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重庆打黑行动的法律解读 |
范文 | 【打黑回顾】 2008年7月10日至9月30日,重庆开展“夏季社会综合治安整治行动”,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逮捕万名涉案分子。 2009年4月,重庆启动“破积案、追逃犯”联动战役,此后仅21天,便侦破积案1688起。 2009年6月20,重庆全面开始“打黑除恶”行动。 2009年6月20至8月15日,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成功破获黑恶势力团伙104个,逮捕陈明亮、马当、岳宁、岳村、陈坤志、龚刚模、黎强等有头有脸的67名涉黑涉恶团伙首犯及骨干人员,抓捕黑恶团伙成员1544人,涉案的还有数十名警察。收缴枪支48支、子弹877发;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15.3亿元;累计破获查赴各类案件1009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892起。 2009年8月7日,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16年之久,现任重庆市司法局局长的文强涉嫌严重违纪被双规。 8月17日,重庆警方通报,截至8月15日,警方缉捕了1544名犯罪嫌疑人。469名逃犯被境内外追捕。 8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老大程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姐弟程黎、程吉英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和六年。 9月4日上午10时半许,重庆市公安局现任副局长彭长健等三名官员被纪委从市委会议室带走双规。 9月7日,重庆市政府通报,给予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行政开除处分。蒋勇因受贿1796万余元被判死缓。同时被给予行政开除的还有重庆市规划局原党组成员查红(女)和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 9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陈洪刚因涉黑被双规,这是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马的又一副厅级干部。陈洪刚在被双规后,自杀未遂。 10月124伊始,震惊全国的重庆打黑系列案在重庆各中级法院陆续开庭。上午9时,扬天庆涉黑团伙案及刘钟永涉黑团伙案将同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人数多达31人。李义涉黑团伙案13日开始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包括文强案及当地人熟知的“黑帮大哥”陈明亮、岳村、黎强等涉黑团伙案件都未被安排在此次开审行列之中。 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引人注目的“黑帮女老大”谢才萍团伙涉黑案。 10月29日上午,重庆市政府举行打黑除恶新闻通气会,发布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情况。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检察长记余敏介绍说,根据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重庆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7件52人,其中有21人直接收受了涉黑人员的贿赂。到目前已起诉5人。在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度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4件49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件3人。涉及县处级以上要素20人,厅级干部IOA,涉及政法干警29人,行政执法人员4名。目前大家关注的陈坤志、陈明亮、岳宁、岳村涉黑团伙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将于11月上旬陆续提起公诉,文强、彭长健,侦查部门正在全力以赴查清案情,预计于11月移送审查起诉。 截至发稿前,已有6起涉黑案件开庭审理,其中3起涉黑案已进行一审宣判,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3人被判处死缓。备受关注的重庆女“黑老大”谢才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被处罚金102万元。 【观点概览】 重庆晚报10月23日报道重庆重拳打黑除恶,引发民意并喷,举国好评如潮。本刊特辑录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评论,以窥民意于一斑。 新華网评论:打黑除恶,是一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问题,也是一个权力系统自我清洁、自我强健的过程。黑恶势力的存在、生长不拘于一时一地,我们必须期待,重庆所拥有的态度,所采取的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不仅仅作为一个典范,一个特例。 《瞭望新闻周刊》评论:重庆打黑案备受瞩目,但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不仅仅存在于重庆一地。由于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和环境依然存在,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矛盾明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黑恶势力的滋生和发展。由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评论:打黑除恶应是全国“一盘棋”。重庆打黑只是一块“经验田”。打黑除恶是一场“持久战”。 人民网评论:打黑“打得狠”才能“唱得红”,这就是重庆打黑后面的逻辑。只有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放在心上,不惧风险、不怕艰难,才能让群众喝彩,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才能获得来自各方面的高度评价和广泛支持,党的执政地位才会不断巩固加强。 【法律解读】 打黑的沉思 ◆赵丽萍陕西省成阳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贾书文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从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中,广大人民看到了党和政府的坚定决心,看到了重拳出击的实际行动和辉煌战果。重庆打黑,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一、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重在彻底铲除保护伞 纵观重庆黑恶势力以及其它黑恶势力的生成、发展机制,可以看出黑恶势力的发展和壮大,是以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以及大肆收受贿赂、出卖手中的职权,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为必要条件的。因此,关注打黑除恶,其重点不是看打掉了多少黑恶犯罪分子,取得了多么辉煌的数字,而必须重点关注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是否被彻底打掉,只有将黑恶势力保护伞予以彻底的打击和清除,才能有效防止黑恶势力犯罪死灰复燃、卷土重来,才能捍卫已经取得的成效。 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主力作用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是要彻底铲除其保护伞,而能充当其保护伞的,都是手中握有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一开始可能出于失职、可能对违法违纪现象不作为,与黑恶势力还保持距离,但其在受到黑恶势力重金收买甚至沆瀣一气、共同获利时,其自身就已经伦为黑恶势力成员并充当起保护伞,不仅怠于正确行使其职权。甚至利用职权为黑恶势力的恶性发展提供服务。这个过程中充斥着行行色色、性质恶劣的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发挥主力作用的重点领域。因此,在打黑除恶斗争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当主力军。 三、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亟需强化 从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演变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查处受到一定的制约,尤其是侦查手段过于落后。因此,为积极应对当前打黑除恶的现实需要,进一步促进国家廉政形象的建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亟需强化: 一是配置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的手段和设施。法律应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使用监听、监视等技术侦查手段开展秘密侦查的权力。增加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扣押证据,运用强制性措施,及对提供虚假情况、能提供而拒不提供情况、故意泄露侦查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司法处罚的权力。理顺检察机关与金融、保险等行业部 门就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金融信息共享关系,使侦查的手段和力度与查处犯罪的难度相匹配,更为有效地服务于惩贪治腐、净化社会风气的需要。 二是增加规定线人制度。应当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人制度,达到瓦解犯罪、制服犯罪的目的。一是可先选择同犯罪没有任何牵连的普通市民。主要是权力集中领域、犯罪高发领域会计、秘书或助理、金融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出租车司机、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服务人员等等。通过这些人员,检察机关可以收集有关职务犯罪的证据或非正常现象,从中较早地发现和察觉犯罪动向。