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资源保护之刑法视角
赵静 白雪松 刘文燕
摘 要 林木资源不仅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还有较大的生态价值。但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林木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滥伐、盗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盗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处罚犯罪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林木资源犯罪问题的研究,结合国内外情况,系统阐述林木资源犯罪现状、罪名及现存问题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 林木资源 保护 罪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G201401),项目负责人:刘文燕,项目名称: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实然状态和应然趋势研究。
作者简介:赵静,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生;白雪松,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工作本科生;刘文燕,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98
森林不仅可以给我们提供林木产品,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作用。但我国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覆盖率和人均面积低于世界正常水平。面对此现状,如不重视森林资源,使民众认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减少关于林木资源的犯罪,我国业已贫乏的森林资源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威胁,而这也会给人类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戰略地位,我国发布了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文件,但我国有关刑法仍不完善,群众对于林木犯罪仍没有系统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对现有刑法林木犯罪的罪名进行阐述,以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一、林木资源犯罪的现状
违法者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在山上砍树卖钱是无关紧要的事。还有一些认为被发现的几率太小,即使被抓住也无非是教育几句,最多罚款了事。包括地方上一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不以为意,对于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工作人员为了蝇头小利包庇犯罪分子。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大增、价格上涨,一些违法人员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虽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仍选择铤而走险。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家庭实在困难的人员,没有收入来源,选择了这样一种既省事又来钱快的途径。只看到了林木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生态价值,更没有考虑到破坏行为所带来的生态损失。
(二)林业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林业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对于林业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是否审查到位,是否有效监督和指导林业站的工作。其次,林业站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林业专业工作力量薄弱。对于林业政策和林业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不到位,民众无法了解到森林资源保护的生态意义。最后,林业开采环节没有落实有效监督。开采地址的选取,以及开采的方式和开采的验收都需要监督与规范。
(三)法律规范仍存在漏洞
我国刑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条款往往以“数量”来规范,只要不超过某个临界点就可以。量刑时只考虑数量,而忽视不同树种之间的差异、作用以及毁坏所带来的危害。并且没有规定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条款,这在某种程度上表示刑法只是在林木的经济价值方面有所倾斜,并没有真正重视它的生态价值。二、关于林木资源犯罪的罪名
(一)滥伐林木罪
1.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要求,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林业资源。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数量要件。首先,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有实际违反法律的滥伐行为。例如,未获得采伐许可而采伐林木,或者虽获得许可但违背许可所规定的具体要求而采伐林木等。最后,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观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违法而仍故意实施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明知违法却放任不管的间接故意。
(二)盗伐林木罪
1.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及其森林保护的相关规定,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故意砍伐国家林木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的、行为人不具有林木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公民对林木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数量要件。首先,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有实际违反法律的行为。砍伐的是行为人不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既包括公然砍伐也包括秘密砍伐。最后,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不法所有为目的。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一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对于林木产业的市场秩序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它也破坏和扰乱了国家林业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情节要件。首先,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次,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最后,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明知林木为盗伐和滥伐所得,仍购买和运输。
