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官文书中的妇女姓名书写
摘 要 秦汉时期姓氏已从族的冠称转变为家的冠称。嫁入家族的女性被视为家人,故记名省姓和冠称夫姓成为官文书中两汉妇女的两种主要书写方式。东汉以来,已婚妇女在私人领域冠称父姓日益普遍,暗示着妇女在夫族和父族间相对位置的改变。西晋以降,受到女子称“氏”与“内讳不出于外”等社会风气的影响,已婚妇女始在官文书上冠父姓称“某”或“某氏”并延及后世。由“书名”到“书姓”的变化,反映了文书制度相对滞后与从俗调节的两面。
关键词 汉唐,妇女姓名,官文书,父系意识
中图分类号 K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6-0065-08
姓氏作为一种社会符号,具有反映血缘与社会关系的功能,秦汉时期姓氏已从族的冠称转变为家的冠称。相对于秦汉以来姓氏父子相传已为主流且较稳定,汉唐间妇女的冠姓制名情况则更为复杂。梳理现有研究,大致有两种取向。一是关注妇女名字的文化意义。如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考察了汉代女性命名的特色、含义,张孟伦《汉魏人名考》对汉魏妇女的命名及其内涵多有涉及,焦杰也对中国古代妇女姓名女性气质的凸显、唐代妇女命名特色等做了细致考辨。①二是探讨妇女冠姓问题以及妇女姓名的书写与行用。如森鹿三在《关于居延出土的一册书》中提到“郑望之”妻被记为“郑贞”的实例,尾形勇据此推测,至少在户籍上已婚女性是从夫姓的;牧野巽则主张汉代女性未婚时使用父姓,嫁人后则冠父姓称“妻某氏”或“母某氏”;彭卫注意到汉代妇女往往被称呼为“某某(丈夫名)妻”或以夫姓取代本姓;刘增贵也谈及汉代女性称名与冠姓的习俗,但未考辨“冠夫姓”与“冠父姓”两种冠姓方式出现时间及受用群体。近年来,相关简牍的陆续刊布为深入探讨提供了条件。如王子今、王心一注意到走马楼吴简中户下妇女不书姓的现象;孙兆华、王子今提出里耶秦户版中户人姓名完整、但妻妾不书姓的现象或反映出妻子普遍从夫姓的社会现象,并据西北汉简以及走马楼吴简推断妻从夫姓延及后世。②本文拟在后种思路的基础上,对汉唐官文书上的妇女冠姓书写问题及其成因加以考察。
一、汉唐官文书中的妇女冠姓
在两汉的史书及官、私文书中,妇女往往记名省姓或多以“某某妻”相称。是以有学者认为贵族妇女“系姓”方式被平民百姓的“称名”方式取代,大部分妇女的名字已不再系姓。③通过对传世文献和出土材料的梳理可发现,秦汉平民妇女记名省姓并不代表妇女无姓。自秦汉至魏晋以降,妇女冠姓经历了从夫姓到从父姓的变化。
(一)秦汉妻冠夫姓考实
与秦汉男子普遍传承父姓不同,两汉妇女在官文书中普遍冠以夫姓。在居延及肩水金关所出汉代葆出入名籍、吏家属符与出入簿等材料中可以看到妻从夫姓的显证,这类简牍中有纪年者的时代集中于西汉元成哀平时期,其中不仅记录了户主姓名,户下之妻亦多冠夫姓。孙兆华、王子今对此已有考证,兹举一例,以概其余:
这里的吾惠之妻记作“吾阿”,妻父记作“胡良”,两相对比,可见妻冠夫姓。此外,又如府守属臧护妻记为“妻觻得长寿里大女臧服君”(73EJT37:1150),②博望隧长孙道得其妻记为“孙可枲”(73EJT29:33),③广地受延隧长徐寿光妻记为“氐池富昌里徐公君”(73EJT23:977)等,④均为妻冠夫姓。另外,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有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的《先令券书》,李解民通过对墓葬形制的考察,指出券书作者“朱夌”实际上就是“妪”。⑤据此,券书中的“朱孙”应为朱夌第一任丈夫之名,夌实际上是寡为户后者,故得以保持户主身份并始终冠第一任丈夫之姓。在官文书所代表的行政层面之外,西汉时妻冠夫姓在私人生活领域也广泛存在,在《史记》《汉书》中多见实例,如霍光妻显被时人称作“霍显”“霍夫人”“霍氏”,⑥又如《汉书·杜周传》有“皇太后女弟司马君力”,苏林注云,“字君力,为司马氏妇”,⑦都是以夫姓冠称。⑧
