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完善

周怡怡 汪琴
摘 要 共享單车以互联网移动支付为依托快速占领国内各大城市的街头。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日渐显露出了许多问题。本文针对共享单车出现的问题,挖掘其产生的原因,并在参照国外公共自行车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 共享单车 管理模式 互联网
作者简介:周怡怡,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2016级学生;汪琴,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92
我国的公共单车模式源起于国外,引入国内后再逐步发展为专门企业经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无桩自行车——共享单车。共享单车具有使用便捷、灵活性强、低碳环保且费用低廉等优势。伴随其快速发展,车辆乱停乱放、车辆损毁严重、单车违规抢道、单车被私人侵占或盗窃、押金难退、政府部门监管方式不当等问题随之而来。鉴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进行分析,结合国外公共自行车管理经验,探寻完善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路径。
一、我国共享单车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低碳经济,符合绿色出行理念,减缓了交通压力与环境压力。但它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可能回避的。
共享单车因互联网移动支付的支持由有桩单车升级为无桩单车,实现了随停随放的功能,极大程度满足了用户对于便捷的要求。但这功能搅乱了市容秩序,造成了人行道的拥堵。同时恶意破坏、偷盗,以及私人侵占日益严重。
共享单车收费便宜低廉,使其成为人们短途出行的良好选择。但是,押金问题却令很多人望而止步。共享单车实行一车多押模式即一辆单车对应多个用户,所收取的押金数额巨大。该笔数额巨大的资金,在其未到账的期间,它流向于哪里,它被用于什么?一直是不为用户所知。
因共享单车数量之大、用户之多,现有的城市道路规划已难以满足它的快速膨胀,出现共享单车与机动车争道抢道以及占用人行道的现象。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之间关于道路资源的冲突不仅引发城市交通的拥堵,更是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影响路人的出行安全。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也展开了多起向共享单车企业索赔的纠纷。但所有的涉及共享单车的事故,单车企业都要负责吗?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也体现了交通执法的缺漏。
由上可知,共享单车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损毁严重、单车违规抢道、单车被私人侵占或盗窃、押金难退、政府部门监管方式不当、事故责任分担等问题。析其原因,主要有:
第一,单车企业并未完全尽到其规范车辆停放的责任,缺乏防止单车被盗或是被私人侵占的技术支持,也没有采取强硬的惩戒措施来追究人们的侵权行为。至于担保作用的押金,不论它是作为非法集资的手段抑或是其他用途,单车企业未提供规范的运营服务。在用户与企业的索赔纠纷中,企业的责任主要在于未为用户人身安全提供保障措施,如保险协议、单车安全装置等。
第二,用户未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以及单车服务使用条款的规定。在使用单车的过程中未尽到爱护单车的责任,公共与法律意识淡薄,恶意毁坏单车不仅造成单车企业经济上的损失,对其他用户的安全产生威胁,盗窃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已构成违法,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
第三,政府部门未妥善引导与监管共享单车企业的运营行为。教育约谈的处理方式并未清晰指引共享单车企业,促进其发展,反而令企业知难而退,将单车撤出城市,大量闲置的单车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政府部门未明确道路功能,各车道范围划分不彻底。城市自行车基础建设落后,自行车的相关法规也需进一步的完善以应对自行车的再次普及应用。
二、国外共享单车管理模式及对我国立法的镜鉴
事实上,上述问题,在最早发展公共自行车的荷兰早已存在。从1967年起源于荷兰阿姆斯特丹至今,国外共享单车逐渐形成成熟的经营管理模式。政府将公共单车纳入城市交通体系,同时作为经营者,规范单车的使用秩序,建立严格的归还制度,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循环。以西班牙巴塞罗那的Bicing为例,政府与企业Clear Chanel(Provider)合作经营Bicing。①政府在巴塞罗那投入约6000辆公共单车,设有能正常使用的站点为465个,并设有专门的自行车专用道。人们可以在任一站点借用、归还自行车,实现单程出行。使用Bicing的市民可以通过办理绑定银行卡的一年制租车卡(一年费用为47.16欧)来使用公共自行车。Bicing如若超过三次使用自行车两小时以上,租赁卡就会被废止,若24小时内未将自行车归放在站点罚款150欧。②而且为保障能正常实行,绑定的银行卡里若无余额,租赁卡将会被停用6个月。Bicing除却前30分钟免费,其余收费并不涵盖在年费之中,而是从与年费绑定的银行卡中扣除。因为Bicing有严格的使用和归还制度,所以无需依靠押金来保障。
在促进单车模式快速融入城市交通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对于自行车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最基础性的,如世界著名的自行车友好城市丹麦的哥本哈根。哥本哈根拥有超过390千米的专用自行车车道,连贯的自行车道网络③贯穿所有城市地区。为了使自行车骑行变得更有竞争力和安全,城市规划者有选择倾向,可以在公共空间中为自行车取得优先权。丹麦的城市建设中还设有自行车停车场,以确保人行道的畅通④。美国城市交通官员协会NACTO⑤在借鉴世界上为骑行者提供最优质体验的国家的经验以及吸收各个城市在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的基础上,为美国各大城市建设自行车专用道总结出了《城市自行车道设计指南》(《 Urban Bikeway Design Guide》),通过提供处于实践状态的解决方案以帮助所需城市为骑行者建造安全舒适的自行车道路。指南分为三个层次的指导:第一,必需元素;第二,推荐元素;第三,可供选择的元素。一个城市要建设自行车专用道要具备所有必不可少的元素,推荐因素则为其添加附加的价值,可选择的元素则要因地制宜,据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规划城市交通的过程中,他们为自行车提供了基础设施建设,如自行车专用道(cycle tracks)、道路交叉口标志(intersection treatments)、自行车信号灯(bicycle signals)、自行车道标志(bikeway marking)等。