三、林木资源犯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起点高
根据上述三类罪行的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较高。对于一些标准以下的盗伐、滥伐或者运输、收购行为往往成为漏网之鱼,行为人对此不以为意,甚至认为这样做合理合法,保护林木的教育意义就没有实现。另外,立案起点高,犯罪分子很容易钻法律条文的漏洞,刑法的威慑作用就会降低。
(二)以数量作为处罚标准太片面
目前我国关于上述三类罪行的处罚标准大多以数量来看,有些片面。普通林木与经济林的经济价值不同,砍伐相同数量的林木所获经济效益完全不同,那么在定罪量刑上就应该有所区分,否则容易造成罪与罚不对应的情况。而普通林木与对环境保护有特殊作用的林木在生态方面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仅仅以单一的数量来定罪量刑,保护环境的生态教育意义也会大打折扣。另外,不同树种生长周期不同,砍伐两百棵二十年才能长成的树和砍伐两百棵五年就能长成的树所获刑罚一样,其实是一种不公平。两个行为人虽然砍伐了相同数量的林木,但一个是滥伐,另一个是择伐,情节是不同的,如果判处相同的刑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单单以数量作为处罚标准有些片面。
(三)刑罚方式单一
现行刑法对于上述三类罪设定的刑种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根据实践来看,这几种刑罚方式不能解决这些罪行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有很多盗伐林木的主体是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再判处罚金,更会加重他们的负担,甚至会使其因走投无路做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他们被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整个家庭将会失去生活支柱。一些运输、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可能所获利润远远高于判处的罚金,就会继续从事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量刑过轻
从实践中看,我国刑法关于这三类罪行的量刑还是存在过轻的情况。量刑过轻,一方面会造成民众产生该罪不重要的误区,以至于犯罪分子对于这类犯罪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变本加厉,损害我国的司法制度。
(五)赃物处置不到位
从案件判决来看,大多数判决都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所得林木”的表述,但对于实践中成品的木材产品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这其实是法律的漏洞,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该漏洞而做出规避,破坏我国司法体制。四、解决对策
(一)降低立案起点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岌岌可危的林木资源,笔者认为有必要降低立案起点。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降低立案起点,体现了国家对于林木资源的重视,无形中起到了教育和宣传的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起到了威慑作用,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二)多方面考量定罪标准
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不同,仅以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太过片面,所以应将不同树种的犯罪情节区分开,综合考量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区别的定罪量刑。此外,树木的生长周期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砍伐后恢复种植需要的时间较长,即对于将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作为犯罪对象的情节较重。砍伐树木所在的地区也應列入考量的范围内。对于一些本身土地贫瘠,植被覆盖率低的地区,如果被砍伐大量林木,其对于生态的影响远远高于土壤肥沃,森林茂密的地区。
(三)增加刑罚方式
现行刑法的刑罚方式太过单一,不足以解决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要增加一些其他的方式作为补充。笔者认为可以增加植树造林这一非刑罚方式。首先,我国出台一系列关于林木犯罪的法律法规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生态文明。相比较现行刑法的罚金和有期徒刑等,植树造林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其次,植树造林的过程是一个比较幸苦的过程,挖坑、填土、挑水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比起简单的罚金更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最后,犯罪分子进行植树造林也是一个宣传的过程。行为人植树造林的场景将会是一幅幅活生生的宣传影像,效果远好于干巴巴的教育文件。
(四)加重量刑
提高量刑标准,从立法层面上体现林木的生态效益。一方面,通过加重量刑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能增加法律的威慑力,惩罚犯罪,打击破环林木资源的行为。
(五)增加对赃物的处置管理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在赃物这部分存在漏洞,很多判决没有对赃物的处理做出明确说明,很多犯罪分子抓住这一点将所获木材制成成品逃避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赃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折价处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林木资源,守望我们的生态家园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必须增强这方面的意识。虽然严刑并不一定能最好地保护林业资源,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罚。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关于保护林木的制度,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弥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关注林业犯罪。笔者对于林业犯罪的浅显分析意在让广大群众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并且能够身体力行地去保护林业资源。期望通过每个国民的努力,我国的林木资源越来越丰富,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吴利华.论盗伐林木罪.森林公安.2006(5).
[2]张志平.浅析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张立保、闵钠.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计算机出版社.2006.
