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剖析
宋可+白文静
摘 要: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具有科技化、多样化、隐蔽化等特点,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如人们熟知的网购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类型。针对电信诈骗社会影响的严重性可以从案前防范和案后侦破两方面处理,加强公安机关、电信运营商和银行跨部门合作,采取“封”“拦”“串”“冻”等手段,形成公安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内外合力以精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关 键 词:电信网络诈骗;非接触性;实名制
中图分类号:D924.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1-0123-07
收稿日期:2017-06-05
作者简介:宋可(1990—),男,河南商丘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级涉外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涉外警务、反恐国际合作;白文静(1991—),女,蒙古族,内蒙古赤峰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随着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电话等技术的普及,传统的诈骗犯罪已经演化为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每年数以万计的公民被电信诈骗分子所害,财产遭受了极大损失。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金融秩序。如何防范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我国相关部门当前必须提上日程的工作。
一、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问题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目前尚无国际通行的定义,各国往往根据现实情况进行概念界定。一些欧美国家将“电信诈骗犯罪”看作是以电信运营服务商为诈骗的对象,使用一些先进技术手段来秘密窃取需要的帐户信息,继而运用技术手段来诈骗获取电信服务,这与中国所共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截然不同。我国公安部曾发文将电信诈骗定义为利用通讯工具实施诈骗行为的一种新型诈骗,与普通犯罪的区别在于非接触性和犯罪地的不确定性。[1]对此,笔者认为,了解电信诈骗犯罪的概念首先要对电信有所了解。广义的电信指以电磁方式传递或接受信号的通讯方式,包括广播、电视、电话、互联网等各种使用电磁方式的通讯手段。[2]而诈骗犯罪是基于被害人(广义)有瑕疵的意思而转移财产的犯罪。[3]因此可以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义为: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讯手段来实施的,通过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意愿而转移其财产的犯罪。
(二)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⒈犯罪手段科技化。互联网+时代为诈骗活动提供了契机,诈骗犯罪者利用新型先进作案设备(智能手机、短信群发器、电脑、网络服务器等)以及网络手段和社交软件(微信、QQ等),通过盗号来获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从而实施诈骗,有的电话诈骗犯罪分子已熟练掌握伪基站技术和VOIP(Voice over Internet Protocol)技术,①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改变号码来进行语音诈骗,更有甚者是冒充被害人身份通过发信息手段让被害人的好友向其提供的账号里汇款来实施诈骗。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技术亦已更新,犯罪分子从被害人信息窃取(通过语音电话或简讯,亦或钓鱼网站信息发送途径)到银行网银分批转账,再到ATM取现的一整套诈骗流程操作熟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掌握了短信群发、电话号码改号、网络盗号、网上银行操作等技术,而这些操作与被害人间都是非接触式的,这与过去诈骗的接触式操作特点有明显区别。
⒉诈骗方式多样化。传统的电信诈骗无非是利用电话、短讯采用冒充熟人或一些机构进行诈骗,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现代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已经变得五花八门,网络电话由于监管漏洞已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重要平台。此外,钓鱼网站的建立、越来越多的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都容易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者恶意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犯罪形式上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冒充公检法诈骗、发送虚假中奖信息诈骗所谓的“手续费”、网购诈骗等具体诈骗方式已经去单一化,电信网络诈骗多样化的作案方式,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制造了多重障碍。
