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发展与启示
杨伟鹏 罗丽 洪秀敏
[摘 要] 国际社会对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重视与推动已历经半个多世纪。英国早期教育协会2011年面向包括研究人员在内的早期教育专业人员发布的《伦理守则》、欧洲早期教育研究协会2014年发布的《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均系统提出了为尊重和维护所有研究对象、研究者、资助研究的社会组织、研究共同体和人类社会的权益而需要遵循的基本规范,对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产生了广泛的重要影响。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要求在研究者开展研究前进行伦理审查,要求监督并支持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遵守伦理规范,要求研究者在撰写和传播研究成果时汇报遵守伦理规范的情况。我国早期教育研究者应积极征求包括婴幼儿在内的研究对象的参与意愿,开展研究伦理的反思性实践,并积极推动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本土化。我国相关专业组织、高校、科研机构应尽快组建伦理审查委员会,研制符合我国早期教育领域特点的研究伦理规范,并确保对研究行为的全过程监管。我国早期教育学界可通过出版平台严格筛除不符合伦理规范的研究成果,促进研究者遵守并坚持研究伦理规范。
[关键词] 早期教育研究;研究伦理规范;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权益保护
一、问题提出
判断一项实证研究是否可行和适宜,除了了解研究者在提出研究问题和进行研究设计方面的能力外,还需要知道研究者在整个研究开展过程中是否遵守既定的社会行为规范。[1]这一方面的考虑就是“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即关于研究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2]近年来,国内研究伦理失范现象频发且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与此同时,教育部与高校等研究机构也越来越重视学术规范,陆续出台了有关学术出版和学术规范的规定。《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同年教育部科技司也把“加強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教育”列为工作要点。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儿童及其发展与教育的研究兴趣的高涨,以及国际上日益对儿童参与权和受保护权的关注,有关儿童研究的伦理已然成为一个研究和实践热点。符合伦理规范和程序已成为国际早期教育学界对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并被纳入研究质量评价的标准之中;且研究的设计、实施、成果发表和传播等,都需要符合伦理规范。[3]在我国早期教育实践回归儿童、定位普惠和追求可持续内涵式发展的背景下,早期教育研究伦理的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以进一步保证研究开展的规范性,保护研究参与者尤其是婴幼儿的切身利益和权利。在风险性与日俱增和亟须监管的研究环境中,与婴幼儿参与研究的能力的相关问题给研究人员、婴幼儿及其家人带来了新挑战。[4]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重要性也因此更为凸显。
早期教育领域的实证研究通常是指针对从出生到小学以前阶段(0~6岁)所受教育的相关话题,以人(如婴幼儿、教师、家长等)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事实和证据的问题解决或现象解释。[5][6]在我国早期教育实证研究走向国际的道路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接触到国外的研究伦理规范,并且在发表研究成果的过程中逐步对自身研究过程中所牵涉的伦理规范进行反思,希望获得更大范围的学术认可,推动自身研究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除了个别化的摸索,我国早期教育界对于研究伦理的讨论和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鉴于目前国内对早期教育研究伦理的已有研究较为薄弱,配套的伦理审查制度尚未健全,我们需要从源头保障其研究伦理,开展更多相关探讨与行动尤为紧迫。因此,本文对国际已有的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进行分析,并归纳在早期教育实证研究过程所经历的主要阶段中应如何落实伦理规范。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设计并实施适合我国早期教育发展和学术环境的伦理规范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国际社会对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重视与推动
1964年,世界医学协会(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发布《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规定了将医学研究运用于人类时所需遵守的一些基本伦理原则。[7]虽然《赫尔辛基宣言》是医学领域的伦理要求,但早在20世纪40至50年代,人类学和心理学等学科也制定了相关的研究伦理方针;从20世纪60年代起,许多学科包括早期教育的研究伦理规范不断发展以适应现代研究需要,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涉及人类参与的研究当中。[8]