摘 要 林木资源不仅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还有较大的生态价值。但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林木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滥伐、盗伐林木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盗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处罚犯罪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林木资源犯罪问题的研究,结合国内外情况,系统阐述林木资源犯罪现状、罪名及现存问题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 林木资源 保护 罪名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G201401),项目负责人:刘文燕,项目名称: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实然状态和应然趋势研究。
作者简介:赵静,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本科生;白雪松,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工作本科生;刘文燕,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98
森林不仅可以给我们提供林木产品,而且具有重要的生态作用。但我国森林资源相对匮乏,覆盖率和人均面积低于世界正常水平。面对此现状,如不重视森林资源,使民众认识到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减少关于林木资源的犯罪,我国业已贫乏的森林资源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和威胁,而这也会给人类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戰略地位,我国发布了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文件,但我国有关刑法仍不完善,群众对于林木犯罪仍没有系统的认识。以此为出发点,对现有刑法林木犯罪的罪名进行阐述,以及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一、林木资源犯罪的现状
违法者法制观念淡薄。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一些犯罪分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在山上砍树卖钱是无关紧要的事。还有一些认为被发现的几率太小,即使被抓住也无非是教育几句,最多罚款了事。包括地方上一些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不以为意,对于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工作人员为了蝇头小利包庇犯罪分子。
(一)受经济利益驱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大增、价格上涨,一些违法人员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虽知道其行为的违法性,仍选择铤而走险。当然其中也不乏一些家庭实在困难的人员,没有收入来源,选择了这样一种既省事又来钱快的途径。只看到了林木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生态价值,更没有考虑到破坏行为所带来的生态损失。
(二)林业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林业管理部门监督不到位。对于林业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是否审查到位,是否有效监督和指导林业站的工作。其次,林业站工作人员配备不足,林业专业工作力量薄弱。对于林业政策和林业保护的宣传与教育不到位,民众无法了解到森林资源保护的生态意义。最后,林业开采环节没有落实有效监督。开采地址的选取,以及开采的方式和开采的验收都需要监督与规范。
(三)法律规范仍存在漏洞
我国刑法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条款往往以“数量”来规范,只要不超过某个临界点就可以。量刑时只考虑数量,而忽视不同树种之间的差异、作用以及毁坏所带来的危害。并且没有规定对森林资源加以保护的条款,这在某种程度上表示刑法只是在林木的经济价值方面有所倾斜,并没有真正重视它的生态价值。二、关于林木资源犯罪的罪名
(一)滥伐林木罪
1.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有关保护森林和林木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要求,任意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我国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林业资源。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数量要件。首先,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有实际违反法律的滥伐行为。例如,未获得采伐许可而采伐林木,或者虽获得许可但违背许可所规定的具体要求而采伐林木等。最后,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观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明知违法而仍故意实施的直接故意,也可以是明知违法却放任不管的间接故意。
(二)盗伐林木罪
1.概念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及其森林保护的相关规定,以不法所有为目的,故意砍伐国家林木资源管理制度保护的、行为人不具有林木所有权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公民对林木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数量要件。首先,行为要具有违法性,即该行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有实际违反法律的行为。砍伐的是行为人不具有所有权的林木,既包括公然砍伐也包括秘密砍伐。最后,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盗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以不法所有为目的。
(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1.概念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这一罪名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同时,对于林木产业的市场秩序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2.构成要件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林业资源管理制度。同时,它也破坏和扰乱了国家林业产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客观方面有三个表现:违法要件,行为要件和情节要件。首先,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次,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最后,情节严重。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明知林木为盗伐和滥伐所得,仍购买和运输。
