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廖文涛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4-035-02

    摘 要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为明确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结果实施奖惩,对责任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和追究。通过责任追究机制,能够更好的督促领导干部狠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党中央反腐倡廉斗争的顺利实施。本文首先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党的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取得的主要成果和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对策。

    关键词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考核 责任追究 对策建议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提出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追责实施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施行,反映了中共中央整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是新时期反腐工作的重要保障性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指导下,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成就,尽管如此,在实际的制度操作层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必要继续加强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主要成绩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文件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确立了制度边界。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19条中,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主要有: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监督不到位,对所管辖地区、部门产生负面影响;对严重违纪行为不及时举报、不追究的;对监督不严、不认真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所辖下属严重违纪违法的;此外,党中央还颁布了《各级领导干部现金、资产组合和支付凭证的处理规定》和《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界限,提高了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其次,各地方和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制度相继推出,责任追究过程明确具体。以往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主要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开展实施。但在十八大会议后,党中央提出“两个责任”的明确直接推动了地方和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颁布和实施,各个省市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反腐败面临的实际问题相继推出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地方性制度法规,从而使各地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更强。三是责任追究力度持续加强。随着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和地方性追责规定的陆续颁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反腐败效果非常明显,为国家市场各项经济、制度的深化改革和社会的繁荣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责任追究主体单一

    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过程中,党中央虽然要求党政共同管理,并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但在具体实践过程里,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本质上仍局限于党的纪检监察部门。多主体参与和协调的责任追究制度仍不完善,也没有形成各级人大、政协、审计、司法机关对党政责任追究共同参与模式,在国有企业中也还存在各业务监督部门“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党内责任追究制度虽然对反腐败工作发挥着突出的作用,但同时作为“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未能充分发挥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

    (二)同级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再具体执行过程中,主要还是自上而下的推动,同级纪律检查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还远远不够。主要是由于在制度上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限界定不够清晰,并且缺少足够的独立自主性,导致纪委对同级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难以充分深入的开展。

    (三)责任追究过程透明度不强、弹性较大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在具体实行时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虽然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文件中对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解释缺乏定量化标准,在具体执行时弹性较大,可能会被钻空子。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建议对策

    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切实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究。对于一些领导不力、治下不严导致的腐败或不良风气滋生的问题,要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严格的责任程序执行,保证制度能够切实有效落实。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建议对策。

    (一)加强责任追究程序的规范性

    问责调查程序从时间顺序和执行流程上来说主要包括三部分:提出责任追究調查、批准责任追究调查、办理责任追究调查。

    首先是提出责任追究,即发现党的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有应负责任后,按照一定的方式和规定,向党委、纪律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从具体实践分析,责任追究建议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纪委或考核领导小组,还应包括执法机构、下级单位和纪委内部部门。执法机关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向党委、纪律委员会提出调查建议,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党委、纪律委员会。在调查和处理案件时,下级机关发现,对同一级别的成员应当追究其责任,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委应当依法追究职责或者向党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是对责任追究调查的批准,即党委、纪委对应受调查的领导干部,做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经党委批准的责任追究案件,由纪律委员会写出调查报告、备案和批准。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线索的来源、被反映人的情况、初步认定的违纪事实和立案依据。纪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讨论需要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案件并做出决定。

    三是責任追究的实际处理。党委、纪律委员会批准立案的,由纪律委员会组织调查组,熟悉案件情况,拟订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核实、确认错误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整理、做好调查报告,及时移送审理。审理应当提出纪律意见。经党委批准,对追求的对象给予问责。对违纪领导干部要组织处理。经党委批准后,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及时向纪律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二)提高责任追究水平

    首先,要突出责任的重点,牢牢把握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集中精力,抓紧审查,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大力推进工作。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制度和组织纪律、“四风”和顶风等突出问题,以及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要责任,又要追究监督责任。对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本地区、本系统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果不重视,将影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和约束力,使群众参与和支持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因此,在责任追究调查工作中,要突出抓好重点案件、重点岗位、重点部门,就可以解决重点问题,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水平,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

    其次,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采用恰当的处理方法。注意方法是根据被调查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调查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在工作中要把惩处和教育结合起来,让被调查者体会到组织的关怀,认识到“回头是岸,回头有案”。不当的工作方法不仅会引起被调查者的矛盾情绪,而且会对社会和企业产生不良影响。适当处理是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和性质,建立廉洁党风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纪行为给予适当处理。为了妥善处理,必须查清错误事实,正确认识错误的性质,全面调查错误情况,准确判断错误的危害性。同时,要综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具体情况的严重性、违法后果、违法者的目的和动机、违法者的态度和纠正等,并进行合理处理。

    第三,要强调责任追究的及时性和严肃性。如果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领导干部不负责,监督管理不到位,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案双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落实。利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年终检查考核等形式,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及时进行调查。领导干部任期内出现的问题,以及发生职务变动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深入调查后,要切实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突出问责制的刚性。对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破坏党的执政政治基础的,要认真追究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提高责任追究透明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党的建设重要工作,同时也关系到社会和企业共同的利益,也应该一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开。在提升责任追究透明度方面,应该重点加强一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责任追究事由进行公开,包括党内领导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廉政建设工中失职失察、徇私舞弊等违纪现象都应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其次,要对责任追究过程进行公开,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可适当公开核准和申辩等责任追究过程环节,要通过完善的大众民主监督机制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在公平公正的过程下开展。第三是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公开,让问题显性化,更好的接受社会舆论的评价和监督,提高责任追究制度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诸多成就,责任追究制度也已经全面落实,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性保障。未来,在总结了大量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将会朝着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为党的防腐倡廉工作提供更有力的制度支持,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参考文献:

    [1] 黄锐.浅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2015(20).

    [2] 王中旗.落实党委主体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中州学刊,2015(09).

    [3]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4]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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