新近刊布的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探究东汉官文书中女性姓名的书写方式带来新契机。周海锋与李均明先后对其中的“夏防贿赂董普案”相关文书加以复原,⑨现从周海锋所拟名,节引相关简文如下:
永初二年五月丙寅朔十八日癸未,直符右仓曹史豫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女子雷旦自言夫良前为广亭长,他坐毄狱。书佐张董从良少夏防。
当適效亭长,逐捕所负,便盗玉刀,结良主守盗,其月不处日良少仲,仲名防。防到狱门外呼董曰:“为我报雷督,我欲去。”董即到南牢门外呼良曰:防在狱门,欲去,使我来。
据周、李二人的意见,这两枚木两行简述的应为同一份案情。简489中夏防使张董报“雷督”,而董“呼良”可知,此处的“雷督”即为简341中女子雷旦的丈夫良,良当姓雷无疑。此外,396中明确提及女子雷旦“男弟烝柊”,可见旦本名应为烝旦,嫁与良后方改冠雷姓,并在官文书中被记作“雷旦”。
官文书中妻冠夫姓的书写方式一直延续至三国时期。在走马楼吴简户籍类简中可以看到大量以妇女为户主的“女户”,和以妇女为户人的二人、三人連记简,提供了户中其他家庭成员的信息。这些简应由各里独立制作,分属于各乡吏民簿。现节引如下:
1.民大女郭思年八十三 思子公乘□年六十一给子弟 (贰·1818)①
2.阳贵里户人马□年八十一 孙子男名年廿一 妻婢年十五 (捌·5348)
这些女户中应有相当部分是丈夫或儿子去世后的代户者,简文中的“民大女”“户人大女”便是任户主的女性。这些女户人皆同时记载姓与名,但其户下男子则省略姓氏、仅记录名字。可以推测,走马楼吴简中女户的家庭成员不记姓氏,是由于女户人仍是冠夫姓书写,其子孙姓氏与之相同,无须特意标明。此外,吴简吏民簿中的某些户下异姓者也透露出妻冠夫姓的蛛丝马迹,如:
由于简文散乱,无法完整复原“逸”户,但其姑特意标出姓氏,显然与逸异姓,应是从夫姓。陈寿《吴书》中孙亮姊鲁班嫁全琮后被叙称为“全公主”②“全主”,孙休姊鲁育嫁朱据后被称“朱主”。③可见孙吴保留了两汉时期以夫名妻的习俗,在官文书的书写上女冠夫姓。
妇冠夫姓之外,秦汉官文书中妇女记名省姓的书写方式亦十分常见。“秦代迁陵县南阳里耶秦户版”④中所登载的户下女性即记名而略姓,孙兆华与王子今推测户人之妻不记姓当是省写,实则从夫姓,⑤这种书写方式一直沿用至三国时期。秦汉官文书中妇女往往从属其丈夫或儿子出现,与夫、子的姓氏相同,因而得以省写,“记名省姓”可以看作是妇女冠夫姓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魏晋以降冠父姓
上述书写方式在西晋以后的户籍文书中发生了显著变化。在目前所见最早的纸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384年)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中妇女姓名的登录方式已不同于前,一律从父姓记作“妻某”或“母某”,省去名字。以前秦建元籍中较完整的张晏户为例,文书中的“母荆”“晏妻辛”与“叔妻刘”均各从父姓,省其名讳,而非从夫姓张。其余4户中已婚女性的书写方式亦同于此。⑥这种妻、母各冠父姓,女儿书名省姓的书写方式延续至S.113《西凉建初十二年(416年)正月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籍》中。以居住于赵羽坞的兵户裴保户为例,户籍记载“妻袁年六十三”“(息男)金妻张年卅六”“(息男)隆妻苏年廿二”,⑦裴保的妻子、儿媳皆书姓且不再书名。有学者指出,汉晋以来的户籍编制与课役身份名目在前秦与五凉政权中得到沿承。⑧已婚妇女在户籍文书中从父姓而隐其名,可能亦肇自西晋,属于旧制的余绪。早在楼兰尼雅出土的魏晋残户籍文书中,妇女如申金、司文、勾文等便姓名俱载,是户籍类文书中最早登录户下妇女姓氏的实例,但未讳妇名,或与其处于汉晋之间户籍制度变革的过渡时期有关。⑨
