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贸仲裁答辩书的起草 |
释义 | 外贸仲裁答辩书的起草外贸仲裁答辩书的起草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其中一方(原告)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后,另一方(被告)针对起诉的理由和根据为自己作辩解的文书。它是被告人进行答辩的一种形式。 仲裁答辩书 为方便起见,被诉人在下面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分为两部分。第一——九段为第一部分,第十——十四段为第二部分。基于下述理由,被诉人拒绝承认违约;相反地,认为申诉人不按期开立信用证才是违约。 第一部分 被诉人承认,如申诉人的申请书所说,签订过两个合同,开立过两个信用证。至于申请书第三段指责被诉人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那是欠公允的。电传表明被诉人曾很坦率地说过自己的困难。见被诉人1972年11月13日给申诉人的电传(申诉书附件××)。 申请书第五段说虽然申诉人“接受了新的交货安排”但被诉人“一再不守信用,对……新的交货安排,也不履行义务”。这个论点是错误的。根据1972年2月16日的信(申请书附件××)所反映的协议,被诉人的确同意新的交货安排,但不守信用的不是被诉人,而是申诉人。虽然申诉人根据原合同履行了在第一个装运期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但在合同作了上述修改以后,申诉人在第一个装运期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或者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步骤开立适当的信用证,或对现有的信用证作适当的变更。申诉人既然没有履行这项主要义务,他们就是从根本上违背了合同的前提条件,从而解除了被诉人履行合同的责任。被诉人认为下列英国书上的话是权威性的,反映了国际上的思想和实际作法: HALSBURY著《英国的法律》,1973年第四版,第二卷,《银行》:“如合同规定以保兑信用证付款,在无明文规定时,该项信用证必须在装运期开始时使卖方得到”。 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总的反映出申诉人索赔金额的计算不准确。被诉人谨借此机会指出:正确的计算损害赔偿应该是按每一个装运期最后一天的市价分别计算。而且,严格地说,还应作百分之一的扣除。见申请人1972年7月10日电传。(申请书附件××)
注:参考式样摘自《对外贸易应用文大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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