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的词类问题(第一集)
汉语的词类问题(第一集)《中国语文》杂志社编。系《中国语文丛书》之一。本书收集从1952年起在《中国语文》和《语文学习》发表过的有关汉语词类问题的论文15篇:贺重《词的分类有哪些不同?》叙述了《马氏文通》、《新著国语文法》、《中国现代汉语》、《语法修辞讲话》四家词类分歧,认为其症结是受西欧语法的影响和汉语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态变法。并认为对这问题的科学解决尚为期过早。王力《汉语的词类》认为汉语词可进行语法分类,这从文学上看、从语音上看、从词的相互关系上看都能找到根据,具体类别当如《中国现代语法》所分。黎锦熙《中国语法中的词法研究》认为词类就是把集体的词汇分出类来,名、代、动、形容等词类,本质上是独立存在的,它们的作用就得表现在六大成分的句法里。具体类别应按《新著国语文法》的分法。陆宗达《汉语的词的分类》认为词可分类,因为词是代表或者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相互关系的,事物可分类,词也可分类,看词本身的特点也证明类的可分。但标准可以不止一个,但不同时用,首先按意义分成实词、虚词,然后按形态细分实词、按作用细分虚词,分的结果可得名、形、动、数、代、副、连、语气、感叹等九类。并主张兼类说。周祖谟的《划分词类的标准》认为:“我们应当从语言的结构本身来区分词类,可以用下列标准: ❶“按照词在句子中的作用来定”; ❷“按照词与哪一类词(或哪一类附加成分)相黏合或不相黏合的性质来决定”; ❸“按照词的形态来定”。高名凯《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认为:除了可分实词虚词外,“汉语的词并没有词类的区别”,一般人分名、动、形等词类有四个原因: ❶他们认为不这样就使人以为汉语是低级发展阶段的语言; ❷他们要从意义出发; ❸他们认为汉语有足以分别词类的形态; ❹他们以为汉语的声调变化可以分别词类。曹伯韩《关于词的形态和词类的意见》认为:“汉语的词是可以分类的,汉语词类的分别是有一定的形态来表现的。”词的分类必须根据词在句中的功能,同时结合词的意义,不能单凭词的本身形态。文炼、胡附《谈词的分类》认为:“词类是我们语言中客观存在的东西,区别词类是为了把这些客观存在的东西分门别类地找出来”,主张以包括词的相互关系,词与词的结合等在内的广义形态为标准划分词类,且不排斥以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作标准。苏联В.Г.穆德洛夫《汉语是有词类分别的一对高名凯教授的文章提一些意见》一文反驳了高文所说“一般人分名、动、形的四个原因”中的第一和第三两点,认为汉语词是可以分类的。高名凯《再论汉语的词类分别一答В.Г.穆德洛夫同志》对穆文“词跟其它词的结合性可以作为把词归入某一类的标准之一”的说法进行反驳认为“划分词类必须根据词的变化规则来进行,不能根据词在句子中的功能来规定。因为词不一定要存在于句子,它只是语言建筑材料,只应当按其作为语言建筑材料的资格来加以分类,虽然在造句的时候,词与词可以发生句法上的关系”。关于形态,高文认为广义的形态学就是语法学,提出来作为划分词的标准毫无意义。锺梫、赵淑华、金德厚、王还合写的《汉语的词类问题》也反对高名凯的说法,认为“汉语的词汇可能而且必须分类。因为: ❶词类客观地存在于汉语中; ❷词类是汉语语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陈乃凡《汉语里没有词类分别吗?》赞成汉语有形态的说法,认为“汉语是有区别词类的形态的,所以是有词类的”。俞敏《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除论证了“汉语的实体词有词类,高先生的结论不可靠”外,还分析了高的错误是“观点和方法都有毛病”。曹伯韩《汉语的词类分别问题》认为:“汉语的词无论在句子外面,在句子里面,都属于一定的类别。”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对汉语词类问题发表了许多原则性看法,主要的有:“汉语有没有词类分别,这个问题最好用实践来回答”,“实践已证明不是完全不可能分类,现在的问题应该是用什么方法才能建立一个最符合汉语语法的需要的词类体系。”词的分类标准应该是: ❶能照顾词和各方面的特点,不偏重某一特点而抹杀其它特点; ❷基本上词有定类,类有定词,但可以兼类; ❸分得干净利落,没有或很少两可或两难的情形,可以多个标准,但一次分类只能用一个标准,各种标准的协调程度不一样,句子成分这个标准有高度的排他性。这本专门讨论汉语词类的集子,为汉语词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是治汉语语法学者必要的重要参考书之一。1955年7月由中华书局出版。1959年改由商务印书馆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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