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作品中的非声音因素

    祝春华

    [摘 要]

    有关音乐作品中的声音因素与非声音因素的争论一直存在于音乐美学问题的探究之中,比如“音乐中存不存在音响之外的因素”“音乐中的非声音因素是什么以及它们从何而来”“非声音因素有没有价值”等问题,本论文的出发点从音乐中的非声音因素出发,探究音乐中的非声音因素何以存在又何以是,以及这种非声音因素在音乐作品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非声音因素;情感;非声音因素的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J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233(2019)12-0120-02

    一、声音因素与非声音因素

    音乐作品中存在两种因素。一种是声音因素,即音乐作品中的音响;另一种就是音乐艺术中的非声音因素。非声音因素具有一种非实在性、非具体性、非客观性的特质,这种非声音因素植根于音响形式中,在音响形式的展开中生发。探讨声音因素和非声音因素的区别与联系,以及非声音因素何以存在、何以可能、何以是的问题之前,这里有必要提及西方音乐美学历程的发展,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音乐艺术中的声音因素和非声音因素。西方以来的音乐美学理论著述中,一直是“自律”和“他律”也即形式与情感的关系并行存在的状态,在某一个时期可能形式占了上风,呈现出压倒情感的态势,但在另一个时期,可能就是情感占据上风。

    古代的西方音乐中,就存在形式与情感两个因素并行状态,一个是日神阿波罗所代表的秩序与理性之神,另一个是代表狂热与感性之神的狄厄尼索斯;到了中世纪,在严谨、规整的宗教音乐统治下,情感的洋溢宣泄在复调音乐奥尔加农的发展与变体上,早期的奥尔加农是规整的、以格里高利圣咏为主声部进行,直至后期奥尔加农的发展变体之后,不再以圣咏旋律为基础,笔者认为这其中情感起了不小的作用;文艺复兴时期由于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使得人们更加去关注人本身的情感,不再以缥缈的上帝为主导,更加注重人本身的情感抒发与表达,这时期主调音乐又流行开来,复调音乐也持续发展中,呈现出主复调并行发展的态势;到了巴洛克时期,出现了一种“情感程式论”,认为音乐的表达可以在一定的音乐“程式”中写作,以此来唤起人们的情感体验,不难发现,情感是在理性的主导下发生,音乐的情感是以理性的程式体现,用以唤起人们的审美体验;古典主义时期是一个情感与形式达到高度默契统一的时期,古典时期的音乐讲究形式及其表现的完美和谐,它们集中体现音响结构的均衡对称,以及样式章法的布局严谨,并把纯器乐语言的动力发展到极致[1];西方音乐历史上的浪漫主义时期,是情感与形式抗衡状态的最高点,19世纪早中期,艺术家们在“情感论”的影响下主导音乐艺术的创作,这时的音乐家无不宣扬音乐艺术的情感,“由于我们世人的软弱无力给我们心灵上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只有音乐中那活生生、光芒四射的感情能使我们解脱出来”。[2]至19世纪中后期,一种称为“自律论”的音乐美学主张凸显出来,“自律论”的代表汉斯立克于185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作为主要标志,由此出现了情感与形式高度抗衡的时期;20世纪的音乐创作,呈现出音响形式的高度组织化,颠覆了以往的音乐创作手法,音乐创作不再以先前的创作范式为圭臬,而表现为半音化的进行、序列音乐的创作等手法,音乐创作以多种方式并存,甚至于将音响纳入美学范畴之中。

    由此可见,音乐的内容与形式一直呈伴随和交叉状态贯穿整个西方音乐美学历程,形式即声音因素,情感即非声音因素,无论是形式负载内容,还是内容凸显形式,两者总是同时出现,同时造就了音乐艺术的魅力。因此音乐艺术中的非声音因素是音乐艺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存在于音乐艺术中。

    二、非声音因素何以是

    非声音因素就是指音乐中的情感,至于什么样的情感存在于音乐艺术中,这些情感中哪些是属于音乐作品本身、哪些属于感受主体是笔者接下来要探讨的问题。“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句话作为否定音乐作品中存在着人类共有的情感具有致命的一击,但在笔者看来,“一千个哈姆雷特还是哈姆雷特”,音乐作品中是存在共有情感的,这种情感不是个体臆想,个体所产生的情感之中有历史和人文的情感积淀其中。

    以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是可能且必然的。阿多诺作为社会学哲学的代表,贯穿他整个著作的基本方法就是社会学的方法,音乐作品的本质探究始终与特定社会关系有着紧密的联系。在艺术与社会现实这个基本问题上,阿多诺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他明确地指出,艺术作品的创作取决于社会状况,正是在特定的历史状况之中,才能产生与之相对应的艺术作品,社会是作为艺术作品创作的本源。[3]

