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网络借贷白皮书之解读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2016年5月,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最新的网络借贷白皮书,用“机遇与挑战”来表明其对网络借贷的观点。白皮书主要关注六个方面的内容:对小企业借款人的合理保护与监管、公平合理对待借款人并支持建立网络借款备用系统、对借款人和投资人提高透明度、通过合作扩大客户群并确保借贷安全、支持利用政府数据库确保借贷安全、建立跨部门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监管工作。本文通过对上述六个方面内容的解读与分析后认为,美国网络借贷在制度安排、提高透明度、政府数据库应用、跨部门协调以及融资模式等方面都有独特的创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关 键 词:网络借贷;网络借贷白皮书;借贷平台;保护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10-0060-11
美国财政部于2016年5月10日发布了最新的网络借贷白皮书,用“机遇与挑战”来表明其对网络借贷的观点,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白皮书关于网络借贷的对策与建议。本文对白皮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与分析,以期对我国网络借贷的立法与监管有所帮助。
一、美国网络借贷的特点及现状分析
美国网络借贷,是指利用投资资本及数据驱动的网络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借钱给消费者及小企业,其仍属于金融服务行业细分部分。网络借贷开始是以个人借给个人(p2p)的形式,但随着公司投资者的介入,网络借贷市场主体逐渐扩大到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及金融机构。美国财政部认为,用P2P来表述网络借贷不再准确,而以网络借贷表述更为准确。
(一)美国网络借贷的特点
美国网络借贷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快速。在网络借贷中,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时间仅需48到72小时,快于传统面对面的借贷审批时间。第二是灵活。绝大部分出借人提供短期小规模的贷款,往来账可直接与银行账户关联。第三是在线。网络借贷直接使用在线申请程序,没有实体店。第四是资金来源渠道多。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有个人、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存储机构等。第五是使用电子数据技术。出借人利用全自动的电子数据技术确认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借贷风险,利用数据库来评估借贷风险,不仅包括传统方式上的收入、债务等统计数据,而且还使用实时业务财务信息、销售与支付历史信息、在线小客户评价和其它非传统的信息。第六是美国网络借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接借贷模式,即机构直接向借款人出借款项,这种借贷模式的出借人只需遵守各州的法律,除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监管外,不受其它联邦法律监管。另一种是网络平台借贷模式,即网络平台与存储机构合作,利用该存储机构的特许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借贷而不需要获得各州的许可。
网络借贷具有快速、灵活及在线的特点,并与传统借贷之间形成了互补。我国的网络借贷同样具有以上三个特点,但我国与美国的最大的区别是在资金来源上,美国资金来源渠道广泛且专业投资者居多,途径多且复杂,而我国一般来源于个人。
(二)美国网络借贷的现状
目前,美国网络借贷具有市场规模小但增长迅速,小企业借贷市场活跃但保护受限等特点,呈现出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⒈市场规模小但增长快。虽然网络借贷仅占借贷市场的一小部分,但发展迅速。当前,网络借贷金额已达10亿美元,到2020年有望达到900亿美元。目前,出借人瞄准了寻求信用卡再融资的消费者、未受银行重视的小企业、学生贷款、个人购车贷款,且开始开展担保贷款与汽车贷款。因此,机构投资者、风投、金融机构和对冲基金对快速增长的网络借贷表现出了强烈兴趣。在资本市场上,从2014年第4季度至2015年第4季度,出借人通过36笔交易从风投那里融资270亿美元。在此刺激下,机构投资者已创建一整套网络借贷信息服务、风险分析和交易技术的生态圈。[1]
⒉消费信贷注重信用评分。2015年,大部分的网络借贷是未担保的消费信贷。尽管网络借贷仅占美国3.5万亿美元借贷市场的一小部分,但2014年网络平台无担保的消费借贷额就达50亿美元,2015年达100亿美元。借款人将这些借款主要用于债务合并、信用卡还款和提高家庭生活水平。据Lending Club统计,68.5%的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再融资以及偿还信用卡债务。[2]一些网络借贷公司使用FICO信用评分系统,一般在680分以上才给予无担保的贷款,而有些公司则使用自己的分级评分系统来划分借款人。
⒊小企业借贷市场活跃但保护受限。对于小企业来说,获得信用贷款是比较艰难的。从传统角度看,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很高,对于贷款机构来说同样也是个挑战,因为向小企业提供贷款虽然金额不大,但所付出的服务成本并未减少。据美联储在2015年对七个城市所做的小企业借贷调查表明,只有50%的小企业获得了它们想要的贷款,对于微型企业(年收入低于10万美元)是63%,对于初创企业(经营期小于2年)是58%,显然小企业都存在融资困难。[3]