唐代已嫁女在户籍文书中冠父姓的现象更显著,已成为固定书写方式。以《唐开元四年(716年)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中江义宣户为例,其母记作“母张年四十一岁”,叔母则记作“叔母俎渠年五十七岁”。⑩在唐代的手实中,已婚妇女亦从父姓,如阿斯塔纳78号墓所出《唐贞观十四年(640年)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第五片中有“妻张年十四”“妻曹年十五”“妻曹年十一”?輥?輯?訛的记载。根据唐代《户婚律》,计账和户籍皆根据民户呈报的手实来编造,民户在主动呈报手实时仅申报已婚妇女的姓、不包括名,那么在据手实编造的户籍中妇女仅书父姓就理所当然了。
在基础户籍之外,有时出于行政需要,在核查特定女性时也会记录妇女姓名。如《唐神龙三年(707年)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中记载了“陈思香”“安胜娘”等女户主的姓名。①点籍样是官府派人点检户籍时形成的文书,侧重记载户人姓名、年龄及全户口数丁中的情况,此处记载妇女全名当是由其户主身份决定。又如吐鲁番新出唐代《入乡巡貌事》所列貌阅名单中有“张策母”“焦胜娘”等至少4名女性,据张荣强与张慧芬指出,这是因为符合给侍条件的女性也要列入貌阅名单。②
二、夫族与父族间的两汉妇女
夫宗与父宗构成了秦汉妇女的主要社会关系网络,因而对于秦汉妇女姓名的探讨,无法回避女性在夫宗和父宗中的位置,而須将之置于彼时的家族秩序中来理解。
(一)“妇人外成”后的家内秩序
西汉妇女嫁入夫族后以夫宗为大宗,妇女的本宗则被视为外家,新的亲属伦理关系由此产生。汉时妻子称丈夫的父母为舅姑,将之视作与生身父母同等亲近者,并用原本施于血亲的称谓加以称呼,类比本宗。反之,丈夫称妻之父母为“外舅”和“外姑”。③正因妇女出嫁后进入丈夫之“家”,与本宗在一定程度上分离,是以据《礼记》,在无子寡女亡后主丧时,不可由更为亲近的父党亲属操持,而转由夫族的疏亲操持。侯旭东注意到汉初至唐代相关法律中对继承权等相关权利的规定逐渐偏重于父方男性亲属,而母亲、妻子与女性后嗣则受到不同程度的排抑。④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母妻子女皆被视为家中之人,所以汉代相关法律才会倾向于优先保证这些女性家属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秦汉妇女在被视为夫族之人的同时还带有一定的隶属色彩,如班昭《女诫》中有“妇人之得意于夫主”之语,⑤《后汉书·列女传》中载“正色端操,以事夫主”,⑥皆以丈夫为妇人之主。尾形勇曾指出秦汉时代君臣关系中“臣”称来源于“臣妾”,是对奴婢身份的拟制,显示臣子对尊者的自我谦让与隶属性。⑦中国古代妻对夫称“妾”,从家族秩序的构造来看,同样类似于“奴婢身份的拟制表示”,即妻对夫的自卑自谦和隶属关系。
西汉时期平民女性在婚后改从夫姓,也蕴含着妇女在婚后与其父族关系的疏远或割裂的意味。在马融、郑玄等人所持“九族同姓说”兴起前,占据上风的是将“九族”释为“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的“异姓说”。班固《白虎通·宗族》反映了今文经学诸派主张,对于“父族四”,时儒认为:“谓父之姓一族也,父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二族也,身女昆弟适人有子为三族也,身女子适人有子为四族也。”⑧本宗出嫁他族的女性如姑、姊妹以及女儿皆被视为各成一族,而不再与“父之姓”同族,故两汉时期妇女被视为与父兄“异姓”者,姓氏与族属被紧密联系起来。又《白虎通·三纲六纪》载:“男称兄弟,女称姊妹何?男女异姓,故别其称也。”此处之“姓”同样为“姓族”的代称,显示了秦汉女子适人后便改从夫姓被视作他家之人,在礼法层面与父宗相疏离的现实状况。⑨