⒊作案手段隐蔽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它是通过虚拟网络来实施的,犯罪分子不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实施的犯罪,没有传统刑事犯罪的作案现场,因其利用网络、邮件、短信、即时通讯等现代手段实施犯罪,所以被害人不知犯罪分子的外貌特点,而且被害人所掌握的犯罪分子的电话号或IP都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虚假信息,这些隐蔽的作案手段都增加了警方破案的难度。
⒋犯罪现场流动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的灵活性和便捷性可以随时变换作案地点,即使被公安部门循着IP发现蛛丝马迹,此时犯罪分子们也已逃之夭夭。电信网络诈骗犯往往分工明确,分别实施打电话、发短信、网络技术操作等工作,而这些分工也完全可以分散实施,所以公安部门实施抓捕时很难将电信诈骗集团一网打尽。
⒌犯罪群体职业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由最开始的零散作案,到目前已经演变成组织化、团伙化、集团化的特点。电信诈骗犯罪大多是团伙作案,一般分为技术、信息、通话、转账、取款等几个不同“部门”。[4]这些部门分工明确,技术部门负责租赁网络服务器,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借助VOIP网络技术为其他部门提供被害人个人信息、电话号码改号等诈骗“硬”技术支持;信息部门和通话部门主要是利用盗取的被害人信息进行拨打电话具体实施诈骗;转账和取款则是在诈骗得手后的程序,也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最后阶段。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产业化趋势明显,从国内近期摧毁的几个电信诈骗团伙看,团伙职业化特征十分明显,出现了“公司型”结构。[5]
⒍社会影响深度化。据统计,仅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就破获4万多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更高达200多亿。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动辄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几百万、数千万,而这其中有的可能是被害家庭多年的积蓄,无疑会给受害者家庭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由于电信网络诈骗这种犯罪类型的特殊性,尤其是跨境电信诈骗的被骗钱财往往难以追缴,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三)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的现状
据统计,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平均每天拦截骚扰电话约1.11亿次。诈骗电话中,虚假的理财诈骗最多,身份冒充类诈骗次之。在冒充身份类的诈骗中,前三分别是冒充电信运营商占比26.0%、冒充领导占比21.2%、冒充快递占比14.3%。[6]2016年9月,360手机卫士发布了《2016年中国电信诈骗形势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了诈骗电话号源中,诈骗电话由北京地区的电话号码呼出的比例在全国同级省级行政区中是最大的地区,这说明北京地区电信诈骗形势不容乐观。与以往的以沿海省市诈骗高发的情况不同,北京地区犯罪目标较多,但主要是退休人员、妇女等。
如下图前瞻网数据库显示的资料,2010-2013年间,每年的电信诈骗案数量仅为100多件,而2013年至今,案件数量出现急剧上升,2014年突破1000件,2015年更是达到3223件,增长将近3倍。[7]以北京市为例,据北京市公安局统计,2015年,北京警方共破案49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00余名,打掉犯罪团伙80余个,而这只是发案的一部分。从全国范围看,虽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已初见成效,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刻不容缓。
二、常见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解析
(一)典型作案类型之一:冒充公检法诈骗
诈骗分子假称自己是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通常使用经过技术处理“变号”后的电话号码,以直接通话的方式告知受害人涉嫌洗钱或信用卡透支,如果其不将名下所有资金转移到指定的“国家安全账户”,其名下所有账户资金将会被冻结没收,以此欺骗受害者将资金转入自己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具体实施步骤:通过VOIP技术经互联网向手机用户发起群呼,受害人接听后,以信用卡透支、邮件未领取、电费欠费为由告知其信息被盗用建议报警,并提供经过篡改的“形似”公安机关的号码进而转接至所谓的“公安机关”,接着告知被害人有重大嫌疑通过仿造最高检网站向受害人出示“通缉令”使其相信。
(二)典型作案类型之二:冒充熟人诈骗
冒充熟人诈骗的作案手法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如“猜猜我是谁”。此种诈骗,其犯罪特点是盗取受害人好友的QQ、微信等账号,仿冒受害人QQ或微信好友,以急需用钱为由欺骗受害人向其指定账户转账。此外,还有冒充房东身份,以被害人需要缴纳房租为由进行短信群发,一旦遇到被害人恰好需要交房租而又大意情况下就易被欺骗将资金转入了诈骗犯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近年来又出现了冒充被害人领导或亲属实施诈骗的案例,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或以被冒充人遭遇紧急情况急需用钱如车祸需预缴医疗费或以家人被绑票索要赎金或以亲朋好友因涉嫌嫖娼或吸毒被抓需保证金等为理由,使被害人在情急之下来不及仔细思考而被骗取钱财。
(三)典型作案类型之三:娱乐节目中奖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短信群发或者网络电话群呼散布中奖信息,如以电视娱乐节目抽奖为名,拨打被害人电话称“您已经被某某电视台XX栏目组抽中为幸运观众,现奖金X万,但需要先交纳手续费才能领取或者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这类作案手法抓住了被害人贪财的心理,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或是在被害人汇款后销声匿迹,或是利用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和身份证来破解银行卡网银密码从而窃取存款。