由于向传统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花费时间长且获得困难,因而小企业开始不断转向网络出借人寻求贷款,从此,大量的小网络出借人开始为小企业提供贷款,网络贷款额已从2014年的12亿美元增至2015年的19亿美元。据2015年小企业借贷调查表明,共有20%的小企业向出借人申请普通贷款和最高额贷款,70%通过并获得贷款。微型企业和成熟企业(经营期6年以上)也开始考虑向出借人申请贷款,已有30%的微型企业向出借人申请普通贷款和最高额贷款。
小网络借贷机构所提供的贷款产品与传统贷款机构相似,但金额更小、时间更短。这些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新设备和用作运营资金。虽然小企业借贷活跃,但小企业贷款未纳入联邦消费保护法保护范围。联邦消费保护法只限于保护消费信贷,目前只包括个人消费、住房或家庭消费,并不适用于小企业贷款。
⒋金融机构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随着网络借贷的发展,出借人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关系日趋复杂,一些金融机构与出借人合作,另一些则发展自己的网络借贷业务,如建立网络借贷平台提供小额贷款。传统金融机构与出借人的相互作用与影響重构了商业模式、投资活动、分销合作模式。
二、美国网络借贷白皮书关于网络借贷的对策与建议
基于对市场的研究及对意见稿的反馈,在权衡目前的资源,促进企业发展,鼓励其它联邦机构积极帮助建立各项标准,保障消费者及商业组织的安全与支付信用的基础上,为确保网络借贷市场的安全健康及有序发展,美国财政部网络借贷白皮书提出了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对小企业借款人的保护与有效监管
2015年,在对小企业借贷进行的调查中,小企业的网络借贷满意度仅为15%,其中最不满意的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高利率,70%的小企业对此感到失望;二是偿付条款,失望率达51%;三是缺乏透明度,失望率达32%。相比而言,小企业的社区银行借贷的满意度高达75%。[4]
当从事小企业借贷时,存储机构与出借人都遵守相同的法规,但存储机构根据谨慎性原则,监管要求更高。在小企业网络借贷中,有效的监管能够带来更高的透明度,这对借款人是有利的。有证据表明,当网络借贷10万美元以下时,小企业与消费者的借贷特性相同,但消费者能够受到联邦消费保护法的保护,而小企业却无法受到该法的保护,对此小企业感到不满。美国财政部将与国会相关部门合作,考虑制定与借款人保护相关的法案。通过诸如小企业借款人权利法案,一些部门开始要求出借人在价格及条款上做到透明、不滥用权利、负责任的承销、公平对待、普惠的借贷准入、公正的债务催收。实际上,以上这些要求不会对网络借贷行业产生不利负担与成本。
(二)合理保护借款人并提供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
目前,金融信用市场较为健康,大部分出借人都是通过自动清算机构回收贷款,只有在贷款拖欠时,才外包给专业的债务催收机构。但当金融信用市场出现危机时,当前的服务及设置是否对能增加的债务拖欠情形作出足够的反应还不清楚。一些较好的出借人及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还设置了备用方案,以备在网络平台破产时减少交易双方的风险,确保服务的连续性。
为了更好地服务借款人,网络借贷行业需要设计从客户获取、催收、拖欠、违约全过程标准化、合理化的借款流程。市場参与者应在合同或其它机制中体现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的同等保护,出借人从借款开始至贷款偿付都应努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些客户服务包括对客户要求信息的快速回应以及出错时的解决方案。当借款人面临经济困难时,美国财政部要求所有的出借人(包括债务催收人、网络借贷平台中介机构)都应遵循谨慎性行为准则。此外,美国财政部还要求出借人应提供准确的重要信息及可行的方案,以有利于借款人作出有利的选择来获取成功或减少违约风险。这些重要信息包括公平催收债务法指导、争端解决机制及信用咨询等。美国财政部还建议监管机构对消费者、小企业、学生贷款的服务进行监管,并要求服务者对其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即使平台停止运营也能确保借贷等活动的连续性与安全性。美国财政部建议出借人或平台尽量健全善后制度,以应对平台破产时还能继续提供借贷及催收款服务。随着网络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不断融合,作为白标合伙人或联合合伙人的存储机构在进行网络借贷时应坚持固有的行业标准并提供健全的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
(三)促进借贷市场的透明化
对网络借贷市场中出借人的评论最引人关注的是市场行为缺乏透明度。一个完善的市场要继续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稳定的二级市场、规范化的行为。美国财政部认为其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统一、标准的陈述以及担保和执行机制;其次,从借贷开始至进行时都有持续的、标准的报告机制;第三,透明化的贷款规范机制;第四,以市场为导向的定价机制。为了提高投资人与借款人的透明度,美国财政部建议建立一个私营的交易登记数据库,包括发行汇票与证券,借贷绩效,数据库对公众开放,等等。美国财政部鼓励私营部门与消费者保护机构合作,以确保隐私权受到严格保护以及数据库的安全。但如前所述,很少公司能向公众提供这些信息,因此,美国财政部鼓励金融服务企业或集团单独制定借款信息披露和报告标准。
(四)通过合作扩大获取信用信息渠道,确保借贷安全