为何战国秦汉妇女在官文书中会记名省姓或冠以夫姓?正如尾形勇曾主张的“在‘族和‘家的内部,姓氏是没有必要性的”。⑩东汉光武帝建武年间《汉三老讳字忌日记》云:
祖母失讳,字宗君,癸未忌日。掾讳忽,字子仪……母讳捐,字谒君,建武廿八年,岁在壬子,五月十日甲戌忌日。?輥?輯?訛
据碑文中“言不及尊,翼上也”及“言事触忌”“敬晓末孙”等语句可知,除纪念父祖之外,立碑的一个重要目的即在记录家讳、以晓子孙,碑文的主要观众是家族的内部成员而非家外之人,是以碑文在记称三老祖母和母亲之时,皆仅记其讳字而不及二人姓氏。与秦汉时期家族礼仪中子对父名类似,母、妻同样被记称为“某”。正是在家族秩序的支配之下,在战国秦汉时期的官、私文书及史书、碑志中,姓氏作为“家的冠称”主要由作为一家之主的男子承担,而附属在丈夫户下的母妻子女皆被视作家人,因此无须记录姓氏。而在“家”之外,姓氏仍然是辨别族属的重要标识,家内秩序不再适用于公共领域,妇女需要系姓。母、妻等嫁入家门的女性在礼法维度被视为脱离父族而隶属于夫族之人,故在官文书中冠夫姓。
(二)东汉父系意识的发展与民间妇女姓名的变化
尽管官文书中妇女冠姓的变化发生于魏晋以降,但东汉以来民间已出现了另一股妇冠父姓的潜流,这一变化与父系伦理的完善和强化密不可分。①东汉以后,尽管嫁女降服之例不改,对妇女“归宗”之义却有了新的阐释,马融、郑玄二人皆强调父族相对已嫁之女虽为小宗,但已嫁女依然属于父母之宗,不应“自绝其族类”。②同时,在以女性为志主的东汉碑文或神诰文中,对于父祖名讳及仕宦状况多有追溯,侯旭东认为尽管东汉碑志中的这种追寻错误百出,但沿着父系寻找祖先的观念已日益强化。③对于谱系身份的追寻暗示着东汉世族女性被接纳到由父兄所建立的家族秩序中,但这并非是全然被动的过程,妇女自身对于父族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也在同步滋长,自西汉末年迄至东汉,史传中孝女之例急剧增加即为显证。
与夫姓是夫宗的标志相对,父姓象征的是父族的利益与社会关系。西汉平民女性在出嫁前冠父姓极为普遍,如“渭水■上小女陈持弓”④等,婚后冠父姓之例却极少见。《史记》《汉书》中如高祖戚夫人、武帝李夫人等西汉皇帝及诸侯王的后妃皆以父姓记称,这类例子很多,造成了秦汉时期女性便已稳定传承父姓的印象,这与后宫女性在正史女性中占据多数有关。赵翼言“汉时皇子未封者,多以母姓为称”,⑤吕思勉对此进一步阐释,认为汉皇子以母姓称是为了对其出身加以分别。⑥由此推论,西汉后妃皆冠称父姓或许亦与表记出身的目的有关。除汉室后妃以外,史书中所见西汉时女冠父姓者只有极特殊的七例:吕后妹吕媭、薄太后母魏媪、武帝外祖母臧儿、卫子夫姊卫孺、汉成帝许后姊许孊、定陶恭王后母郑礼、元后母李亲。这几例可分为三类:其一为楚汉之际旧贵族之后,薄太后母“魏媪”为魏王宗家女,与魏豹同宗;⑦汉武帝外祖母被叙称作“臧儿”,⑧为故燕王臧荼之孙,亦得以传承父姓。其二为西汉帝王后妃的同产姊妹,吕媭、卫孺、许孊均属此类。其三则为定陶恭王后母郑礼、元后母李亲,均属西汉后期。不过这些冠父姓的记录可能是时人对诸女的背称,在官文书层面上仍是冠以夫姓。
