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分析
王向楠
摘 要: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尽管我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大股东占款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清欠还款,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但大股东占款现象仍旧比比皆是,并没有得到根治。大股东占款问题有其历史根源,也有现实的情况的变化,就占款方式而言,就有复杂隐蔽的情况出现,因此,防止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作。
关键词:大股东占款;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改革
引言: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大股东占款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桎梏。2012年,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清欠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大股东占款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近年来,上市公司占款问题出现一些新特征,侵占行为也更具有隐蔽性,加上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疾。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大股东占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股东占款是指公司大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根据占款的性质不同,大股东占款分为经营性占款和非经营性占款。
经营性占款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对需要计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货款拖欠不还或者延迟还款。一般而言,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款项如不能及时收回,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利润的流失。非经营性占款是表现为从上市公司取得借款等支付自身的工资、通过经营其他投资项目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等。如果大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欠款,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增加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破坏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二)大股东占款的具体方式。(1) 直接占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直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支付其自身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等;二是直接借款,双方不约定违约金,不签订借款协议,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直接划走资金,而后续的还款却又得不到保证,可能出现到期不还或者延迟还款的情况,使得上市公司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考虑到极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列帐”处理时一般放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列帐”处理时通过虚列银行存款类或者隐匿银行贷款等负债类科目来虚假处理。(2)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从本质上划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和非公平关联交易。公平的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极大的便利性。非公平关联交易则存在明显的消极性,它阻碍上市公司实现正常利润,同时,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存在“近亲”关系,增大了上市公司因违背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法律处罚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资金主要是指非公平关联交易前提下的占款行为。(3)通过各种间接手段吞噬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包括:第一,利用违规担保,这种不正当担保的发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中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使得配股资金仅反映在公司的账面上,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利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的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非常惊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2005年9月4日,我国实施“上市公司一步到位、市场总体分步实施”的股改策略,到2012年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初步实现了“同股同权”,非流通股逐渐地被推动上市,股票价格的涨跌直接影响大股东权益的变化,大小股东之间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可以说,股权改革缓解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减轻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的严重程度。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股份全流通,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彻底的完成,这也为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基础。
(一)占款金额和相对比例较大。2011年几乎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资金被占用的情况,被占用资金总额达到967亿元,这相当于当年沪深股市的融资总额,且平均每家被占款的上市公司被占款金额多达1.43亿元。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2012年披露年报的1515家A、B股上市公司中,仍有133家上市公司2011年末的应收账款中存在着大股东欠款情况,同时还有60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有大股东欠款,两项总计,大股东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达到97.51亿元。可见,股权分置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短期效果明显,但是从占款总额和被占款的公司数量来看,大股东占款现象没有得到真正的遏制。
(二)母公司占款现象严重。母公司对上市公司一般是绝对控股,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使其成为自己在证券市场上“圈钱”的工具。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是通过对母公司进行剥离的方式成立的,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优良的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母公司,很难真正的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较容易发生大股东占款现象。
(三)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严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股权的集中度很高,在股权改革之后的近几年,仍然存在60%左右的上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这是由于企业转轨不彻底造成的,我国绝大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包装上市的,国有企业大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利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利用对外担保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占款的主要方式。2014年,我国重点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范整顿,采用以股抵债、债权债务相抵等办法,对关联交易占款额进行全面的清欠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为了逃避监管,大股东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关联交易占款方式,使得关联交易现象屡禁不止。第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首先,大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得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达不到关联交易认定的标准,达到隐蔽交易的目的。其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引进“过桥公司”,即上市公司与先于该公司进行交易,然后将交易的资产从该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手里,使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第二,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达到关联交易目的。大股东通过潜在的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担保、贷款等,转移上市公司利润,通过资产重组,使得大股东直接控制潜在关联方,间接输送关联交易所获得利益。可我国关联交易现象在股权改革之后非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变本加厉,制约关联交易的长效机制急需建立。
三、大股东占款的危害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数额过大将影响公司现金流及正常的运营能力,大股东恶意占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财务状况恶化、陷入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大股东占款对上市公司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票市场的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抽走上市公司的资金,并输送到自己手中,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由于大量的资金被占用,造成资金短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受到削弱,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加大,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被迫停牌退市。前面已经提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体现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的金额越多,被占用的时间越长,需要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越多。