1979年,美国国家保护生物医药和行为研究被试者委员会(The 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Subjects of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发布《贝尔蒙报告》(Belmont Report,即保护人类研究被试之伦理原则及方针),明确提出研究伦理应遵循“三原则”: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即研究参与者被视为自主的个体,他们做出自己的决定并对其采取行动,必须保护无法做到这一点的人员(如婴幼儿、特殊需要人群)免受胁迫和伤害;善行(Beneficence),即最大化可能的好处,并尽可能减少对研究参与者的伤害,研究人员和高校都对潜在的研究参与者负有责任;正义(Justice),即应该公正地分配利益和责任,不能只是因为方便而随意从人群中抽取,应根据研究问题的要求选取研究对象。[9]
1989年,联合国正式通过《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并于1990年9月生效,它是一项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旨在维护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10]《儿童权利公约》以尊重儿童和保护儿童的立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国于1990年正式签署该公约成为签约国,并于1992年使其得以生效执行。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立场和已有研究伦理的原则与规范,一些发达国家的早期教育组织率先对专业伦理与科研伦理进行了规定。
2011年,英国早期教育协会(The British Association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简称BAECE)发布了面向包括研究人员在内的早期教育专业人员的《伦理守则》(Code of Ethics),其中对研究行为进行了相应的伦理规定,具体提出七条意见:了解婴幼儿参与研究的潜在结果,包括疲劳、隐私和他们的兴趣等;支持研究,以加强和拓展关于婴幼儿的知识;努力了解拟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确保自己所参与的研究符合标准的道德程序,包括知情同意、退出研究的机制和保密措施;准确、客观地呈现所有研究的结果;确保只有在获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有关婴幼儿的图像和其他数据,并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存储和使用;了解与婴幼儿、家庭、社区、同事及学生合作的相关知识。[11]
2014年,欧洲早期教育研究协会(Europea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简称EECERA)发布了《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EECERA Ethical Code for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ers),旨在为所有从事早期教育研究的人员在开展研究及其研究成果的出版和传播时提供指导框架。这份纲要在针对早期教育研究的特点之上,广泛参考了英国教育研究协会(Bri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苏格兰教育研究协会(Scottish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和美国教育研究协会(American Educational Research Association)颁布的伦理规范,规定了早期教育学界对研究人员伦理行为的期望。这份纲要要求EECERA成员进行的所有研究,或通过EECERA平台发布和传播的所有研究,包括其期刊、书籍和会议,都应该根据其对本规范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估。EECERA总结了早期教育研究中应遵循的八项伦理原则:婴幼儿、家庭、社区和社会——尊重婴幼儿并将其置身于家庭、社区和社会当中看待;民主价值——将研究参与者视为研究主体,尤其是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容易受到伤害的研究参与者的利益;正义与公平——尊重人类的复杂性,倾听不同的声音;多元视角——承认各种研究哲学、范式和方法的合理性;诚信、透明和相互关系——确保所有研究行动都是透明的且保留记录,诚实公平地开展研究并呈现研究成果,向所有相关人员和更广泛的社会公众公布与交流其研究结果;质量和严谨性——秉持学术和专业严谨的高标准;学术规则——遵守将所有为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列为作者或贡献者等学术运作规则;社会贡献——研究应体现对其所在社区和地区的社会责任意识。[12]
