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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制定的民法典。1874年开始起草,1896年通过,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即魏玛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所采用,迄今仍在德国有效。全文2 385条,分总则、债务关系、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5篇,另附施行法218条。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对日本、中国等国的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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