国外公共自行车除了有些要遵守公共自行车的服务使用条款外,直接受当地出台的自行车交通法规约束。如《加州车辆法典》⑥规定自行车骑行者享有与汽车和摩托车司机相同的权利和责任,尽管其对于车辆的定义不包括自行车。权利和责任主要围绕安全通行法、头盔法、分心驾驶法、自行车路权、强制使用自行车道等。
根据上述国外对于公共自行车的管理方法,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1.借鉴Bicing管理模式。Bicing的惩戒制度因与个人银行卡绑定而得以有效实施,信用卡记录可解决不及时归还自行车问题,巧妙代替其担保作用的押金,避免了私人占有的情况发生,也使得政府投入的定量单车可以持续在自行车系统中循环。
2.国外的共享单车即公共自行车由政府投放或专营企业经营,或是政府和企业合作经营。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又被称为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⑦。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制定政策与规划,社会资本提供资金,共同建设自行车基础设施,由此政府规范引导企业的对于该项目的运营行为,为公众提供更高品质的单车服务,使得该单车项目得到长效稳定的发展。
3.政府对于自行车基础设施进行大力建设的举措,分明合理地划分了各条车道的功能,分割出了道路中自行车道的范围,明确了骑行者的路权,有效抑制了用路人关于道路资源的争夺与冲突,为城市交通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安 全高效的环境。同时也为自行车的大量使用提供了基础性的服务,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将自行车纳入车辆管理系统,完备自行车交通法规,明确路权原则与创建安全原则以保障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人的安全。
三、完善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建议
依照参照国外公共自行车管理模式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共享单车管理模式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发挥本职职能,为共享单车的发展提供发展空间与指导意见。在2017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⑧提出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的鼓励发展政策,完善自行车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而促使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才能為人们构建安全、高效的出行体系。《指导意见》还提出了政府与企业合作经营,以更好地规范企业的运营行为。在单车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共享单车企业无法自行彻底解决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问题,例如建设共享单车停车场等涉及到使用公共空间的举措,那么这一问题除了共享单车企业减少共享单车投放就是与政府协调关于建设共享单车停放点。政府与企业展开合作经营,可以借助企业的资源合理规划与建设自行车。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自行车交通法规,依法强化监督与管理,引导共享单车的有序发展。
第二,共享单车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能力,为用户提供规范的优质服务。单车企业强化提升单车的智能技术,依靠GPS定位功能以加强对单车的停放管理,采取信用记录、奖励惩罚制度等来引导用户停放、归还单车行为。提高共享单车的安全性能,完备自行车应有的安全装置,预防其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的安全隐患。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安全险并签订免责条款,提供关于单车的安全使用指导,及时保养修理单车。为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并进行信用卡绑定,巧妙代替其担保作用的押金,或是就一定期限内未归还押金制定补偿制度等。
第三,用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高法律与公共责任意识,积极行使、履行单车租赁条款的权利与义务。用户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以及单车服务使用条款的规定,做到安全出行,文明停放。在租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用户应尽力做到保持车辆完好的义务。使用后应及时归还于适宜停放车辆的区域。用户应提高自身的公共责任意识与法律意识,爱护公私财物,珍惜“共享资源”,行使好单车租赁人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犯时,用户也应通过租赁合同关系及时要求单车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
① Operation,Bicing, o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Bicing. 访问日期:2017年9月24日.
② Tarifa,informacion Bicing, on https://www.bicing.cat/es/#. 访问日期:2017年9月24日.
③Cycling in Copenhagen,on http://denmark.dk/en/green-living/bicycle-culture/cycling-in-copenhagen---the-easy-way. 访问日期:2017年9月25日.
④Danish design and innovation for cyclist , on http://denmark.dk/en/green-living/bicycle-culture/danish-design-and-innovation-for-cyclist. 访问日期:2017年9月25日.
⑤全国城市交通官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ity Transportation Officials ), 北美城市交通部门联盟,成立于1996年,https://nacto.org.
⑥Division11.Rules of The Road,Cal.Veh.Code?1000-23336。
⑦PPP模式,on https://baike.baidu.com/item/ppp%E6%A8%A1%E5%BC%8F/5474529?fr=aladdin#4. 访问日期:2017年10月15日.
⑧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on http://www.gov.cn/xinwen/2017-08/03/content_5215640.htm. 访问日期:201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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