从英国和欧洲的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中可以看到,研究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专业组织自律的结果与表现,通常都体现了民主、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秉持着学术严谨和诚信的基本原则,这些都是与教育学科的基本研究伦理规范以及其他学科的研究伦理规范一致的。然而,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与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伦理规范也存在差异。当研究对象涉及婴幼儿时,需重视婴幼儿自己的参与意愿并在开展研究前以发展适宜的方式获得他们的知情同意,在研究的全程中尊重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第一,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以实现婴幼儿权益的多重保护为首要原则。往往对于将婴幼儿作为研究对象的早期教育研究来说,对婴幼儿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13]在研究婴幼儿学习、发展与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婴幼儿参与的安全、兴趣、体力、隐私等因素。[14]在婴幼儿的权益保护上,国际学界也随着研究伦理意识的发展而有了显著进步。在传统研究中,婴幼儿的知情同意往往不受研究人员的关注。研究人员可能认为婴幼儿因为知识和经验受限无法理解研究过程和评估参与研究的可能后果,进而无法让他们实现真正的知情同意。[15]如今,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通常要求研究者在获取来自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也要以适宜的方式了解并收集婴幼儿自身的参与意愿。此外,如果通过托育机构或幼儿园等开展研究,还需要额外征求机构/园所董事会、园长等管理人员以及教师的知情同意。
第二,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发挥儿童参与者的主体性。在基于儿童视角和有关儿童发展测查的研究日益增加的今天,如何以适宜的方法让婴幼儿对研究知情并做出自主参与的决定,成为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议题的焦点。考克斯(Cocks)认为有效的儿童知情同意应包括三部分,即研究人员提供的信息(information)、儿童对研究的理解(understanding),以及儿童对所提供信息的反应(responses)。[16]多凯特(Dockett)等學者开展了一项样本为130名4~12岁(其中有90名4~6岁的幼儿)儿童的研究项目,采用了图文结合的方式向儿童参与者解释研究内容和他们的权利,并收集他们参与研究的意愿。图片以表情(笑脸、平静思考、愤怒)为主,而文字以浅显易懂的对话式表达取代了传统成人知情同意书的专业表达。[17]梅恩(Mayne)等学者进一步倡导一种“互动式叙事(interactive narrative)”的方式来获取3~8岁幼儿的知情同意,即研究人员通过制作与研究相关的事实性图文绘本①,在向幼儿的讲述(narrative)中来告知幼儿关于研究的信息,随后通过与幼儿的对话(interactive)来帮助其理解研究参与的过程并明确其参与意愿。[18]除了幼儿在研究前的知情同意,多凯特(Dockett)和佩里(Perry)还举例说明了2~6岁幼儿在研究参与过程中如果有异议或不愿再参与时可能表现出来的特征,包括明确的口头反应(如“不”)、明显的躲避行为、不感兴趣的表征等。[19]因此,早期教育研究人员应持续关注并尊重婴幼儿的参与意愿。通常可以采用脚本化的互动(scripted interaction)来征求他们参与研究的意愿。在这个脚本化的互动中,研究者需要使用年龄适宜性的语言向婴幼儿说明其父母已经同意让他们参与研究,但如果他们不愿意可以不参与;向婴幼儿解释参与研究是否会使他们错过托育机构或幼儿园里的日常活动以及如何弥补;清楚地向婴幼儿描述他们会被要求做些什么、在哪里、多长时间、和谁一起等;以及明确告诉婴幼儿他们可以随时退出参与;等等。[20]
第三,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强调以儿童为中心的不同社会生态系统之间良好关系的营造。由于儿童个体发展嵌套于相互影响的不同环境系统之中,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也从个体的权益拓展到了对关系的构建。除了儿童自身,在早期教育研究中还往往涉及家庭、机构、社区和社会等不同系统,“同意”也被进一步定义为一种关系过程,其中婴幼儿的行为和成人的反应一起构成婴幼儿参与研究的决定性因素。[21]如果园所也介入研究过程,这种关系则进一步包括家园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从宏观的角度,这种相互关系还将包括研究共同体和人类社会等外层系统之间的作用。
三、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要素与内涵
英国早期教育协会(BAECE)2011年发布的早期教育专业人员《伦理守则》和欧洲早期教育研究协会(EECERA)2014年发布的《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对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产生了广泛且重要的影响。我们基于如何尊重和维护不同利益群体这一根本议题,对这两套较为完备也是最受认可的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系统分析与阐述。
(一)尊重和维护所有研究对象的权益
研究者应将参与研究活动的对象视为主体而非客体。早期教育研究中,对研究参与者的尊重应包括对婴幼儿、家长、教师等所有生命个体的尊重,应特别保护包括儿童在内的容易受到伤害的研究参与者的利益。研究者应公平且敏感地对待所有不同年龄、宗教、语言、残障、健康状况、性别、种族、民族、阶级、国籍、文化、社会经济地位、婚姻状况、家庭条件等的研究参与者。此外,还应尊重研究参与者可能拥有与研究人员不同的价值观、态度和观点的权利,努力避免对个人和不同文化所存有的刻板印象。[22][23]