与西汉平民妇女婚后冠父姓被局限于有限范围内相比,在东汉以后的史书和碑志中可以看到大量妇女传承父姓的实例,如《后汉书·皇后纪》中叙称梁冀妻为“冀妻孙寿”“大将军梁冀妻孙寿”。《华阳国志》与《风俗通义》中所记东汉女性亦皆从父姓,如“任安母姚氏”、尹仲让妻“韩姜”、胡谭妻“周碧”、许远妻“何侍”等。东汉碑志如《贾武仲妻马姜墓记》中夫人被叙称作“马姜”,从父姓;又《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其母记称“徐氏”。由此得以一窥东汉妇女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姓名的实况。据《后汉书·皇后纪》载,汉桓帝后邓猛女由于随母改嫁冒姓为梁,梁氏败后,桓帝命猛女改姓为薄,但是延熹四年(161年)时有司认为邓后“不宜改易它姓”,奏请邓后由薄姓恢復本姓,⑨这一举动无疑暗示了当时女冠父姓已为社会上下普遍接受。
除魏媪、臧儿与汉代后妃及同产姊妹外,传世文献中所见最早的已婚女性冠父姓者为李亲与郑礼,二人均生活在西汉后期,为汉室后妃直系亲属。前引《马姜墓记》中的马姜为马皇后之姊,亦出身于世家大族,属东汉早期。东汉以降,女承父姓所见日多,不再局限于贵族女性,庶民如何侍、周碧等亦冠父姓。由此,我们可对两汉妇女冠姓自从夫姓向从父姓的转变过程略做推断:西汉前期,女从父姓被局限在狭窄的范围内;伴随着儒家礼法观念的发展以及世家大族的兴起,世族女性逐渐承父姓;东汉后期,包括庶民阶层在内,社会普遍接受女从父姓。这一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经历了自上层精英文化向民间文化自上而下沉降扩散的过程。
东汉时期,妇女在官文书层面和日常生活中或分别使用两种姓氏。如《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肆)》中收有一枚木两行:
始知状者男子范埳(坎),辞皆曰:县民,始父年往不处年中病物故,与母巳,巳一姓许,及妻海、子男盛、盛男弟充、充男弟堂、堂男弟记等俱居,自这里范埳作为“始”的知状者受到讯问,其供词称“始”与母亲妻子俱居,可见其母“巳”应未改嫁,本简中称巳“一姓许”,或许即指巳在夫姓之外的本姓。这一现象在传世文献中同样有据可循,如《后汉书·列女传》中记载酒泉庞洧母为父报仇事,其母叙称作“赵氏之女”,此事又见于《三国志·列女传》,裴注引皇甫谧《列女传》云:“酒泉烈女庞娥亲者,表氏庞子夏之妻。”②此处之“庞娥亲”明显冠夫姓,或为官文书上的称谓。再如东汉和帝阴后外祖母在史书中记被记为“邓朱”,冠夫姓与本姓之前。《风俗通义》中被陈子威供养为母的老母自称为“陈家女李氏”,亦应有两姓。
刘增贵注意到东汉时期伴随着儒学的发展,渐有部分上层阶级以“系姓”的方式为妇女命字,并引据《华阳国志》中“司马敬司”“常元常”“常纪常”等人名为证。③重审“司马敬司”等人在《华阳国志》中的叙称、自称与背称,可发现“司马敬司”在行文中被叙称为“敬”“司马氏女”以及“敬司”,从未被直称为“司马敬司”。同样,元常和靡常也从未被直叙为“常元常”或“常靡常”,因此妇女字前不一定冠以父姓。考之于史,可发现《后汉书》中亦有皇女淯阳公主字“礼刘”、④班昭字“惠班”、⑤荀爽之女字“女荀”等例,是以东汉时期妇女系父姓于字实为相当常见的命字方式,《华阳国志》中“元常”“铉何”“助陈”更可能是妇女之字。郑玄《驳五经异义》所谓“妇人归宗,女子虽适人,字犹系姓,明不与父兄为异族”,⑥概是指此种命字方式。面对妇女婚后在官文书层面冠夫姓、父姓及出身难以彰显的现实状况,系姓命字的做法便在此时应运而生。
三、魏晋以降官文书中妇女称谓的变化溯源
官府的行政文书有相对固定的程式,已婚女子在行政文书中的书写方式与私人领域中的称谓并不一致。东汉时期,妇女在私人领域承用父姓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文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则滞后于现实中的变化,两者间的扞格为官府统治和民众的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官文书中妇女冠父姓始于魏晋以后,变化背后是妇人称氏与“内讳不出于外”倾向的涨潮。