在白皮书中,美国财政部强调了数据库对于网络借贷中的出借人、平台及借款人的重要性。科技需准确应用于服务水平低下的借贷市场,例如:对于一些传统信用评分不高,但实际资信程度高的借款人,这些借款人被称为无资信记录或者资信记录少的消费者或经营期少于三年的小企业,科技可以为它们提供更多的机会。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对上述市场的服务有着丰富的经验。
传统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与社区联系紧密,能够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如为低收入群体提供教育支持,扶持个人与商业组织的发展等。通过出借人与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合作,社区发展金融机构能够利用网络借贷认购机制及备用系统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出借人与平台也可以利用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对当地的了解及其信用记录接触到更多的低收入客户。
社区发展金融机构与出借人的合作可以采取居间、合营或白标合伙人等形式,出借人流程及条款设计的合理性对借款人至关重要,因此,出借人必须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并对条款进行详细解释。通过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的创业发展基金,美国财政部将对其提供咨询与帮助,对低收入社区的小企业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指导并提高其债务管理水平。出借人及平台可以利用社区发展金融机构这一渠道在当地的优势为小企业提供服务,而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则可以利用网络通道来拓宽业务并为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社区发展金融机构、出借人、平台以及谨慎的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对确保借贷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合作伙伴方面,要合理分配金融机构与出借人及平台的义务与责任、直接与间接成本并订立标准的规范。在合作之前,对战略合作伙伴应进行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这样,可以确保新产品及新服务能够持续满足客户需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美国财政部鼓励监管机构对上述合作公司进行评估,分清它们的责任,确定其需要承担的风险。
(五)开放政府数据库,降低借贷风险
奥巴马联邦政府改革的一个核心点就是承诺开放政府数据库。2009年1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透明与开放的政府备忘录,联邦政府开始向企业、创新者等开放数据库,以便他们能够创新产品及服务。2009年11月,政府的开放指令要求政府机构实行公开化、透明化原则,即应在网上公开发布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可以在网上被公众搜索、检索及下载。美国财政部也参与其中,并为促进数据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公开化与透明化而努力。如在借贷领域广泛使用的两项数据库:
⒈智能信息披露数据库。在一些网络借贷领域,如在借贷众筹中有众多的出借人和具有多维及多变性的借贷,白宫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广泛使用智能信息数据。在这样复杂的市场环境下,不允许消费者自身去读取并加工所有的披露信息。在网络借贷中,第三方或非盈利组织通过智能信息披露数据库建立借贷对比系统,消费者可以使用关键词进行搜索,寻找最适合他们需要的贷款。为扩大智能信息披露数据库在借贷市场中的使用范围,美国财政部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和联邦交易委员会按照其指导原则及标准使用智能信息披露數据系统。
⒉数据验证系统。一些借贷监管机构要求出借人或平台在出借资金时验证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包括收入及资产。抵押及信用贷款的出借人必须收集相关信息,例如收入信息等,以验证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出借人及平台为了更好地衡量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以提高他们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也可以刺激其建立数据验证系统。如果出借人的信用评估更准确,那么他们借款的违约风险则会降低。但当前,出借人并没有可进入验证借款人经济能力的全面信息数据库,随着联邦政府“我的数据库”的发布,可以让个人更容易进入政府机构的数据库来获取他们需要的个人数据信息。美国财政部将与这些联邦机构合作,支持其开发数据库,并鼓励借款人自愿将其信息提供给政府机构数据库,以便使他们在获取贷款时能更准确地验证其经济能力并提高投资安全程度。
美国财政部还建议出借人使用税务局的自动快递验证服务数据库(IVES),因为它能够减少时间、成本及工作量,在验证借款人偿债能力时,还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税务局将建立自动快递验证服务数据库的接口包括可行性研究,并进行虚拟数据库的初步试验,该试验允许出借人对自动快递验证服务数据库及其备用系统进行测试,但须将结果告知税务局,以完善其数据库。
(六)促进跨部门协调,设立网络借贷常设机构