在尊重和维护研究对象的权益中,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被视为所有涉及人类的研究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研究者需要获取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主要有两个考虑:一是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二是使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24]莱文(Levine)进一步界定了知情同意所包含的六要素,即研究对象对研究目的和流程、所有可能的风险和好处、被选为参与者的原因、参与研究的可能方式、向研究者或第三方提问的权利,以及绝对自愿参与和随时终止参与研究的权利具有充分的理解。[25]表1列出了一项基于英国早期教育协会《伦理守则》和欧洲《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开展的早期教育研究所收集的知情同意内容。[26]
除了获取知情同意,研究伦理还涉及对研究对象其他权益的保护。希尔(Hill)梳理了研究伦理所涉及的一些关键原则,包括充分保护研究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尊严权、匿名性、保密性、公平待遇和免受不适或伤害的权利。[27]弗莱维特(Flewitt)认为在早期教育研究中,家长对于参与研究的意愿,有时候可能是出于担心不参与会对早期教育机构的职工(如教师)与自己孩子之间的关系带来负面影响,而在这种潜在的压力下选择参与。[28]这种权力的不对等,在未征得家长知情同意直接开展婴幼儿观察和测查等情况下,显得更为突出。对此,埃瑟灵顿(Etherington)强调研究者的反思性(reflexivity)对于研究中的伦理操守至关重要,尤其是在质性研究中,持续记录的研究日志或反思笔记,能够帮助研究者持续审视自己在研究中的角色以及与参与者(如婴幼儿)之间的研究关系,从而判断向参与者解释研究目的和过程需达到何种程度,并不断改善研究过程中的做法以最大程度保护婴幼儿等参与者的权益。[29]
(二)尊重和维护所有研究者的权益
在文獻综述和研究设计的过程中能明智地选择其他研究者所提出的适宜的概念和理论,并呈现引用或致谢。确保研究设计能够解决研究问题、服务于早期教育研究目标。在展示和宣传研究的过程中秉持学术和专业严谨的高标准,将所有为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列为作者或贡献者。作者的排序应反映其对研究的贡献程度,而非其学术地位或拥有的其他权力因素。[30]
(三)尊重和维护资助/支持研究的社会组织的权益
研究者应该以严谨客观的方式开展研究,确保不会故意以危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行事;确保所有研究行动都是透明的,并全程被记录下来,开放研究数据和方法以供外部审查(包括高校和资助方),避免欺骗或不向婴幼儿及其家长等研究参与者提供研究信息等现象。诚实公平地开展研究并呈现研究成果,作者有义务明确地注明研究所获得的所有外部支持来源,包括研究支持或经费来源。[31]
(四)尊重和维护整个研究共同体的权益
鼓励原创性研究,作者应公开其文章的发表历史,即如果某篇文章在内容和形式上与之前发表的文章相似,则必须注明出处。研究者应尊重现有的研究工作和学科,在系统的文献综述基础上做出贡献,从学习者、教育者、实践者、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公众等角度扩展早期教育领域各方面的知识。另外,在研究设计上,研究者应承认各种教育研究哲学、范式和方法的合理性,通过三角互证(triangulation)以阐明人类的复杂性,倾听不同的声音,回应不同的现实,促进对婴幼儿等研究对象的理解,增进研究的多元性。[32]
(五)尊重和维护整个人类社会的权益
在早期教育研究中,研究者不能将研究参与者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割裂开,应视其为各自家庭和社区等生态系统中的发展主体,不带文化偏见地对待所有参与研究的个体及其所处生态系统(如家庭和社区),包容不同文化及亚文化的特异性,增进人类社会的多元和谐共存。研究应体现对其所在社区和地区的社会责任意识,努力推进学术知识的增长和实践的发展,并服务于公众利益。本着批判性分析和建设性批评的精神,推广那些在学术界做出重大贡献、对政策和实践产生影响、增加该领域知识的重要研究。[33]
基于以上五个方面的伦理规范,早期教育研究工作者应积极征求婴幼儿等参与者的参与意愿,开展研究伦理的反思性实践。反思性实践需要内部自觉和外部审查两种机制共同推动②,从而得以落实。在研究伦理的反思性实践中,关键是要考虑原先计划中预期的风险或其他未知风险是否正在发生,以及在出现风险的情况下,参与者的权益会如何受到威胁。这种反思机制旨在赋予研究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人员权力,推动持续的伦理对话(包括研究团体内部的和外部的对话),从而积极保护研究参与者及其相关群体的利益。在早期教育研究领域,由于婴幼儿受保护的重要性及其潜藏着的更大的伦理风险,研究人员开展反思性实践的必要性显得尤为迫切。
四、国际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的执行与监督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设立了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以监督和审查每个研究项目在开展的前后是否做出严谨负责的伦理考虑。[34]机构审查委员会制订明确可行的研究伦理方针,并设立规范的审查程序。[35]基于这些伦理审查委员会和程序,不同学科的研究伦理规范得以严格落实。违反研究伦理的行为不仅会对研究对象带来伤害,还会对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奥布里(Aubrey)等学者认为教育研究者在研究的不同阶段面临着不同的伦理要求,包括在研究设计、文献检索、研究工具研发、实地工作(数据收集)、数据分析、研究结果的撰写和传播等阶段,他们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责任。[36]在执行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时,一般会经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研究设计阶段、研究开展阶段和研究成果的撰写与传播阶段。[37][38]
