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实践与机制构建研究

王文俊

摘 要: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激发农村活力的战略选择,其关键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广西玉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了土地股份合作社释放经营主体活力和产业融合推动经营主体发展的特色,但仍存在土地规模经营水平不高、金融支持不够、公共服务不足、产业链条不长、新型职业农民缺乏等问题。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构建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机制,其中,政策支持解决“发展后盾难”、加速农地流转解决“农地流转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金融供给难”、构建公共服务平台解决“产品营销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解决“持久种地难”等核心问题至关重要。
关键词: 农业供给侧; 土地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 A8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13411/j.cnki.sxsx.2017.04.001
引言
目前,我国面临农产品供求矛盾、农业劳动力不足、土地资源浪费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农业生产方式。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是围绕市场需求优化资源配置,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此,在市场推动、农户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导向的形势下,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踊跃进入农业领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用现代生产要素进行规模经营,实现高劳动生产率、高土地产出率和高商品化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体现了適度规模经营论,通过发挥各种农业生产要素的规模效应,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二是体现了交易成本论,通过发挥生产要素的协同效应,降低单个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不断扩张,经营范围已经覆盖种植业、养殖业、农技服务等多个领域,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因素。[1]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各方共识,如何构建相应的机制来促进其跨越发展值得深入研究。
一、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性
(一)“谁来种地”:城镇化进程中的农地抛荒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多选择外出务工,留在农村的多是妇女、儿童与老人,只能够耕种部分农地,且多用传统农作方式从事着传统农业。劳动力的缺失出现了“谁来种地”的难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正是解决“谁来种地”的关键,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如何种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农地流转
传统农业受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故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选择外出打工增加家庭收入,农业种植在很多小农户家庭中只能算作收入增长中的“副业”。农村农业人口“空心化”和农业收入“边缘化”问题凸显,因此,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加快农地流转,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作用,对解决“如何种地”和提高农业效率至关重要。
(三)“如何种好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有助于发挥生产要素的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但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盈利能力明显高于普通农户,是农民增收的重要平台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专业大户围绕某一种农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推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重点。农民合作社能有效传递市场供求信息、推广生产技术、提供社会服务、增强农民话语权等,是组织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的关键,它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发展产业化水平等。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有效解决“如何种好地”的问题。
(四)“如何持久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持久发展必须解决发展障碍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迎来快速发展期,但面临发展的瓶颈。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要求、提高其发展的效率、壮大其发展的力量需要从发展机制上进行突破。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完善政策机制,规范农地流转与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生产要素向农村配置的速度和效率,提高农业产业吸引力,营造农民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等,才能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广西玉林实践
广西玉林市地处广西东南部,毗邻粤港澳,南临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是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广西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城市、粤港澳地区的畜禽产品供应基地。玉林市自然条件良好,农业资源丰富,经济基础坚实,商贸发达繁荣,是广西重要的粮食、水果、禽畜生产基地,在广西素有“工业看柳州、农业看玉林”的说法,玉林不仅在全国享有“荔枝之乡”、“桂圆之乡”、“沙田柚原产地”、“中国三黄鸡之乡”等美誉,而且用仅占广西6%的耕地生产了广西12%的粮食,养活了广西1/7的人口。玉林立足建设农业强市,以“三个100示范工程”为引领,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和规范管理,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居广西前列[2]。此外,玉林在广西率先进行农村“六权”改革,成立广西首家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国首创发布“玉林市耕地交易价格指数”和“玉林市林权交易价格指数”,助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一)专业大户健康成长,经营能力逐渐增强
作为广西的粮食生产大市,粮食专业大户大量涌现,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78户。另外,砂糖橘、甘蔗、茶叶、中药材等种植大户也不断涌现,随着种植大户项目培训班的举办,种植大户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不断增强。按照“一村一品”规划布局,实施特色农业“百村千户”收入倍增工程,“十二五”期间,玉林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速达到10.5%以上高位,连续5年超过GDP增速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不断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2016年上半年,玉林市农民人均收入同比增长11.5%,增速排广西第一[3]。