随着网络借贷模式的不断发展,合法的或非法的市场参与者及合作者不断涌入。出借人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联邦机构各自不同的管理范围,因而厘清与确认联邦及州政府机构的管理模式及范围本身就是一个挑战。组建跨部门协调机构能够应对涉及多个领域的问题,也能在快速变化的网络借贷行业中提高效率,这也是联邦政府通行的做法。美国财政部建议工作小组组成应包括财政部、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联储、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货币监理署、小企业利益保护局、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各州的银行监管局的代表。
跨部门工作小组应明晰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保护借款人、出借人及平台的合法权益,扩大借贷规模。以下就是需要明晰的部分:首先,明确网络借贷当前适用的相关法规。美国财政部鼓励跨部门工作小组分享当前适用各自领域的法规,鼓励跨门部工作小组对网络借贷市场中的相关权利人和监管机构人员进行现行法律培训。其次,支持创新。美国财政部鼓励跨部门工作小组协调工作规范,促进负责任的创新。美国货币监理署最近开始探索集中办公的创新机制,同时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探索试行负面清单项目。该项目能够降低监管的不确定性,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创新。这些机构的创新不仅有助于满足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的需要,而且能够提高信贷安全程度。再次,验证非传统信贷评分模式数据库的作用。跨部门工作小组应当对监管机构使用公用或私营部门数据库创新予以鼓励,这种创新能够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及偿债能力。此外,有必要对非传统信贷评分模式数据库进行客观研究,监测这种评分模式的真实效果,在坚持透明、公平、公正、保护隐私及机遇平等的基础上,提高其准确性。第四,通过借贷周期监控风险。美国财政部敦促跨部门工作小组就建立借贷周期监控模式进行讨论,该模式对市场参与者的损失进行预测,将有助于规范市场不确定带来的经济影响。
三、我国网络借贷情况及美国网络借贷白皮书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呈现出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美国网络借贷白皮书提出的对策与建议,对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有较好的借鉴作用。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特征、存在的问题及立法现状
⒈我国网络借贷的特征。目前,我国网络借贷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成交额高速增长。从2012年的212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2528亿元,年平均增长率高达269%。[5]其次,利率有所降低。贷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但有逐步变长的趋势。2014年,贷款平均期限为6个月和12个月,相比2013年有所上升,而平均利率为17.86%,相比2013年的23.05%下降较多,而借款期限则有延长的趋势。[6]第三,运营平台与问题平台成倍增长,说明网络借贷乱象并未得到根治。截止2014年底,全国运营平台1575家,几乎是2013年的2倍、2012年的8倍;2014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2012年的17.2倍。目前,运营平台增速虽有所放缓,但问题平台发生增速则持续加快,自2014年10月以来,平均每月新增平台数量维持在问题平台数量的2倍左右。第四,网络借贷主体仍呈倍数增长。截止2014年底,出借人110万,是2013年的4.4倍;借款人42万,是2013年的2.8倍。[7]运营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在2012-2014年期间都增长迅猛,但借款人增速仍明显滞后于出借人和平台数量。第五,细分市场受到追捧。网络借贷从最初的个人无担保信贷逐渐渗透到车辆或房产抵押贷款、小企业供应链金融、大学生消费分期、农村金融等各个细分领域,未来有望持续延展。
⒉现存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乱象丛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网络借贷容易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网络借贷行业门槛低且外部监管无力,因而网络借贷平台容易演变成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其次,网贷风险高且难以控制。由于我国征信数据库未对网络借贷平台开放,致使网络借贷平台或出借人无法登陆征信数据库了解借款人征信情况,这不仅难以控制借贷风险,而且还难以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使得借贷风险较高。再次,缺乏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备,不仅使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处于信息盲区,而且还容易滋生集资诈骗行为。第四,网络借贷平台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为追求高额收费或利益,网络借贷平台肆意扩大借款用户范围并提高利息率来吸引出借人,进而导致高风险。美国财政部调查结果表明,利率越高,违约风险越大。