(一)对研究者开展研究前的伦理审查
在进行任何数据收集之前,高校和科研机构应要求研究人员在获得伦理许可之后,才能进行涉及人类的任何研究。高校的机构审查委员会会对不同研究者所提交的伦理申请表格进行审查,主要是按照研究伦理规范的条目,对相应的研究项目所涉及的伦理行为进行排查,对于审查不予通过的申请会给予相应的整改建议,确保研究项目的设计严格符合倫理规范的内容,将违反科研伦理的潜在行为提前终止在研究项目执行之前。
为了充分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利益,也为了符合机构审查委员会的研究伦理要求,研究者必须在秉持自愿参与的原则下,采用适当的方式(如邀请信)明确告知研究参与者(如托育机构或幼儿园的管理者、教师、家长和婴幼儿)关于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过程的相关信息。在“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他们的参与意愿,即让他们自主决定是否愿意参与到研究中。绝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强迫个体参与研究的情况,且参与者有随时终止和退出研究的权利。表2列出了美国佛罗里达大学审查委员会关于涉及人类被试研究的知情同意书里必须呈现的内容。[39]
当研究对象是婴幼儿时,则需要采用有意义的、对婴幼儿友好的方式获取他们的知情同意。在选取被试时,除非有特定的研究需要,应保证平等对待原则,允许纳入不同特点和不同背景的参与者;采取措施应对特定群体取样的困难,避免研究设计出现某个群体占优势的现象。
(二)对研究者开展研究中遵守伦理规范的支持与监督
为了进一步帮助研究者在研究中严格遵守研究伦理规范,高校的机构审查委员会会提供给研究者相应的联系方式,方便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随时咨询更多的伦理细节。此外,高校机构审查委员会一般会要求研究者将相关的文档记录做妥善保存,为后期的任何伦理检查程序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所有进行中的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都必须向委员会报告有关该项目的任何修订和新信息。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方案或合规性事件的任何偏离,可能对任何参与者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在首次意识到该事件后尽快向机构审查委员会报告。每个研究项目的伦理许可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最初会授予2~4年不等;如需延长许可时间,应再次申请伦理审查。
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自觉严格遵守高标准的伦理规范,并对知情同意书等资料做好留存,以备后期检查之用。研究的严谨性既体现于其理论支撑和文献来源,又体现在其研究设计和实施中。在实地收集数据(如观察、测查、调查、访谈等)时,应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禁止一切可能给婴幼儿带来伤害的行为,尽可能把给婴幼儿等研究对象带来的干扰、压力和紧张等降至最低;如有条件,可以给予参与者一定程度的适宜回报以回馈其对研究的贡献。研究人员需要听取参与者对研究过程的反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参与者公布研究结果。收集数据时,研究人员仍然需要在适当的时候(如纳入新的参与者或参与者有疑惑时)向潜在参与者说明研究的目的和过程,对参与者不理解的地方进行细致解释。在研究进行过程中,研究人员应尽可能营造安全的氛围,允许参与者随时、无条件、无惩罚地退出研究。从研究数据的收集、分析到研究结果的发表,研究人员需要全程保证参与者的匿名和隐私,把收集到的数据放置于安全的地方,并且明确数据收集和分析的流程以及相应的保密措施。数据保护须有明确的操作,诸如纸质数据(如问卷、文件)如何保存、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如何加密,以及在分析数据时,应该明确由谁负责使用数据、谁才能获取部分或全部数据,保证责任落实到人。同时,要提高研究过程的透明度,保证研究的可质询性,也给予参与者适当的质疑研究的权利,保证研究人员和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对等,而非自上而下、或直接或间接的强迫关系。如果研究给参与者或者其他人员造成了伤害或不良后果,研究人员需要诚实地公布和披露,并对披露原因和具体表现进行文档记录。
(三)在研究成果的撰写和传播中汇报伦理规范的遵守状况
在数据收集和分析之后,研究人员一般会产出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著作、专利等。在研究成果中,研究者需要以书面形式列出该研究所获得的资助来源、是否与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等。在研究方法部分,一般需适当地呈现研究人员的伦理考虑,例如,一位早期教育学者在其发表在国际期刊上的实证研究报告中是这样解释数据收集和分析的伦理程序的:
“在数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参考了研究人员所在大学发布的研究诚信政策和人类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操作指南和程序。该研究项目已在数据收集之前提交至大学伦理委员会并获批准。……所有可用的课程文件——例如每所幼儿园的课程专题论文、幼儿园编写或出版的相关论文、园本课程指南和活动计划——均由研究人员在园长和教师的知情同意下收集。此外,为了理解领导者的信念是如何在实践中实施的,研究人员在提前通知并得到园长和教师的同意的情况下,对每所幼儿园都进行了为期一周的非参与式观察。”[40]