(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的相对集中使得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居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升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地位优势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相关投资者无权主导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公司治理的主动权,其利益必然受损。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两个方面都是有所欠缺的,我国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有待健全。
四、防止大股东占款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作用的弱化和现今实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有根本的联系,应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策略如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不再与董事会处于平行的地位,监事会有权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进行监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当双方产生争议时,监事会有权参与决策,并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监事会不具有参与决策的制度缺陷,提升了监事会的地位。(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我国真正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13年,目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成员中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力。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职必须的费用,避免因履职费用不足受上市公司的制约。保障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关联交易、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单独发表意见。三是推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水平。这要求上市公司选择高素质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不得身兼数职,同时可以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的独立董事均须遵守从业准则,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的监督。(3)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使投票和决策权向中小股东倾斜,这是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大股东持股超过一定比列后,在法律上应对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给予一定条件的限制。表面上看这违背“按资本多少确定经济权益大小”的公平性,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改变“一股一票”的制度,降低大股东的表决的权重,相对地提高中小股东表决的权重,形成大股东、中小股东权力相对制衡的运行机制,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能够照顾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相对的公平。
(二)加强外部监管。外部审计和内部治理监督具有替代效应,当内部控制机制不能有效限制大股东占款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通常会对限制占款行为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就大股东占款严重的公司是否倾向于采取加强外部审计监督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论文认为,占款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越没有意愿寻求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监督。原因在于,占款问题越严重,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大,上市公司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来解决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无疑会加大内部治理的代理成本。因此,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要遵循职业操守和职业准则,保持客观性、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银华.大股东占款问题成因与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2013(6):42-43
[2] 李姝,叶陈刚,翟睿.重大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中的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J].管理学报.2013(06):513-519
摘 要: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顽疾,尽管我国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对大股东占款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清欠还款,并逐步加大监管力度,但大股东占款现象仍旧比比皆是,并没有得到根治。大股东占款问题有其历史根源,也有现实的情况的变化,就占款方式而言,就有复杂隐蔽的情况出现,因此,防止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作。
关键词:大股东占款;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改革
引言: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大股东占款行为不仅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桎梏。2012年,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进行大规模的清欠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大股东占款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近年来,上市公司占款问题出现一些新特征,侵占行为也更具有隐蔽性,加上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仍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顽疾。
一、基本理论概述
(一)大股东占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大股东占款是指公司大股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根据占款的性质不同,大股东占款分为经营性占款和非经营性占款。
经营性占款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对需要计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货款拖欠不还或者延迟还款。一般而言,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的款项如不能及时收回,容易造成上市公司利润的流失。非经营性占款是表现为从上市公司取得借款等支付自身的工资、通过经营其他投资项目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等。如果大股东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偿还欠款,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增加持有现金的机会成本,破坏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
(二)大股东占款的具体方式。(1) 直接占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股东直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支付其自身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等;二是直接借款,双方不约定违约金,不签订借款协议,大股东通过董事会直接划走资金,而后续的还款却又得不到保证,可能出现到期不还或者延迟还款的情况,使得上市公司承担较大的财务风险。考虑到极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一般不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列帐”处理时一般放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不“列帐”处理时通过虚列银行存款类或者隐匿银行贷款等负债类科目来虚假处理。(2)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从本质上划分为公平的关联交易和非公平关联交易。公平的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具有极大的便利性。非公平关联交易则存在明显的消极性,它阻碍上市公司实现正常利润,同时,关联交易主体之间存在“近亲”关系,增大了上市公司因违背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法律处罚的合法合规性风险。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占资金主要是指非公平关联交易前提下的占款行为。(3)通过各种间接手段吞噬上市公司的资金。主要包括:第一,利用违规担保,这种不正当担保的发生,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第二,在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中挪用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使得配股资金仅反映在公司的账面上,而实际上并没有得到任何有效的利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的问题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况非常惊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早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2005年9月4日,我国实施“上市公司一步到位、市场总体分步实施”的股改策略,到2012年底,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初步实现了“同股同权”,非流通股逐渐地被推动上市,股票价格的涨跌直接影响大股东权益的变化,大小股东之间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可以说,股权改革缓解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减轻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的严重程度。然而,我国证券市场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股份全流通,我国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彻底的完成,这也为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基础。
