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障碍与对策
董丞明
一、河南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紧迫性
教育部2002年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方针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2005年《国务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将其提升到国务院决定的高度,明确提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2007年11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大连视察职业学校时指出:把教学、求知和做事结合在一起,做中学、做中教,做中学才是真学,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战线积极落实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我国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了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带动了教学改革,探索了新的办学体制机制,保证了2005年以来职业教育的跨越发展。
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也属于广义的校企合作的范畴,但就其核心内容而言主要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在相关人才培养、培训中进行的合作,属于国际上通称的合作教育。2001年世界合作教育协会作出的定义是“合作教育将课堂上的学习与工作中的学习结合起来,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与之相关的、获取报酬的实际工作中,然后将在工作中遇到的挑战和见识带回学校,促进学校的教和学”,合作教育不但符合“实践—认识—实践”的认知规律,也符合我们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校企合作既是河南省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也是工作的难点。2008年,河南省实施职教攻坚计划以来,一直把校企合作摆上首要位置,重点加以解决。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但是目前这一办法还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校企合作的各方利益。河南省校企联合办学还处于“契约式”的初级阶段,校企双方的权利义务依靠双方的协议约定,有些约定过于简单,仅仅局限于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缺乏具体的违约责任约束。校企合作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校企合作关系到职业教育的成效和成败,大力推进校企合作迫在眉睫。
二、河南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
(一)动力与制约机制
校企合作中的主体观念与利益差别。校企在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内容、方式上基于不同的立场,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行为倾向;区别源于不同的目标和对生产、服务过程的不同的理解。在教育规律认识上,在教学内容上要尊重企业的实践真知,在课程教学上要尊重学校的理性把握;在实习环节上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在实训环节上以学校为主,以企业为辅。既要加强教育管理,使实习学生重视实践、吃苦耐劳、遵守纪律、完成顶岗实习任务,又要督促企业合理安排实习工作位置,保证专业相关、技术含量和必要的岗位轮换,避免沦为廉价劳动力。
(二)政府指导与激励机制
政府教育部门在对待上述校企合作中的矛盾时,要注意采取怎样的立场和方式,避免成为“企业的传声筒”或“学生及家长的代言人”,关键在于坚持一种什么样的职业教育的观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鉴于就业形势供过于求使企业处于强势地位,学生处于弱势地位,要平衡校企合作中学生和企业双方的利益,学校调控“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必须伸出援手。
(三)灵活的调节机制
职业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集中体现在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人才培养的实践特色和教育过程的特点上,包括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不同模式反映了各要素之间的多样化和适应性。职业教育不能一刀切,只能因地制宜。如建筑企业冬天不能施工,实习安排在暑假前后;而铁路因春运实习应安排在寒假左右。农业、林业要依据作物生长周期,旅游实习要考虑安排在旺季;订单工学交替更适合农村职教等等。
(四)社会化服务机制
校企合作中一个学校至少要与20个以上的企业合作,一个企业也不止仅仅和几所学校合作,点对点的校企合作成本高、效益低,学校与企业两个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契约合作,应有第三方进行监督、协调与服务,才能保障合作顺利进行。上万所职业院校与几百万家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要涉及每年近千万的学生在企业的实习,规模如此宏大的社会实践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唯有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机构与服务体系才能实现优质服务。
三、河南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障碍
(一)校企合作缺乏法律法规
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不容乐观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法律的规范与保障,因此,修改与制定校企合作法律法规,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具有河南省特点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
(二)校企合作中出现“校热企冷”的尴尬局面
职业院校是盲目地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有的院校则尽管同企业有合作意向,但合作双方却存在理念差别,最终造成校企合作的“单相思”。校企合作较多的合作方式仅限于专业论证、顶岗实习和订单培养,而校企合作双方的角色又大多是学校的教学部门同企业的生产部门合作。这样的合作方式面窄、层次浅,影响双方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三)行业协会支撑校企合作的能力不够
行业协会是行业企业的代表,能够把握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发展趋势。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应该发挥信息传播、执行监管和质量考核的重任。目前河南省一些行业协会统领行业的能力不够,政府还没有下放一些本应由行业协会行驶的权力。行业协会不能制定行业的规则、确定行业的标准、实施监管,这样行业协会就没有统领企业的能力和权威,导致行业协会引领不够。
(四)职业教育集团化喜忧参半
2003年以来,河南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组建了农业、公路交通、机电等60个职业教育集团,集团化办学已成为河南职业教育的一个有效载体。同时,职业教育集团也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体制约束是制约职教集团发展的瓶颈,职教集团组织比较松散,缺乏能调动各方积极性、积聚多方优势的内部运行机制,当前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还比较少,没有建立相应的评价和激励制度,政府的有效参与、协调和监督还不到位等等。
四、河南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策
(一)尽快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
制订专门而具体的《校企联合办学法》及《实施细则》,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校企联合办学。河南省目前关于校企联合办学的规定以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而缺乏强制力保证实施。应当考虑在河南省教育法律法规框架下,制订统一的《校企联合办学法》。该法应当首先对联合办学中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可以借鉴法国、韩国的做法,将职业教育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要求企业履行;还应当明确校企双方在联合办学中的权利义务、联合办学的管理模式、监督部门和有关法律责任等等。应当将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以减轻校企联合办学中企业的负担,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联合办学。应当将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视同为员工工资,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允许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深度合作。逐步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行业指导委员会,建立行业人才需求预警和信息定期发布机制,推动行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三)推进校企深度融合
积极探索引企入校、引校入厂、企业办校、校办企业等多种校企合作形式,推动校企开展一体化办学实践。大力推进校企专业共建、课程共担、教材共编、师资共训、基地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有效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奖励制度,定期表彰奖励校企合作优秀典型。
(四)激励企业主动融入校企合作
应该改变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主体关系模糊的问题,建立制定企业的法人主体、市场主体、投入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利益分配主体政策。构建能够调动企业积极融入校企合作的动力驱动机制、利益制衡机制、激励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和评价机制。企业应该把校企合作作为技术领先、人才培养的重大战略进行推进。省内规模以上企业应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主动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基地,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锻炼。
(五)发挥职业院校的特色,提高主动服务地方经济能力
职业院校应该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实力、打造品牌,扩大自身在行业的影响力,增强吸引力。学校的专业设置必须与河南三大国家战略发展趋势保持一致,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在本行业内的就业能力,占有一定的就业份额,这样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职业院校要适应企业用工需求,推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学习制度,参与企业职工培训、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等。
(六)大力推行职教集团化办学
要根据河南省产业发展规划,依托龙头企业、品牌示范院校,整合、重组职教集团,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省级示范性职教集团,提升职教集团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省管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要牵头组建职教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积极探索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教集团的改革试点。探索法人化职教集团的实现形式。以职教集团为平台,以产业和专业为纽带,实质性地推进集团成员在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
(七)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
应当明确政府对校企合作的责任,政府要加强统筹,为校企合作牵线搭桥,将校企合作纳入学校评估和企业评价的指标,表彰鼓励先进。给予行业组织财政专项补助以推动其参与课程改革,建立中小企业实习中心,对中小企业校企合作指导与服务。用减税方法鼓励大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地方政府在各权益方利益均等的条件下,出台落实校企合作政策的具体措施,使校企合作制度化。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河南省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2013D0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原工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