高校的机构审查委员会会严格要求研究者在研究成果的撰写和传播中,应坚持对参与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特别注意对敏感信息的保护。任何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进行传播(包括出版和汇报等),应采用匿名或化名等保护手段。如有任何公开真实信息的决定,都必须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必须事先获得相关参与者的知情同意。在知识产权上,不得出现抄袭盗取等涉及利益纠纷的现象,合作者之间需要达成出版共识。在传播的过程中,既要使用适宜的沟通方式和语言表达,又要兼顾信息的准备性和可靠性。研究成果应有助于推动早期教育政策和实践的发展,并增加或拓展相关领域的知识。国际上,儿童发展研究和早期教育研究一般遵循美国心理协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简称APA)的学术出版物在科学传播上的规定,[41]以统一和严谨的方式去系统地实现研究成果的科学写作与分享,方便读者的学术阅读和理解,促进知识的高效传播。除此之外,越来越多的国际期刊明确要求作者在论文当中说明研究所执行的伦理规范情况,尤其是欧洲早期教育研究协会(EECERA)要求所有提交至其出版平台(图书、期刊、会议等)的学术成果须执行上文所述的《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纲要》,并在文中给予明确标注或说明。所有不符合伦理规范的成果,可能无法获得专业组织的认可和公开;而对于违反科研伦理的惩处,则由高校或科研机构内部相关机构予以负责。
五、對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伦理规范的执行是研究中一项复杂且十分重要的程序。然而,学界围绕这一议题的讨论较少,研究伦理的执行停留在个体自觉的层面,伦理规范尚未在中国早期教育研究领域得到系统建立和实现。“我们需要吗?”甚至成为学界对建立规范的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存在的疑虑。早期教育研究的出发点是促进学龄前儿童教育实践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婴幼儿和家长在内的利益相关群体,因此,早期教育研究开展前及开展过程中的伦理操守必然是保护婴幼儿等相关群体的根本利益的重要一环。除了依靠研究人员内在的伦理意识和自律,还需要外在的规范。对研究伦理规范的执行,除了能真正尊重参与者的权利、保护其切身利益,还能推动公众对研究的尊重、对研究者的信任,提升早期教育研究领域的专业性。[42]基于对国际上研究伦理规范的相关基本内容与成熟经验,应加快推动我国早期教育研究伦理规范及相关程序的建立与实施。
第一,依托课题设立部门和相关学会组织建立早期教育研究的伦理规范,引领行业伦理规范自律。从国际经验上看,依托行业学会研究制订伦理规范,在早期教育研究的学术训练、学术研究审查程序和引领行业自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应借助国家、省市规划课题管理部门和相关的专业组织,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调研与设计,围绕如何尊重和保护研究对象,全面覆盖早期教育研究伦理的基本要素,推动建立我国早期教育研究需要遵循的学术规范、科研伦理以及职业伦理,逐步让每一位从事早期教育研究的研究者都能拥有规范的学术行为和遵守专业伦理的自觉。
第二,尽快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早期教育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开展科研伦理教育。高校和科研机构应率先引领学术伦理规范,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将早期教育研究伦理审查纳入相应的研究申报和实施审核程序当中,让伦理规范成为研究设计、开展与报告所不可或缺的一环。科研伦理审查应以服务研究人员为核心价值取向,审查程序应该同时兼具严谨性、透明度和高效性,切实保障研究对象和研究人员的利益。同时,研究规范与审查程序的可持续性运作离不开对早期教育研究人员(尤其是刚刚步入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所开展的科研伦理教育。高校应在早期教育和儿童发展等相关学科的各层次人才培养中开展科研伦理教育,从而提升其伦理规范意识与行为。教育内容应有效涵盖研究伦理的价值、原则、审查程序及失范的后果,并在研究人员学业及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强化。
第三,学术刊物应加强对学术发表的伦理审查,从而提升早期教育研究人员的伦理规范意识与行为。国内学术刊物应审查成果发表所应遵守的伦理规范,包括注明研究的资助方和在研究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对研究对象的信息进行保密、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写作规范等。另外,在研究方法部分应要求作者适当描述其在研究过程中的伦理考虑,如获取研究对象(园长、教师、家长等)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婴幼儿的参与意愿、对敏感信息或隐私进行保护、评估及避免研究所带来的潜在风险等,让研究人员真正践行早期教育研究的伦理规范。通过出版社、杂志社等成果发表平台严加控制,严格筛除不符合伦理规范的成果,从科研成果的终端制止违规的研究行为,从而形成遵守科研伦理规范的良性循环。
注释:
①绘本由三大部分组成,即研究话题及背景信息、研究过程及与幼儿被试有关的细节,以及最后供幼儿选择是否参与研究的页面。绘本可以通过平板电脑或以纸质方式呈现给幼儿。