西汉时妇女称氏尚不常见,唯《汉书》中文帝窦后被叙称为“窦氏”与《史记》中齐悼惠王之母叙称为“曹氏”等寥寥数例。但在《后汉书》中“某氏”之称出现的频次则急剧增加,如黄允妻叙称“夏侯氏”,崔寔母叙称“母刘氏”等,凡28例,显示出妇女省略名字而冠父姓、称某氏之习俗逐渐流行。同样的书写方式还多见于东汉碑志及《东观汉记》《风俗通义》及《三国志》等,是以妇承父姓称“某氏”之习确已兴盛于东汉三国时期。魏晋后门阀制度下婚姻严格以门第论,女性以父姓郡望标榜出身则更为常见。
西晋时“内讳不出于外”的倾向在贵族群体中复兴,这是促使官文书中妇女姓名的书写方式发生变化的重要动因之一。据《通典》卷104《凶礼二十六》载:
晋武帝泰始二年正月,有司奏:故事,皇后讳与帝讳俱下。诏曰:“礼,内讳不出宫,而近代讳之,非也,勿下。”⑦
聂溦萌指出尽管诏云“勿下”,但似并未得到落实,“后讳依旧不立训”是仅需避免以后讳为名,而在日常生活中则无需回避。⑧不过,对于“内讳不出宫”的讨论本身就代表了对该原则的重视。《南齐书·陆澄传》载:“宋泰始初,(澄)为尚书殿中郎,议皇后讳及下外,皆依旧称姓。”①可见这一做法至少延至刘宋,所谓“依旧称姓”,是指民间对皇后的称谓。“内讳不出于外”的内涵在西晋之后逐渐发展,最终导向妇女姓名的私密化倾向。六朝士族特重家讳,对于在世者亦需避讳。据《宋书·谢弘微传》:“弘微本名密,犯所继内讳,故以字行。”②谢宏微继母名密,因而宏微避之称字。又《晋书·王述传》载:“王蓝田拜扬州,主簿请讳,教云:‘亡祖先君名播海内,远近所知,内讳不出于外,余无所讳。”③此史料多为学者征引,这里的“内讳”是指王述母亲与祖母等女性亲属的名讳,显示出男女在姓名行用方面的巨大差异。两汉不讳妇名,“妇人之讳不出门”更多是士大夫的设想,在日常生活中则难以践行。而西晋以降,这一原则不仅为皇室所重视,亦流行于私家。西晋以后迄至南朝,虽然妇女讳字仍会记载于谱牒与墓志等私人领域,但一般不会泄露于家门之外。
这一原则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中保持着强劲的生命力。在北朝至隋唐传世的墓志铭文本中,妇女记作“讳某”“字某”极常见。如《庾子山集》所载《周仪同松滋公拓跋兢夫人尉迟氏墓志铭》中有:“夫人讳某,河南洛阳人也。祖某,父太师、柱国公。”④在石本墓志中,亦多见妇女名字敬空,或但书“讳某”“字某”“讳厶”“字厶”之例。关于墓志文中女性志主匿其名、字的现象,学者大多秉持“妇人名讳不闻于外”的观点。⑤简言之,在已婚女性墓志铭文撰文与刻写两个环节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隐名现象,这一惯例自北朝延至后世。
总之,魏晋以降的官文书中女性从其父姓记称,是国家行政制度从俗加以调整以适应社会现实的体现。东汉以来门第婚姻的发展及女子称氏之风的流行,使得妇女在待人接物时倾向于使用姓氏展现出身和家世。而西晋以后士大夫阶层中“内讳不出于外”礼法观念的兴盛,也使两晋南朝妇女在家门之外的行政层面使用姓氏作为身份的标识。女性讳字的私密化倾向与西晋国家所标榜的礼制相符合,最终助推了在官文书等公共领域中女性由书名到书氏的变化,公权领域与私人领域对于妇女姓名的记述方式最终统一。
然而,西晋以后也有不少已婚妇女的姓氏与名字皆得到明确记载的实例。如在S.613v《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瓜州效谷郡计帐》中户主的妻子和母亲姓名皆有明确记载,如户主王皮乱妻记作“那雷处姬”,户主白丑奴之母记作“母高阿女”,妻记作“妻张丑女”等。⑥此件中展现出的胡汉姓名情况比较复杂,如学者所论,“西魏时期的敦煌是个极为典型的胡汉杂居的社会”。⑦受胡风影响,北朝妇女在家庭内外较少受到约束,行事多不拘形迹,底层民众对于妇女名字的私密性并不敏感。在北朝的各种造像记中可以看到大量的妇女姓名。其中有与家人一同造像者,如北魏永平二年(509年)《成愿德造像记》中其妻万道香,女成资妙皆见于题名。