二是从一些侦破难度太大、组织过于严密的共同犯罪中争取了解犯罪事实的成员作为线人,提供证据或查证的方向、途径等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获得查办这类案件的成功,达到威慑和警戒时作用。 三是加强证人保护立法,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破率。打击严重腐化堕落的职务犯罪分子,可对一些集体性的、地域性的、有组织的、黑恶势力背后的贿赂渎职重大案件中的证人,提供安全周密的保护。以实现其承担出庭作证义务、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四、拓展监督机制,创新预防手段 法律监督应当进一步前移。如扩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司法领域以及一些密切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部门等的监督力度,对各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及一些典型的非正常现象,进行必要的关注和调查,以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彻底杜绝违法违纪行为滋生的土壤,使黑恶势力难以形成。如对辖区治安状况的监督,一定时期内发生恶性暴力犯罪几起,命案几起,之间有无关联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破案率如何,有无大量恶性犯罪案件长期不能突破、有无故意或过失导致犯罪难以查实的职务行为、有无对某一特定组织及人员犯罪案件异常处理情况等。 建立地区行业部门职务犯罪查处定期公布制度和行业管理异情预警机制。一是检察机关通过对一个时期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业部门分布情况向社会公布,可以让公众了解部门行业的清廉指数,增强舆论监督的压力,促使政府、行业、部门加大整顿力度,转变工作作风,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案率,使其不能为黑恶势力提供某种庇护或者便利;二是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执法、司法领域及关系民生的重点行业部门存在的一些非正常现象进行预警调查,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输线路的运营情况、安全情况、恶性犯罪的发案异常,或者某些警察对涉及某特定组织或人员的恶性犯罪长期难以突破或者作异常处理等,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分析和观察,总能发现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从而一举切掉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的毒瘤,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公务廉洁,使黑恶势力犯罪难以产生和发展。 依靠和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打黑制胜的法宝 ◆李勇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行政管理学博士 8月的重庆因打黑风暴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一批呼风唤雨的“人物”纷纷落马成为阶下囚。重庆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能够将一大批“重量级”的害群之马铲除,一方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是赢得这场战役的制胜法宝,值得借鉴。 一、走群众路线,依靠和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参与到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是打黑成功的基础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2009年6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致重庆市民的一封信》正是依靠群众开展斗争的体现。信中说:“年轻的直辖市需要和谐,纯朴的巴渝人民需要平安。可是就在人们呼唤安宁,创造和分享幸福的时候,重庆的一些黑恶犯罪团伙却频频向手无寸铁的人民群众施暴。他们杀人、绑架、强奸、贩毒、‘放水、敲诈……无恶不作。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百姓的福祉不容践踏。重庆警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的部署,在全市城乡掀起‘打黑风暴。还公平正义于人民……祈望平安是我们永远的追求。为了我们的耳畔不再有罪恶的枪声,为了我们的视线里不再有黑恶团伙的狰狞,为了无辜的孩子远离毒品,为了我们勤劳朴实的百姓都有一个安稳的空间,警方呼吁大家积极行动,检举、揭发、控告黑恶犯罪活动。您的举手之劳,都会给我们增加一次铲除犯罪的机会和一份必胜的信心……我们都将依法严格保密,并向您致以诚挚的谢意!”就是这一封信,彰显出党和政府铲除邪恶的决心,也体现了党和政府依靠人民群众的赤诚之心。为能有效地收集到證据,采用最传统也是群众最熟悉的信件方式,冠以“绝密”二字,贴上邮票,写好地址,方便群众反馈,使群众检举、控告放心……重庆打黑成功的成果再一次有力地证明有了这一封满含真挚的“邀请信”和20万个信封的传递,打消了重庆市民重重顾虑之心。一封封满含血泪、夹带着希望和信任的“绝密”信件成为党和政府打黑除恶的利剑,为打黑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勇于正视问题。使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决心。是打黑成功的关键 重庆打黑风暴的掀起,向世人显示了党和政府勇于正视问题,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和自砍肌瘤的横心。通过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走访受害家庭,广开群众言路,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到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之中。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通过媒体和网络宣传,正确、及时地将党和政府打黑除恶、保民平安的决心,以及勇于承认、敢于担当的自信心,以及阶段性打黑成果传达给重庆直至全国的百姓群众。唤起群众支持参与专项斗争的热情和勇气。尤其是黑恶势力“保护伞”文强以及黎强、陈明亮等黑老大被纷纷瓦解,形成了势如破竹之势,昔日的受害群众有党和政府撑腰,敢于挺身而出,控告黑恶势力的种种罪行,才保证了政法机关得以全面高效地取证、夯实罪证,确保了把罪犯绳之以法,实现依法审判,使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重庆市党委和政府的作为也启示我们打击犯罪不仅要有态度。更要有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果,使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到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的政府。是值得人民信赖的政府,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从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戴。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打黑成功的目标 重庆打黑风暴专项斗争始终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始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始终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为全国打黑专项斗争作出了榜样。重庆打黑斗争的成功启示我们与犯罪分子做斗争是一项长期任务,尤其是在新时期新的形势下,黑恶势力犯罪有台前也有幕后,形成了庞大的利益网络。我们要充分认识自身所担负的责任和国家人民的嘱托,打击“保护伞”、打掉几个犯罪团伙固然重要,而更重要的是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畅通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等国家机关的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苗头开始就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确保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不给犯罪分子滋生繁衍的空间,不给犯罪分子破坏发展、软乱民生的任何契机。作为国家机关,就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执法,做人民群众利益的捍卫者和保护者。 重庆打黑风暴成功地证明党和政府永远是人民群众利益的 忠实代表,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必将无往而不胜!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问题探微 ◆刘克兰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赵煜亮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随着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以及取得的明显成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再一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此重要的一点,是如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在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同时要做到不枉不纵,防止黑社会性组织犯罪认定的泛化。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 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此,刑法学界都认为该法条虽然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某些特征,但并没有完全概括出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的法律特征,缺乏可操作性,对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黑社会组织犯罪带来了一定困难。 