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姬广锴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必引起刑事诉讼体系的重构,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体系中的中间环节,需要在理顺新形势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应对策略,加快适应这次改革,以推动检察工作稳步前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诉;三种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契合刑事诉讼发展潮流的一次改革,这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难题,从而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需要每位公诉人深入思考。
1 厘清以审判为中心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重申了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诉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但随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强势崛起,在检察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自侦,轻公诉”现象,职务侦查过多地影响甚至主导公诉工作,以至于公诉职能的核心地位逐渐被弱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公诉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等活动都要围绕审查起诉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前提运行,以保证公诉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够经得起庭审的最终检验。若职务侦查、批捕等工作失位,将直接影响公诉审查案件的质量,使刑事犯罪不能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足够证据的证实,也就达不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人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无疑给公诉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意味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苛,非法证据排除将常态化。这必然要求公诉人加强审查证据的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要求公诉人在把握全案证据体系的前提下对每个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依靠证据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养成主要依靠客观证据而不是依靠主观言词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对非法证据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
二是 “以审判为中心” 意味着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控方不再具有优势地位。在程序功能上,审判程序将发挥实质性的裁判功能,庭审不再流于形式。[1]今后平等而激烈的控辩对抗将成为常态,公诉人所举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或在面对辩方时质证乏力、答辩错误,都将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和结果。这必然要求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询问讯问、示证质证、辩论、出庭应变等能力。
2 理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三个关系制定应对策略
(一)理顺诉侦关系-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1.强化对侦查的引导和制约
非经侦查,无从发现犯罪真相,无从确定犯罪嫌疑人,因而也无从决定是否起诉。为了保证起诉的效果和质量,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对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在侦查取证方面予以指导和在法律事务方面予以咨询,具有正当性且十分必要。[2]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联合侦查机关制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作机制,以带动构建诉侦协作模式。在此模式下,检察官应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侦查结束后就案件相关证据的采信标准向侦查人员提供指导性意见,防止侦查工作步入违法的误区或把案件做成“夹生饭”。[3]
公诉部门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过程中,需抛弃 “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司法理念,秉持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阻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况,并给予适当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诉侦联席会议的方式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重复出现同一问题。
2.加强案件审前科学分流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两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4]公诉部门要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使得公诉工作朝着更加有序、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是转变“有罪必诉、有罪必罚”的执法模式,把不应该、不必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多种方式消化掉,使之不再进入审判环节,减少诉累。二是综合运用“轻案快办、轻罪快审”等快速审理的机制办理案件。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机制快速办理,并在起诉书中标记特殊标识。
(二)理顺诉审关系-突出庭审实质化
1.加强公诉人业务能力建设
(1)提高公诉人庭前审查证据的能力。一是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能仅把重心放在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上,还要下大力气审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二是要避免“先主观后客观”的倒置审查思路,先由客观证据审查认定基本事实,再以言辞证据检验。三是要做到换位思考,以反向思维,即从辩方角度出发审视证据的是否存在瑕疵,以便及时补正,从而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2)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一是提高当庭询问的能力。公诉人要明确询问需要追求客观真实,要紧紧围绕起诉罪名的犯罪构成及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针对性的询问,尽可能的使某个问题清晰的在庭上展示。当辩护人的询问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时,公诉人要及时申请补充询问,将疑点消除。二是提高当庭质证能力。公诉人要在质证环节充分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始终把握质证主动权,坚决杜绝在质证阶段留下证据不扎实的隐患,更不能将隐患带到法庭辩论阶段。三是提高当庭辩论能力。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要从被动防御向攻守兼备转化。公诉人在庭前应充分做好庭审预案,以便在能更好的总结指控观点、梳理证据、厘清适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在听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应做到准确抓住辩护人的辩论焦点及存在的瑕疵,及时有效调整答辩策略,从而游刃有余地作出有理有节的答辩。
2.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法庭审判的地位到达了顶峰,但这不代表审判活动可以脱离法律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
公诉人要在增强审判监督意识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平衡好履行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法官的审判活动违法,若当场不予以纠正,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事后可弥补的情形应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已判决案件,公诉人应严格审查判决书,一旦发现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准确、量刑不当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三)理顺诉辩关系-强调合作与对抗并存
1.充分尊重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公诉人应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律师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主体之一,有着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共同目标。更要认识到律师充当着公诉案件质量“质检员”的角色,与律师建立合作与对抗并存的诉辩关系有利于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在工作中应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一是律师持证到看守所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诉部门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二是对律师提出阅卷的,应当由案管中心联系公诉部门及时安排,不能推诿或拖延。三是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公诉机关要及时办理。
2.加强诉辩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公诉人与律师的交叉培训工作机制,在公诉业务培训中穿插诉辩比赛、业务探讨、名律师授课等环节。通过交叉培训,加强公诉人和律师的交流,公诉人学会换位思考,从辩护工作的角度,丰富审查案件的视角,增强全面审查证据的能力,提高庭审质证答辩能力,与律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参见陈瑞华:《论彻底的事实审——重构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理论思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2]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一期.