(四)典型作案类型之四:欺诈购物
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电商平台或者电商店铺卖家,编制各种难分真假的理由以窃取被害人所下网购订单内容,假称订单失败或支付故障需要退款,骗取受害人向其提供银行卡账号甚至是绑定手机收到的短信验证码,从而窃走被害人账户中的资金。还有的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或以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或者办理机票改签和机票信息错误需退款等名义给被害人发送短信,或以伪装后的电话号码给受害人打电话,从而欺骗受害人与其主动联系以达到骗取其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的目的,然后利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网购消费。此外,也有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或假借电信运营商的名义使用“10086、10010、400-、800-”等号码给被害人打电话,以办理相关业务如电话积分兑换、办理优惠业务等骗取被害人短信验证和银行卡信息,或发送带有钓鱼网站链接的短信,被害人一旦点进去就会遭遇木马侵袭,其账户资金被犯罪分子通过网购消费掉。
三、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的
原因和治理难点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几年,基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我国相关立法工作也作出了一定调整,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增加了很多条款:第17条扩大了个人信息泄露方面的犯罪构成的主体;第28条新增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其中,限制了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方可成为本罪主体;第30条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构成犯罪门槛,增强了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可操作性。但应该看到,《刑法修正案(九)》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关问题上的定罪做出了重大改进,但目前我国并没正式确立电信网络诈骗罪的罪名,依然是参照过去现存的“诈骗罪”的罪名去處理。再如我国《刑法》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是否应参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目前尚无规定,对用自己身份证办卡后出卖给诈骗犯是否定罪也无规定,这就给犯罪分子电信诈骗后套现提供了法外空间。
(二)公民防范电信诈骗意识不足
很多被害人被骗的原因都是贪利心理作祟,如被冒充电视节目抽奖等骗术所骗取所谓的兑奖“手续费”。而类似于冒充熟人或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诈骗,也是源于被害人的安全防范意识不足,从而掉入电信诈骗分子精心策划的圈套。
(三)社会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呈上升趋势,公民在办理各种会员卡、电话卡、银行卡、网上购物、软件注册等情况下都要填写个人信息,而相关信息容易被泄露,从而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所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如此猖獗,关键在于钻了社会监管的漏洞。
⒈电信部门监管问题。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在给居民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因其相关行业监管上的滞后和不足也给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具体如网络电话准入制和VOIP电话显号规范管理的混乱,网络电话的“任意显号”使得电信诈骗分子通过改号实现冒充公检法或者被害人的熟人实施电信诈骗;利用一些带400前缀的号码使得被害人觉得可信度高,从而被骗取钱财。再如“伪基站”问题,诈骗犯利用“伪基站”连号群给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而电信运营商明显有责任对流量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向公安部门汇报。但现实中,运营商对此则疏于管理。虽然几年前就要求电话实名制,但直到近两年才在公安部的压力下把电话卡实名制落实到位。
⒉银行金融部门监管问题。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工具就是银行卡。近些年来贩卖银行卡的情况十分普遍,很多人用同一人身份证开办多个银行卡进行出售,甚至租赁身份证进行办卡,也有不明真相的群众被熟人借去身份证开办银行卡,而犯罪分子借助收购的他人银行卡进行“赃款”套现从而达到获利目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归根结底就在于银行的实名制没有落实到位,笔者认为,实名认证应增加指纹等录入,不然像身份证遗失被他人拿去开户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且银行金融部门不能仅仅以追求业务量而随意给客户开卡,一人如果开卡数量过多就应该反馈给公安机关重点监测。此外,目前我国大额度网银转账到账时间较快,这也给犯罪分子迅速分解取现提供了便利。
