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引渡 |
释义 | 引渡yǐndù❶ 〈动〉引导人渡过:引渡过河︱引渡迷津。 【引渡】一国根据他国请求,将逃至本国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者交给请求国的行为。不属国际法上的义务,国家间仅在订有引渡条约时才受条约约束。对因政治罪而被通缉者(即政治犯),普遍认为不应予以引渡。在外国犯罪逃回本国的公民,一般也不予引渡。 引渡 引渡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而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它是国际司法协助的形式,国家并没有引渡罪犯的义务,是通过相互订有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以及基于友好而实现的。可以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有罪犯的国籍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引渡的对象通常是较严重的刑事犯,可以是请求引渡国家的本国人,可以是被请求引渡国家的公民,还可以是第三国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 渡水 渡水济(济涉;渡济) 另见:船 游泳 跋涉 渡船 渡口 疏浚 疏浚淘(淘浚;淘漉) 畎(畎浍) 排(~濬河道) 导(导达;决导;浚导;疏导) 渐(东~) 酾(酾浚)瀹(瀹疏;疏瀹) 道(道达) 通(疏通;穿~;开通) 宣(宣通;宣导) 浚(~河;~渠;浚治;~流) 疏道 疏濬 疏达 疏辟 交给 交给交(交与;交付;~货;送~;提~;拨~) 付(付畀) 附 授 过与 另见:给予 还给 授予 引渡yǐn dù甲国应乙国的请求,把乙国逃到甲国的犯人拘捕,解交乙国。1911年《法美宪法正文·美利坚国宪法》:“叛逆罪、重罪、其他犯罪者,逃在于他州时,逃入之州,依于逃出州之行政官厅之请求,为移于有其犯罪之裁判权之州,当捕而引渡之(按‘引渡’,交付之意)。”1939年8月19日《大公报》:“程案嫌疑犯的引渡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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