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象字
指示象字大致相当于指示代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词之认为象字者,率为指示象字。其专用以指多数之事物者,如‘凡、诸’ 等是也。其偏指单数事物者,如 ‘之、是、斯、其、夫、许、所’ 等,是也。”
指示象字相当于现今所说的指示代词。陈承泽《国文法草创》术语。指专用以指示名字(或名字短语)的象字。有专指多数事物的,如“凡、诸”等,有偏指单数事物的,如“之、是、斯、其、夫、许、所”等。“之、是、斯、其”表近指,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均之二策,宁许以负秦曲。”句中的“之”是“这”的意思,表示近指。“夫、许、所”表远指,如范仲淹《岳阳楼记》:“予观夫巴陵胜状,在洞庭一湖”。句中“夫”是“那”的意思,表示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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