为了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根据该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除了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就以下几个问题作以辨析。 (一)“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相混淆。一般认为,“黑恶势力”是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或群体。“黑恶势力”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其存在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不严厉打击,可能演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一些共同点,如都具有一定形式的组织,人数较多,拥有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经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二者之间又有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1)前者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其他成员多数不固定,这与后者差距很大;(2)前者“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后者追求经济利益目的明显;(3)前者在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有的还没有形成保护伞和关系网;而后者关系网明确,有的还具有保护伞,对抗社会性影响很大;(4)前者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为主,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小;而后者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上有许多相似性,从一定意义上说,“黑社会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具体表现在:成员一般必须达到3人以上;组织结构上其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通常组织成员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等。但二者在法律认定上有着重要区别,体现在:(1)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更强的组织性,其组织纪律更为严格、残酷,组织结构更为系统、严密,组织宗旨更为明确等,首领的改变一般不会影响该犯罪组织结构的整体性转换,“有序而行”主要靠该组织内部的行规戒律约束,一般的犯罪集团并没有如此严密。(2)犯罪集团的犯罪手段单一,通常秘密进行,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有固定的势力范围,称霸一方;(3)犯罪集团主要以实施犯罪为成员联系的纽带,一般没有保护伞;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往往与社会力量尤其是與权力相勾结,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为其犯罪提供靠山,有的具有保护伞。 (三)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都是1997年刑法修正后新规定的罪名,二者在犯罪手段的残暴性、犯罪组织的严密性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客体的侧重点不同,前者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2)从犯罪目的上讲,前者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在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犯罪行为,而后者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3)在行为方式上,前者主要实施暗杀、爆炸等极端令人恐慌的暴力活动,而后者主要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多种手段,有的可能是非暴力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上的归位 ◆粱利波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硕士 伴随着涉黑案件陆续进入审判程序,其圆满结束已无多少悬念,作为检察官,可以为此欢呼,可以为此击节,但是,作为职业法律人,我们不能让激昂的感情和舆论的尘硝遮住了明断的视线,这一事件具有不容置疑的示范意义,全国打黑战线势必会对此形成共振,以挤压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空间。而民意及媒体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解已呈现出泛化的趋势。理解上的泛化会影响到司法工作,从而造成刑罚适用的偏差。如何正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概念,是下一步我们司法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中央政法委要求对黑恶势力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重点,这是对打击的准确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罪认定上的泛化,结果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概念的内涵越来越抽象,外延越来越大。意味着打击面越来越广。准确概念的缺失,明晰的法理和公正的司法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泛化必须归位。 对此类犯罪的认识也存在一个过程,由于本罪罪状描述的文学色彩。致使最初对其特征的认识所出多门。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其特征进行了归纳: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经济实力、非法保护、行为方式等四个方面,该司法解释把“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要件之一。时隔1年后的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该类犯罪的特征进行了重述,仍然包括四项内容: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局部反社会控制力等四个方面。这是目前最为权威的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件的表述。其与司法解释不同之处有二:其一,立法解释中删 去了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保护的要件;其二,同时把行为方式要件分解为两个要件:行为方式和反社会控制力。立法解释突出了该类犯罪的反社会控制能力;其三,犯罪手段中去掉了非法律用语的“滋扰”,而代之以或者其它手段。应该说,立法解释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去掉“保护伞”要件后的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内涵更加抽象,那些不以保护伞为后盾但齐备其它要件的行为将会被纳入该罪惩处的视野。 在认罪过程中,对2002年立法解释中列举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局部反社会控制力等四个要件的确定是首要的,四个要件中并非四条等长的线段组成的正方形,应该说,局部反社会控制力是四个要件中最基本的、最能体现该类犯罪的本质的要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是一种合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的控制是非法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某种犯罪而存在,他们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的一定区域或行业,控制了一定的区域或行业,又是为更好地实施犯罪,以达到更大范围地控制社会。以非法控制来对抗或削弱合法控制,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社会性、反政府性的集中体现。那么,认罪中对这一要件要求的强度就相应要高些、量上要更充分些。而每一个要件质的完成所需要的量的积累,也是一个操作中需要把握的问题。 能不能说2002年立法解释便一劳永逸地解决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定问题?当然不是。从制度罅隙中吮吸营养的“黑”行为,伴随着制度变迁而产生新的变种,制度永远不能达到尽善尽美,因此黑社会性质犯罪永远有其生存的空间。在以民主和自由为底色的社会中,它会随着刑事政策的打击而受到压制,但不会被消灭。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国内条块分割的市场越来越趋向于打破地域限制而形成统一的大市场,那时,局部反社会控制力很可能演化为完整的反社会控制力,罪状和罪名甚至面临修订的可能,我们防范的便不仅仅是泛化,而可能包括了反方向的弱化。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弄词罚问题的冷思考——由“从重从快”的政策到“理性化”的刑罚 ◆焦武嶂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博士研究生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必须“从重从快”打击,为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的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出了刑事司法政策界限。 “从重从快”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司法语境下,对于“严打”黑社会性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由“从重从快”的政策向理性化的刑罚方法转化,由重刑化的刑法向理性化的转向,不断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和量刑,也是势所必然。在我国。“从重从快”刑事政策指导下的“严打”刑法及其适用,对于震慑犯罪。