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女(一) 汉代宫女之一。《后汉书·皇后纪序》:“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李贤注:“采者,择也。”《文选》四九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皇后纪论》“所以明慎聘纳、详求淑哲”李善注引汉应劭《风俗通》:“采女,案采者,择也。以岁八月洛阳民,遣中大夫与掖庭丞相工,阅视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长壮姣洁有法相者,载入后宫。”后用作宫女的通称。也作“彩女”。南朝宋鲍照《代淮南王》诗:“紫房彩女弄明珰。” 采女
220.采女(p3143.3)书证《文选》注引《风俗通》有云:“采女。案采者,择也,……(笔者略—侠)” 按: “案采者,择也”句如此标点,意不可通。案,考察事理所做之结论也。故此句当点作:“案: 采者, 择也。”其义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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