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取得在一定期限内把某一特定的商标用于特定商品上的独占使用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获得通常根据两条原则:一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此商标的人;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申请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商标权具有独占性的特点,一经取得,他人不得侵犯。它和专利权一样,受严格的地域限制。在哪个国家获得此权,就受哪个国家的保护。如需在别的国家也获得承认和保护,则要按法定程序在该国注册。如发现仿冒商标时,可向当地法院起诉或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诉,要求停止仿冒商标的使用和赔偿损失。各国商标权都规定不同的有效期。有关商标权的国际保护条约主要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等。1950年7月我国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起实施。 商标权
商标权shāngbiāoquán商标专用权的简称。 ❍ 1983年8月23日颁布的《商标法》使~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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