维护稳定,虽然意义重大,但却不能克服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1)从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来看,体现出的是“报应刑主义”的刑法理念,其量刑倾向于“重刑主义”。(2)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规定不明确,影响了刑罚的准确适用和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合理惩治。(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处罚主刑过重,附加刑缺失。(4)過多地重视了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而忽视或者轻视了犯罪人及其人身危险性。 严刑峻法、从重从快,虽有奇效却势不能长久,并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因而,由“从重从快”的政策性刑罚方法向更加科学化、理性化的刑罚方法转化,是惩治和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并最终使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的长久之计。 一、规范的罪名是理性化刑罚的前提 法律条文应当符合明确性的要求,规范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相关罪名,摒除对犯罪特征描述中所使用的带有感情色彩和政治色彩的用语,用更加中性化、更加准确、更加精炼的法律语言,准确界定什么是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准确量刑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合理设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主刑不必过重,主犯也并不一定处罚最重 (一)克服重刑主义的倾向 “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贝卡里亚),重刑主义并不能解决一切犯罪问题,甚至可能成为引发更加严重犯罪的诱因,因而应当克服重刑化的思想,理性化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幅度。并在司法实务中理性化的适用刑罚。 (二)增设财产刑 “刑事制裁应设法做到使罪犯由于实施犯罪行为而处境更为恶化”(波斯纳),增设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财产刑,在经济上剥夺犯罪人再犯的能力,并使之不能因犯罪行为而获益。近期重庆中院对“黑老大”杨天庆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共六个罪名,只有强迫交易罪中有罚金刑的规定,如果不是数罪并罚。或者杨天庆的罪名中没有强迫交易罪,那么对杨天庆就不可判处财产刑(罚金),其不合理性可见一斑。 三、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进行考量,实行个别化的刑罚方法 在同一个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内,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组织、领导者对于犯罪的作用可能较大,但并不一定其人身危险性就大。而穷凶极恶、手段残忍的从犯,其危险性可能更大。按照犯罪人类学家的观点,对于这些不同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应当适用不同的刑罚方法。因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除我国刑法规定的自守、立功等法定情节以外,根据犯罪人的不同人身危险性,主犯的刑罚或者刑期并不必然要高于从犯,组织、领导者并不一定要高于实行、实施者。对于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当重罚并规定更为严格的减刑、解释条件和程序,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人,应当轻罚或者适用非刑罚方法,对于人身危险性消失的犯罪人,应当解除刑罚,对于超出主犯意图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实际实施的犯罪处罚,主犯不应对此负刑事责任。 四、检察机关应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量刑的监督。行使好检察监督权 我国不存在单独的量刑程序,对犯罪人的量刑由法院一家裁决,缺少程序上的公开和透明,缺少必要的监督。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势微的情况下,更应当加强对量刑的监督力度,充分运用抗诉权,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刑事责任、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浅读黑社会犯罪的预防 ◆答小兵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针对黑恶势力日趋滋生曼延的态势,如何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迫在眉睫。 一、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一)完善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 一是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当前,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刑法》第29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且可操作性都不强。因此,从有利于打击和遏制黑社会犯 罪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应当及时增加新罪名,使其具有适度的超前性,也使执法者有法可依。建议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罪、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等,使一切涉黑犯罪行为和所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都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使有法可依最大限度的成为可能。 二是扩大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范围并提高法定刑。现行刑法规定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范围失之过窄,应放宽至一般主体,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则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第294条第四款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虽然设了罪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将“保护伞”列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明显治罪过轻。不利于打击此类严重犯罪。特别对为黑社会成员通风报信、资助、护送外逃,干挠阻碍办案、是纵容包庇的特征所涵盖不了的,应对身为执法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通风报信、资助、护送外逃,干涉阻碍办案者,应处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后果严重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是完善附加刑的适用。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成员增设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剥夺其组织成员再次实施犯罪的经济能力,以达到斩草除根、禁绝黑社会犯罪的功效。仅将不法之徒监于牢狱中,而犯罪资产仍可有他人继续运用,则对犯罪行为或犯罪集团之组织活动将毫无影响。再就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员拥有的财产增设特别的没收措施。在认定黑社会组织成员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础上,将不再还需要证明其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均予以没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因无法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是否为违法所得而无法予以追缴的困惑。 (二)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诉讼立法 针对黑社会犯罪危害性严重、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应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首先,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以反证才能推翻。其次,确立特别证据规则,比如加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效力;进一步加强视听资料在证据中的使用;强化警察的取证手段等。最后,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揭发、证明同案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其中有的如同刑法中的立功行为人。如果他们积极作证的,可以从轻处罚。所谓卧底证人,是指警察或第三人,为预防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身份或资料隐藏,在警方的监督下,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内成员的身份者。对他们应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 (三)完善洗钱罪的法律规定 要打击和削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格控制其犯罪收益是最可行的措施之一。对洗钱犯罪的完善,主要是针对现行《刑法》第191条洗钱罪对象范围过窄的缺陷进行修改,扩大洗钱犯罪的范围。现行刑法将洗钱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把近几年大量出现的逃税、诈骗、贪污、受贿、资本外逃、制造假币等行为排除在其上游犯罪的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对其他犯罪活动的打击,也不利于对洗錢犯罪的打击。