(二)家庭农场经营带动能力增强,带动面逐年扩大
近年来,玉林家庭农场数量发展迅速,整体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6年9月,玉林市累计注册登记家庭农场887家,登记形式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为主;注册资本总额约10.06亿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11家,500万至1000万元以上31家。家庭农场产业覆盖面广,既包括传统的蔬菜、水果种植,也包括新兴的苗木花卉种植、水产养殖、现代农业观光等,但仍是以种植、养殖两大类为主,其中,种植业占比86.25%,养殖业占比10.37%,其他行业占比3.38%[4]。家庭农场通过土地规模经营,与农业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注册农产品自主商标等形式,提高了经营效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收入水平也超过普通农户,起到了有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不断壮大
玉林市有各类农民合作社3093个,以种植业合作和和养殖业合作社为主,其中,种植业合作社占比33.37%,养殖业合作社占比53.22%,林业合作社占比1.3%,社会化服务合作社占比6.08%,其他类型合作社占比6.03%。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有30家和129家,占广西农民合作社总数的1/4、1/5,合作社成员11.13万户,辐射带动农户50.11万户。[3]农民合作社共流转土地2.52万公顷,建立了粮食、蔬菜、水果、药材、林业、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其中,50亩以上规模种植基地1985个,1000亩以上产业化示范基地37个,2015年玉林市农民合作社年销售总额达25.47亿元。此外,玉林市供销社系统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供销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好基础和比较优势:一是数量众多,占玉林市农民合作社总数的7.54%,占玉林市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6.5%,是玉林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数量较多的一种主体;二是辐射范围广,覆盖了玉林市100%以上的基层社和1/2行政村近1/4的农户;三是总体来看已有一定的实力,2016年销售总额达2.1亿元。[5]玉林市农民合作社由于数量多、辐射范围广、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已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先锋。
(四)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增加,助农增收
玉林市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共178家,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4家、自治区级农业龙头企业38家,分别占广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的1/7、1/5。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有9家、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有18家、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农业企业有60家。[6]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明显,龙头企业年履约订单成交额达60亿元,带动30多万户农户增收,有效解决落后地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问题。[2]比如,广西桂牛水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博白县扶贫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实施“养殖奶水牛·种植牧草”脱贫致富项目,项目实施后将带动亚山镇白花村100户贫困户脱贫致富。
(五)新型農业经营主体之间相互依存,功能互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虽然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但他们抗风险能力仍较弱,且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社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产品生产的分工,并借助合作社的销售渠道,有效避免农产品供给不平衡所形成的卖难怪圈,降低农产品市场交易成本,顺利实现农产品的销售。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农业龙头企业具有优势,且在农业产前投入、产中服务、产后收储、加工和流通领域服务能力较强,能延伸农业产业链,满足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相互交织、功能整合,以示范区为重要平台,推动着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图1)。目前,玉林市各示范区共进驻89家农业企业、74个合作社、22个家庭农场,有效地推动玉林市农村产业融合发展。[3]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广西玉林特色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释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的活力
玉林以“三个100示范工程”为引领,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和规范管理,推进农村土地规范流转,为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玉林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前后出台了30多个相关配套文件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投入1亿多元经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时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等,释放农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截至2016年8月,玉林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45.5万亩,流转率高达55%,高于全国以及广西全区土地流转平均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50亩以上连片种植基地有2323个,农村土地呈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的利用态势。[6]
为了让农民有长远稳定的土地增值收益,玉林市还积极引导拿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民带土地入社、以土地参股,探索发展了土地股份合作、保底分红等做法。玉林兴业县首家土地股份合作社—兴业县鸡母塘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土地入股分红形式经营,坡地400元/亩年,水田800-1000元/亩年,入股土地20年不变,以土地入股的亩数折成股金,每500元为一股,由合作社统一管理。股金分红为每年提取合作社纯利润的20%,按股分红,其余资金用来壮大合作社和投入再生产。采用“科研机构+合作社+农户股份+农户”的发展模式,实行“土地保底金+工资收入+收效分成”或“工资收入+收效分成”共赢机制,实现了农业产业化、机械化、科技化、多元化发展,为兴业县农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开创新样板。[7]
玉林其他各县(市、区)也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如玉东新区鹿塘社区成立了土地流转合作社,将500亩土地作为试点托管给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开发,合作社的社员可以预先得到保底收入,年底还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超收分成。莘鸣村渭农土地流转合作社按照统一技术,统一农资供应,统一组织销售的方式,组织专业大户进行规模经营,目前入社土地面积2000多亩,流转组织34户种植大户种植果蔗、香蕉,预计平均亩产值达万元以上。茂林镇“五彩田园”项目中的土地流转采取直接租用和土地入股两种方式,均高于当地土地流转平均价格。对于适宜流转的土地则加快流转,暂不适宜流转的土地保持分户经营且由龙头企业或合作社统一指导,实现规模经营效益。玉林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探索,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也为进一步释放现代农业发展活力探索了路子。[8]
