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用
独用跟“同用”相对。指《切韵》(《广韵》)里某些韵的字只能单独押韵,不能跟邻近的韵通押。《广韵》二百零六韵中,注明“独用”的有四十二韵(平声十一韵,上声十一韵,去声十四韵,入声六韵)。唐代就有“独用”“同用”的划分,到宋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才明文规定下来。从《广韵》看,支、脂、之等韵字数很多,注明“同用”;焮、迄二韵字数很少,却注明“独用”。可见“同用”“独用”的划分跟每韵字数的多少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当有实际语音的根据。 独用
独用指不完全内动词“曰”可以单独使用。杨树达《高等国文法》认为: “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尚书·洪范》)中的“曰”为独用。若 “曰” 与外动词 “命”“谓”等合用,则组成命名式兼语式,如 “命之曰逆” (《礼记·月令》),“妇人谓嫁曰归”(《公羊传·隐公二年》)。
独用❶指诗文押韵时某些韵部不能跟相邻的韵中押韵, 与同用相对, 如 《广韵》 江韵、 微韵等。 ❷杨树达 《高等国文法》术语。 指不完全内动词可以单独使用。 如 《尚书·洪范》: “一曰水, 二曰火, 三曰木, 四曰金, 五曰土”的 “曰”。 “曰”有时可用于外动词 “命”、“谓”等字之下,如 《礼记 ·月令》: “命曰劳酒。”《孟子 ·滕文公上》: “百官族人可谓曰智。” 使用方式
使用方式共同使用:共(共用) 合用 公用 同用 借助外物,为己所用:假物为用 善于利用不同人的不同特点,扬长避短,为己所用:使愚使过 使智使勇 使贪使愚 使贪使诈 独自使用:独用 专供某人或某种需要使用:专用 约定专用:包(~场;~席) 试着使用:试用 多次试用:百试 经营使用:营用 政府依法使用个人或集体的土地、房产等:征用 租赁使用:赁(出~) 租用 雇用 查阅使用:检用 选择使用:选用 选择取用:择取 算录 刊登选用:登衡 可以选用:可取 酌量择取使用:财取为用 调配使用:调用 同时使用:并用 广泛接纳使用:兼收并取 继续使用过去的方法、制度等:沿用 沿袭取用:袭取 继续沿用过时了的规章制度:因袭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