因此,应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行为”,以提高打击有关原生罪的司法效率,遏制其滋生蔓延。 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从经济上扼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发展 反黑实践证明,经济渗透以投资为主要形式,且投资方向多为第三产业,尤其以舞厅、卡拉OK厅、饭店、夜总会、打靶场等娱乐场所居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三资”企业和娱乐业中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活动监控,为公安机关反黑阵地控制做为配合。再就是依法整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坚决取缔、制裁那些不具资格的经济主体。如巧立名目的三无公司,欠贷不还、不讲信誉,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商业主,偷税、逃税、抗税的流氓大亨等。要加强法制,形成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观念;要强化市场经济秩序管理。及时打击搞不正当竞争的工商业主,依法惩处走私,强买强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规范、净化市场,使那些不法业主、流氓大亨无可乘之机。 三、加强警察的组织建设 一是落实打黑责任制,建立专职打黑队伍。落实打黑责任制,关键是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公安机关特别是县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作为打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认清涉黑犯罪的危害,真正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履行“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职责。建立专职打黑队伍。在刑警大队以上单位建立专门的反黑队伍,确保人员装备和资金的到位。派出所一级也应把反黑工作列入日常内容。加强反黑队伍职业道德业务知识的培养,不断增强侦破案件的能力和制服犯罪的水平,提高打击效率,成为一支合格反黑专业队伍。对因敷衍塞责、应付差事,应该发现的涉黑犯罪线索而没有发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改革“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年代或许是适宜的,但在转向市场经济以后,由于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归属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在人财物各方面都受制于当地政府因而他们只对本地方的党政领导负责,这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会对抗中央的政令统一。因此必须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为此笔者建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保持“以块为主”,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先试行“由党领导,统一管理,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新管理体制,即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建立一套自上而下脱离地方的人事管理体制。将公安人事管理权的核心部分,即公安人员的升、降、进的决定权控制在上级公安机关手里。同时把干部选择、考核、任免权及人员的调动、招聘、辞退权由上级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这种管理体制要求在用人制度上统一引人竞争机制,业务部门全面推行干部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奖勤罚懒。至于在业务指导方面更须贯彻“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三是建立打击涉黑犯罪的协作网,加强与其他省地公安机关的协作。反黑斗争是一项业务水平较高和侦察过程较复杂的工作。在工作中应搞好部门之间,省、地区之间的合作,确立一定的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对策研究会,联合侦办跨区域涉黑案件,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并逐步使其制度化、实效化,以提高公安机关对黑恶犯罪的侦控能力。 从重庆打黑除恶谈黑社会的预防 ◆邓贵杰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 控制黑社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运动式地打黑或者几次集中的严打行动,而必须坚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针对黑社会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制定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才能对其进行强有力的遏制和打击。具体来说应着重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打击三套黑社会防控体系,以使黑恶势力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从而达到遏制和打击黑社 会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教育防控体系 第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具体而言,一是要加强对歌舞厅、美容院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坚决取缔、打击卖淫、吸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二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依法取缔那些以赤裸裸的“黑”、“黄”、“白”为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影视作品,净化大众传播媒体;三是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懂得守法经营的必要性,提高他们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的自觉性,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 第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具体来说,一是要在充分发挥家庭、学校教育的同时。采取举办专题法制讲座,参观法制图片展览,旁听法庭审判,邀请表现好的犯人现身说教等形式,以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和政治思想觉悟,进一步增强青少年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二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认真开展青少年犯罪矫正工作,帮助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避免失足青少年因社会遗弃而被黑恶势力引诱、利用。三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强化青少年就业培训,增加就业机会,最大限度的解决待业青年及“两劳”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解决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他们因贪图小利而甘当黑恶势力的打手。 第三,加强反腐败教育。一是加强政法部门的廉政建设,确保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二是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二三是加强银行、计委、工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四要加强基层组织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 二、建立黑社会防范体系 第一,加强市场经济规范化管理。切断黑社会追求经济利益的非法途径。一是市场经济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对市场垄断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经济公平公正有序发展;二是应对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经营权项目加大处罚力度,切断黑社会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经营利益的途径;三是对赌博、走私等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进一步增加其违法经营成本,削弱其非法经营的动因。 第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切断黑社会组织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途径。预防黑社会犯罪必须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从根本转变“GDP崇拜”的政绩观念,杜绝公权部门在政绩冲动下主动豢养、扶持黑恶势力,同时也要加强对民主选举的监督,包括纪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才能真正还权于民,堵死黑恶势力向政治领域渗透的缝隙。 第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压缩黑社会组织生存发展空间。具体来说,一是公、检、法各职能部门对发现的涉黑涉暴行为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沉重打击,遏制其蔓延势头;二是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日常巡逻和安全保卫工作;三是各基层单位应充分发挥“人头熟”、“地头熟”、“事事熟”的优势,妥善处理辖区内的社会治安问题,将其消灭涉黑涉暴苗头消灭在萌芽初发阶段。 