⑧也有参与义邑团体造像者,如北魏元象元年(538年)《比丘僧演等造像记》题名中有“赵寄寄”“李□妙”等女性供养者。⑨显示出北朝平民妇女在日常生活中并不讳言其名,在社交生活中也多使用名字。由此,基层官府在实际行政过程中不讳妇名也不足为奇,前引《西魏大统十三年(547年)计帐》中对于妇女姓、名俱全的书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北朝国家户籍等官文书中对女性姓名的普遍登载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北朝社会上层的习惯却与此有别。以《魏书·列女传》为例,其中所载诸女多为平民妇女,但绝大部分隐名书写,如“房爱亲妻崔氏”“荥阳京县人张洪初妻刘氏”等,与平民妇女惯用姓名似乎矛盾。个中原因或许在于,虽然底层普通民众认为妇女名字的私密与否并不重要,但在上层士人看来,妇女名字仍不應外示于人。与魏收一同“博总斟酌,以成《魏书》”的刁柔、裴昂之等人皆为综习经史、留心礼仪、以儒业见知者,在修史时对妇女姓名多有留意,并加以缘饰。这种有意的缘饰还体现在《魏书·皇后传》中北魏皇后名字的集体隐没,今本《魏书·皇后传》虽是后人以《北史》《高氏小史》等书辑佚而来,但考察《北史》可发现,北魏诸皇后同样被记作“某氏”而隐去名字,与周、齐有别,这种隐名的书写方式应可反映《魏书·皇后传》的原貌。自孝文帝改制以来,北魏诏书中对贵族妇女姓名的行用也格外注意,皆冠父姓称某氏。北朝士族恪守着妇人“内讳不出于外”的礼法观念,并不限于北魏一朝,对他们而言,妇女名字不出于家门之外是主动的选择,前文所述北朝贵族女性墓志中多以“讳某”“字某”留以讳位亦为显证。
妇女姓名行用的阶层差异在两晋南朝及保有晋制遗存的部分十六国政权中同样存在。如前凉《程段儿造石塔记》中有“妻凌男,亦同上愿”。①在西凉《张宜爱供养大云无想经卷九题记》中则题有“清信女张宜爱所供养经”。②两晋南朝镇墓文中也多见有书写妇女全名者,如在江苏徐州出土的刘宋《王佛女买地券》中记录墓主全名为“都乡仁义里王佛女”等。不过考虑到在官府行政层面户下妇女一般仍冠父姓书写而讳其名,其治下妇女姓名的私密化程度应较北族国家更深。
春秋以降迄于汉初可视为中国古代姓氏制度的转型期,③在此期间庶民家姓得以形成,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亦逐渐完成。然而西汉时期,无论在私人领域或官文书所代表的行政层面,平民妇女皆记名省姓或冠夫姓。至东汉时期,由于上层精英文化向平民文化扩散及父权的伸张等原因,妇女方在私人领域中稳定传承父姓。文书制度中妇女冠父姓更是远滞后于现实中父姓的取得。中国古代姓氏制度的完善与定型实际经历了更为漫长的过程。
必须重申,秦汉时期妻冠夫姓有其独特的时代性。尽管冠夫姓称“某夫人”“某氏”在唐宋以降仍不绝于史,但是就姓氏制度的发展进程而言,此后的妻冠夫姓较秦汉时期的性质和内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妻从夫姓”在秦汉时期表现为在行政层面夫姓对父姓的完全取代,即平民妇女在户籍、司法文书等官方文书上只将夫姓视作唯一的正式姓氏,这一书写方式存在于女承父姓原则确立之前,并最终因父系伦理的强化被女冠父姓所取代。而唐宋之后迄于明清,妇冠夫姓多见于民间契约文书及族谱之中,且夫姓多冠于妇女父姓之前,称“某某氏”“某阿某”或“某门某氏”,④这一书写模式既是“妇人从属于其夫之宗”基本价值的延续,也是适应于彼时宗族组织与社会运行机制的新产物,后世的妇女改姓现象与秦汉时期的妻从夫姓名同实异。
【作者简介】王云菲,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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