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对规模经营的影响分析

    谢晓姝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规模经营的几种模式,得出提升政府监督职能、加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提高“软环境”条件、构建普惠性金融信贷服务体系能够完善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提升规模经营。

    【关键词】 农业社会化服务 规模经营 影响分析

    一、引言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建设成绩斐然。通过市场改革和对外开放为现代化农业体系建立了坚实的基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增加了农民收入[1]。但同时应清晰意识到囿于历史、制度等多方面原因,我们在由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农业生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政府在大规模推行农地规模经营时候,忽略了小规模农户经营与市场不衔接造成我国粮食生产中几乎不存在显著的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2],因此,完善土地经营基本保障、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存在一定影响。

    我国早期学者就通过对发达国家先进的现代农业生产体系进行研究,提出推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解决我国粗放、分散式农业的有效办法[3]。新世纪以来,学术界更是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视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社会化组织可以促进规模经营的发展[4]。综上,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由于受自身能力的限制,需要通过外界提供的农业服务来维持生产经营,但我国“小农经济”仍占农业主导地位,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是否有效推进了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对农村社会、产业、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对适度规模经营影响理论分析

    农业规模经营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具体表现为一种效应,即一定的投入是否能带来相应的产出。本文分别以社会效益、产业效益、经济效益三种模式来考量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对规模经营的影响效应。

    (一)社会效益。农户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可通过土地被集中整理、统一耕作销售等方式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与标准化生产。这样一方面农户从农业生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较之以前有增无减,另一方面农民存在完全脱离劳动生产环节的可能性,这对于多方利益相关者来说无疑是一次帕累托改进,改进的结果于整个社会而言从下面两个方面产生有利的影响:一是能有效规避“兼业化”难题。当兼业农民的非农收入一旦占据主要地位时,他们大多易采取粗放手段进行生产,有学者把兼业化下对农业生产经营产生的两种影响表述为“兼业效应”与“收入效应”,并通过将我国农业生产中“兼业效应”与“收入效应”的进行统计检验,得出我国农户兼业化对农业投资的“兼业效应”弊端高于“收入效应”带来的利益,且农业经营不规模、不标准是在规避“兼业效应”中最棘手的问题[5]。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能有效解决兼业农民对农业投入地“心有余而力不足”,消除兼业化下的“兼业效应”与“收入效应”,缓解身兼数职的分工矛盾。二是能更好实现社会分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农户通过将土地转租给当地乡镇的合作经济组织,或购买部分由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专业化种植环节,其经营权仍在自己手中,既可保障他们安心外出打工获取务工收入,也能享有农业生产带来的收益,能有效释放农村富余劳动力,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务农者市民化,加快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二)产业效益。当诸如专业合作社、农资企业等新型合作组织在某一地区兴旺发展时,农民可选择通过购买相关服务或通过将土地流转、托管出去等方式,促进当地农机服务、农资销售、农业生产向社会化服务机构集中。一旦农业技术与资本等要素高度集中、产生剩余,自然会分化衍生出二、三产业,推动第一产业实现“接二连三”。因此农业社会化服务种类的聚集最终发展结果就是通过联结生产上、下游,实现产业融合,达到农村各产业聚集发展的规模效应,从而使农产品附加值留在农村,富裕农民。

    (三)经济效益。提高农业生产经济效益,不外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和提高价格三种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就是通过前两者得以实现。其具体有以下三种实现路径:一是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机械操作来代替人工劳动,实际上就是以低成本要素代替高成本要素,从而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提高粮食收益;二是在農资投入方面,社会化服务机构通过批量购买和精量播种使得农资的价格、用量得以很好控制,有效降低了资本成本;三是连片规模化经营后,不仅降低了农机具损耗与油料消耗,小型水电设施的投入也摆脱了过去单个农户分散供给的局面,故降低了农机具使用成本及水电设施投入成本。综上,社会服务机构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农资成本、降低机械使用成本等方式,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进而可以按照高于一般产量的标准向农民支付实物或现金收益。

    三、结论及建议

    一是社会化服务水平并非体现在“量”上,更应该注重“质”的发展。在新型合作组织成立之初就应从全村统筹角度做好发展规划,杜绝通过建立“空壳”组织来获取上级政府资金帮扶的现象,政府在此过程中也需做好相应监督,从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根基进行扶稳。二是要扩大农户参与度,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和提高“软实力”环境,譬如通过增加补贴来扩充农机数量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进行农机类型、服务形式的创新研发;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参与农技培训,并开放相应服务岗位;及时准确普及农业政策,分享农地、农资交易信息等。三是要求构建普惠性金融信贷服务体系,制定农业优惠信贷政策。通过信贷服务,一方面可以促进低收入农户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合作经济组织探索农业生产的上、下游产业,依托生产环节,逐步涉及加工、销售、服务领域,实现产业的衍生与升级,致力于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长远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季焜.四十年中国农业发展改革和未来政策选择[J].农业技术经济,2018(03):4-15.

    [2] 许庆,尹荣梁,章辉.规模经济、规模报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于我国粮食生产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11,46(03):59-71+94.

    [3] 郭翔宇,范亚东.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的共同特征及其启示[J].农业经济问题,1999(07):60-63.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韩俊.“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框架与基本思路[J].改革,2010(05):5-20.

    [5] 王图展,周应恒,胡浩.农户兼业化过程中的“兼业效应”、“收入效应”[J].江海学刊,2005(03):70-75.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yjscxx2018-060-46)、(项目编号:yjscxx2018-0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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