(一)占款金额和相对比例较大。2011年几乎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都存在着资金被占用的情况,被占用资金总额达到967亿元,这相当于当年沪深股市的融资总额,且平均每家被占款的上市公司被占款金额多达1.43亿元。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2012年披露年报的1515家A、B股上市公司中,仍有133家上市公司2011年末的应收账款中存在着大股东欠款情况,同时还有60家上市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中有大股东欠款,两项总计,大股东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总额达到97.51亿元。可见,股权分置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大股东占款现象,短期效果明显,但是从占款总额和被占款的公司数量来看,大股东占款现象没有得到真正的遏制。
(二)母公司占款现象严重。母公司对上市公司一般是绝对控股,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融资平台,使其成为自己在证券市场上“圈钱”的工具。由于很多上市公司是通过对母公司进行剥离的方式成立的,母公司把企业集团优良的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于母公司,很难真正的实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因此较容易发生大股东占款现象。
(三)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现象严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和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核心力量。但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股权的集中度很高,在股权改革之后的近几年,仍然存在60%左右的上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这是由于企业转轨不彻底造成的,我国绝大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包装上市的,国有企业大股东把上市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利用各种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主要表现在大股东利用对外担保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国有上市公司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是大股东占款的主要方式。2014年,我国重点针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规范整顿,采用以股抵债、债权债务相抵等办法,对关联交易占款额进行全面的清欠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为了逃避监管,大股东采取了更为隐蔽的关联交易占款方式,使得关联交易现象屡禁不止。第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首先,大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使得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达不到关联交易认定的标准,达到隐蔽交易的目的。其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引进“过桥公司”,即上市公司与先于该公司进行交易,然后将交易的资产从该公司转移到大股东手里,使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第二,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达到关联交易目的。大股东通过潜在的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担保、贷款等,转移上市公司利润,通过资产重组,使得大股东直接控制潜在关联方,间接输送关联交易所获得利益。可我国关联交易现象在股权改革之后非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变本加厉,制约关联交易的长效机制急需建立。
三、大股东占款的危害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款数额过大将影响公司现金流及正常的运营能力,大股东恶意占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财务状况恶化、陷入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并不鲜见。大股东占款对上市公司的危害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票市场的融资,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大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抽走上市公司的资金,并输送到自己手中,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由于大量的资金被占用,造成资金短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受到削弱,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加大,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被迫停牌退市。前面已经提到,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体现在“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目下,根据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上市公司的资金被占用的金额越多,被占用的时间越长,需要提取的坏账准备金越多。
(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股权的相对集中使得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矛盾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居于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上升为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地位优势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股东、相关投资者无权主导公司的经营活动,缺乏公司治理的主动权,其利益必然受损。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两个方面都是有所欠缺的,我国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有待健全。
四、防止大股东占款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完善监事会制度。监事会作用的弱化和现今实行的内部治理结构有根本的联系,应提高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策略如下: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不再与董事会处于平行的地位,监事会有权对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时进行监督,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当双方产生争议时,监事会有权参与决策,并由监事会和董事会共同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来监事会不具有参与决策的制度缺陷,提升了监事会的地位。(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是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我国真正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13年,目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成员中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二是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力。设立独立董事专项基金,确保独立董事履职必须的费用,避免因履职费用不足受上市公司的制约。保障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关联交易、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允性单独发表意见。三是推进独立董事的专业化水平。这要求上市公司选择高素质的人才担任独立董事,保证独立董事不得身兼数职,同时可以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全国范围内的独立董事均须遵守从业准则,接受独立董事委员的的监督。(3)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改变“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使投票和决策权向中小股东倾斜,这是一个相对折中的办法。大股东持股超过一定比列后,在法律上应对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给予一定条件的限制。表面上看这违背“按资本多少确定经济权益大小”的公平性,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改变“一股一票”的制度,降低大股东的表决的权重,相对地提高中小股东表决的权重,形成大股东、中小股东权力相对制衡的运行机制,使上市公司的决策更能够照顾到全体股东的利益,实现相对的公平。
(二)加强外部监管。外部审计和内部治理监督具有替代效应,当内部控制机制不能有效限制大股东占款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通常会对限制占款行为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就大股东占款严重的公司是否倾向于采取加强外部审计监督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论文认为,占款问题越严重,上市公司越没有意愿寻求高质量的外部审计监督。原因在于,占款问题越严重,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可能性越大,上市公司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财力来解决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无疑会加大内部治理的代理成本。因此,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有其现实的必要性,且注册会计师审计必须要遵循职业操守和职业准则,保持客观性、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
参考文献:
[1] 郭银华.大股东占款问题成因与对策探讨[J].财会通讯.2013(6):42-43
[2] 李姝,叶陈刚,翟睿.重大资产收购关联交易中的大股东“掏空”行为研究[J].管理学报.2013(06):5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