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及其保护

    汪帆一

    【摘 要】 互联网金融随着新型网络平台的兴起越来越成为人们所青睐的一种理财方式,与传统的金融理财方式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使用者与投资人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不作为,另一方面消费者自身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是也存在着保护自身权益意识淡漠的缺点,本文旨在指出互联网平台在经营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同时为未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安全 保护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最近几年十分显著,网络技术推动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升级,产生了有别于传统金融的全新业态,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了金融包容度,减少交易成本;另外,互联网金融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获取金融服务的门槛。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金融交易活动当中,改善了人们的金融生活方式。

    一、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

    (一)市场的虚拟性。互联网场所内进行的一切交易行为没有任何实体的建筑、货币出现,双方的沟通是通过信息的传递,最终交易的成交也只是交易平台的数据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无法切实感知到自己接触的产品的价值与质量,仅通过互联网传递的信息为依据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来购买,双方的交易也是虚拟的货币交易,而不是在现实生活中的现金交易。通过网络平台的支付也是虚拟性质的数据交换。

    (二)产品种类的庞杂性。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每种金融产品的传播能力大大提升,产品的辐射能力与宣传能力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所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以及以中小型经营为主要方式经营的金融产品也纷纷进入了市场之中,传统金融产品的转型与改变也增加了金融市场内部的产品庞杂性,各种主体的加入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加,与传统行业的结合的混合型产品也不断出现,是整个市场产品种类欣欣向荣。

    (三)市场风险较大。互联网金融由于其平台的专业性,使得对消费者在参与过程中有着较为丰富的网络知识要求,但是当前互联网普及的速度远大于消费者的学习速度,这就使得参与者往往相关的互联网与金融知识相对匮乏,无法有效反制产品提供方的非法行为。又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门槛低,使得大量抗风险能力较低的小额消费者进入市场,一旦市场崩盘,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漏洞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在学界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但是对于互联网包括的内容广大学者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共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其它等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为了保护用户的资金消费、同时为了增进消费者的投入积极性,互联网公司引入了各种各样的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不过在这一过程中也存有一个漏洞。某互联网资金产品提供了账户的余额保障的服务,为账户被盗的顾客提供因自身平台原因造成的损失的保障,承诺给顾客一定的补仓,但是这一企业是在国内支付体系中体量较为庞大的企业,其控制风险能力,账户风险规避能力以及资金实力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不仅如此,在提供被盗补偿的时候该平台也为消费者设置了层层限制,无法及时高效的给予充分的补偿。很难准确地识别问题的根源所在,这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造成的:

    (一)民法规定的空缺。民法的主要着力点在于对交易双方的各自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这使得民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但是代价就是对经营者,也就是卖方的权利进行让渡,本质上是一种权利的限制,民法倡导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交易双方的各自的意思表示,这也就导致了民法上的救济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可能面临了很大的困境。

    (二)消法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基本法,属于交易市场中的核心法律,但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大浪潮下很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多更适用于线下交易的规定在线上交易过程中显得滞后了。许多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产品纠纷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有效地保障其权力。

    (三)市场监管的困局。线上金融交易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一个结合,给金融市场的大跨步带来了可能,不过同时没有切实可感的交易,时间、空间的不固定性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更何况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使得许多互联网金融纠纷是跨多个国家、地区的,如何准确执法,维护公民权益,也是给我国监管部门提出的新挑战。依旧需要我国监管部门的不断进步与完善。

    三、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的原因

    (一)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很多经营者借规范的不严密,故意隐瞒重要交易信息,对必要公布的市场信息采取回避和隐瞒的态度,这极不利于消费者对金融市场信息的实情的了解。从而使参与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又由于互联网的深入发展,對于优势信息方的先手信息获得无疑是一次极大的强化,这在无形中更加大了双方的信息差距。信息的专业性也拉高了消费者的解读门槛,就更使得本就处于劣势信息方的消费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二)个人信息泄露过于严重。当下各个互联网借用手机应用的方式诱使用户注册,开放权限后借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地位对用户的信息进行肆意地窃取,并在窃取后使用到不当的场合。在这些信息中更有涉及到用户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亲友状况等等各种隐私信息,一旦泄露,就是对公民隐私权利的践踏。互联网公司在利益的诱惑之下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无论是出售给他人还是非法窃取必要信息之外的个人隐私,未经消费者同意非法使用的情况十分多见。

    (三)财产安全缺乏保障。由于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型行业,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缺乏保护的情况下往往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无良商家平台借高回报吸引客户,刻意回避较高的风险性,一旦资金链断裂,商家账户便会迅速转移,使得消费者的投资无法收回。造成客户的资金损失。此外在收集资金后放款时,贷方往往玩弄文字,刻意误导借贷人,最终造成借贷人被迫偿还远大于合法比例的利息,权益受到侵害。

    (四)消费者的知识匮乏。权利难以保障,金融业属于较为高门槛的专业,需要学习者拥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学以及数学的知识,充分了解到收益与风险的权衡。互联网交易平台没有实体的固定时间与空间,更是增加了操作过程中的识别困难,一旦自身权利受到损失,消费者就无法维权。唯有经过充分的学习和规避,才能够在购买金融产品中有效规避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当下的监管空缺依旧存在,监管的缺乏实际的有效操作机关与流程,使得对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措施分析

    为了确保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必须要优先确定监管过程中的基本理念,并始终以这一个视角来指导贯彻整个监管过程。互联网的联系能力与互动能力十分之高,以至于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辐射范围已经超出了互联网经济的本身,这就使得边缘化监管的空缺地带给了非法经济活动构造了空间。要想规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贯彻保护信息安全。由于互联网沟通的高效性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特殊性,需要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互联网企业及时提交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此外还要保证企业的经营近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备,每当公司有重大决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的必须要提前申请并得到批准。此外需要监管机构以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透露必要的市场信息,使处于知识、信息劣势的消费者及时获得有效信息,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规避风险,不会由于无法理解信息内涵而蒙受無谓损失。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监管体制。互联网降低了双方的金融市场参与门槛,这就使得资信程度无法满足传统金融市场的经营者加入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推动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接,提高经营者的经营信用要求,对个人信息及时留存,以便一旦发生恶意操作使消费者蒙受损失时的合理追偿与法律责任的追究,对于恶意泄露使用者个人信息的,应当完善立法法律对违法者加以惩罚,并对档案进行留存,限制其以后进入相关行业。

    (三)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某些时刻能够“骗”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消费者知识匮乏的原因。充分普及相关操作知识,并及时提醒风险与收益并存,避免消费者被恶意诱导投资,定期对广大群众普及的同时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投资者作专门的、具有针对性的陪训,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并告知经营者违法操作的法律后果,在事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

    (四)加强经营者的资金账户流通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消费者在经营者手中的资金流动必须得到充分的监督,对账户中的大额频繁的资金流动采取严格监管控制的措施,检查服务器存储用户数据时的网络安全与硬件安全情况,为每个消费者的资金安全负责

    互联网金融作为近年新兴的金融市场的经营形式,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一个重要符号,但是有不法分子借新平台缺乏管理的时机开展非法集资、诈骗等不法行为。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进互联网金融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监管活动提出了考验和挑战,从监管的角度入手,通过政策完善、知识普及,最终落脚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来。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活动,有效打击非法行为,保护公民资金安全。我们应该对非法互联网金融活动被消灭充满信心、对未来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充满信心,对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充满信心,最终实现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加持与不断地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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