三、建立威慑体系 第一,建立專门的打黑除恶队伍。目前。我国警察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打黑除恶队伍本身存在兼职性,一方面容易受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制约,影响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因缺乏专业性而难以应对组织性越来越严密的黑社会犯罪活动。因此,有必要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以条为主的打黑除恶专门机构,组建从公安部到省市厅局到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精兵强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持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二,建立完善黑社会情报收集机制。预防黑社会犯罪必须组建一个专门情报收集网络,建立一套专门情报收集机制。建立一个专门的涉黑情报收集库,及时收集、研判各种涉黑情报,以确保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及时、准确。具体来说,一是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政法机关要将可能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涉黑、涉暴案件和线索报黑社会情报中心备案;二是要建立一个网络收集平台,广泛而秘密地收集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暴事实;三是要组建涉黑情报特情队伍。扩大情报来源;四是对情报分析可能存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打黑除恶机构,按照“宜早不宜迟,宜小不宜大。宜攻不宜守,露头就打的方针”,采取各种有力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力争将黑社会组织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在其发展进程之中。 第三,完善立法,加大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当前我国刑法对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人员的处罚上限为10年有期徒刑,处罚明显偏轻,无法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最终目的就是在于牟取丰厚的不法财产性利益,所以即使对其成员科处长期自由刑,只要有与其相应的收益归属自己或其组织,也很难抑制其犯罪动机,但我国刑法目前尚未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有关财产刑。这些都不利于发挥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威慑作用。建议针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量刑幅度,同时可判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断绝其从事不法活动之动力或资金。 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要主动出击 ◆李雅新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法律硕士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必段采取更为积极有效的预防方法。这种预防不是消极等待,而是主动出击。做好这种预防,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专门的反黑社会犯罪组织。主动预防,首先要明确预防对象,这样预防才有针对性。“黑社会”不写在人的脸上,应当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识别。识别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就必然要对社会治安的方方面面进行细致的研究,认真分析黑社会犯罪的成因及规律,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区别,把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因素的案件从普通刑事犯罪当中小心剥离出来,并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具体情况提出打黑的具体对策,协调各方打黑力量,形成打击合力,同时要注意避免造成黑社会性质犯罪泛化的倾向。这都需要更专业的机构来进行。成立专门的反黑机构不是理论上的假设而是世界各国打黑的通行做法。我国有些地方虽然已经意识到了成立专门反黑机构的必要并积极地进行了尝试,如在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打黑除恶”办公室等,但由于这些机构多是临时存在,而且附属于普通刑侦部门。地位不高,独立性不强,部门之间联系松散,很难满足反黑斗争的实际需要。因此,成立专门的反黑组织已成为我国反黑的现实需要。 第二,赋予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秘密侦查权。使用秘密侦查的方法可以直接深入黑社会内部,真正掌握黑社会的行踪和动向。这样便于提早做好应对,从而保障打击的效果和质量。从臣外反黑经验来看,赋予反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秘密侦查权是打击预防黑社会犯罪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 实际上,我国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或多或少地采用了秘密 安机关中成立专门结构,组建上自公安部下至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专门警力,专业反黑打黑,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持久打黑除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反黑情报信息网络,深入基层,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搜集排查犯罪线索,发现敌情。同时,要在旅馆业和文化娱乐等涉黑组织成员经常涉足的地方物色秘密力量,建立特情队伍,努力获取一些深层的情报信息;要加大打黑除恶和预防涉黑犯罪的经费投入,以充裕的经费和现代化的装备,保障打黑防黑工作的正常和顺利开展。 二、机制 (一)和谐执法机制 要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缓和矛盾,改进执法方式,优化办案效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平和执法,依法正确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推行刑事和解、不服逮捕异议、法律文书说理和诉讼全过程析法说理制度,将改造和矫正工作前沿至侦查、检察环节,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把轻微刑事犯罪提前消化在侦查、检察阶段,使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结果。通过和谐执法,矫正和舒缓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预防和降低其滑向反社会甚或参与黑社会的几率和可能。 (二)公职人员科学的岗位流动、政绩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公职人员特别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工作岗位权力相对集中人员的定期交流和轮岗制度,打消其反黑顾虑,切断其染指黑恶势力的生态链;二是建立科学的政绩考评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等量齐观,科学评价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政绩,同时将预防黑恶势力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从而将人民群众反黑求安宁的现实需求,转化为地方党政领导的现实压力和工作动力:三是建立打黑除恶责任倒逼和追究制度,彻底倒查为一己之私或失职失察给黑恶犯罪头目披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光环,戴上“红帽子”的责任领导,直接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严厉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精神净化教化机制 一是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美国社会学家克尔斯说:“对公认的社会规范的离轨,不是心理离轨和精神病造成的,也不是个人过失和精神错乱的其他形式,而是有它的社会根源的,是由社会环境引起的。”——这说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因而,预防黑社会犯罪,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势在必行。要净化大众传媒,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管理,依法取缔非法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商。端正文化影视作品的创作动机,坚决排拒内容不健康的影视作品:加强对歌舞厅、美容院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禁毒和戒毒工作的力度,坚决取缔、打击卖淫、吸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法制教育,提高其合法经营的自觉性等。二是加强健康文明的精神文化教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员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教育机会的丧失是他们被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并滑向犯罪泥潭的重要原因。