⒊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网络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人人贷提示”)、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上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对解决我国目前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首先,肯定了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部分,并为此提出了鼓励及稳健发展的要求;其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这样,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再次,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好网络借贷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等建议。
尽管我国目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将我国网络借贷平台限定为信息中介性质,对比美国笔者发现,对借贷平台的限定不仅不能解决我国网络借贷存在的根本问题,反而可能造成道德风险进而产生更高的金融风险。其次,虽然提到了网络信息安全,但却未提及政府的征信数据库对网络借贷平台开放及使用问题,致使网络借贷平台无法查询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及对借款后的管理,从而导致网络借款的风险不断加大。再次,现有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有的是多部门联合发布,未提及成立跨部门联合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致使监管重复或缺失。最后,未要求建立网络借贷平台破产后的处理机制,致使平台破产后处于无人管理或无人处理状态,损害了出借人的利益。
(二)美国财政部网络借贷白皮书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财政部的网络借贷白皮书在网络借贷主体及其用语、借贷平台模式、平台备用制度、平台透明化与规范化、数据库开放以及部门协调方面都对我国有较多的启示。
⒈网络借贷主体及其用语表述。美国财政部认为P2P不再准确,而使用网络借贷,对此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也持同样的观点,都认为现在的网络借贷不仅包括P2P,也包含着P2B等其它形式。我国目前对网络借贷的界定不尽一致,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的使用网络借贷,有的使用P2P。例如:在《指导意见》第2条第8项中就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而《实施方案》第2条第1项却又使用P2P网络借贷。银监会《管理办法》第2条使用网络借贷并对此作了明确的界定。筆者认为,我国对网络借贷主体及其用语表述应使用网络借贷较为规范:首先,从立法的时间上看,《管理办法》属于最新的立法规定且属于专门立法(即特别法),如第2条第2款:“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其次,网络借贷的范围包括P2P,范围更广,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6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解”)第1条规定:法人与其他组织也可作为民间借贷的主体。故我国应使用网络借贷的表述方式,并且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统一使用网络借贷这一用语表述。
⒉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美国财政部的网络借贷白皮书中对网络借贷平台模式的界定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对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模式的看法。相比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美国网络借贷第三方平台模式与直接平台模式都应遵守州或联邦相关金融法规,监管部门多且较为严格;而我国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其次,美国网络借贷平台可以进行各种融资活动和金融创新,运用各种金融杠杆,进行资本运作;而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则严格规定其只能作为一个中介平台,从“四不准”发展到“十不准”,严格限制其经营活动与范围。再次,对于监管水平的要求,美国网络借贷平台模式要求较高的监管水平,在其经营活动中进行持续监管;而我国的监管部门为了抑制网贷风险与乱象,只进行简单的限制。
当然,对于这种相对简单的监管方式,笔者要探究三个问题:一是这种行为是否能真正抑制当前网络借贷乱象,是否能真正促进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二是我国的监管水平是不是只能采取这种监管方式,还是有改变的可能;三是我国未来的网络借贷方向、架构以及监管方式。
