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基层央行内审成果运用的探析
张志维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158-02
摘 要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履行职责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审计成果,但审计成果仅停留在文档层面上,对审计成果的运用远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只有采用有效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审计成果的作用。本文从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的传统做法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其缺陷与不足之处,从而提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关于基层央行提高内审成果运用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 基层央行 内审成果 审计整改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人民银行内审部门成立20周年,更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之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上,按照《陈雨露副行长在2018年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精神,基层央行要在加大审计成果运用的层面上予以充分的重視,并且要取得较高的成效。
一、央行内审成果在实践方面的运用:侧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
针对2003年审计署颁布的有关内审工作规定(审计署4号令)中与新时代的要求表现出种种的不适应,其中对审计结果运用就缺乏明确规范,致使其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等,因此2018年审计署重新颁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对2003年的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尤其在对审计结果运用进行了政策上的指导。基于此,基层央行在实践层面上开展了对内审成果运用的研究与摸索,下文将**中支对内审成果运用的经验介绍如下:
(一)加大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中支经过对审计结论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如果发现该问题的发生率较高,则会对该项目在全辖区开展重点审计,以期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如2018年度,**中支在对机关开展合同管理的审计,发现机关在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在全辖具有普适性,则立即对辖区各县支行的2017年期间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查。经汇总后,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及县支行开展关于合同的规范化会议,以此来提高审计成果在基层人民银行的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上的运用。
(二)对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询价招标全过程进行了监督
在集中采购委员会的招投标中,内审科充分做好监督与建议的角色。尤其在招投标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内审参会人员充分利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高发风险点,督导职能部门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确保流程的规范性与评标质量,更要做好采购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定期召开内审与纪检监察联席会
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联席会上进行通报,并要求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支行行长亲自逐条汇报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尤其针对县支行,要求县支行要从管理体制建设的角度,探索敢于审计分析定性、敢于提出惩戒建议的审计评价模式,营造县支行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良好环境,提高县支行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与财务部门沟通,充分运用条线来落实整改工作
2018年的全市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工作会议上,内审科负责人集中通报了今年以来内部审计中发现的会计财务管理方面发现的问题,并下发了文件《关于2018年全市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题的通报》(运银办发〔2018〕80号),充分利用财务部门的条线管理,将该文件移交至财务部门,由中支财务部门对县支行督促整改,从而推动辖区内会计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二、内审成果转化存在的不足:机制粗放,权威性弱
实践表明,尽管目前基层央行在对内审成果转化与运用上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内审成果运用的机制粗放、审计成果质量不高、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等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
(一)内审成果运用缺乏有效的机制
目前,中支内审部门的工作重心尚处在查找问题的阶段,在对审计成果的运用缺少时间与精力的投入,对于统一、完整、有效地内审成果运用机制还未形成,还在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充分发挥出内部审计的效能。
(二)内审成果运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
1.内审部门的权威性微弱,致使审计成果的取得存在个别困难。在审计的现场检查中,县支行和同级科室对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够深入,以至于在查阅资料与谈话等审计环节中,表现不积极配合、消极散漫的状态,从而使得内审工作难以保质保量完成,原因在于内审部门没有受到行领导的重视,缺少权威性;2.内审工作制度中未形成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内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定期通报审计结果,按时将审计结论传送至人事部门,但人事部门并没有将审计成果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等环节,从而使得审计结果并没有对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产生应有的影响;3.审计问题的整改效果不明显。个别科室与个别支行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认识不清。整改报告只是简单机械地从文字上进行整改,甚至有些会对原始档案进行修改,未从本质上认识问题的症结以及找出彻底地整改措施。如在依法行政中,将《执法检查报告》中的不合规时间进行修改,没有充分认识到制作文书的严谨性以及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三)内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
现阶段内审工作对内审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很高的,尤其是随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的颁布,其中第七条明确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除了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外,还要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等工作背景,即复合型的人才。但目前内审队伍的现状是内审人员的素质达不到工作的要求,内审人员的数量、质量得不到保证,表现为内审人员多数为单一型人才,不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在调查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内审工作的质量,进而造成了对内审成果运用的支撑不充分。
三、加强深化内审成果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内审成果运用的政策环境
内审部门应制定审计成果运用的相关规定,并且成立内审成果运用小组,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充分挖掘审计成果的运用,另外,还应该将其纳入科室考核办法,从政策上加强与鼓励对审计成果的运用。
(二)加强对内审部门的重视,以增加内审部门的权威性,进而提高内审部门对成果运用的可操作性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第十四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的规定。不仅仅单位行长要充分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委组织也要对内审工作加强领导与管理。如有内审部门向党委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对县支行的审计结论等审计成果,由单位党委组织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与规划,在内审工作制度上充分增加了内审工作的权威性,提高内审部门在成果运用的自由度与可操作性。
(三)进一步深化与拓宽联席会议制度
内审部门应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对领导干部任免的监督职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领导干部任职能力有重大疑虑的,应及时向党组汇报与反映,加强党组对领导干部能力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进一步督促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目前基层行的联席会议仅指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配合,还应该建立于财务、国库等业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将制度与实践相结合,充分探寻符合制度的业务操作,还能使得审计结论更加客观,更具有说服力,也才能更好地发挥内审部门的治理功能。
(四)进一步加大审计整改工作的成效
内审部门应适时地召开审计整改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求被审计单位深入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从制度、业务程序等角度从本质上彻底整改;同时内审科应建立审计问题销号台账,将每年发现的审计问题进行比对来确定问题的整改率,并将问题的整改率纳入对下级行的考核指标。这样将从自身角度与外部压力的双重导向下,加大了审计整改工作;对于同级科室的整改工作,内审科应将问题整改率提交至党组,以作为党组对科室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进一步强化内审人员的素质
内审成果的运用,归根结底要落实到内审人员的管理上来。因此,内审部门一是建立内审人员任用资格考核办法,对新进人才严格把关,不要将内审部门视为养老机构,要真正将理论素质过硬与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引进内审部门,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尽快优化内审人员的专业素质结构,运用人才招录、“传帮带”、挂职锻炼等方式,培养与造就一批专业知识结构合理、優势互补的复合型内审人才;三是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在全力抓好上级行综合量化考核外,根据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细则,将奖惩、干部提拔与工作业绩挂钩,让有能力的干部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才能,营造出“物尽其用,人尽其才”的内审工作氛围,真正地提升内审队伍的审计力量。
参考文献:
[1] 陈雨露副行长在2018年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Z].2018-11-22.
[2]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Z].2018-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