要加强在校学生的文化知识和社会公德教育,真正落实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加强社区教育,探索对失业、下岗、外来工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技能教育,引导他们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法制 (一)完善立法,使打黑防黑有法可依 要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加大对市场经济行为法律调控力度,减少法律盲区,规范市场运作,特别是要完善不正当竞争立法,防止黑恶势力钻法律空档,过度“灰化”其经济行为:要突出完善刑事立法,针对当下刑事立法关于黑社会规定的明显缺陷,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黑社会”概念,增设黑社会犯罪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等),严密刑事法网,提高法定刑,同时特别规定对黑社会犯罪不适用缓刑、减刑和假释,加大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加财产刑,追缴犯罪收益,无论其以什么名义开办的公司、娱乐场所等经济实体,一经查实坚决查封,轰毁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断其卷土重来之念之能。要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包括确立特别证据规则和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等;要比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的,从重处罚。当然,条件成熟时,也可进行打击黑社会犯罪的专门立法。 (二)严格执法,确保严打黑社会犯罪的高压态势 要坚持严打不动摇,认真贯彻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做到露头就打,打必彻底,无论牵涉谁,不管其背景多深,关系多复杂,实力多大,一律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惩处,决不姑息,绝不手软。要坚持经常性“严打”与集中严打相结合,针对某一阶段某一区域的黑社会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专项攻坚活动,湮灭其嚣张气焰,遏制其蔓延势头。 (三)强力反腐,深挖严惩黑社会背后的保护伞 腐败本身不致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的温床和催化剂。可以说,保护伞几乎已是黑恶势力普遍的生存规律。因此,反黑必须反腐。反黑斗争必须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清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一是要加强党政领导机关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串通,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公安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活动大开绿灯。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党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作用,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务必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手软。二是要加强公安司法机关的廉政建设。公安司法机关处于反黑斗争的最前沿,也是打黑防恶的主力军。公安司法机关的腐败对有組织犯罪的影响最直接,迳可导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之网疏而有漏。黑社会性质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必然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公安司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理出公安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必须从重处罚。只有纯洁了公安司法队伍,才能保证反黑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加强工商、税务、发改委、国土、基建、银行等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之路。四是要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 特别诉讼程序在查亦涉黑犯罪中的运用 黄海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博士研究生 黑恶势力往往与权力寻租的联姻。少数公职人员沦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和庇护所,黑恶势力已经渗透打入国家权力机关,严重危害政治秩序稳定。因此,要有效遏制涉黑犯罪,应当完善刑事立法,制定特别诉讼程序,予以从重从严打击。 一、涉黑犯罪的异地审判管辖 涉黑案件,尤其是涉案公职人员的就地审判,难以消除社会公 正对审判公正和司法无私的合理怀疑。实行涉黑犯罪的异地管辖,不仅可以通过本地司法机关集体回避的方式使司法审判免受干扰,而且提高公众对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真正树立司法权威。同时,由于异地管辖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展现国家打黑除恶的决心,更能争取公众的理解支持,形成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和预防涉黑犯罪网络。 二、扩大刑事推定的适用 刑事推定的实质是转移证明责任、降低证明标准。推定降低了司法机关指控犯罪的要求,增加了被告人辩护的难度,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特定犯罪的刑事政策。由干涉黑犯罪危害巨大,取证困难,应当通过扩大运用刑事推定来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身份的推定。黑社会犯罪组织内部组织严密,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一般身披合法社会身份,甚至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且反侦查能力较强,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往往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而是躲在幕后遥控指挥,操纵犯罪,认定其黑社会犯罪分子的身份较为困难。有鉴于此,对涉黑犯罪分子身份可以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如只要参与黑社会会议、姓名(或绰号、代号)记载于黑社会名册、为黑社会组织提供资助、对黑社会成员发号施令等,即可推定为黑社会犯罪分子。 二是共同犯罪的推定。由于黑社会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唆使指挥犯罪,较少直接动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难以认定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与其他黑社会组织成员的具体犯罪之间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难以通过共同犯罪理论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为打击涉黑犯罪,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黑社会成员的具体犯罪与黑社会组织组织的总体犯罪意图相一致,或者具体犯罪行为在首要分子的概括犯罪故意内,即推定首要分子或相关骨干分子与犯罪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非法财产的推定。涉黑犯罪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涉黑团伙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向经济领域扩张,开办公司,垄断经营,以合法身份掩饰犯罪行为,并以聚敛的非法财富腐蚀拉拢公职人员,维系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扩大。因此,加重财产刑执行力度,剥夺黑社会组织继续从事犯罪活动的经济能力,是从源头上遏制涉黑犯罪的治本之举。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黑社会犯罪组织经济往来复杂且往往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收益,认定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拥有的财产是否合法难度颇大,而在一定条件下推定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财产为非法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譬如,意大利为打击猖獗一时的黑手党。专门颁布特别法令规定凡是黑手党人一经判刑,若无法说明所获金钱、物品、资产之来源合法,或者其对财产之支配与其个人合法收入明显不成比例的,均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我国应借鉴《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凡是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即推定差额部分为黑社会犯罪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四是洗钱罪的推定。重庆打黑情况表明。黑社会犯罪分子已经不满足于暴力攫取财富后简单享受,而是呈现经济上漂白、政治上染红的转型,通过投资、买卖等下游洗钱活动将巨额黑钱转为表面合法资产。因此,打击洗钱犯罪、阻止犯罪收益合法化也是遏制涉黑犯罪的重要手段。譬如,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规定,任何人凡于“相信”或“已知”的情况下仍然去“处理”犯罪得益,可以被处罚金及徒刑。“处理”行为包括:收受或取得;隐藏或掩饰该财产;处置或转换;将财产运入或调离香港;以该财产作借贷或保证等。美国也将为黑社会组织转移资产、融资借贷、隐瞒资产来源等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加以控制。我国刑法已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界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之一,但将洗钱罪的主观要件限定为“明知”的直接故意较为狭窄。为打击涉黑犯罪,只要根据普通常识可以判断涉案资产来自包括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内的上游犯罪的非法可能性大于合法可能性,就应当推定为主观上是明知的。