(二)产业融合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发展
1. “五彩田园”总体情况。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互动不仅是广西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广西推进国家“三农”政策的举措。“五彩田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获得了“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等殊荣,是广西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的“标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和示范窗口。
示范区位于玉林市玉东新区茂林镇,于2014年4月规划建设,覆盖10个行政村(社区)52平方公里的3.26万人口,拥有南药园、花卉产业园、农业嘉年华、荷塘月色、岭南小镇等多个主题园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示范区坚持把产业作为根本支撑,延长农业产业链,现有入园企业25家,带动经营主体投资7.5亿多元、当地农民筹资2950万元,通过引进隆平高科、中农富玉等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观光旅游项目,助力农业“接二连三”,实现一二三产的融合。2015示范区实现经济收益4.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1775元,增长16.3%,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脱贫、旅游脱贫。
2. 产业融合的经营模式特色。示范区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生产经营机制,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是采取“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这一模式以企业为龙头,建基地、带农户、连市场、促销售,形成从技术、生产、加工到物流的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发展和开创特色产业。如引进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隆平高科“超级稻”种植示范基地、中国树绵种植生产研发科技示范基地、辣木产业示范基地、铁皮石斛林下种植基地等项目,在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面做出示范。二是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为实现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依托玉林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采取“政府收储→二次流转”的模式,创新模式推动土地流转。通过这一模式,“五彩田园”示范区内92%的水田、95%的坡地实现集约化经营和农户增产增收。三是采取“农业观光产业集群+农户”模式。观光农业经营模式深入整合农业与服务业发展,通过自然资源、农业风光以及农村人文景观的产品推广,大力培育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体验农业等新型业态,“五彩田园”发展农业观光产业集群,已建成集“吃住游”于一体的农家乐14家,获得极大的市场效益。[9]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农地流转率虽高,但规模经营水平不高
土地流转规范、稳定和集中连片能产生规模经济并实现专业化分工,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优势。现实中,玉林土地流转率虽然达到55%,但集中连片实现规模经营的水平不高,据统计,经营规模达到3.33公顷以上的基地虽有2229个,但基地经营总面积仅占农地流转面积的23.4%、占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12.5%。另外土地流转价格逐年上涨,增加了生产经营的成本压力。
(二)金融支持不夠,经营主体实力不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也逐渐加大,但目前涉农贷款供给不足,关卡较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问题较为突出。另外,由于目前农业保险法律不健全、保险覆盖面窄、财政补贴少、保障水平低,还远远满足不了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需要。玉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整体相对不强,缺乏行业领先水平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品种、标准、品牌、经营、销售“五统一”服务的经营主体不到总数的30%,科技研发还未形成核心竞争力。处于合作初级阶段的农民合作社占大多数,甚至部分合作社未建立与农户紧密相联的利益机制。集成现代设备、科技、人才和管理运营的基地不多,示范和带动作用有限。
(三)公共服务不足,产业链条不长
新型经营主体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由单纯的生产环节服务延伸至产前、产中和产后全程服务,且综合性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但现阶段玉林基层农业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农业公共服务不足,很难满足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个性化、全程化和综合性服务,全产业链模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非常缺乏,导致产业链过短。加之玉林发展现代农产品加工较晚,虽然现有加工型农业企业234家,但除了中农富玉、五丰机械、新景象生态农业①等少数龙头企业外,大都规模较小,实力不强,深加工能力薄弱,农产品加工率仅达到40%,大大低于我国先进地区70%、美国等发达国家90%的加工率,且大多仍属初级加工阶段,农产品附加值不高。另外,由于没有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广大农民无法分享到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增值收益。[10]
(四)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削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新型职业农民对提高农业资源配置的效率至关重要。虽然玉林市农村地区的青壮年劳动力近几年逐渐返乡就业,但农业劳动力仍然呈现结构性、区域性短缺。玉林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思想认识、技术水平、内部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需要提升,如在品牌认知、品牌培养、品牌创建和保护等方面重视不够,导致特色农产品缺乏品牌优势。目前仅有38家农业企业的产品获“名牌产品”称号,18个企业、38种产品获得有机食品认证,仅有43个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11]玉林市作为广西的农业大市和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会使用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具有全局性的眼光、战略性的思维和整合生产要素的能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迫在眉睫。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机制构建
(一)政府要转变角色,强力助推
