贷投向非农化,减弱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目标。《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小贷公司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资金应不低于70%,但小贷公司的经营以盈利为前提,因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小贷公司投放“三农”贷款的积极性不断降低,支农功能逐步减弱。二是在“只贷不存”以及对股东人数规模控制的情况下,小贷公司普遍面临资金短缺困境,部分小贷公司涉足房地产和融资平台领域,资金链断裂风险增加。三是受利益驱动,在业务办理中,小贷公司开始出现单笔贷款大额化现象,加大了信贷风险,也违背了“小额、分散”的原则。 (五)信用信息缺失,风险控制能力薄弱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就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更加准确的研判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贷风险。同时也将进一步拓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涵盖面,提升全社会居民信用意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然而,据我们调查了解,一方面,目前户县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全部接入征信系统,但因数据上报工作未完成而没有开通查询功能,而且小贷公司上报历史数据积极性不高。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信息的缺失,会导致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同一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贷款,信贷风险不断积聚。同时也会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成本,进而促使其提高利率定价以覆盖风险。另一方面,过去的十年小额贷款公司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在内控制度、治理结构、从业人员素质、风险管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股东结构不合理,个别公司存在大股东“一股独大”和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的现象。二是没有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及时的预测、识别、控制,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流于形式。三是从业人员甚至高管人员大多缺乏金融行业工作经验,信贷人员数量不足,兼岗情况普遍。 三、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能力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身份定位,提升监管效能 金融机构身份定位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十年发展中的期望,而《条例》中仅是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正式放贷人的身份。基于社会身份的界定,建议司法部门通过相应司法解释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参照金融机构处理,从根本上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专业放贷人角色认定;监管、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物权登记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优化政策配合与支持,以相关具体规定制度形式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类似的身份定位,参考对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各相关部门应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框架下,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出台具体监管实施细则,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监管体系。此外,监管部门可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中的发起人条件、股东资格等限制,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提供宽松的条件。 (二)探索差别化政策支持,助推特色化、专业化发展 目前,随着村镇银行设立和p2p网贷平台快速发展,县域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目标,需解决“小额、分散、普惠”的业务特征与降低运营成本费用之间的矛盾。地方政府应切实使符合政策预期的小额贷款公司享有和农信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同的财税政策,通过税收返还、财政贴息等方式,有效降低其运营成本。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县域经济和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特色化经营道路,大力发展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要整合资源,加强与协会、同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外部合作,积极探索小贷+私募股权投资、小贷+担保、小贷+P2P、小贷+私募股权投资+担保等商业模式,创新开发联合贷款、助贷、接力贷等信贷产品,以成长型小微企业为首选客户,把资金投向国家鼓励、支持的产业和行业。 (三)适度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市场融资能力 外源性融资渠道受限一直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面临的困境,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融资机构数量和融资杠杆率的限制,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可持续资金供给机制对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尤为重要。一是可将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农信社、村镇银行对待,允许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引导鼓励其在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县域发展薄弱环节上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积极筹建省级行业协会,发挥协会“整合增信”作用,通过协会将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联合起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信托计划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三是在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省级或市级范围内行业之间进行资金调剂、开展委托贷款和票据贴现、限额内定向吸收大额存款以及开展担保业务等,引导鼓励其引入民间投资基金,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中后续资金不足问题。四是鼓励商业银行对经营业绩较好且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提高其从银行融入资金的比例并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四)加强内控管理建设,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授权制度、流程控制制度、风险评估制度等内控制度,强化风险防范,构建符合现代化金融企业要求的法人治理机构。应准确定位市场和业务,充分发挥“小额、简便、快捷”的贷款優势,坚持“细、精、特”的经营策略,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同质化,着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利用贴近基层、贴近县域、贴近农村的优势以及互联网技术,加强与银行、担保、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合作,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业务风险和市场利率,探索开展金融咨询和金融信息服务,提高业务经营内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具有较高金融理论水平和行业从业经验的专业人才,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打造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能够适应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专业队伍。 (五)加快推进信用评级和接入征信系统,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科学评价其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经济和社会绩效等内容,披露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提高机构经营透明度,增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和投资价值的再认识,增强其市场融资能力。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步伐,有效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客户风险掌握度。人民银行应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加快接入征信体系提供基础性技术支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提高软硬件条件已达到接入标准,适当下调小额贷款公司进入征信系统的门槛,力争尽快将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积极鼓励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创建诚信文化活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支付结算方式便利化,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和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周孟亮,李明贤,孙良顺.基于普惠金融视角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7. [2]陆静,王小飞.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收益权融资模式的思考[J].上海金融,2014(5):99-102. [3]何婧,何文广,王宇.政府持股对小额贷款公司社会绩效的影响研究[J].上海金融,2015(8):82-85. [4]钟勇.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J].西南金融,2015(3):69-72. [5]秦颐,焦瑾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述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2):89-93. [6]周孟亮,胡晓洲.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制度掣肘与路径探索[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73-82. [责任编辑:高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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