当前,我国有必要将网络借贷平台的管理模式由宽入严管的备案制改为严入严管的审核制或核准制,其理由如下:首先,当前我国的管理水平不足以实行宽入严管的管理模式。由于我国的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有限,只能做到宽入,未能做到严管,这样,既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乱象频生,干扰了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损害了正当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的利益,导致公众对网络借贷缺乏信心。其次,网络借贷具有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有必要转变管理方式,从宽入严管转为严入严管。再次,我国网络借贷中的出借人未经资本市场全面培训,呈现出明显的投机性,不注重信用评估,单纯追求高利率,这就进一步增加了网络借贷的风险,因而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网络借贷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第四,从源头上控制网络借贷平台是最有效、最快捷、成本最低的风险控制模式。诚然,审核制可能会导致寻租行为,但在目前我国加大反腐力度的背景下,则能够有效减少寻租行为。因此,提高网络借贷平台准入门槛,应借鉴美国银行业核准模式与英国最低资本金模式。笔者认为,美国的模式更适应现阶段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现阶段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许多问题,而严格的核准制能够使公众、出借人及借贷市场充满信心,但也要看到,英国的最低资本金应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此外,要辅以各项具体的管理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以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
对于美国在网络借贷中的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的工具,我国应慎用。因为,美国的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相对较高,而我国目前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美国有发达的二级市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美国证券业已有300多年的发展历史且投资者较为理性,投资大于投机,而我国的证券业发展不到30年,投资者的投机心理大于投资;金融衍生工具使用不好易造成连锁反应,进而导致金融危机,2008年的金融危机就是实例。故我国现阶段不宜让网络借贷进入二级市场。
⒊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美国财政部认为提供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是非常重要的,英国对此同样非常重视。英国在2014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推介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英国网络众筹平台破产后的义务,并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平台应明确对投资者的未到期或未偿付的资金负有处理义务的约定,其中有义务设立平台管理善后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处理上述款项,且为了平衡融资者的利益,还规定了资金风险转移的时空点,以便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8]我国自2013年10月迎来了P2P行业的第一个倒闭潮后,P2P网贷平台倒闭趋势有增无减。2013年一年内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多达78家,2014年1~8月跑路或倒闭的P2P平台达2013年一年跑路或倒闭的家数。[9]对此,我国更应该及时提供网络借贷平台备用方案,以切实保护平台破产后未到期与未偿付的贷款得到继续管理,进而保护投资者与融资者的合法权益。
⒋借贷市场的规范化与透明化。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投资与借款行为、稳定的借贷平台、借贷市场的透明化、规范化。可以说,借贷市场的透明化、规范化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目前,我国的借贷市场缺乏透明度,借贷平台没有规范化、完备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处于信息盲区,这样,容易滋生集资诈骗行为。虽然我国部分省市针对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如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组织在2016年4月22日出台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被称为到目前为止最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引》将信息披露指标和权重进行了分类:其中包括主体信息(20%)、产品信息(25%)、业务信息(30%)、财务信息(10%)、其他信息(15%)。由此可见,我国的网络借贷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美国笔者发现,信息披露不仅是借贷市场透明化、规范化的内容之一,还应在以下方面有所加强:首先,应建立统一、标准、规范化的表述、担保和执行机制。我国不能只注意到信息披露,更应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格式上做到统一、标准、规范地表述以及在执行时统一与规范。其次,应建立透明化的贷款规范机制。 我国监管部门对业务信息只注意交易发生情况、余额情况、集中度情况、逾期情况等贷款中发生的情形,忽视了现存贷款是否符合贷款规范机制,而透明化、规范化的贷款规范机制是对贷前、贷中、贷后进行全面的评审与监督并将其公之于众,这不仅能够让潜在的客户了解网络借贷及为潜在客户进行网络借贷提供信息,而且能够为监管部门进行更好的监管提供信息。