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稳定、快速发展,需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该资金可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从而解决涉农资金需求大但投建难的问题。鼓励农业补贴增量主要用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二是减免税收,加强保障。对规模经营主体,在税收上实行减收或者免收的政策,鼓励其将减收或免收的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技术创新等环节。另外,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工商企业协议或合约的保障措施。三是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发挥政策支持和市场带动作用,培育农业龙头企业集团,打造集团品牌,树立企业形象,推广品牌产品,不但能带动农业产业化链条的持续发展,还能扩大招商引资,带动农业产业集聚发展。
(二)土地流转要依法推进,规范操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必须建立在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土地的依法快速流转是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首先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民依法转出土地,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使得农户对土地流转收益具有稳定的预期;鼓励农户利用土地确权,实行流转土地互换或合并,多途径解决流转地块细碎化问题,实现土地经营规模化。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强化服务和管理。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县、乡、村三级建立具有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职能的专业性和非营利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将平台建设费用和管理经费纳入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尝试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以及“土地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严禁更改流转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和种粮用途,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边界,遏制农村土地非农业化利用。三是创新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土地入股分红以及租金动态调整的方式,创新土地流转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流入农民与土地流出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形成稳定的利益关系。
(三)金融支持要不断创新,加大供给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问题。一是支持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发挥市场在农业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农村网点覆盖率和金融服务能力。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发挥其政策性作用。同时,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申请资格、政策补贴、贷款资质等方面进行金融监管。二是探索贷款担保方式。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押、担保、信用体系,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对信誉好、实力相对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额度支持。三是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一方面扩大农业保险的范围,不仅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粮食和大宗农产品生产纳入保险范围,也应将农机等纳入保险范围,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风险。另一方面,创新农业保险支持和保费缴纳方式。通过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补贴额度、降低县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配套等措施,创新农业保险支持。开发新型保费缴纳方式,如“一年入保,来年不缴”或“一年入保,来年费降”,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承受的范围内提高其参保的積极性。
(四)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多元多样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一是加快培育新型社会化服务主体。一方面培育农业社会化公共服务机构,改革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构建起以公益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的多元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助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二是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强化平台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通过采取三农服务热线、“互联网+”等方式,拓展农民与信息平台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农业信息平台财政补助经费与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提高服务意识和质量。三是构建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社会化服务涉及到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社会化服务组织应依托订单协作型利益联结、股份合作型利益联结、产销联动型利益联结、链式利益联结等方式实现与农户的有效对接,形成主体多元、形式多样、功能齐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
(五)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强力推进,强化培训和职业认证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与顶层设计、科技培训、资格认证等有机结合。一是做好顶层设计。通过政策、制度的顶层设计,国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中长期规划,相关部门做好短期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同时,提升现代农业的产业魅力,以产业发展潜力吸引新型职业农民主动进入。二是加强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鼓励用人单位和各类市场化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力争培养出一批科技示范大户和企业等,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智力支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农村职教中心为载体,龙头企业为主体,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三是做好资格认证与管理。实施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与管理制度,将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待遇与资格相挂钩,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充分利用政府补贴、项目支持、优惠政策等基础上,重视优秀农业人才的吸收和引进,创造优秀农业人才发挥才能的空间,增强生产动力,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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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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