[3]参见王敏远、杨东亮、马永平等:《重构诉讼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8页。
[4]参见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2 期。
[5]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一期.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必引起刑事诉讼体系的重构,公诉作为刑事诉讼体系中的中间环节,需要在理顺新形势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的前提下,制定应对策略,加快适应这次改革,以推动检察工作稳步前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公诉;三种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契合刑事诉讼发展潮流的一次改革,这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产生重大影响,公诉工作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新难题,从而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需要每位公诉人深入思考。
1 厘清以审判为中心给公诉工作带来的影响
(一)以审判为中心,重申了公诉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公诉都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但随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强势崛起,在检察实践中,普遍存在“重自侦,轻公诉”现象,职务侦查过多地影响甚至主导公诉工作,以至于公诉职能的核心地位逐渐被弱化。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了公诉工作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批捕等活动都要围绕审查起诉中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的标准为前提运行,以保证公诉审查起诉的案件能够经得起庭审的最终检验。若职务侦查、批捕等工作失位,将直接影响公诉审查案件的质量,使刑事犯罪不能得到充分的揭露和足够证据的证实,也就达不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人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要求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无疑给公诉人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意味对证据的要求更加严苛,非法证据排除将常态化。这必然要求公诉人加强审查证据的能力建设,着力提高非法证据排除的能力。要求公诉人在把握全案证据体系的前提下对每个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最终依靠证据得出唯一性、排他性的结论;养成主要依靠客观证据而不是依靠主观言词证据定案的思维方式;对非法证据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及时、有效排除。
二是 “以审判为中心” 意味着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控方不再具有优势地位。在程序功能上,审判程序将发挥实质性的裁判功能,庭审不再流于形式。[1]今后平等而激烈的控辩对抗将成为常态,公诉人所举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或在面对辩方时质证乏力、答辩错误,都将承担不利的诉讼风险和结果。这必然要求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询问讯问、示证质证、辩论、出庭应变等能力。
2 理顺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三个关系制定应对策略
(一)理顺诉侦关系-发挥审前主导作用
1.强化对侦查的引导和制约
非经侦查,无从发现犯罪真相,无从确定犯罪嫌疑人,因而也无从决定是否起诉。为了保证起诉的效果和质量,履行公诉职能的检察官对从事侦查活动的警察,在侦查取证方面予以指导和在法律事务方面予以咨询,具有正当性且十分必要。[2]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联合侦查机关制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协作机制,以带动构建诉侦协作模式。在此模式下,检察官应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侦查结束后就案件相关证据的采信标准向侦查人员提供指导性意见,防止侦查工作步入违法的误区或把案件做成“夹生饭”。[3]
公诉部门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过程中,需抛弃 “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司法理念,秉持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阻碍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制措施不当等情况,并给予适当的监督措施。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通过召开诉侦联席会议的方式告知侦查机关,以避免重复出现同一问题。
2.加强案件审前科学分流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诉讼的两大价值追求,为了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4]公诉部门要正确行使起诉裁量权,使得公诉工作朝着更加有序、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是转变“有罪必诉、有罪必罚”的执法模式,把不应该、不必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以多种方式消化掉,使之不再进入审判环节,减少诉累。二是综合运用“轻案快办、轻罪快审”等快速审理的机制办理案件。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对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或认罪认罚机制快速办理,并在起诉书中标记特殊标识。
(二)理顺诉审关系-突出庭审实质化
1.加强公诉人业务能力建设
(1)提高公诉人庭前审查证据的能力。一是要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不能仅把重心放在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上,还要下大力气审查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二是要避免“先主观后客观”的倒置审查思路,先由客观证据审查认定基本事实,再以言辞证据检验。三是要做到换位思考,以反向思维,即从辩方角度出发审视证据的是否存在瑕疵,以便及时补正,从而牢牢把握住案件的主动权。
(2)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一是提高当庭询问的能力。公诉人要明确询问需要追求客观真实,要紧紧围绕起诉罪名的犯罪构成及被告人的辩解进行针对性的询问,尽可能的使某个问题清晰的在庭上展示。当辩护人的询问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时,公诉人要及时申请补充询问,将疑点消除。二是提高当庭质证能力。公诉人要在质证环节充分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始终把握质证主动权,坚决杜绝在质证阶段留下证据不扎实的隐患,更不能将隐患带到法庭辩论阶段。三是提高当庭辩论能力。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要从被动防御向攻守兼备转化。公诉人在庭前应充分做好庭审预案,以便在能更好的总结指控观点、梳理证据、厘清适用法律、提出量刑建议。公诉人在听取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应做到准确抓住辩护人的辩论焦点及存在的瑕疵,及时有效调整答辩策略,从而游刃有余地作出有理有节的答辩。
2.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法庭审判的地位到达了顶峰,但这不代表审判活动可以脱离法律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既要尊重和支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又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同促进庭审实质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
公诉人要在增强审判监督意识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平衡好履行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法官的审判活动违法,若当场不予以纠正,就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情形,公诉人应当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事后可弥补的情形应记录在案并在庭审后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已判决案件,公诉人应严格审查判决书,一旦发现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准确、量刑不当的情形,应当依法提请抗诉。
(三)理顺诉辩关系-强调合作与对抗并存
1.充分尊重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公诉人应充分认识到律师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和律师都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主体之一,有着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共同目标。更要认识到律师充当着公诉案件质量“质检员”的角色,与律师建立合作与对抗并存的诉辩关系有利于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
在工作中应切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一是律师持证到看守所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诉部门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二是对律师提出阅卷的,应当由案管中心联系公诉部门及时安排,不能推诿或拖延。三是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公诉机关要及时办理。
2.加强诉辩双方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公诉人与律师的交叉培训工作机制,在公诉业务培训中穿插诉辩比赛、业务探讨、名律师授课等环节。通过交叉培训,加强公诉人和律师的交流,公诉人学会换位思考,从辩护工作的角度,丰富审查案件的视角,增强全面审查证据的能力,提高庭审质证答辩能力,与律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参见陈瑞华:《论彻底的事实审——重构我国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理论思路》,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3期.
[2]参见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一期.
[3]参见王敏远、杨东亮、马永平等:《重构诉讼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8页。
[4]参见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22 期。
[5]卞建林、谢澍:《“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诉讼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