    站在马克思主义学术立场下的波兰哲学家卓菲亚·丽莎认为,音乐的意义和音乐的理解问题,是音乐作为一种特定的符号系统,它标志着人对现实的某种特定的关系。它总是要向人们说些什么,表达些什么,意味些什么。在这个基础上,丽萨提出了一个“语义场”的概念,这个语义场有自己特定的、相当局限的范围,不明晰,不确定,多含义,但是,这终究不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音乐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表达物”。[4]

    上海音樂学院的韩钟恩教授认为,音乐是一种人与人相关,从人与物相对的推导及至人通过物的中介传达,最后到达人与人的相关。[5]音乐作为一种传达物,音乐创作的原点就是情感的抒发与表达,它总是向除主体之外的与主体同有感受能力的他者也就是人传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继而人通过音乐这样一种物的中介又传达于人,最后达到人与人的相关。

    无论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音乐作品的意义和理解,还是音乐的人与人相关,非声音因素正确传达的前提便是一致性或密切相关性,所以一千个哈姆雷特还是哈姆雷特,只有正确体会到音乐作品创作者的思想,这种思想才能称之为这部音乐作品的“非声音因素”。在此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并不是说当下的感受者所感受的情感与体验必须要与音乐作品传达的思想完全一致,这也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作为当下的人和历史的作品,两者从时间上就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主体的不统一,因此,感受者和作品传达的思想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不能因为这种不一致而对音乐作品妄下判断,也不可脱离音乐作品所产生的特定历史存在,不能缺乏对音乐作品特定的历史环境和作曲家思想、生平境遇的观照。

    三、非声音因素的不可或缺性

    非声音因素与声音因素共同造就了优秀的音乐作品,二者缺一不可,单独一个因素绝不可能实现成为艺术作品的音乐。在此前探讨的西方音乐美学的发展历程中,形式和情感是并行或依附状态呈现在整个西方音乐美学历程中,非声音因素作为不可或缺的地位存在于音乐作品中。

    形式对于音乐作品的构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毋庸置疑,正是由于音乐作品中形式的排列组合,构成了一部完美辉煌的音乐建筑,形式中的和声的排列组合、旋律的优美线条、曲式的展开完善,钩沉了这部辉煌的音乐建筑。但同时应注意到,音乐作品中的非声音因素是激发音乐创作的源泉,一些理论家、作曲家称这些非声音因素为“乐思”“动机”或其他,正是由于它们延伸到整部音乐作品中,形成音乐作品的灵魂。如果将一部音乐作品比作人,那么这部音乐作品的形式就是肉体,而非声音因素便是这部音乐作品的精神,只有肉体和精神的完美契合,才能使这部作品达到肉体与灵魂的契合。“如果单单作为一个孤立客观存在的对象,它是没有生命的,自然不可能有什么情感,只能说它有唤起情感的作用。但如果把它堪称是作曲家的精神产品的物化形态,那么它是有情感的,因为作曲家已经把情感寄托在作品之中。”[6]

    正是因为音乐作品创作中的非声音因素的作用,使得音樂作品具有完满的意志形态,让音乐作品充满了活的灵魂与精神。这种不可抑制的情感,以及作曲家的天分和热情,将这种精神和情感以高超的能力与技巧注入到完满完善的形式之中,使音乐的声音因素和非声音因素达到有机的结合与统一,造就了这部音乐作品的价值与意义。也正是因为音乐作品创作中非声音因素的作用,在欣赏音乐作品时,这种非声音因素使得欣赏者可以感受到这部音乐作品的魅力,并在这种魅力的引导下,触摸这部音乐作品的精神世界,并使听众狂热投入于其中。因此,音乐作品中的非声音因素对音乐作品的创作和欣赏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地位。一部音乐作品中,如果缺乏了非声音因素的存在,缺失了情感的宣泄与传达,缺乏了精神世界的思考,那么它不能称之为一部音乐作品,只能是一个僵死的乐音排列,不能引起听众的共鸣,不能传达任何东西,只是一堆乏善可陈的组织符号。

    结 语

    综上探究,非声音因素对于音乐艺术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地位。音乐的非声音因素存在于音乐作品中,声音因素的排列组合承载了非声音因素,使得非声音因素可以在作品中呈现,尽管这是一种“非实在”“非具体”的;音乐作品中的非声音因素来自于创作者的社会环境,具有历史性、人文性特质,同时又是一种传达符号或传达媒介,是创作中的人向外界的一种表达,一种艺术化的叙述,人与音乐之间是人与人相关;非声音因素在音乐的创作前、创作中、创作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非声音因素来源于灵感、乐思、意志,使形式得到了产生,使情感得到了表达,使作品充满了灵魂与精神。

    (责任编辑:张洪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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