②外部审查旨在为研究过程中的参与者、研究者和伦理委员会提供机会以审查研究开展所涉及的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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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tional Ethical Codes of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Evolution and Implications
Weipeng Yang,1 Li Luo,2 Xiumin Hong3
(1S R Nathan School of Human Development, Singapore University of Social Sciences, Singapore 599494 Singapore; 2College of Preschool Education,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8 China; 3Faculty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and promoted the ethics of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for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The Code of Ethics released by the British Association for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in 2011 and The Ethical Code for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ers released by the Europea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in 2014 systematically proposed the basic norms to be followed to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research objects, researchers, funding organizations, research communities, and human society, which have a broad and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global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When implementing the ethics of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it generally goes through three stages: research design, research implementation, and writing and dissemination of research results. Chinese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ers should actively seek the informed consent of young children and other participants and understand their willingness to participate, carry out reflective practice of ethics, and start to design and implement the locally appropriate ethical codes in research.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academic groups or associations should formulate research ethical regulations that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ooperate with ethics review committees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ions such a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to ensure the supervision of research behaviours.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cademics can strictly screen out outputs that do not conform to ethical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publishing platforms, and form a virtuous circle of observing research ethical regulations.
Key words: early childhood research, research ethical codes, ethical review, informed consent, protection of rights
稿件編号:201911230001;作者第一次修改返回日期:2020-02-11;作者第二次修改返回日期:2020-03-09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一般项目“托育机构照护质量对0~3岁婴幼儿发展的影响研究”(编号:SM202010028009)
通讯作者:洪秀敏,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E-mail:xiuminh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