三、林木资源犯罪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起点高
根据上述三类罪行的司法解释,“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较高。对于一些标准以下的盗伐、滥伐或者运输、收购行为往往成为漏网之鱼,行为人对此不以为意,甚至认为这样做合理合法,保护林木的教育意义就没有实现。另外,立案起点高,犯罪分子很容易钻法律条文的漏洞,刑法的威慑作用就会降低。
(二)以数量作为处罚标准太片面
目前我国关于上述三类罪行的处罚标准大多以数量来看,有些片面。普通林木与经济林的经济价值不同,砍伐相同数量的林木所获经济效益完全不同,那么在定罪量刑上就应该有所区分,否则容易造成罪与罚不对应的情况。而普通林木与对环境保护有特殊作用的林木在生态方面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仅仅以单一的数量来定罪量刑,保护环境的生态教育意义也会大打折扣。另外,不同树种生长周期不同,砍伐两百棵二十年才能长成的树和砍伐两百棵五年就能长成的树所获刑罚一样,其实是一种不公平。两个行为人虽然砍伐了相同数量的林木,但一个是滥伐,另一个是择伐,情节是不同的,如果判处相同的刑罚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单单以数量作为处罚标准有些片面。
(三)刑罚方式单一
现行刑法对于上述三类罪设定的刑种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根据实践来看,这几种刑罚方式不能解决这些罪行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有很多盗伐林木的主体是一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本身没有经济来源,再判处罚金,更会加重他们的负担,甚至会使其因走投无路做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还有一些犯罪分子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如果他们被处以有期徒刑,那么整个家庭将会失去生活支柱。一些运输、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可能所获利润远远高于判处的罚金,就会继续从事这样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量刑过轻
从实践中看,我国刑法关于这三类罪行的量刑还是存在过轻的情况。量刑过轻,一方面会造成民众产生该罪不重要的误区,以至于犯罪分子对于这类犯罪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变本加厉,损害我国的司法制度。
(五)赃物处置不到位
从案件判决来看,大多数判决都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所得林木”的表述,但对于实践中成品的木材产品并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理。这其实是法律的漏洞,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该漏洞而做出规避,破坏我国司法体制。四、解决对策
(一)降低立案起点
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岌岌可危的林木资源,笔者认为有必要降低立案起点。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降低立案起点,体现了国家对于林木资源的重视,无形中起到了教育和宣传的作用。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起到了威慑作用,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二)多方面考量定罪标准
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不同,仅以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太过片面,所以应将不同树种的犯罪情节区分开,综合考量不同树种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有区别的定罪量刑。此外,树木的生长周期也是考虑的一个方面。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砍伐后恢复种植需要的时间较长,即对于将生长周期较长的树木作为犯罪对象的情节较重。砍伐树木所在的地区也應列入考量的范围内。对于一些本身土地贫瘠,植被覆盖率低的地区,如果被砍伐大量林木,其对于生态的影响远远高于土壤肥沃,森林茂密的地区。
(三)增加刑罚方式
现行刑法的刑罚方式太过单一,不足以解决不断出现的实际问题,需要增加一些其他的方式作为补充。笔者认为可以增加植树造林这一非刑罚方式。首先,我国出台一系列关于林木犯罪的法律法规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生态文明。相比较现行刑法的罚金和有期徒刑等,植树造林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其次,植树造林的过程是一个比较幸苦的过程,挖坑、填土、挑水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心血,比起简单的罚金更能对犯罪分子起到教育和惩罚的作用。最后,犯罪分子进行植树造林也是一个宣传的过程。行为人植树造林的场景将会是一幅幅活生生的宣传影像,效果远好于干巴巴的教育文件。
(四)加重量刑
提高量刑标准,从立法层面上体现林木的生态效益。一方面,通过加重量刑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能增加法律的威慑力,惩罚犯罪,打击破环林木资源的行为。
(五)增加对赃物的处置管理
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在赃物这部分存在漏洞,很多判决没有对赃物的处理做出明确说明,很多犯罪分子抓住这一点将所获木材制成成品逃避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赃物进行拍卖、变卖等折价处理,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五、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林木资源,守望我们的生态家园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必须增强这方面的意识。虽然严刑并不一定能最好地保护林业资源,但是对于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惩罚。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关于保护林木的制度,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弥补,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宣传让更多的人关注林业犯罪。笔者对于林业犯罪的浅显分析意在让广大群众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并且能够身体力行地去保护林业资源。期望通过每个国民的努力,我国的林木资源越来越丰富,造福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吴利华.论盗伐林木罪.森林公安.2006(5).
[2]张志平.浅析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刑法规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3]张立保、闵钠.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计算机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