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针对涉黑犯罪的特点,证人保护措施除基本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外,还应包括:(1)证人作证方式的多样化。对不需要出庭的证人可以采用远程视频作证,或者采用录像作证;对于必须出庭的关键证人,可以采用乔装、变声、变像等方法作证,或者采用一定方法使关键证人作证时既无须面对被告人和旁听者又可以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质证的方式秘密作证;保守证人个人信息秘密。如姓名、身份、住所、职业等都可以保密。(2)证人补偿制度。对于指证涉黑犯罪的证人,除补偿其因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外,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还要予以奖励。同时,对于身份暴露的证人,还应做好后续安置工作,如协助转移证人资产,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或适当工作岗位。(3)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为分化瓦解团伙犯罪,提升打击涉黑犯罪准确率,降低诉讼成本,建立污点证人制度是十分重要的。所谓污点证人,是指揭发、指证同案犯犯罪事实的黑社会犯罪分子。对于积极作证、协助执法的污点证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譬如,意大利为瓦解黑手党组织,规定对脱离犯罪组织,消除犯罪后果并与司法机关合作、向司法机关检举黑手党集团中进行犯罪的其他同谋者。可以减轻后者免除刑事责任。并可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期间得到优待,如缓刑和假释。 四、特殊侦查手段的运用 一是卧底侦查的运用。是指侦查机关为预防和控制涉黑犯罪,选派合适的侦查人员或公民,打人黑社会犯罪组织内部,取得犯罪组织的信任和成员身份,从而发现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并适时配合侦查机关行动的侦查方法。卧底侦查作为一种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侦查方法。卧底人员往往面临诸多考验,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因而应当谨慎使用。 二是诱惑侦查的运用。是指侦查机关针对涉黑犯罪具有隱蔽性强的特点,设计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意图的犯罪条件或机会,待黑社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时,当场将其缉拿归案的侦查方法。诱惑侦查仅限于为犯罪意图暴露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犯罪条件、创造犯罪环境,而不能采用诱发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式诱导他人犯罪,因为司法机关的职责是打击犯罪而不能制造犯罪。诱惑侦查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整个犯罪过程尽在侦查机关掌控之下,各类证据收集齐备。犯罪嫌疑人被人赃俱获难以抵赖,因而对突破涉黑犯罪这一取证困难的团伙犯罪富有成效。 三是秘密侦查技术的运用。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对使用技术侦查的主体、目的、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的内容不断扩大。相比卧底侦查这一直接侦查手段而言,技术侦查不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的间接性特点能够保障侦查活动的安全和秘密,因而在查办极具危险性和反噬力的涉黑犯罪中作用独特。秘密侦查技术在打击涉黑犯罪中运用主要是对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电子监控、秘密跟踪、跟随拍摄、录音录像、窃听电话、截取电子邮件、监控银行账户、强化出入境检查等。 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措施 ◆李希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重庆打黑除恶所暴露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给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严重破坏。对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严打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发展的土壤。暴力、金钱、权力,三位一体,这就是黎强等黑恶势力发家的秘密。尤其是权力的介入,使他们不仅危害了一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扭曲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法律秩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被横扫的棍棒所取代,威逼恐吓、欺诈利诱变成了所谓成功的捷径。而处于监管职能核心的公权力机关却无所作为,更为黑恶势力犯罪增加了一抹黑色。对一个地方,打黑除恶更像一场治疗癌症的放疗手术,只有清除掉癌细胞,才能给健康细胞生存的机会。而这一前提,是把癌症之源: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连根铲除,不留后患。 第二,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公、检、法三机关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通畅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摸清底数,早日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做到打早打小,除恶务尽;检察机关应坚持提前介入,做好引导侦查工作,确保准确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严审细查,既要防止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般刑事犯罪来对待,也要防止把一般刑事犯罪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来处理,做到依法快捕快诉;法院在审判时,应加强审判力量,强化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快审快判,从而切实把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为了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防止其发展蔓延,务必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搜集犯罪线索。侦查机关要适时组织警力到镇、乡、村、街道、社区、企业、交通沿线、物资集散地和农贸市场等场所,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的声音,从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人手,深挖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打早打小;同时,针对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威慑力,群众存有畏惧心理。公安机关应有效运用秘密侦查手段,在涉黑涉恶组织成员经常涉足的住宿、餐饮、娱乐、出租等行业和场所及与其交往的人员中安排内线,打入其内部,以获取深层次的情报信息。如本次重庆打黑中所采取的信封策略就非常值得借鉴。 第四,严格纪律,加强保密。黑社会性质组织信息渠道多,反映灵敏,在打击过程中稍有不甚,就可能走漏风声。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要特别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对案件线索,特别是群众检举揭发的线索,要专案专柜、专人专管,具体工作情况除向直接负责的人员汇报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专案组应集中力量、统一认识、协调动作、封闭办公。如果发生泄密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关注及对特定行业、特种物品的监管。首先,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及具有违法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是该案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成员来源。公检法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家庭成员、亲属等应密切配合,对“两劳”人员在一定时期进行重点帮教。政府和社会共同关注,帮助“两劳”人员解决就业问题,使其生活稳定,以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对于社会闲散人员,基层组织也应给予其足够的关注。帮助其提高谋生技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帮助其解决上学、就业等问题,防止其走向犯罪道路。其次,住宿、餐饮、娱乐、出租、图书、音像等行业极易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是黑社會性质组织积极渗透的行业。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枪支、毒品、爆炸物、色情出版物等物品也具有强烈的需求。因此,加强对上述特定行业、特种物品的监管,将对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大造宣传声势,形成舆论氛围。公安司法机关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打黑除恶工作的态度及公、检、法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决心和措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支持打黑除恶工作,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同时要积极大的彰显严打声威,以生动形象地教育,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并表彰奖励打黑除恶先进群众典型,激发群众的热情,形成打击黑恶势力的良好氛围。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