⒊网络监管部门问题。互联网+时代下,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但同时也成为网络诈犯罪的“温床”。具体表现在:网络虚假信息的胡乱发布、各种钓鱼网站和一些虚假网页的监管缺失、各种社交软件上诈骗信息随意散播等等问题。比如我们在百度上检索“学信网”可能会弹出数十条链接,但真正的“学信网”只有一个,其他大多数是垃圾信息,还附有各种广告甚至“克隆网页”“病毒网页”,一旦点进并输入信息就可能被泄露或被恶意下载不明软件。
(四)公安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力度不足
一是作战理念上没有与时俱进。传统案件都是分配给各不同警种分工侦破,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不能靠传统的单警种作战,必须由刑警、网安等多警种相互配合,同时还离不开电信运营商、银行部门等社会力量的通力合作。二是跨地域破案合作机制不完备。电信诈骗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作案地点不固定,甚至跨境作案,如何协调警方间的配合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
防治对策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震慑犯罪
立法部门可以根据当前的形势在刑法中增设电信诈骗罪或者在司法解释中出台相关定罪量刑的详细规定,适当加大刑罚力度,以威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此外,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应严格执法,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二)加强防诈骗社会宣传,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应借助各大媒体进行防诈骗宣传,同时可以组织志愿者下社区进行防诈骗讲解与宣传,在社区宣传栏制作相关防电信诈骗的宣传板报,或以社区民警为纽带,有针对性地制作和发放防诈骗宣传海报,同时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教育讲座。此外,还可以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或在城市设置流动宣传车进行防诈骗广播,或邀请公众人物做防电信诈骗形象大使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公民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安全意识。
(三)加强各种监管机制建设,压缩电信网络犯罪空间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多个部门的监管问题,电信部门要落实手机入网实名认证制,规范网络电话准入机制和网络电话显号服务,打击和屏蔽“伪基站”,对流量可疑用户进行数据监测并及时报告给公安部门,同时应主动帮助公安机关群发一些防诈骗宣传短讯;银行部门要严把发卡业务关,应采取指纹录入、签字留底和身份证三种并用的实名认证程序,在网银转账限额和到账时限上根据安全程度划分不同层次,在不影响使用情况下应适当延缓到账时间;网络部门要对网络安全进行监管力度提升,打击屏蔽钓鱼网站和一些不合法网关。此外,公安网安部门对各大社交网站和平台中聊天涉及一些如“转账、汇款、银行账号”等敏感词语进行平台自动发生安全提醒,采取重点监控,一旦发现异常网络活动应及时封号或屏蔽。
(四)形成案前打击防范预警机制
加强公安机关内外合作,实现警企协作配合,形成党委领导、刑侦主导、打防并举、部门配合、内外协作模式;专题研究专门队伍专案侦查内外结合,警企配合(警察与三大运营商和各大银行),从而形成以情报分析为引导,信息手段为支撑,坚持情报行动一体化分类侦查分类防范一体化。实现公安和社会打击防范一体化,资源共享,合成作战。具体开展各种专项行动如:对大陆卡境外异常交易实时监控、对纳入视线的取现卡展开布控、打击非法贩卖银行卡活动、打击伪基站、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产业链、打击电信推销类诈骗犯罪,真正建立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
(五)形成专业化案后处理机制
一是“封”,即运用技术手段迅速封掉可疑网络账号。根据接警情况分类分析后推送给相应职责部门运用技术手段围绕电信诈骗三要素:涉案电话、涉案网络、涉案账号,进行“封”号行动,把涉及电信诈骗案的可疑账号进行分级封号,可疑程度低的进行短期“封”后,可根据合法信息验证解封,重大可疑账号进行长期或者永久“封”。只有迅速“封号”才能防止该账号继续诈骗其他被害人。二是“拦”,即严密监测和拦截境外群呼电话和网络涉财信息。在公安局技侦部门下设技术拦截工作室,专门根据信息监测反馈实时拦截境外群呼电话,因为电信诈骗群呼电话是作案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此外,必须拦截一些网络涉财敏感信息,如在网络邮件或社交软件中高频率提及“银行账号”“打钱”“汇款”“金额”等敏感词汇时应及时提示用户。公安技术拦截部门也要做好网络监测,根据研判后迅速拦截。三是“串”,即运用大数据银联串并法侦查电信诈骗后洗钱销赃行为。数据时代下信息串并法是一个快捷的犯罪信息搜索和研析的方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案后犯罪分子“洗钱”环节,公安机关可借助各大银行建立快速查询、批量查询机制,及时发现诈骗犯一级银行卡“洗钱”进行的“化整为零”的向二级、三级、四级银行卡转账分散赃款的线索。横向和纵向串并法并用,可以由一级卡向下串联,也可以从取现卡由下向一级卡串并联系,一横一纵的串并分析,可以为电信诈骗破案提供破案关键信息。四是“冻”,即在各大银行配合下迅速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冻结涉案资金是案发后追赃的重要一步,公安部门应在接到相关电信网络诈骗报警后在银行的配合下迅速采取冻结行动。具体实施起来需要公安经侦部门、公安技侦部门、反诈骗工作组等公安内部多机构合作,在各大银行的信息和技术权限开放配合下对涉案账户进行冻结,使得电信网络诈骗难以套现,从而极大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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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