在使网络借贷平台透明化、规范化的同时,还应借鉴英国的做法,要考虑到透明化的可能性、成本与效率。英国政府认为借贷平台的透明化、规范化是平台监管体制的核心,争议的实质并非在于缩小信息披露范围,而在于以更好的方式降低信息披露成本。高昂的透明化成本促成了安全与效率互斥的两面,已成为监管者和行业人员争论不休的话题。英国政府在网络借贷平台透明化方面充分考虑了适宜于平台初期发展阶段的特征,选择以适度披露、方便披露为准则,以便让平台在一定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
⒌数据库开放制度。美国财政部强调数据库对于出借人、平台及借款人的重要性。奥巴马联邦政府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故政府改革的一个核心点就是承诺开放政府数据库,以便能创新产品及服务。美国的智能信息披露数据库不仅使消费者可以使用关键词进行搜索,寻找最适合他们需要的贷款,也可以使出借人掌握更多的信息。而美国的数据验证系统不仅能够让出借人及平台更好地衡量借款人的经济能力,以提高他们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而且能够让出借人的信用评估更准确,从而降低他们出借款项的违约风险。美国联邦政府“我的数据库”的发布,可以让个人更加容易地进入政府机构的数据库来获取他们的个人数据信息,使其在获取贷款时能更准确地验证其经济能力,并提高投资安全程度。美国税务局的自动快递验证服务数据库(IVES),不仅能帮助网络借贷减少时间、成本及工作量,而且在验证借款人偿债能力时还有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关于数据库建设的内容,如第1条第6项中明确规定:“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介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遗憾的是,其中既没有明确详细的操作规范,也没有相继的跟进规定与措施,致使目前我国的数据库共享建设仍止步不前。若能借鉴美国联邦政府的做法,政府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开放数据库,并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网络借贷平台共享数据库,不仅能够降低相关的风险与成本,提高投资安全程度,而且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⒍部门协调机制。2015年,《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但其后网络借贷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造成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2016年,《实施方案》专门针对监管提出了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的要求,其主要措施为建立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组合、共同负责的机制,并提出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的监管规则,使监管部门能透过表面来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以提升监管的深度与广度。虽然《指导意见》注重鼓励与引导,《实施方案》注重监管与规范,使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相比美国的多部门协商机制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首先,《實施方案》虽然实行部门统筹,由人民银行负责组建领导小组,但其只强调各领域的分工,无各部门的协调;而网络借贷涉及面广且形态各异,领导小组的工作应是协调大于分工,故领导小组应更加关注监管过程中的协调。其次,我国的领导小组只注重监管,相比较美国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其不仅注重监管,更注重创新。创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上的创新,如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探索试行负面清单项目;二是支持网络借贷参与者的创新,鼓励私营部门进行数据库创新,促进有利于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的创新。美国跨部门工作小组的创新不仅有助于满足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的需要,而且有助于提高信贷安全程度,对此我国有必要改变思路,不只是重视监管,也要重视如何创新监管方式以及扶持网络借贷参与者创新。
总之,法律是时代与社会的产物,所以,我国网络借贷应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身的情况进行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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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